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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目前,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問題的焦點在政府投資工程上,特別是這些工程在招投標階段“暗箱操作”、“違規操作”,剝奪了潛在投標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時給一些腐敗分子提供了“尋租”沃土。而且工程招投標中“違規操作”已經漫延到招投標活動的各個環節,且單個環節行為較難認定為違法違規。針對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以下將從法規、體制、社會環境以運行機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1法律體系的彈性空間——制度障礙
目前,法律體系規定本身就留給業主或機構腐敗的彈性空間,《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及地方法規等監督招投標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實施細則,導致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極易發生越位和缺位行為,也給招標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機,如《招投標法》第十二條賦于項目業主辦理招標事宜的權力、第二十條有關不得對投標人有歧視性條款規定、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的條款等。對這些條款的把握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只對當事人進行道德約,法律約束形同虛設。目前實行綜合評審法,招投標競爭非常激烈,各競爭者得分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彈性空間都直接影響評標結果。出現業主單位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小目或分階段實施,使之達不到法定的招標工程規模標準-或只對項目的部分工程如主體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想方設法找借借口搞邀請招標,或降低招標公告的廣知性,縮小投標參與人范圍;量身定做招標,個別領導干利用職權介紹工程施工單位、操縱招投標機構操作,工作人員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設參加投標或加分特定條件、故意向其泄露標底等辦法,使“欽點”單位如愿以償。一些招投標單位惡性競爭.唯利是圖,或唯建設單位領導意見是從。《招投標法》作為指導我國招投標活動的法律,應有更嚴厲的操作程序和懲罰規定,確保招標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減少彈性空間,完善法制配套設施,減少漏洞和難以操作的條款。
1.2組織機構的功能性障礙——機構障礙
就組織機構而言,隨著政府機構改革深入,政府機關越發精簡,配置人員更少。目前,我國處于建設高峰期,項目規模大、數量多,分布廣,許多建設項目法人作為一次性業主缺乏工程項目經驗,建筑市場必然產生大量問題。面對此種狀況,首先,是工程招投標各監管部門又被人為割裂,導致人力資源浪費,監管力量更趨削弱。現階段我國的建設體制呈條塊分割狀態,各個法人單位承擔項目業主,并按行政隸屬關系接受其上級主管部門監督。現有的建設體制,項目法人都不是本質意義上的法人,它是各級政府的委托人。他們利用法律上提供的彈性空間,用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壟斷的思想來指導他們的決策或監管行為完整項目被切割、隨意更改評標辦法、有意壓縮編制標書期限、標底缺乏合理性等等現象還大范圍地典型存在。其操作行為具體體現在招標“游戲規則”的制定,這些規則從公告、接受報名、資格預審到投標文件都作出了一系列有傾向性的安排;其次,從行政手段看,建設行政行政部門監管建筑市場,特別是規范業主的不法行為缺乏強有力的積極行政、刑事懲罰手段,而采取消極的經濟處罰手段。監管不力的情況下,出現施工單位通過圍標、陪標、串標或分包、轉包謀利投標人相互串通,組成臨時聯盟,一家投標,幾家陪標,事后再進行利益分配的局面就不足為怪了。
1.3市場經濟的基石、誠信的社會基礎——理念障礙
理念是一種文化性質的東西,任何制度的演變都離不開文化的基礎。我國處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步階段,首先,受長期計劃經濟及權力本位傳統思想的影響,人們表現出對權力的狂熱膜拜和衷情于“權錢交易”目前法律對專家責任規定的缺失,專家在評標活動中具有極大的法律空白區域操作空間,即使觸犯刑律,取證也較為困難,對評標質量而言,主要依靠評標專家對自身的道德約束,道德約束對環境的依賴性很強,在目前復雜環境下,道德約束往往顯得蒼白,評標專家充當招投標活動中“橡皮圖章”的功能也是司空見慣;其次,由于建筑產品招投標的某些內容及過程需要保密,客觀上造成了不便于社會監督,減少了投標人因為虛假信息導致投標失敗的風險,招投標是一個燙人的火芋,它被包裹在見不到陽光的地方;再次,投標企業由于虛假信息在一個項目投標失敗,并不會遭受市場驅逐的滅頂之災,誠信不是企業身體力行的道德標桿而是忽悠消費者的遮羞布(figleaf)所以,投標人提供虛假信息參與投標的現象愈演愈烈;最后,由于建筑市場嚴重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行業信息披露工作的滯后性,也給弄虛作假、收買賄賂提供了溫床。
