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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賄賂/原因/對策
內容提要:從犯罪學或刑事政策的角度,探討對我國反商業賄賂之由來、商業賄賂現象之原因以及有效遏制商業賄賂的途徑。研究認為,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情世故”、我國壟斷行業太多、追求最大化利益、供求關系不平衡是產生商業賄賂的社會、制度、心理、市場原因。而有效治理商業賄賂,必須借鑒國外反商業賄賂經驗,綜合治理,多管齊下。
近年來,“商業賄賂”乃是新聞媒體和社會生活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詞匯之一。顯然,商業賄賂并非什么新鮮事物,而是古已有之。本文并不打算對商業賄賂問題進行完整全面研究,而僅是從犯罪學或刑事政策的角度,對我國社會中的商業賄賂現象之原因與如何有效遏制商業賄賂進行粗線條的探討。有必要說明,本文所稱“商業賄賂”,泛指發生在經濟交往或者商業領域的行賄與受賄,而不是指刑法學上相對于普通賄賂犯罪的商業賄賂犯罪。
一、中國反商業賄賂之由來
商業賄賂(briberyinbusiness),意指發生在商業領域的賄賂,是相對于普通賄賂而言的一個概念。現代商業賄賂行為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發展起來的一種違法行為,最初出現在19世紀中葉的西方經濟活動中,其起源是西方國家的鐵路運輸部門為增加貨運量而付給托運方或其人一定數額的回扣,本質上是一種為了獲得高額利潤而采取的一種不公正競爭措施。2003年以來,發生在中國的幾件具有重大意義的幾其商業賄賂事件引發了中國全社會對商業賄賂的嚴重關注:其一,2003年以來。一場關于醫生收受“紅包”的是否觸犯中國刑法的討論在國內各種媒體展開討論,并由此引發了衛生系統反商業賄賂斗爭的序幕。其二,2003年12月,云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彭木裕因在審批昆明沃爾瑪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項目時,默認其妻收受昆明沃爾瑪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鄒麗佳價值10萬元人民幣的“禮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004年3月,世界500強之一的默沙東(MSD)公司解雇了20多名中國分區副經理和醫藥代表,原因是“假以學術推廣的名義報銷娛樂費”。2004年4月6日,朗訊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匯報文件,指出朗訊將解除其中國區總裁戚道協、首席運營官關赫德及財務主管和市場部經理的職務,理由是他們為合作方提供回扣。2005年5月,美國司法部報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德普公司從中賺取200萬美元的利潤。
上述事件在媒體先后曝光,商業賄賂不僅在社會上成為人們街頭巷尾議論的熱門話題,而且引起了我國黨和國家高層領導及其決策機構的嚴重關注。尤其是2005年5月德普事件曝光后,同年7月底,中共中央總書記做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拿出方案解決中國的商業賄賂問題。我國反商業賄賂由此提速。2005年8月16日和11月25日中紀委先后兩次召開會議,就商業賄賂以及相應的行業自查問題邀請有關部委的紀檢部門負責人進行討論研究。此間,其還牽頭在9月成立了由18個部門組成的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并成立了“治理商業賄賂辦公室”。與此同時,相關的調研也隨之展開。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此前的調研結果,中央正式決定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2006年反腐敗工作的重點,同時將負責單位從原來的18個增加到22個。一個包括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執法機構在內的高規格領導小組隨之成立。2006年2月15日,在部署行政監察工作時,要求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并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同年2月24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第四次全國廉政會議,部署2006年政府系統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治理商業賄賂”成為重點之一。在2006年1月6日舉行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第六次全會上,反商業賄賂首度作為反腐敗的重要內容被提出,并被確定為2006年的工作重點。中國的反商業賄賂由此被提高到反腐敗的高度。
二、商業賄賂犯罪的原因
犯罪學的研究表面,犯罪的原因是極其復雜的,一個人為什么會犯罪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就商業賄賂而言,其犯罪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但是,從宏觀上言之,我們可以根據中國的情況,將商業賄賂犯罪的原因歸主要結為以下幾方面:
(一)從歷史層面來看,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情”乃是商業賄賂大行其道的社會原因。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講究“禮尚往來”的國度,而禮尚往來的核心即是崇尚“人情往來”,換言之,中國人的做人準則要求人與人之間有人情往來。經典名著《紅樓夢》中佳句“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更是把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情世故”上升到了文化哲學的高度。此種傳統文化延伸至商業領域,就演變成“如果要從別人那里賺取利潤,就要給人家相應回報”的商業哲學理念。由此一來,“如果要從別人那里賺取更大的利潤,則應當給予別人更大的回報”便是理所當然的了。這種具有悠久歷史的傳統使得人們在商業活動中很自然會去考慮送給商業合作伙伴一定好處,特別是在自己有求于人時更會如此。這就使得在商業活動中行賄受賄成為一種普遍認可的“商道”或“潛規則”了。
(二)從現實權力分配情況來看,我國壟斷行業太多,某些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權力太大,這無疑給商業賄賂大行其道奠定了制度基礎。事實表明,我國商業賄賂犯罪大多發生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這6大領域。而這6大領域恰恰是在我國具有部門壟斷性的特點。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經濟學家曾經提出“權力尋租”理論,用以解釋掌握有公共權力者以其掌控的權力為籌碼謀求獲取自身經濟利益的現象;“權力尋租”本質上是一種非生產經營性活動,它本身不會產生實際經濟效益;任何一種“權力尋租”行為,都是因為先有“租金”的誘惑;公共權力的“租金”,那就是產生于行政壟斷的利潤,在西方經濟學中,這就是由于壟斷而獲得的“消費者剩余”。根據“權力尋租”理論,掌握有權力的一方勢必會尋找機會通過出租自己的權力獲取好處,而擁有金錢卻沒有支配權力的一方則自然而然地會用自己的金錢換取(租取)權力。在沒有科學有效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權力制約機制的前提下,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錢權交易。如果此種現象發生在商業領域,就形成了商業賄賂。
