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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國務院公布了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別對集中反映歷史文化的老城區……更要采取有效措施,嚴加保護,……要在這些歷史遺跡周圍劃出一定的保護地帶,對這個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蔽覈谶@一時期限雖然還沒有形成歷史街區的概念,但已經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區的保護問題。
1986年國務院公布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時,針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對舊城改建新的高潮,正式提出保護歷史街區的概念。主要原因有:首先,歷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護內容不清晰。歷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護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這個標準明顯的弊端就是重個體傳統遺產保護而輕城市整體文化環境保護。第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范圍沒有明確界定,造成保護規劃實施、管理和資金保障上的諸多不便。第三,保護與發展的矛盾并沒有得到解決。由于歷史街區的現狀條件與現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遠,面對大規模舊城改造的沖擊,名城保護工作更為艱難。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許多歷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個名城保護,其結果往往是名城整體保不住,常常只成為一“名城”招牌,許多歷史街區受到“建設性破壞”,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1985年5月,建設部城市規劃司建議設立“歷史性傳統街區”,國務院采納了這個建議,提出“對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能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筑群、小鎮、村落等也予以保護,……核定公布為地方各級“歷史文化保護區”。同時該文件明確地將“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作為核定歷史文化名城的標準之一,這標志著歷史街區保護政策得到政府的確認。
1996年“黃山會議”明確指出“歷史街區的保護已經成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一環”。1997年8月建設部轉發了《黃山市屯溪老街的保護管理辦法》,對歷史街區保護的原則方法給予行政法規的確認,也為名地制定歷史街區管理辦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著名科學家錢偉長等專家的建議下,國家設立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重點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維修、整治。1997年麗江、平遙等16個歷史街區共得到3000萬元的資助,此后每年有10個左右的歷史街區得到了這項資助。
歷史街區保護制度的確定使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上了一個新臺階,標志著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向著逐步完善與成熟階段邁進。
2.我國歷史街區保護的現況
2.1我國近年來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的成功實例
歷史街區保護制度確立以來,我國的歷史街區保護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許多歷史街區的保護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來我國歷史街區保護比較成功的部分實例有:
(1)平遙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遙古城中心區,1997年的整治,將架空電纜和電訊線埋入地下,并把瀝青路面恢復為條石鋪砌,鼓勵沿街居民開店鋪和辦民俗展覽。經過修整,該街區很好保存了歷史風貌,同時又繁榮了經濟、發展了旅游。
(2)麗江。第一批接受國家資助的歷史街區,利用這筆資助,麗江對古城街區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進行改造,促進了古城的保護和經濟的發展。
(3)黃山市屯溪老街。在清華大學朱自煊教授的具體指導下進行規劃和整治,1995年被定為建設部試點保護的歷史街區。政府投資改善基礎設施,居民自已出資整飾店面。
現在屯溪老街的旅游業發展良好,成為黃山旅游者的必游之處。
(4)臨海紫陽街。國家第一批資助保護的歷史街區,在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訂的保護與整治規劃的指導下,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方式,使紫陽街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和利用,成為展示歷史文化名城臨海的重要窗口。
(5)桐鄉市烏鎮古街。烏鎮是風貌保存比較完整的江南古鎮。1999年起在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導下,桐鄉市組織成立了專門機構,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驟地對歷史街區進行了環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護恢復了原業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烏鎮用舊料來更換修補老屋、老街、老橋的辦法,重現古鎮原貌,“三線入地”,沿街每戶設抽水馬桶,旅游事業得到很快發展。
(6)揚州東關歷史街區。市政府專門成立了東關歷史街區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對工程的實施、資金落實和使用、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等做出規定,保證了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騎樓街,長約2.5km,寬12m,在泉州市統一規劃領導下,采取政府補助、業主和居民部分出資的方式進行全面整治。根據不同情況用“洗臉”、“鑲牙”等貌,同時也振興了街市商業,改善了環境。
2.21990年代以后對歷史街區的破壞及原因
20世紀90年代,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興起,掀起了舊城地段的建設開發的高潮。由于許多城市沒有重視歷史街區的保護,用一般的城市舊區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歷史街區在經濟發展大潮的沖擊下受到破壞。
以福州市為例,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了兩個歷史街區: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請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區的改建規劃,使得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喪失殆盡。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遷居民、拆除舊街巷的規劃,這兩個歷史街區面臨被破壞的厄運。又如沈陽市,幾年內就將保留著城市原來的歷史風貌、文化遺存和地方風情的舊城區基本拆遷改建完畢,傳統風貌蕩然無存。再如徐州的戶部山僅留存了幾幢保存完好的傳統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卻申報為歷史街區。還有昆明,拆除了歷史風貌完整的青云街,僅存的歷史街區勝利堂文明街也成為房地產商開發爭奪的目標。值得注意的是類似的破壞目前仍在繼續,許多歷史文化名城,特別是一些較大的城市,至今已難以找到較為完整的歷史街區和歷史地段。
