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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除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許可外,其他動物衛生許可均由獸醫主管部門實施,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審批、動物診療許可審批、執業獸醫注冊、以及獸藥生產、經營、進口等的審批、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的許可,等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許可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即出具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包括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許可、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審批、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檢疫審批等。
二、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程序
1.申請與受理動物衛生行政許可與其他行政許可行為一樣都是依申請而啟動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動物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第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第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第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審查與決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動物衛生行政主體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第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如《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獸藥生產許可證》等;第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如《獸藥GMP證書》等;第三、動物衛生行政主體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如獸藥產品說明書等;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檢疫標志條件的包裝物上加貼檢疫標志,或者在胴體上加蓋檢疫印章。
3.審批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或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對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但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如,對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檢疫,其隔離期間不計算在法定審批期間內。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是指對獲得許可事項的非主要內容的變動,如,取得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單位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化等;對實質內容的變更,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飼養場其飼養地點的變化,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診療場所其診療地點的變化,則不屬于變更,而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對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銷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一、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也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因不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不予撤銷。
三、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注銷
動物衛生行政許可注銷是指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注明取消行政許可,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結束后由動物衛生行政主體辦理的手續。在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活動中,注銷、撤銷、撤回以及吊銷是四個容易混淆的概念。注銷與撤銷的區別在于,撤銷一般需要由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決定,撤銷的事由通常是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中有違法因素,即因違法導致行政許可的撤銷。而注銷的事由不僅包括行政許可實施中具有違法因素,還包括其他使得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終止的情形,即只要被許可人終止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行政機關即對該項行政許可予以注銷。而撤回既包括申請人在申請過程對其行政許可申請的撤回,也包括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因為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而對其行政許可決定的撤回。對于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來說,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許可的實施以及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本身并不違法,但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對行政許可的撤回。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在撤回行政許可后,同樣要履行注銷行政許可的手續。而吊銷屬于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剝奪,吊銷的事由通常是行政相對人在從業過程中實施了違法行為。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吊銷行政許可后,也要履行注銷行政許可的手續。在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第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第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第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第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作者:陳彥段蕾王健陳向武單位:青島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內蒙古興安盟扎賚特旗草原工作站青島東方動物衛生法學研究咨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