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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從傳統的媒體時代到全媒體時代轉變,這使得人們對信息的獲取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全媒體時代的到來,信息的獲取變得非常便利,但是隨之而來的謠言和虛假信息容易引發社會性問題。對于對網絡謠言的制裁,尋釁滋事罪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司法實踐,但是在真正實施的時候還是有著許多困難。對此,本文認為進行法律擴容也是解決當下全媒體時代對于虛假信息的編造、傳播這類問題的重要途徑。
關鍵詞:全媒體時代;造謠;虛假信息;刑法
現如今,為保證社會機制的正常運轉,真實有效的信息至關重要。目前人們進行信息的獲取有一部分是來自媒體這一媒介,然而全媒體在向人們提供信息時并不是絕對真實可靠的。許多網絡謠言在全媒體這個土壤里不斷發酵傳播,使得社會的公共秩序造成混亂,對于國家的發展也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在這種大背景下,我們非常有必要對這一現象進行刑法規制。
一、全媒體時代概述
(一)全媒體概念
在過去,信息的有效傳播主要依靠各類大型紙質新聞傳播媒體、廣播等有線視頻網絡傳統媒體與有線電視。近些年來,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移動互聯網異軍突起,微博、微信等一系列新興網絡媒體快速發展,深入到現代人們的日常工作和社會日常生活當中。傳媒的傳播方式也隨之發生了深刻而巨大的改變,人們也由此迎來了網絡全媒體時代的到來[1]。全媒體定義是:一種泛指通過直接運用手機文字、聲音、網頁、視頻等多種不同信息媒體形式進行信息表現的媒體方式,利用各種媒體報紙、雜志、電視、電影、廣播、網站等不同的媒介表現格式和媒體形態,借助于被手機融合的各種電信系統網絡、廣電網絡以及移動端的互聯網絡。現代媒體可以使手機用戶在任何的時間、任意地點,通過電腦、手機等多種移動終端同時獲取各類信息的最新消息以便實時掌握最新動態。
(二)全媒體時代的特征
網絡和媒體的相互融合,大概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發展階段是傳統媒體的互聯網絡化發展階段,這方面主要指的是傳統媒體都擁有自己的互聯網絡平臺。另一方面指的是第一代門戶網站,例如新浪和搜狐等門戶網站。這些傳播媒體的主要特點就是其自律性比較強,對于新聞審查也比較嚴謹,能夠更加有效預防謠言在社會中的產生和傳播。第二階段是從門戶網站到搜索引擎的轉換期。隨著我國網民群體數量的不斷擴大增多,傳統門戶網站的類型也在很大程度上發生了改變。綜合性的信息類網站(如新浪、搜狐等)已經轉變成為以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等)服務器為主的門戶網站。第三個階段,也就是當前時期,稱之為全媒體時期。在這一網絡發展的新階段,任何一個國際互聯網網民都已經能夠充分運用先進的網絡數字通信技術來表達他們對于某些事物的觀點,而且不需要受到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地點的限制[2]。
二、全媒體時代信息生產、傳播及由此引發的謠言問題
在全媒體時代,信息的生產及傳播機制與過去相比已經發生了根本的改變,這就給企業管理層在信息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力上提出了新的要求[3]。從信息化生產的視角來看,過去企業采用的信息化生產手段主要就是首先向企業有關單位提交信息資料,之后才開始進行批量生產。傳統媒體通常都需要建立相應的準入和監督機制,同時還需要完善符合政府對新聞內容的審批和監督制度。按照這個條款,管理部門有必要提供足夠的空間和資源對信息進行過濾。另外,這個系統的設置也會使得企業信息的和生產具有一定的風險,并且能夠在市場上形成更高壁壘限制企業信息的準入。但是在當下的全媒體時代,信息生產流通的整個過程往往都是生產在前,過濾在后,或者是邊生產,邊過濾。從媒介傳播傳遞信息的多種模式技術角度分析來看,傳統媒介的傳播形式主要是“一對多”傳播,媒介傳播主體向信息接收者或傳播受眾的媒介客體多方傳播某種信息。而在當今的全媒體傳播時代,是“多對多”的傳播形式,在這一時期,主體與媒介客體之間的媒介角色正逐漸得到淡化,更多傾向于注重對傳播信息主體之間的信息互動。人們更加熱衷于網絡話題討論,從而可以使得這些熱門話題不斷擴散來吸引更多人關注,從而形成一種集群傳播效應,這更加方便了網絡謠言的發酵和傳播[4]。
三、全媒體時代背景下的刑法規制
在對“尋釁滋事罪”的具體適用屬性情況進行了說明之后,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就是在全媒體時代制造和向社會傳播虛假資料的罪名制度體系也必須得到拓展[5]。一方面,現有的犯罪規章制度還存在著一些欠缺。我國刑法規定“虛假信息”涉及的范圍較為狹窄。例如針對非特定的個人、單位的謠言,無論其后果如何,如果它們沒有被確認為“虛假恐怖信息”就不適用于我國的刑法。從這里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國的傳統刑法對于該犯罪的一些規定體系尚不規范,因此對于這類犯罪的現行法律需要進行擴容,建立一個新的體系去應對這類犯罪。只有這個犯罪被擴容后我們才能真正從根本上把握好法律“平等適用”的基本原則,而不是只針對全媒體社會時代的網絡自媒體平臺,進而帶來法律權利和主體上的不公平[6]。
四、結論
不得不說,雖然全媒體時代的來臨為人們在獲取信息時帶來許多便利,但是網絡謠言和虛假信息的泛濫確實也給民眾帶來了許多的困擾。因此,對于全媒體環境下的網絡造謠和傳播虛假信息的泛濫,必須要加強法律建設,進行法律的擴容,去制裁這類型的犯罪,讓民眾能夠放心獲取網絡上的信息,維持社會的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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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彩虹,侯智穎.網絡謠言犯罪的刑法規制研究——以突發公共事件網絡謠言為視角[J].法治論壇,2020(2):30-37.
[3]徐洋洋,劉詩楦.網絡謠言在中國的刑事規制:創新、困境與優化[J].中國監獄學刊,2020,35(5):42-52.
[4]胡亞龍.以刑法學視角淺談網絡謠言的治理問題[J].法制博覽,2020(13):109-110.
[5]向長艷.自媒體時代網絡謠言的刑法規制[J].山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17(6):71-76.
[6]李爽.自媒體時代網絡謠言的刑法規制研究[D].長沙:中南林業科技大學,2017.
作者:鐘麗娜 單位:廣東省汕尾市城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