這些情況在1990年代的出現不是偶然的,有著歷史、經濟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設熱潮,主要是以擴大城市規模和建設新的開發區為主,舊區還不是開發的熱點。
1990年代以后,國家針對1980年代的開發帶來的城市規模過大、開發區過多過濫等問題出臺了一系列調控政策,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和開發區的審批。以后城市新區開發的步伐明顯放慢,城市管理部門和房地產商就把舊區作為一輪的開發熱點。
我國歷史城市是以舊城為中心慢慢發展形成的,城市的舊區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經濟中心,有著很好的區位優勢,舊城區就是房地產商爭奪的黃金地段。許多有影響的國內外投資者在這時期紛紛介入舊城改建項目。同時,舊區又是居住條件較差的地段,居民有著改建的迫切要求。這種需求和房地產商的對經濟效益的追求在這個特定的歷史時期中結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對歷史街區的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2.3我國目前對歷史街區保護的幾個誤區
歷史街區的保護在我國還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由于許多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對這項工作還不是非常熟悉,在歷史街區的保護工作中出現了一些錯誤的理解和做法,這些錯誤往往會對歷史街區的保護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
(1)現在流行一個不恰當的說法是“要提倡積極保護,反對消極保護”。保護就是維護保護對象的原有價值不受損害,無論對文物建筑還是歷史地段,都應該有明確的保護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護的前提。提出“積極、消極”說的實質是要降低保護的要求,以滿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來一些人看到歷史街區可以帶來旅游收益,將歷史街區僅僅看作是旅游資源,而將保護看作為開發旅游的手段。這從理論上說是本末倒置,在實踐上也會帶來許多錯誤的做法。一種情況是以保護和發展旅游為名拆舊建新,從北京琉璃廠拆除原有傳統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開始,全國陸續出現了承德的清代一條街,開封的“宋街”,沛縣的“漢街”,使許多有價值的歷史街區淪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內也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以至出現競相仿效的情況。但后來它們不再成為人們熱衷的對象,旅游收益迅速減少,使得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游開發都誤碼率入歧途。
這種形式的開發建設是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原真性原則相抵觸的,是對真正的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
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地方雖然沒有大拆大建,但是提出將歷史街區中的居民全部遷出,把民居全部改為旅游和文娛等設施,這種做法也是不對的。歷史街區失去了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習俗,也就失去了“生活真實性”。這種以表演性仿古活動來代替依附在這些歷史場所里的真實的人的活動,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另一種造假的行為,街區會因此失去原有的歷史韻味。
(3)還有一種錯誤的做法是把歷史街區作為房地產開發的項目,用招投標方式的商業運作,以取得效益和利潤。由于房地產開發的目的就是以利潤為前提,而不是以保護為目的,因此依靠房地產開發公司去保護歷史遺產是難以奏效的,這也是許多歷史街區受到破壞的癥結所在。
(4)有一些規劃設計單位往往把歷史街區保護整治規劃等同于一般城市舊區改建或旅游景點的規劃設計,導致了一些規劃的欠科學合理,對歷史街區的保護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3.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劃的特點
明確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劃的編制特點和編制方法對認真做好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尤為重要。
3.1保護整治規劃在編制階段上的特點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各階段的編制要求在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保護規劃與一般的城市規劃不同,它自成一套體系。一般有兩個層面,即城市總體層面上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街區層面上的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劃。兩個層面的規劃都有其自身的特點,相當于總規與詳規但又與這兩者有差異。
總體層面上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明確指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就其內容深度講是總體規劃階段的規劃,但對于重點保護的地區要再進行深”。規劃主要有三個部分的內容,第一部分是城市整體層次上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原則與方針,包括保護框架、保護區的劃定、城市保護功能與結構布局等;第二部分是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各類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范圍界限、高度與視線控制,這部分內容以控制性要求為主;第三部分內容是重點保護地區的保護措施與整治對策,包括許多修建性的內容。也就是說,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以總體規劃階段的要求為主,涵蓋了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對于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規劃,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來在工作中已經形成了一套較成熟的編制辦法并得到業內人士的認可。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宏觀方面的內容,包括保護范圍即核心保護區和環境協調區的具體界線的劃定、歷史街區用地性質的調整、道路交通規劃、社會生活規劃等,這部分內容以提出控制性的要求為主。第二層次是中觀方面的內容,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與更新模式、建筑高度控制、空間環境整治、小品設施的布置以及各項市政工程設施規劃等,這部分內容深要根據實際對象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一般以修建性內容為主。
第三層次是微觀方面的內容,針對歷史街區的核心保護區的重點地段整治規劃,它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空間整治和環境整治,即對規劃范圍內的具體空間環境布局提出整治方案,確定每個建筑平面的定形、定位和理要節點的設計以及環境小品的設計和布置等;第二部分是建筑整治,即針對每一幢建筑的立面和門、窗、屋頂、墻體等建筑度構件提出具體的保護和整治的措施。從一定意義上說,歷史街區保護規劃與城市設計在規劃層次上有類似之處,都有宏觀、中觀和微?
