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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合同關系,將不屬于傳統融資租賃合同范圍,但在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抵押合同與保險合同也納入研究視野,從而完整地展現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合同架構。在此基礎上分析船舶融資租賃交易所面臨的特殊風險,并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與立法建議。
關鍵詞: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架構風險防范
一、船舶融資租賃對航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航運業是一個資本密集型產業,投資額巨大,投資回報期長,回報率不穩定,經營風險較高。因此,資本投入一直是制約航運業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自20世紀60年代起,遠洋運輸企業開始普遍從商業銀行獲取抵押貸款,以此來解決購置船只的資金問題。但是在20世紀80年代,《巴塞爾協議》出臺,銀行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由于第三世界債務危機以及20世紀80年代后期的不動產危機,銀行的資產質量嚴重惡化。在這種環境下,銀行業只能限制風險資產的數量,增加其盈利性。因此很多銀行全部或部分退出航運這一風險權數極高的行業,導致了大量的資金缺口。航運業亟需尋求新的資金來源,并創造新的融資技術。新的融資手段包括出口信貸、融資租賃、發行股票、發行債券等。其中融資租賃這種方式,由于融資期限長、成本低、現金流量大等特點,在航運融資中逐漸被廣泛采用。
融資租賃始于20世紀50年代,以融物的方式實現融資的目的,是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互相滲透、結合并擴張的產物,是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相結合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融資租賃在國外被充分運用于船舶的融資,跨國融資租賃已成為發達國家對外輸出資本,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解決外匯資金短缺的重要途徑,對發展中國家船隊結構調整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是一個航運大國,我國外貿進出口貨物的80%以上是通過航運完成的。目前中國船隊面臨船舶老化問題,需要更新船舶、調整船隊結構,這無疑需要巨額資金的支持。但是自1981年起,國務院決定,對航運企業由原來的計劃撥款改為企業貸款。而且自1995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對所有企業的貸款利率實行統一標準,航運企業的船舶貸款利率不再享受任何優惠,并自1993年開始執行稅后還貸。因此,通過向商業銀行貸款來融通資金,成本很高。同時,在中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中,航運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或債券很難完全滿足融資需求。在這種背景下,運用融資租賃來籌措資金,更新船舶,無疑是較為理想的選擇。由于船舶融資租賃通常是通過一系列合同來實現的,因此,研究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架構,以及交易中各種風險的防范,在現行的航運經濟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二、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合同架構
(一)船舶融資租賃的核心合同架構
船舶融資租賃包括一系列合同交易。首先由船舶承租人選擇船舶及賣方,此后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與船舶賣方簽訂船舶買賣合同。出租人購買船舶后,與承租人簽訂光船租賃合同,在約定時間內,將船舶交由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船舶成本、利息和利潤。租賃期滿,根據雙方協議,承租人有權選擇留購、續租或退回船舶。
根據上述交易過程,船舶融資租賃至少涉及了兩個合同與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即船舶買賣合同和光船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包括船舶賣方、船舶買方(出租人)與船舶承租人。上述兩合同之間相互交錯,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互有影響。例如,船舶賣方雖然與買方(出租人)簽訂買賣合同,但應向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船舶。在賣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承租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直接向賣方主張權利,即承租人享有買賣合同中買方的部分權利。此外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得隨意改變船舶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船舶買賣與船舶租賃構成了船舶融資租購交易的核心,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也構成船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核心合同架構,這一點與其他融資租賃交易并無太大區別。但由于船舶融資租賃是以船舶作為標的,船舶的這一特殊動產使得船舶融資租賃比普通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更為復雜,除上述核心合同架構外,欲順利完成船舶融資交易,還需要考慮外圍合同架構。
(二)船舶融資租賃的外圍合同架構
船舶融資租賃的外圍合同架構主要包括貸款合同、擔保合同與保險合同。以船舶融資租賃中較常見杠桿租賃為例,通常由出租人自籌20%-30%的購船資金,其余部分向銀行貸款,并通常以船舶為抵押,同時轉讓租金收取權作為擔保。由于船舶在世界范圍內航行,其經營風險遠遠高于普通融資租賃中的設備,所以需要謹慎安排保險問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與保險合同是順利完成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重要保證,構成了船舶融資租賃外圍合同架構。
