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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民工是轉型期中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由于社會體制、經濟發展、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多方面的原因,近年來,農民工犯罪數量日益增多,農民工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趨勢,農民工犯罪問題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文闡述了農民工犯罪的基本特點,分析了農民工犯罪的成因,并就農民工犯罪的預防提出了一些粗淺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犯罪特點;成因;預防對策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占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改革開放以來,放寬了對農民進城的限制,允許農民到城市落戶。大批農村剩余勞動力走出家門,涌向城市,尋找新的就業門路,于是形成了大規模的“民工潮”。據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我國農村累計向非農業轉移1.3億勞動力,且每年約增100萬—500萬人,預計今后20年超過3億。這數字令人憂心忡忡。在農民工進城為城市發展和工業化建設服務做出貢獻的同時,由于社會體制原因農民工的處境相當的困難,農民工社會犯罪呈上升趨勢,這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1]我國的農民工犯罪問題不是單純的人口流動或移民帶來的,而是與現代化、城市化、貧富分化等問題交結在一起,農民工問題是關系到社會的健康發展,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如何認識農民工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預防、控制其犯罪是我們必須面對的時代課題。
一、農民工犯罪的現狀與特點
農民工是在我國工業化與城市化進程中,由于二元社會結構以及城鄉分割的政策制度原因所形成的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他們保留著農民身份而在城市從事著非農業勞動。雖然生活、工作在城市,卻從未在制度上被城市所接納,與城市居民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與權利。[2]由于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他們往往只能從事勞動強度大,工作環境差或具有危險性的工作,有時甚至處于失業、半失業狀態,他們在很多情況下被主流社會所忽視。這些原因導致農民工的犯罪案件逐漸增加。
農民工已成為公認的犯罪高發群體,犯罪數量日趨增多,犯罪形式日益多樣化,具體而言,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犯罪者的低齡化和低受教育程度
從犯罪的年齡和受教育程度上看,農民工犯罪呈低齡化和低受教育程度趨勢。在犯罪的農民工中,19~25歲是流動人口犯罪的主要年齡,占流動人口總數的46%,其次是年齡在26~35歲的流動人口,占到總數的36.3%,18歲以下的流動人口犯罪,占到總數的9.1%,而流動人口中絕大部分是農民工。[3]近年來,農民工犯罪的年齡呈低齡化發展趨向,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打工者隊伍。文化程度是一個人社會化程度的標志之一。盡管文化程度對社會個體是否犯罪的意義不具有絕對性,但是,文化程度的確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個體對社會事物的接受和判別能力,進而制約對正常社會心理的適應和對社會規范的遵從深度。根據對廣州市流動人口的文化程度的情況調查,農民工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學和初中階段,比例占到農民工犯罪者的75.6%;其次是在高中階段,占12%,文盲半文盲或技校、中專以上學歷的農民工犯罪者所占比例較少。[4]
(二)侵財型犯罪居多,犯罪標的額較小
從犯罪類型上看,高度集中在以獲得金錢和財物為目的的侵財型犯罪上。這是農民工和非農民工犯罪的顯著區別。農民工犯罪通常以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往往表現在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等罪種中。據調查,在農民工犯罪人員中有78.4%實施的是侵財型犯罪,其中盜竊占62.6%,搶劫占13.3%,詐騙占2.5%。[5]這一犯罪特點與農民工工作不穩定、收入較低有很大關系。據廣州市某監獄對其所關押的外來農民工的調查,有89.3%的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已失去了最起碼的是生活來源而被迫導致犯罪。如有的長期找不到工作,老板拒付或拖欠工資;有的工作繁重而工資又太低;有的患病或因工傷殘卻得不到應有的醫療補助等。
