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網絡法制建設與網絡謠言治理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網絡謠言產生的原因錯綜復雜:有的人為了吸引眼球而轉化為名利,有的人為了發泄不滿,或為了謀求利益在網上造謠生事,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網絡謠言背后都離不開利益的作祟。由于某些媒體從業人員素養不高,把關不嚴,缺乏謹慎態度,輕易被謠言迷惑,把媒體變成謠言的放大器,甚至本人也不假思索地在微博客、論壇上傳播道聽途說的只言片語,成為謠言的制造者;有些網絡版主、編輯受利益支配,有意將虛假信息“置頂”或轉發,放大了謠言的傳播面。網絡傳播具有的實時性、匿名性、互動性,讓更多的人不辨真偽,不假思索隨意轉發議論,使謠言在網絡中的傳播更快,且無孔不入,危害極大。小到損害個人名譽,給受害人造成極大的精神困擾;大到影響社會穩定,給正常的社會秩序帶來現實或潛在的威脅,甚至損害國家的安定團結。治理網絡謠言,確保現實社會和虛擬社會的安全穩定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近年來,國內研究者提出了許多有價值和可操作的建議方案。大多強調必須綜合施策,多管齊下,標本兼治。建議通過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加強行業監管自律、提升網民媒介素養等措施治理網絡謠言。同時,國外在治理網絡謠言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值得借鑒。美國通過制定130項法律、法規規制網絡傳播內容;英國把謠言治理列入整個社會危機管理的一部分;印度對散布虛假、欺詐信息犯罪者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新加坡由媒體發展管理局適時查處謠言,直至以誹謗罪起訴。日本由總務省通過行業協會防止謠言傳播指令;韓國《電子通訊基本法》,嚴懲危害公共利益的虛假信息散播者。其它國家也采取積極措施通過政府主導監管或倡導社會治理從國家層面治理謠言,加大了懲防力度。從世界上多個國家的情況來看,在任何國家、任何地方,編造謠言干擾正常社會秩序都應該嚴厲打擊。造謠者和傳播者不僅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
二、健全網絡法律法規,積極打擊網絡謠言
近年來,我國一直重視通過制定相關法規加強網絡管理。200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一系列互聯網法規也對懲治網絡謠言作出了明確規定。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出現的問題越來越明顯,法律法規的滯后已經跟不上互聯網的發展,政府也在不斷加強對互聯網的管理。建立健全網絡傳播相關法律法規,實行網絡傳播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嚴懲網絡謠言的造謠者和傳播者成為緊迫的任務。《人民論壇》問卷調查中心調查結果表明:82.1%的受訪者深受網絡謠言的困擾,其中95.1%的受訪者“非常支持”或“支持”網絡謠言治理。從2013年5月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部署打擊利用互聯網造謠和故意傳播謠言行為。6月份,公安部部署了為期半年的集中打擊整治網絡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使一些在互聯網上傳謠、牟利等的個人、團伙,甚至是公司還有一些大V,紛紛落網。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一)《解釋》明確了“網絡社會也是法治社會”,加強了對信息網絡違法犯罪的打擊網絡空間是公共場所,網絡社會是法治社會。發生在各地的大量網絡造謠、傳謠造成的巨大危害案例已經說明,如果不加強對互聯網的法律管轄,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謠言和誹謗的受害者。以往對網絡謠言的打擊一般局限于行政處罰,但立法的善意不能為違法犯罪者所利用。運用法律手段懲治謠言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可以、也應該采取的合理行動,對造謠、傳謠言行進行刑事打擊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此次《解釋》的公布,正是為公民依法在網上抵御不良言論的侵害筑起了堤壩。加強對網絡謠言的刑事打擊力度,不僅是法治社會促進網絡文明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眾的呼喚和期盼。
(二)《解釋》的實施,從法律上要求政府加強對網絡信息的管理在日常治理中,政府部門要正視網絡,主動作為,及時、全面地公開政務信息,進而有效地預防和遏制網絡謠言的滋生與蔓延。打擊網絡謠言還需要相關政府機構積極“觸網”,不回避、不躲閃,公開、透明、及時地回應網民關切,讓謠言止于真相。政府要不斷提升網絡技術水平和能力,加強技術防范,通過技術手段對網絡謠言進行監控和跟蹤,及時查找出造謠源頭,才能給予造謠者強大的威懾力。鑒于網上不良信息對國家和個人所造成的巨大威脅,美、英、日、韓、新等許多國家都加緊開發過濾技術,推廣應用過濾軟件,并輔以行政干預手段,加強網絡謠言防御。《解釋》的實施,對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法律上要求政府加強對網絡信息的管理。
(三)《解釋》對保護“網絡反腐”“微博反腐”作出了明確肯定在打擊網絡誹謗等犯罪的同時,司法解釋也注重保護公民的表達權和監督權。比如,司法解釋對保護“網絡反腐”“微博反腐”作出了明確肯定,強調只要不是“故意”“明知”的,就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⑤這些表述傳遞了維護公民言論自由、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堅決態度。任何以打擊網絡謠言為借口,拒絕輿論監督、打壓網絡舉報的行為,都是錯誤的,與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要求嚴打網絡犯罪的同時,注意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和輿論監督權。司法解釋中包括“5000次點擊數”“500次轉發數”在內的幾條界定,是對懲治網絡誹謗給出了司法標準,這有助于限制彈性司法可能造成的不公,也有利于公眾堅守法律的“底線”,體現了一種依法治網的剛性。
(四)《解釋》還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處罰問題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信息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這對社會上一些專門從事造謠、炒作、“刪帖”等活動的所謂“網絡公關公司”“策劃營銷組織”及“網絡推手”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網絡推手蓄意扭曲事實,操控公共輿論,對網絡謠言流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網絡造謠犯罪被依法刑拘,正是《解釋》出臺過程中的實施范例。《解釋》的出臺解決了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不夠明確的問題。讓人們認識到網絡社會也是公共場所,進一步明確了互聯網言論規則,讓公民的表達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成為治理網絡謠言的重要法律依據。
作者:許全亮單位:包頭師范學院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