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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從而實現了單位犯罪的立法化。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的這一規定,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1條規定:“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
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這一規定明示了只有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單位,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因為法人單位具有獨立的人格,所以它才具有犯罪能力,而且從立法本意看,處罰單位犯罪,實質上是處罰法人犯罪。①可見,在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時,公司、企業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如果公司、企業不具有獨立的人格,則不能視為單位犯罪。②隨著我國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深入,公司將成為企業的主要表現形式,因此,公司法人人格之有無直接關系到單位犯罪能否構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防止公司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債權人,法院在個案中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令股東直接清償公司債務的法律制度。③這一法律制度同樣適用于單位犯罪的認定。也就是說,盡管有些公司取得了法人人格,但在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可否定其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由股東獨立承擔刑事責任。
一、公司設立瑕疵的人格否認與單位犯罪
公司取得合法有效的獨立法人資格,應具備一定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公司設立瑕疵的人格否認是針對公司設立中存在的實體要件或程序要件的欠缺,經公司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公司成立被判無效,該公司視為自始無獨立之法人資格,④由發起人承擔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通常是在實體上存在公司設立無效之法定事由,如發起人低于法定人數、資本不足等。針對公司設立瑕疵的人格認定,各國的做法不同。美國可根據事實原則考慮是否對一存在設立瑕疵的公司人格予以承認。德國一般情況下對公司設立瑕疵者宣告其公司人格無效。在我國的實踐中,公司的設立瑕疵的現象也很普遍。如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提供虛假證明等。我國法律往往對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作出規定,但未規定公司設立瑕疵的民事責任,即對公司存在設立瑕疵時其法人人格如何認定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注冊資本不實是否否定其法人人格作出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第4號文件《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3條規定:“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上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第7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或者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本批復雖然是針對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的法人資格的認定,但其蘊含的法理可以適用于所有企業法人,包括公司在內。也就是說,對于通過虛報注冊資本、提供虛假證明等騙取公司登記的,只要查明公司的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資本金的,法院應對其法人資格予以否認。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否認定為單位犯罪,取決于股東的身份。若股東為自然人,應視為自然人犯罪,若股東為具有法人人格的單位,則成立單位犯罪,其犯罪主體是作為股東的單位,而不是新成立的公司。
二、控股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與單位犯罪
我國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要求各類公司在設立時,其財產都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由于我國目前的法人制度還不健全,因此出現了有些公司取得公司登記后又抽逃出資而形成“空殼公司”的現象。對此,可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否定其公司的法人資格,由控股股東承擔債務賠償責任。在“空殼公司”實施犯罪時,其刑事責任也應像民事責任一樣轉移至股東本身。
三、為逃避法律而設立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與單位犯罪
公司只有運用于合法目的,才能被法律所確認和保護,如若將之濫用于不當用途或非法目的,則是不被允許的。⑤因此,利用公司法人資格規避法律義務、合同義務或欺詐債權人的,應否認其法人資格。同樣,個人為了規避法律、實施犯罪而設立的公司,由于它背離了公司設立的合法宗旨,也
不應承認其法人地位。對此,國外早有經典判例。美國Sanborn法官“UnifiedSeatesv.MilWau一keeRefrigeratorsTransityCO.”判例中指出,“在目前允許的情況下,如果確定一種原則的話,那就是,公司被作為一個法律實體(alegalentity)是一般原則(ageneralrule),除非出現了相反的情況,但是,當法律實體被用來妨害公眾便利、維護不法行為、保護欺詐或者包例已罪行為時,法律將會視法人為個人的合伙(anassociations。ofpersons)……’⑥英國也通過個案的判例確認了有關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如“當公司的份立被作為掩蓋進行欺詐者的真實身份的工具時,法院可以否定公司的人格。”“其他各種法院可能揭破法人的面紗的情況。如在犯罪或準犯罪中的情況。”⑦法國刑法典,第131一39條規定:“如法人之設立即是為了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法人被轉移了經營目標而實施犯罪行為,其所犯重罪或輕罪對自然人可處5年以上監禁者,法人予以解散。”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對法人并不處罰,而是宣告解散,由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可見,西方國家對于為實施犯罪而設立的公司和利用公司進行犯罪活動的,均否認公司的法人地位。