1貸款合同
無論是建造新船,還是購買二手船,購船費用都是一筆巨大的開支,融資租賃的出租人購買船舶時也需要安排融資。在杠桿租賃中,通常由出租人向銀行貸款以籌措資金,這就需要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主要規定貸款數額、還款期限與方式、貸款利息以及擔保方式等內容。
2擔保合同
能否確保資金的安全是融資交易的關鍵問題之一,因此擔保方式的選擇與安排自然成為雙方當事人,尤其是貸方所關注的焦點。船舶融資租賃的出租人為順利融通資金,在實踐中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擔保方式:(1)第三方保函。第三方出具的保函,即由第三方擔保出租人按時支付應還款項與利息。第三方保函在性質上是《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合同,屬于一種人的擔保。(2)租金轉讓協議。出租人購買船舶后光租給承租人,會定期獲得租金收入,該項租金收入可作為還款的保證。(3)船舶抵押合同。在購船融資中,最方便的擔保方式就是以所購船舶為抵押物,簽訂抵押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貸款人可以就船舶的價值優先受償。
3保險合同
由于船舶在海上進行航行、營運時所面臨的風險巨大,當事人通常以保險來分散風險。在船舶融資租賃中,按照法律的規定以及光船租賃合同的約定,應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的船舶價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險方式為船舶進行保險,并負擔保險費用。
除承租人對船舶投保船殼險之外,出租人可以對預期的租金收入投保。銀行作為貸款人與抵押權人,對于自己的利益也可投保,以對抗未來不確定的風險所造成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的損失。
三、船舶融資租賃的特殊風險
與普通融資租賃當事人相比,船舶融資租賃的當事人負擔了許多額外風險,除了要面臨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海難事故之外,還要承擔以下幾種特殊風險:
(一)政治風險
船舶在世界各國航行時,可能在某些國家的港口由于政治原因被扣押、征用或沒收,或者被困于某個戰區無法離開。此時船舶等同于全損,無疑會給船舶融資租賃的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帶來影響。
(二)船舶所有人責任風險
在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船舶所有權,因此將承擔國際公約與國內法中課以船東的義務與責任。例
如,根據《油污民事責任公約》承擔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船舶沉沒,要承擔打撈的義務,或負擔強制打撈的費用;要遵守ISCode等國際公約的要求,妥善配備船舶等。船舶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以融資為主營業務,對其課以船舶所有人的諸多義務與責任顯然并非當事人所樂見。
(三)司法扣押風險
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享有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海事請求權人通常會通過申請扣押船舶來主張權利。船舶被司法扣押后,如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未能及時提供適當的擔保,船舶將被司法拍賣。如果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權的數額巨大,船舶抵押權人的利益將受到嚴重影響,即船舶融資租賃公司與銀行都將承擔船舶營運所產生的高額風險。
上述諸多風險的存在,使得融資租賃公司與銀行在投資于船舶融資租賃時顧慮重重,不利于船舶融資租賃這一融資方式的推廣。如欲充分發揮船舶融資租賃在航運融資中的作用,就應采取各種對策,防范風險。
四、船舶融資租賃風險的防范對策
上述船舶融資租賃當事人所承擔的風險中,有些可以通過保險來分散,如為船舶投保戰爭險,可以有效地防范政治風險。對于無法通過保險予以分散的風險,則需要采取其他對策措施來防范或規避。
(一)風險防范的合同安排
船舶融資租賃交易是通過一系列的合同來完成的。在復雜的合同架構中,各方當事人都有各自的利益訴求,同時也都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周全妥善的合同安排可使當事人的權益與風險獲得平衡,即各方當事人均能實現自身的利益追求,同時將風險限制在可控范圍內,從而實現雙贏。
例如,為有效降低政治風險,在光船租賃合同中應規定適當的航行區域范圍,可以禁止船舶駛往高風險或敏感地區。另外,在光船租賃合同中應列明出租人為融資購船對船舶所設定的抵押,同時在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貸款人享有第一受償位次的抵押權。關于船舶的保險問題,在光船租賃合同中通常約定,當船舶發生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承租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而在杠桿融資租賃中,為保護貸款人的利益,可以在簽訂貸款協議時同時簽訂一項保險轉讓協議,規定將保險下的權益轉讓于貸款人。超級秘書網
綜上,在船舶融資交易的合同架構中,應運用權益平衡的理念,分析成本、風險與收益如何在各方當事人之間公平分配,使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獲得動態平衡。
(二)防范風險的立法建議
保護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各方當事人利益的有效途徑是通過登記進行公示,但目前我國《海商法》中僅規定了光船租賃登記,尚未設立專門的船舶融資租賃登記制度,難以有效保護船舶出租人的利益。例如光船租賃的出租人在交船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并使交付的船舶適合于合同約定的用途,而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不承擔上述義務,通常由船舶賣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
因此在《海商法》中應增加對于船舶融資租賃登記的規定,明確船舶融資租賃登記的登記條件、登記程序、以及登記事項等內容。通過登記的公示與公信力,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尤其是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