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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弄清了刑法的因果關系,即弄清了犯罪行為因果關系的本質,在確認犯罪問題上就能更好的判斷一個人對其行為結果負什么樣的刑奉責任。同時刑法的因果關系也是一個爭論最多的問題,對于因果關系的必然性與偶然性,條件說與原因說,都是現在中外刑法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正確的區別及認識它們對于研究刑法因果關系有重要意義。
一、司法考試試題所引發的對因果關系的認定
2(X)3年司法考試有一道多選題,有關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1.甲欲殺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壞其汽車的剎車裝置。女友如駕車外出,巧分鐘后遇一陡坡,必定會墜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將汽車開出5分鐘后,即遇山洪爆發,泥石流將其沖下山摔死。死亡結果的發生和甲的殺害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2.乙欲殺其仇人蘇某,在山崖邊對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傷昏迷。乙以為蘇某已經死亡,遂離去。但蘇某自己醒來后,剛邁了兩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蘇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丙追殺情敵趙某,趙狂奔逃命。趙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殺趙,偶然見趙慌不擇路,在丙尚未趕到時,即向其開槍射擊,致趙死亡。趙的死亡和丙的追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4.丁持上膛的手槍闖人其前妻鐘某住所,意圖殺死鐘某。在兩人廝打時,鐘某自己不小心觸發扳機遭槍擊死亡。鐘的死亡和丁的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使丁對因果關系存在認識錯誤,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以上四種情況很明顯的對因果關系的各種學說都有一定程度上的體現,對以上現象要用不同的學說來看,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具體事情具體分析,我們用哲學上的辯證唯物主義來看待事物,透過事物的外在現象要看到事物的本質現象,分清內因與外因的關系,并結合刑事法律上對因果關系的判斷才能得出事物上真正的因果關系。以上四種說法都正確,但是要正確判斷其是否具有因果關系要從不同的角度來看,也就是說要站在正確的位置上來,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二、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
這一試題的四種情況乍一看都非常類似,它們的因果關系都是被其他介入因素所影響,都不是第一行為直接造成危害結果,但是對于其他因素的介人是否造成因果關系的中斷,從而其先行為與發生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發生變化呢?我們首先來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就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又包括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中行為人應當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是肯定的。那么,偶然因果關系中行為人是否應當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呢?要認清這一規則筆者認為要首先從偶然性這一本質來看待。高銘暄教授認為:所謂刑法上的偶然的因果關系,無非是指某一危害行為產生某一危害結果,這一危害結果在發展過程中又與另外的危害行為或事件相結合,從而合乎規律地產生了另一危害結果,后面這一危害結果盡管不是前一危害行為的必然導致的,它對于前一行為來說,可能出現,也可能不出現,可能這樣出現,也可能那樣出現,但是,它終于出現了,如果沒有前一危害行為,無論如何這種危害結果也不會出現。〔’](咖)如果我們僅從必然因果關系這一角度來看,必然縮小了事物本質上的一些其他的同樣影響應負刑事責任的某些客觀基礎,所以我們看待事情不僅要從必然性上來看,而且還要從事物的偶然性上來看。我們在看待刑事行為時,也要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法來看,力求全方位的得出正確的觀念,我們同樣可以用條件說,原因說來對不同情況進行分析以找到刑法上真正的因果關系。雖然目前我國的通說中,學者們主張區分偶然因果關系與必然因果關系,并且從哲學上區分刑學上因果關系的必然性與偶然性,結合哲學上的觀點對因果關系進行了更深一步的辯證的認識和理解,并對偶然因果關系說與必然因果關系說進行了批判與重塑,但由于這種學說的核心與根本在于對“必然”“偶然”的理解,因而并不符合規范性學科所要求的判斷標準,畢竟一個取決于哲學認識的范疇對于明確行為人是否對特定危害結果承擔責任而言,這多少有些顯得不可捉摸。因此,這種因果關系理論無論在當前的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踐中顯得有些過時。[2](P4,)我們可以從以上四種情況中的情況4來看偶然因果關系。情況4中此種因果關系形式為,數個行為共同作用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看待這一情況時我們馬上要發現事物的偶然性,偶然因果關系說的基本觀點是,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著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人其他因素,并由介人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系,介人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其以曲折的方式表達了特定條件下對行為人責任追究之努力,而且行為人能否預見偶然因果關系發生是能否要求行為人對偶然結果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了(陰一’,。)同時這里我們也看到了刑法因果關系的復雜性,丁的妻子偶然的觸發了板機,即使丁對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實際發展過程認識錯誤,但丁某從拿槍開始就對其結果應有的預見性,所以即使是丁某的妻子觸發了板機,也應是丁某以犯罪既遂論處。
三、條件說與原因說
