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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防止瀆職侵權案件流失的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認識不到位,思想上存在著誤區、怕影響自身和單位的利益、監督機關監督不力、審判機關司法有誤區、改變觀念、加大對瀆職侵權案件的打擊力度、建立一支善辦瀆職侵權的偵查隊伍等,具體資料請見:
所謂瀆職侵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行為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動。
瀆職侵權案件有以下特點:1、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秩序和管理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3、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利用職務進行犯罪活動。4、瀆職侵權案件往往是黨紀、政紀、法紀交織在一起,錯綜復雜,因而政策性強,罪與非罪的界限難分清。5、罪名繁多,瀆職侵權檢察所轄共有40多種案件。6、對多種不同案件,偵查取證角度各有所別,要求高、專業性強。
一、瀆職侵權案件流失的主要原因歸納如下:
1、認識不到位,思想上存在著誤區。
為了嚴厲打擊瀆職侵權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修改時,對瀆職侵權案件內容進一步作了增加和細化,這是經過多年司法實踐總結的經驗。然而,現實中人們的法制意識普遍沒有跟上立法步調,還是停留在以前的觀念上,認為瀆職侵權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過失犯罪,多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為瀆職侵權犯罪是工作失誤,認為行為人沒有把錢財進腰包,或者認為行為出發點是好的,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問題等等,所以,思想上根本沒有重視或者認識到此種犯罪的嚴重性。
如,某派出所在羈押室留置犯罪嫌疑人時,疏于看管,造成嫌疑人自殺事件。應該說,值班民警和所領導已涉嫌玩忽職守罪。然而,由于認識觀念上存在著誤區,所以從發案單位到相關監督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有不同認識,許多人認為如果立案查處,將會不得人心,難以接受。之所以存在此種觀念,根本原因是這些人沒有看到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本質。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是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公正性的信賴。同貪污受賄犯罪一樣,瀆職侵權行為是消極腐敗現象最嚴重的表現,它象瘟疫一樣在向神圣的職責挑釁,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帶來極大的危害,而由于其隱蔽性強,破壞性大,因而危害尤甚。正如同志所說:“如果我們掉以輕心,任其泛濫,就會葬送我們的黨,葬送我們的人民政權,葬送我們的社會主義大業?!币虼?,不能從微觀上、局部上來看,而應從全局、長遠、宏觀上來看待瀆職侵權行為的危害性。不然,這種侵權案件就會不知不覺從我們的眼皮下溜掉。
2、怕影響自身和單位的利益。
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幾乎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大多還是機關的領導或手握實權的公務人員。因此,不管是領導者或普通工作人員,一旦他們被查處,首先想到的是怕牽涉本身的切身利益,怕株連本機關的信譽和聲望或怕影響單位評先、評優和獎金等等。所以,他們能隱瞞就隱瞞,能不報就不報,最多作個黨紀、政紀處理便完事。例如某公安分局科級民警鄧某徇私枉法、收受他人3萬元后將容留婦女案犯私放。公安紀委處理時明知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卻出于本單位的利益,未按規定移交給檢察機關處理。
3、監督機關監督不力。
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部門的工作人員由于平時接觸瀆職侵權案件較少和偵查實踐的欠缺,使得他們在瀆職侵權案件證據的認識上與偵查部門存在較大的分歧,從而造成有些瀆職侵權案件該捕的不捕,該訴的不訴,甚至在此罪與彼罪、一罪和數罪上也存在著分歧。如某市檢察院瀆職侵權部門在偵破該市國土局何某濫用職權,直接造成國有地價款830萬元損失、同時受賄40萬元人民幣一案中,偵查部門以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兩罪向審查起訴部門移送提起公訴,但審查起訴部門認為重罪吸收輕罪,擬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然而刑法明文規定除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同時受賄的按重罪定罪處罰外,對其他類似案件并無規定按一罪處罰的情況,即本案應按法定的兩罪起訴才是。后來,本案經檢察委員會決定以兩罪起訴,才避免了該案的漏罪發生。這表明檢察機關內部在對瀆職侵權案件的監督上也存在誤區。
4、審判機關司法有誤區。
不僅檢察機關對瀆職侵權行為存在監督不力現象,而且,審判機關在對瀆職侵權行為的司法上也存在誤區。例如上述何某一案被檢察機關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兩罪起訴后,審判機關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沒有把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這樣就產生了新的瀆職案件——即枉法裁判罪。
5、其他原因。
比如,有的瀆職侵權犯罪的被告人被作出有罪判決后,有關部門往往以其認罪態度好、罪行較輕或者余刑不長等等理由,沒有按規定交付監獄執行,而是出于照顧情面讓其留所服刑。這樣,判決沒有得到應有的執行,從而削弱了懲罰的力度。
二、防止瀆職侵權案件流失的對策
1、改變觀念
要減少和杜絕瀆職侵權案件案源的流失,就必須從觀念上改變瀆職侵權案件的危害性比一般刑事案件和貪污賄賂案件小的錯誤思想。必須從大局出發,從政治的高度來認識瀆職侵權案件的嚴重危害性。所以,不論是黨政一把手,還是司法機關的領導和司法工作人員及普通公民,都必須徹底摒棄傳統觀念,加深對瀆職侵權案件危害性的認識。
2、加大對瀆職侵權案件的打擊力度
檢察機關一定要強化法律監督,堅持多辦案,辦好案,通過辦案來擴大社會影響,擴大教育面,擴大宣傳效果,從而提高全體公民對瀆職侵權案件危害性的認識。具體地說,首先,必須敢辦案。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瀆職侵權案件要堅持立案,不要怕立錯案,不能以將來撤不撤案或起不起訴作為有無立錯案的標準。對確實有瀆職侵權行為而且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堅決采取強制措施。其次,在辦理瀆職侵權案件的同時,注重案件的社會效果,特別要通過新聞媒介和各種有效的宣傳途徑擴大社會宣傳效果,將教育面擴大到社會的各階層和廣大公民。
3、建立一支善辦瀆職侵權的偵查隊伍
由于瀆職侵權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再加上大多數瀆職侵權案件是刑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罪名以及涉案部門比較廣,這就要求偵查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偵查水平,必須改變把偵查水平較高、辦案經驗豐富的人員都往其他業務部門調配的做法,且必須保持瀆職侵權偵查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培養瀆職侵權偵查方面的專業人才。其次,適當增加瀆職侵權偵查部門的人員編制,配足人員。再次,必須加大對瀆職侵權案件業務的培訓力度,在司法人員培訓時,多增設此項業務課程和案例研討等,使檢察、審判人員在對瀆職侵權案件整體認識上達到相對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