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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刑事被害人補償構建人權保障
論文內容摘要:結合我國國情,并借鑒外國的實踐,建立中國特色的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1985年,聯合國通過的《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第12條規定,當無法從罪犯或者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遭到嚴重罪行造成重大身體傷害或身心健康損害的受害者;由于這種受害情況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者身心殘障,其家屬,特別是受害人等提供金錢上的補償。這一規定就體現了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的補償制度。盡管理論界對于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還存在不同的學說。例如,國家責任說、社會福利說、社會保險說等。但是,對于這一制度的基本價值理念的認知是相同的——那就是要全面保障人權,在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達到刑事司法的均衡保護,在全社會實現充分的公平與正義。
一、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一)從實現人權保障方面看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第33條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一款。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為支付能力有限等原因,往往長期拖欠賠償款,導致很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很難得到執行,被害方常常得不到充分的賠償,致使很多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因此陷入生活困境。
法律保障全體公民的基本權益,《刑事訴訟法》對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根本大法關于人權的精神。然而,刑事被害人卻因為國家法律的缺失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一個國家對罪犯的人權保障程度如何,是反映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同樣,一個國家對被害人的人權保障程度如何,也是反映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無疑是依法保障被害人基本人權的一種富有積極意義的探索。
(二)從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方面看
由于無法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經濟上的補償,因而直接導致了相當一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屬,因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而上訪申訴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中,此類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倘若實行國家補償制度,一方面,可以增強被害人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從而主動配合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的私下交易逃避國家法律追究。另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滿足,不至于因得不到補償而將不滿情緒發泄到他人身上引發新的犯罪,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轉化。
實踐證明,這兩個方面都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同時,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并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基本權利的保障。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國際經驗
(一)英國
被尊為犯罪補償制度之母的英國大法官瑪格麗·弗瑞女士,在1957年即提出了建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的問題。這是世界范圍內最早提出刑事被害人補償的具體實施制度,這不但引起了美國、加拿大等國的重視,而且對于英國本土亦有重大影響。英國于1964年頒布了《刑事傷害補償計劃》(TheCriminalInjuriesCompensationScheme),1994年通過了《刑事被害損害補償法》,同年12月12日通過修正案,并于1996年在英聯邦生效。該法對補償對象規定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身份條件。它是指受犯罪侵害的人或者被害人死亡后的遺囑繼承人中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另一個主要是指下列四種情況:一是因為縱火、投毒等暴力犯罪行為受到損害的;二是因為逮捕或者意圖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受到傷害的;三是因為阻止或者意圖阻止正在實行的犯罪行為受到傷害的;四是因為幫助從事逮捕犯罪人或負有防止犯罪發生任務的警察人員而受到傷害的。
對于刑事傷害補償經費的來源,英國法律規定來源于政府預算,不同的傷害程度享受的補償也各不相同,同時英國法律還規定了補償的有限原則,就是說在進行補充給付時候必須要扣除已經獲得的賠償和社會補助。
(二)美國
由于美國聯邦立法權和州立法權的相互獨立,對于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規定也不僅相同。
美國各州一般均以暴力犯罪為補償范圍,聯邦政府則將“酒后駕車”和“家庭暴力案件”也納入賠償范圍之內。
補償的對象主要是向司法機關報案并與之充分合作的被害人為限,補償金的來源主要是在財政部內設立由美國司法部長來管理的犯罪被害人特別基金。特別基金的來源一般是聯邦犯罪案件的罰金收入。至于補償的范圍美國各州規定不僅相同。
(三)日本
日本于1980年5月1日制定了《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個在亞洲建立了犯罪被害補償制度。
日本要申請補償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有日本國籍或者在日本有住所;二是遭受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者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是被害人的法定遺囑繼承人。
日本法律規定了補償的有限原則,同時還規定了國家對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償權。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構建
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制定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既要吸取人類文明的成果,充分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又要考慮國情、國力和全民法律意識的基礎水平。否則,會出現“好事辦不好”的局面。(一)補償的原則
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重要救濟渠道。作為一項保障性制度,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有其適用條件。例如,英國法律規定了補償的有限原則,就是說在進行補充給付時候必須要扣除已經獲得的賠償和社會補助。
根據我國的客觀實際情況和借鑒外國的經驗,我國刑事被害人補償,首先應考慮讓被害人從犯罪人處獲得賠償,只有當其無法從犯罪人處獲得賠償或者不能從犯罪人處獲得全額的賠償,生活上存在困難,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之時,國家才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即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實行刑事被告人優先賠償,國家有限補償為原則。同時,在進行補償時要結合刑事犯罪的性質、刑事犯罪結果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同時,為了保護國家的權益,在立法上可以借鑒《保險法》的相關立法,即規定國家享有追償權。在犯罪人有能力進行賠償時,刑事被害人在獲得補償的額度內喪失權利,其該部分權利由國家享有,由國家機構(一般可以由法院執行庭為準)對犯罪進行追償,追償所得充入補償金賬戶。
(二)補償對象
國外多數國家把補償對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對人的生命、健康的損害。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救濟性質,應以被害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生活陷入困境為確定補償對象的標準。
(三)補償形式和補償數額
《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規定補償的方式是金錢補償,但沒有規定具體的補償數額,只規定了應進行充分補償。
對于我國來說,筆者認為,補償的方式可以以金錢補償方式為主、多種補償方式并存的補償形式;對于補償金的發放不應該是一次性的,而應當參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方式,每個月進行領取。
(四)補償金來源
對于補償金的來源,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是設立一個救助被害人公共基金,即通過政府預算撥款、慈善募捐以及將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的勞動收入統一納入來募集資金。
考慮我國人口基數龐大的實際,將補償金全部列入政府預算撥款顯然不切實際。因此,應當實行補償金來源的多元化。可以考慮通過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罰金以及沒收的犯罪分子的財產為主、國家財政補助以及社會捐助為輔等方式,建立專門的國家補償基金,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實行透明化管理。同時,國家要出臺相關法規對補償金的管理進行規范,防止補償金的濫用,當然國家在現階段無法制定全國性法律法規時則可以考慮由各省市根據授權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規。
(五)補償程序
作為一種救濟措施,國家不可能了解每個刑事被害人的受害情況。因而國家補償程序的啟動,必須要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過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審查,對審查符合條件的才可以發放補償金。
對提出申請的人員,筆者認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一是刑事被害人自己;二是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是由被害人生前撫養的人。
對提出補償的期間,不應該限定一定的期間,只要是由于犯罪人的行為造成了刑事被害人的困境,而刑事被害人又沒有得到賠償的,都應該給予補償,而不論期間如何。
對刑事被害人的補償申請的審查,結合我國機構設置的實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相較最為合理。一方面,人民法院了解包括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害人基本情況、案件基本事實等在內的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另一方面,法院工作人員具有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更好的勝任審查工作。因而可以考慮在法院內部設立一個審查刑事被害人補償申請的機構,而人員則由法院的法官兼任。進行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作出給予補償的裁定,不符合的予以駁回,刑事被害人對法院審查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進行復議,由上一級法院做出終局裁定。同時,對于符合條件的審查,法院要將裁定書送達給申請人和基金管理機構,以便于后續補償金發放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