條件說,又稱全條件同價值說,此說立足于邏輯的因果關系的立場,認為只要在邏輯上是發生結果的條件,就是結果發生的原因。此說主張在行為和結果密切協作之間,如果存在邏輯上必然的條件關系,即“如無前者,即無后者”的關系,則豐在刑法的因果關系。原因說,又稱原因與條件區別說,此說區分條件與原因,將對于結果的發生與許多條件相對應,提出特別有力而重要的條件,作為對于發生結果的原因,其他條件則不認為其對于結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而稱為條件。原因說是為限制條件說不當擴大刑事責任的范圍而產生的學說,故又稱為限制條件說。[4J(尺S4一翻)上面試題中的四種情況,我們先從條件說這一方面來看,條件說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數個行為導致一個結果的情況下,如果除去一個行為結果將發生,除去全部行為結果將不發生,則全部行為者是結果發生的原因。[’](”153)還有學者認為“條件理論所提供的檢驗公式中是‘非A仍B,則A非B之原因’的反證公式。這個公式是證據規則中無法放棄的排除法則”。〔61‘瑪14一34,,根據“無A則無B”,情況1中的與前“條件”無關的后條件直接導致結果發生,而且即使沒有前“條件”也將發生結果時,前“條件”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所以情況1無因果關系。而情況2中如無乙某在山崖邊對蘇某砍了七刀,也就不會有蘇某走兩步跌下山崖,兩個行為前后連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乙某的行為對蘇某有因果關系。情況3依照條件說,沒有丙追殺趙某的行為,赫某就不會遇見慌不擇路的趙,趙某說不定就可在看到赫某時躲開,趙某有可能免于一死。“無A即無B”,丙的危害行為與趙的死亡結果間構成刑法的因果關系,丙某與赫某共同承擔趙某死亡結果的刑事責任。從情況3我們明顯感到條件說存在不合理的缺陷。也就是,條件說把一切與危害結果存在條件關系的行為都視為原因,擴大了因果關系的范圍。于是,原因說應運而生。原因說又稱因果關系中斷說,即當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介人第三者的故意、過失或者自然性事實時,可以中斷原先的因果關系。依照原因說,由于赫某向趙某開槍射擊的行為的介人,使丙某追殺趙某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因果關系中斷,故丙某只能承擔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所以這一情況要根據原因說來判斷其因果關系為中斷,趙的死亡和丙的追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情況4中此種因果關系形式為,數個行為共同作用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根據條件說同樣可以判斷丁某的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所以從實踐上我們發現條件說在大陸法系成為通說也是不無道理的,這是因為因果關系的判斷屬于經驗認識上的問題,并不涉及法律評價問題,而條件理論所引用之判斷方式,即屬在經驗上認定行為是否為結果發生所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原因,正符合刑法在因果關系判斷上的思維模式。至于其他各種解決結果歸責問題的理論,雖然也有引用因果理論的名稱(例如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原因說等),但卻無法取代條件理論的思維模式,因為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及原因說必須以條件理論的作為歸責判斷的前提,反而會使條件理論在因果理論的地位愈加穩固。超級秘書網
四、研究因果關系的重要性
因果關系有時影響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時又會影響到量刑的輕重,所以具體認清因果關系的本質,對其后來承擔刑事責任即結果的影響也十分重要。而且在司法實踐中,要將所發生的結果歸咎于行為人,就必須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實際發生的結果之間具有原因與結果的關系,否則這種歸責就違背了罪責自負的原則。刑法的因果關系理論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二是判斷存在的因果關系對犯罪構成要件有無重要性的問題。[’](陰‘)第一個問題我們運用以上的各種說法可以判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問題。第二個因果關系對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重要性的問題我們國內的學者之間就存在很大的爭論。但是不管因果關系是否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因果關系在犯罪構成理論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不能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排除在犯罪構成理論之外。但也不是所有的因果關系都是作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符合以下情形的偶然因果關系,由于行為人在主觀惡性、行為的目的、結果等情節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從行為人對結果所持的主觀態度上看,行為人是否對最終危害結果有預見性,是否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者過失的態度;再則還要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上看,在最終危害結果發生之前,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是否仍然處于實行或者持續、繼續狀態;并且從造成最終危害結果發生的偶然因素的介人情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對偶然因素的介人起到了積極的支配和促進作用。有了上面的情況我們就可以對行為的主體人作出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所以認清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判斷行為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有其重要意義,它對判斷行為犯罪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及對量刑的輕重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以上的試題的四種情況,如果從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偶然性、條件說、原因說的爭論出發,或者從單純的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來看,其結果會就會截然不同,但是無論何種學說,解決的只是刑法的因果關系,即解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問題,而犯罪構成是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統一。總之,雖然某一危害結果在客觀上確實是行為人所致,但其主觀上必須堅持主客觀統一原則,而不能簡單的客觀歸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罪過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一定要從事件的客觀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客觀的看待問題,即要用哲學上的觀點來看待問題又要對待具體的行為具體分析,力求正確的認識刑法的因果關系,才能在定罪與量刑上做到準確把握,使行為人承擔起他應負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