3.2保護規劃在編制步驟和方法上不同
于一般規劃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在規劃編制的具體辦法和過程上和一般規劃也是顯著的差別,主要一點是規劃編制的前期階段即現狀調查階段的要求大大要高于一般規劃。一般規劃的內容主要是布置新的建設項目,在現狀調查上只需對規劃地塊做全面的了解,搞清用地情況、收集相關基礎資料等。而對于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情況就不同了,必須要充分掌握這個街區的歷史遺存情況,要對每條街巷、每一幢房屋進行細致的調查,做出分析,而調查分析的同時也就提出了保護和整治措施。需要說明的是,調查要依據于規劃人員的專業能力與水平--對歷史文化遺產的認識與鑒別,這也是不同于一般規劃的。
歷史街區的保護和整治規劃的現狀調查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是歷史街區所在城市的基本情況,包括所在城市的歷史沿革、自然地理狀況、歷史文化傳統、建筑特色、歷史街區的分布和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同時還要調查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對該街區的規劃要求,相鄰地段的建設和規劃情況。
第二是歷史街區的物質方面情況調查,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不僅要調查用地性質,而且要深入到每個地塊的具體內容。(2)社會生活現狀分析,包括人口、戶數、公共設施分布情況及規模,以及居民居住質量與居住環境、市政設施分布等。(3)建構筑物現狀,不僅包括房屋用途、產權以及建筑的面積和用地面積、高度、質量、風貌、年代、特征等狀況,而且包括對建筑的墻面、屋頂、門、窗、等構件的調查和分析,深度要求能夠繪出現狀建筑測繪圖。(4)對街區環境的調查,包括鋪地、水體、泊岸、樹木、小品等。(5)文物古跡現狀分析。調查中的內容不僅包括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調查,還要發掘出具有明顯地方特色的建構筑物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彩獨特的空間景觀;另外還包括歷史上曾經存在的歷史遺跡。在歷史街區中一般含有文物保護單位或需要特別劃定的歷史文化保護地段,對于這些各級文保單位就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保護范圍,并制定有關的保護措施。(6)道路交通現狀分析,包括機動車道和步行街巷的情況以及交通量估測。(7)各項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的內容。
第三是歷史街區的非物質方面情況調查,主要包括:
(1)街區的歷史情況,包括歷史街區形成的時期,發展和興衰的過程及原因等。(2)名人軼事,指歷史上與該歷史街區有關的名人以及他們在街區內的活動情況等。(3)民俗文化,包括地方文藝、民間風俗、傳統服飾、飲食文化等??傊?,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現狀調查的內容是非常廣泛的,調查的深度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對歷史街區的調查特別需要耐心和毅力,需要很多的人員和時間投入,不可操之過急。
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規劃的編制方法也不同于一般規劃。
一般規劃的編制帶有一定的主觀性,特別是詳細規劃成果的編制是一個規劃人員創作立意的表現,對于同一塊基地可以有截然不同的多種合理方案。對于保護規劃情況就不同了,保護規劃可以說是在對現狀的調查、研究、分析和判別的基礎上直接產生的,規劃是在對街區和建筑的價值的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認識歷史街區的歷史文化內涵,從而提出保護和改進措施。因此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立足于客觀存在的現狀情況的,正是由于現狀情況的客觀性,決定了保護和整治方式有著較為固定的、客觀的、科學的標準。