2完善我國招投標制度的建議
要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減少和限制黑手、暗箱和腐敗現象的蔓延,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2.1完善制度
(1)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和管理,嚴格一票否決制度。在建設工程領域招投標環節發生的職務犯罪,大部分是通過利用規章制度中的漏洞,以“打招呼”等方式向評標專家施加壓力,使專家無法嚴格獨立評標,為行賄人謀取利益,致使招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流于形式。如何保證評審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就顯得至關重要。那么,應如何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和管理呢,筆者認為應當從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對評標專家的選擇和使用嚴格遵循臨時確定、統一接送、隔離評標三個原則;二是加大對評委的處罰力度,堅決實行一票否決。要求評委在評標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若發現評委有私收企業紅包,打情分、恩怨分的情況,除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實行一票否決,一律取消其評委資格。實行一票否決,就是剝奪其再犯的可能性,無疑會對評委產生很大的心理震撼,而使其不敢出現違規違法行為;三是引入審計專家,并將審計專家的審查結論與評標委員會專家意見“雙效”結合。通過引入審計專家,由其對開標過程實行全程監督,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將審計專家的審查結論與評標委員會專家意見“雙效”結合,可以檢查標底是否存在泄露、投標人是否存在串標、投標人與招標人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等問題。
(2)改造現有評審制度。投標總分一般有兩大部分組成:商務標和技術標。由于商務標是在有公證人員在場的公開場合宣讀的,投標人無法作弊。但技術標的評定標準彈性很大,評審專家可以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和展現其的傾向性的余地。如果在技術標中不顯示投標人名稱,投標文件改由監督人秘密編號,各位評審專家就無法知道具體的投標人的標書,只能根據客觀評分標準和評標辦法如實進行打分,從而使評標工作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
(3)規范招標機構的行為。招標機構是招投標工作的中介機構,招投標工作是否規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招標機構的職責、職能是否真正到位。然而,目前招標機構的權往往取決于業主,它必須按照業主的意愿去操作。建議有關部門應對此進行專題調研,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制度,以規范業主和招標機構的行為。
(4)實行招標負責人終身負責制。筆者認為,應對招標負責人實行其對工程質量的終身負責制,如果工程質量出問題,則可以對其進行懲罰。這樣就可以預防一些行政干預的因素,避免了招標投標中的“陪標現象”,從源頭上杜絕了工程腐敗現象形成,減少“豆腐渣”工程。
2.2整合監管資源
招投標中面對實施令出多頭,交叉監管,部門重疊的現象,我們應理順關系,組織機構上構建一個直屬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全國性的招投標管理機構,下面各省市成立分支機構,整合各個部門的資源,結束地方部門、割據部門局面,對我國的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統一實施監管;另外,新的監管部門應整合資源,監管環節中全面建立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將市場主體的業績、不良行為等全部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布。實行工程建設領域“黑名單”制,凡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工程建設對列入“黑名單”的,有關職能部門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或取消其投標資格或扣除一定的信譽分或限制其一定時期或永久性不得進入本地區或本行業建筑市場或吊銷其資質證書等等。要求各投標單位事前要通過招標辦與檢察院共同組織的誠信審查。
2.3完善市場機制
完善建設市場機制的核心是政企分開。把絕大多數的工程項目納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打破地域和行業保護現象,減少串標陪標現象。建設單位可以在交易市場中找到好的施工單位,施工企業憑實力增加了中標機會,外地企業不再受地方保護的困擾。以誠信為評判,積極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統一的信用法規體系、統一的信用獎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