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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鄧呈超作者單位:武漢大學人才交流中心
弊端
(一)程序過多效率低
現有“一裁二審”模式,程序復雜繁瑣,維權成本高,周期長,時效也不合理。一起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尚且不算調解占用的時間,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的則可能要延期,而當事人如果不服仲裁的裁決,可在1-5日內起訴。進入訴訟程序,一審程序在6個月內審結,有15日的上訴期限,二審程序在3個月內審結,兩審程序均有可以延期的決定。依上規定,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走完所有程序,正常情況也要歷時一年。加上仲裁一年的時效偏短,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這樣高成本的維權體制,使得本來標的就小的爭議利益往往被拖的得不償失,不能很好體現立法目的。
(二)仲裁機構行政化,缺乏獨立性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形式上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部門,但現實中仲裁委員會主任多數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而且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都設置在勞動行政部門機構內部,這些都導致了仲裁機構行政化的印象。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多是本部門的有關負責人或其指派的代表。這種體制下,不僅仲裁的獨立性特點收到了影響,就連其專業性、技術性的根本要求也得不到保證。
(三)仲裁缺乏權威性
原本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權威性較強,但在“一裁二審”仲裁前置的模式下,勞動仲裁的權威大減,直接影響勞動仲裁職能發揮的效力。民商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原則體現出了仲裁應有的權威和效率,確實起到了爭議分流、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而勞動仲裁裁決做出后,當事人不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則會按照兩審終審的程序重新審理案件,而原來的勞動裁決成為一紙空文。即使勞動裁決做出后,當事人沒有向法院起訴,裁決達到了生效的效果,裁決的執行依然需要依靠法院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勞動仲裁不具有權威性和快捷性。這既不利于勞動爭議的快速解決,又浪費了司法資源。4.仲裁前置,限制訴權是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任何公民在遭遇法律爭議時均有權請求國家給予司法保護。我國現行的仲裁前置程序,實質上限制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不得不耗費時間和金錢獲得一紙仲裁裁決書后,才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這顯然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不利于對當事人勞動權益的保護。
措施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模式現存的諸多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多種觀點,要徹底改善勞動爭議處理模式必然要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機制上大做文章。以下主要對完善勞動仲裁體制做出分析。
(一)改進程序,實現“裁審分離,各自終局”
不少學者提出“裁審分離、各自終局”的體制,該模式具體內容理論界已經比較成熟,這里暫且不論。該制度中仲裁機構是兩裁終局,上級沖裁機構對下級進行監督,有效地指導下級仲裁機構的工作,能夠更好的保障裁決的正確性,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該模式不僅解決了現有的勞動爭議強制仲裁,也解決了仲裁前置引起的系列弊端,如程序復雜、成本高、周期長、效率低等。建立“裁審分離,各自終局”的體制既尊重了當事人自愿仲裁原則的需要,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訴權。該模式也簡化了維權程序,合理分配了司法資源,實現司法的效率化。
(二)增強勞動仲裁獨立性
仲裁機構行政化是導致以上弊端的重要根源,要想真正發揮勞動仲裁在解決勞動爭議中的作用,必須要真正實現仲裁機構的獨立化。仲裁機構的獨立化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做出改進:一是法律地位獨立化,從立法層面上解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問題,使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民事仲裁委員會一樣,也可以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法人。二是組織機構獨立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該在機構設置、職能、經費和人事等方面從勞動行政部門分離出來。三是在組成員獨立化。要規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的人事選用制度,建立完善的資格考察制度,培養高素質的勞動爭議仲裁員隊伍;建立規范的仲裁員名冊、制定規范的仲裁庭組織規則,這樣才能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