對于同一個歷史街區合理的保護規劃,不可能出現截然不同的多種方案,只可能在局部地段或細部上有所區別。4歷史街區建筑保護和更新措施確定保護和更新模式是本著保護傳統空間格局,在充分現狀調查和對建筑年代、建筑風貌和建筑質量等因素的綜合判定的基礎上,對歷史街區的每一幢建筑進行定性和定位,提出保護與更新措施。確定建筑的保護和更新措施要依據文物法的要求,考慮保護歷史街區的風貌完整性、規劃實施的可能性和整個歷史街區保護的長期要求來綜合考慮,這是保證保護規劃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根據大量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實踐,對于歷史街區內的建筑一般有以下幾種保護和更新模式:
保存,既保持原樣,以求如實反映歷史遺存。"保存"是針對各級文物保護建筑(文保單位)以及詳細研究后確定的優秀傳統建筑屬“準文物”的建筑的保護措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的時候,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以及“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都必須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和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這里的“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就是“修舊如故”,就是“保存”的原則。
保護,就是保護建筑的原有風貌,并在保護歷史街區風貌完整性的基礎上改善生活條件?!氨Wo”是針對現狀保存完好的、標志性、對構成歷史街區的風貌和主要空間界面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代表城市地域特色的或代表某種特定建筑類型的建筑物、構筑物,即建筑質量和建筑風貌都比較好的建筑?!氨!钡木唧w做法對于建筑的外立面要求是不可改變原來的特征與基本材料,必須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進行修復,修舊如故,以存其真:對于建筑的內部設施和空間布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必要的變動,如增加衛生設備、靈活劃分室內空間等,以改善生活條件。在有的保護整治規劃中有“改善”這一措施,應包含在這一項內。
整飭,“飭”帶有強制性改正的含義,即根據歷史街區的風貌特征和要求,對建筑的立面和形體上不符合歷史風貌的部分進行強制性的整飭,通過整飭恢復建筑的原有風貌或者減小它們與歷史街區環境的沖突。整飭主要針對兩類建筑,一類是局部改變但仍然保留部分原有風貌的傳統建筑,對于這類建筑嚴格保護、修繕其特征部分,并以其原有特征類型特征對其它改變了的部分進行整修、更新、更換和改造,同時重點對建筑內部加以調整改造,配備衛生設施,改善居民生活質量。另一類是對于可以通過整飭使建筑風貌與歷史街區整體建筑風貌協調的新建筑,這類建筑一般在體量上與傳統建筑區別不大,但是由于建筑的材料、色彩、形式等原因與街區的風貌不協調,如建筑立面貼瓷磚、色彩過于純艷、平屋頂、鋁合金門窗等,可以通過各種方法如更換建筑構件、加坡屋頂、降低層數等手段,使這些建筑符合整個歷史街區的風貌要求。
暫留,即暫時維持現狀,特以后條件成熟時拆除、改建。這是指對一些應該拆除的不協調的建筑,由于種種原因一時無法進行拆除或改建,臂如在低矮的民居中1980年代以后建的一些多層、高層建筑。以前在有的保護規劃中使用的是“保留”這個詞,由于容易誤解成“永久的保留”或“合理保留”,有的城市就明確提過“合理保留”。這種說法是不恰當的,保留不是因為合理,而是在經費等現實條件制約下的無奈之舉,按規劃今后要拆除、改建。“暫留”可以理解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但不能改判,最終要成為完整的歷史風貌。為避免歧義,用“暫”代替“保留”更確切些。
更新,針對影響傳統風貌較大的建筑,采取拆除更新的措施。更新的對象主要針對功能不符、對周邊環境風貌有較大沖突和視覺障礙、有條件拆除的建構筑物。更新的手段有三種,第一種重建,即拆除后根據歷史資料依據歷史原貌重建歷史上該歷史街區中曾經存在的建筑,包括遷建到這里來的傳統建筑;第二種是新建,即拆除后新建在風貌上與歷史街區環境較為協調的建筑;第三種是拆除后不再建,根據功能的要求將空地更新改造為公共空間、環境設施、公共通道或綠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