(三)從行為人內心角度來看,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巨大內在動力則是商業賄賂的心理原因。趨利避害乃是人的本能。每個人都會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活動方式。在商業領域,人們往往會挖空心思去追求最大的利益。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引用的一段西方明言極好地說明了人們追求最大利益的心態:“一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會非常膽壯起來。只要有百分之十的利潤,它就會到處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就會活潑起來;有百分之五十,就會引起積極的冒險;有百分之百,就會使人不顧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就會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絞首的危險。”那么,在此種心態驅使下,行為人為了獲取最大的商業利益,當然會不擇手段——包括使用行賄與受賄手段。
(四)從市場供需資源分配來看,供求關系不平衡乃是產生商業賄賂的市場經濟條件。盡管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較為成熟,生產經營者也在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投入產出的風險預測能力,但市場的風云變幻總會給人們造成始料不及的事實發生,無論是供方或需方,都不能總是保證他們的生產經營行為永遠保持在良好平衡水平。因為自然的原因或者人為的原因,有些物資可能屬于稀有物資,會處于需要大于供給的狀態;有些產品又會出現供給大于需求的狀態。因此,在商品流通的過程中,為了推銷過剩的商品或者買到緊缺的商品,擁有過剩商品的一方或需要緊缺商品的一方就會不擇手段。因此,采取商業賄賂行為謀求市場供需資源分配平衡就在所難免了。
三、反商業賄賂之對策
關于商業賄賂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危害,我們可以將其簡要地概括為: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秩序;敗壞了中國在國際商業領域的良好形象;削弱了我國的在國際市場的核心競爭力;造成國家與社會大量經濟損失;等等。但是問題的關鍵在于:面對甚囂塵上的商業賄賂行為,我們必須盡快找到有效扭轉局面的措施!不少實務部門的專家與學術界的有識之士提出了諸多遏制商業賄賂的措施。有人建議國家立法機關應當盡快進行專門的反商業賄賂立法;有人則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已經有完善的反商業賄賂立法,無須進行專門立法;還有人從宏觀與微觀不同角度提出了若干有益的反商業賄賂建議。但是在我看來,綜合考慮我國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應當重點解決如下主要問題:
(一)借鑒國外反商業賄賂經驗,建立健全反商業賄賂立法。我國關于反商業賄賂的刑事法律主要是刑法(第163條、第164條對公司、企業人員的商業賄賂犯罪做了規定,《刑法修正案(六)》已將第163條和164條的主體范圍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第385條至3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國有單位的賄賂犯罪做了規定)。此外,還有少數行政法律、法規以及經濟法律、法規的一些規定。但是,我國對自己的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為如何規制,目前尚無完備法律可資遵循。因此,我認為國家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對反商業賄賂進行統一立法,為反商業賄賂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
(二)嚴肅認真執行有關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于2003年12月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5年10月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該公約對各類國際性腐敗行為(包括國際商業賄賂行為)做出了具體規定。我國一方面應當及時調整國內法律,以與國際法相協調;另一方面,根據“國際法效力高于國內法效力”的原則,對我國的跨國公司違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行為,應當嚴格按照該公約嚴肅懲處。
(三)確立法律至上原則,培養唯法是從精神。現代法治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有效管理國家的唯一途徑就是依法治國。換言之,大到國家的內政外交事務.小到商品交易秩序,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進行,社會事務才能有序進行。因此,應當教育全體國民,特別是教育那些掌控商業交易大權的人士,必須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即自覺把自己的行為控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如果掌控商品交易大權者自覺在商品交易中依法行事,那些試圖通過行賄受賄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目的者便無法得逞。
(四)加大反商業賄賂力度,嚴懲腐敗官員。總結中國歷史上打擊貪污腐敗犯罪的經驗,一個值得借鑒的做法就是對腐敗官員嚴懲不貸。新中國成立之初,主席也曾經運用從嚴治吏的刑事政策懲治貪污腐敗。上世紀50年代,劉青山、張子善因為貪污財物而被處以極刑。此后近30年間,我國黨政機關干部兩袖清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樹立了良好的公仆形象。而今天,我國對貪污腐敗行為雖然規定有死刑,但是現在已經較少適用。盡管我并不主張對貪污腐敗分子一律適用死刑,然而我認為對其應當加大打擊力度,即使不對其適用死刑,也應該多適用無期徒刑,并附加沒收或者罰金刑。
(五)加快體制改革,制約特殊權力。針對我國公用企業、特殊行業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做法,盡量引入公平自由競爭機制,將帶有獨占性的服務與一般經營活動明確分開。我國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壟斷行業偏多!國家有必要加大體制改革力度,加快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使壟斷行業失去濫用優勢的條件和機會,從而從體制上防止商業賄賂、強制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
(六)給予新聞媒體更大的自由,發揮輿論監督的特殊作用。眾所周知,新聞媒體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社會監督。從世界范圍的經驗來看,凡是新聞自由程度高的國家和地區,社會政策、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就高;凡是新聞自由小的國家和地區,社會政策、法律制度的公正性程度就低。就反商業賄賂而言,如果允許新聞媒體直接介入,隨時將那些見不得人的行賄受賄行為揭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使那些人們深惡痛絕的丑行無處藏身,行賄受賄者一經披露,則其馬上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似此,誰還敢行賄受賄?而且新聞媒體反商業賄賂的成本最低,能夠收到其他手段無法達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