《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公司、
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可以說,該《解釋》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刑法中的具體體現。因為刑法中就某些犯罪的規定,對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判處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比較而言,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較自然人犯罪判處的刑罰要輕。例如,個人犯受賄罪,最高可判處死刑,但單位犯受賄罪,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只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有些犯罪分子為規避法律的嚴厲制裁,在實施犯罪以前,采用欺騙等手段設立公司、企業,而后以該公司、企業的名義實施犯罪活動;或者在公司、企業設立后,進行一部分正當的經營活動,更主要的是進行犯罪活動,企圖以正當的經營活動掩護其犯罪行為。為打擊這類規避法律制裁的犯罪活動,《解釋》作出了否認其單位犯罪的正確規定,這一規定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精神是一致的。
四、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法人人格否認與單位犯罪
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公司與股東完全相同,使公司同其股東或公司同他公司的人格同化,法院可在個案中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的法律制度。運用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認定單位犯罪時,尤其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一)名為公司實為私營合伙企業或私營獨資企業的犯罪認定
私營企業從種類上劃分,可分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前兩種類型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后兩種類型的企業則是非法人型企業。從目前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對私營企業的實際管理情況看,也是將前兩種類型的公司作為企業法人進行登記,后兩種類型的企業只按自然人個體經營進行注冊,《解釋》第1條的規定也是將具有法人資格的前兩種私營公司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將非法人型的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排除在單位犯罪之外,這些規定無疑都是正確的。因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是因為它們具有自己的財產、自己的意思、自己的行為,也能自己承擔責任。而私營合伙企業的意思只不過是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思,合伙企業的財產只不過是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合伙的經營活動表現的實質是全體合伙人的個人人格。私營獨資企業與業主共享個人人格,企業主的意思即為獨資企業的意思,獨資企業的財產和責任同時也為企業主個人的財產和責任。⑧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私營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東或控股股東控制或支配,股東將自己的意思強加于公司之上,把公司視為實現自己目標的工具,公司完全喪失了自我意志、自我決策的能力,以致形成了公司即股東,股東即公司的現象。這樣的私營公司實際上已屬于私營合伙企業或者私營獨資企業,在他們構成犯罪時,應揭開公司的面紗,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二)名為子公司實為分公司的犯罪認定按照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的控制和依附關系,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凡積極擁有另一半公司半數以上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經營的公司就是母公司,凡半數以上股份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就是該控制公司的子公司。⑨根據公司法第13條策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母子公司都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另外,根據公司內部的管轄體系,可將公司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總公司是管轄其全部組織并具有法人資格的總機構,分公司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對于分公司能否構成單位犯罪,理論界一直存有爭議。筆者認為分公司是非法人型公司,不應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對于出現的母子公司財產混同、業務混同、組織機構混同的現象,由于子公司在資金、業務、人事等方面完全受制于母公司,于公司完全喪失了獨立意志的能力,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實際上已經形骸化,此種情形的子公司實質上等同于分公司。因此,該類子公司實施的犯罪行為,應視為分公司實施的犯罪行為,由母公司獨立承擔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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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孫國祥.《論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限》[J].《法學論壇》,2001,(6).
③孫祥俊.《公司法要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92,
④⑤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5一一96.119.
⑥⑦轉引自孔祥俊.《公司法要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95.203·
⑧曹順明.《論單位犯罪的主體范圍》[A]《刑法間題與爭鳴》(第1緝)[C].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262
⑨何秉松.《試論我國刑法上的單位犯罪主體CA》《刑法間題與爭鳴》(第1緝)[C].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