案件的標的數額較少,多以滿足自身或家人生活需要為主。大量案件都是偷盜一些生活用品,如衣服、食品、自行車之類,是職業犯罪分子通常所不為的。2000年2月1日《羊城晚報》報道:一個湖南籍打工者為了買點東西回家去給家人過年,竟為了1000元錢,殺死和他共住一處的兩個同鄉;2000年1月5日《北京晚報》報道:兩個曾以撿破爛為業的河北農民,為了弄點錢吃飯,竟在短短的三天里連殺5人,共搶得500元錢,他們殺的第一個人也是撿破爛者。
(三)犯罪具有明顯的“自救”性
從犯罪形式上看,農民工犯罪具有明顯的“自救”性特征。農民工的“自我救濟”式犯罪大多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拿不到工資的農民工糾集一幫同鄉兄弟去老板那里討工錢,遭拒絕時可能發生砸東西和打架斗毆的行為,嚴重者將構成侵害公私財產罪、或聚眾斗毆罪和故意傷害罪。二是拿不到工資的農民工將工作單位的產品、原料、部件或生產工具偷出變賣“自我兌現工資”,構成盜竊罪。這就是一些農民工常常只偷本單位的東西而不偷其他單位和他人的東西的原因。三是以暴力對拖欠工資的老板及其家屬進行直接的報復,嚴重者常常釀成故意殺人、故意重傷以及搶劫、綁架等惡性案件。
二、農民工犯罪的成因
農民工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率分析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人們開始認真地思考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農民工犯罪的原因十分復雜,是一個多層次、多成分的綜合體系。其中,既有個人因素,也有復雜的社會原因。它的發生是犯罪人在特定的情境中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導致農民工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經濟利益的高期望追求是農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
對經濟利益的高期望追求是農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他們往往背井離鄉,抱著發財夢想的高期望值來到城市尋找就業出路,然而當現實與夢想有很大出入時,他們有的就易走上歧途。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農民工受到家鄉親人過高致富期望輿論的壓力,都認為到城市能掙大錢,因此而形成了過高的經濟目標,希望在城市發財致富而榮歸故里。然而事實并非所愿,他們忽視其自身文化素質以及城市政策制度,一味地追求高收入,欠缺實現經濟目標的合法手段,選擇借助非法手段謀取個人經濟利益,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由于農民進城后,在城市豐裕的物質和城市生活方式刺激下,無形地提高了自己對物質的期望目標?!捌鸬帽入u還早,睡得比貓還晚,干得比驢還累,吃得比豬還差?!边@是不少文章對中國農民工生活狀況的“經典”描寫。如今常常被一些“憤怒青年”引申開來自嘲,后面還得加上一句:“賺得比民工還少。”農民工進城打工多是在建筑、運輸、服務等行業從事城市職工不愿意干的重體力勞動,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生活條件差,工資收入少,社會地位低,同時還有相當一部分人處于失業與辦實業狀態,有的甚至連基本生活需求也無法保證。在生存遇到危機的情況下,很容易鋌而走險。[6]任某是河北易縣農民,曾在北京一家洗浴中心打工,后被解雇沒地方住,沒工作,沒錢,實在堅持不下去了,想回老家,準備搶點錢回家用,結果搶錢時被抓住。這類案件還比較多,他們看上去老實巴交,多數是第一次犯案,“窮”,“好幾天沒有吃飯了,找不倒工作”,這是犯罪嫌疑人講的理由。
(二)心理失衡是農民工犯罪的直接原因
1、相對剝奪感——農民工犯罪的直接誘因
相對剝奪感是人們在比較中所產生的一種心理失衡狀態,當他們實際得到的和期待得到的之間、自己得到的和他人得到的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時,就會產生相對剝奪感。社會學家認為,相對剝奪感是導致社會犯罪現象大量發生的重要因素。城市對農民工似乎有著“天生”的排斥心理和歧視性做法。一方面,由于經濟發展需要廉價的勞動力,需要農民工;另一方面,城市社會體系又拒收農民工,農民工不能和城市職工一樣同工同酬,享受各種社會福利和補貼,社會保障只是城市人的特權。農民工大多沒有固定的住所,職業穩定性差,生活窘迫,有的甚至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求,這些使他們普遍面臨著巨大的心理落差,承受著來自城市的被剝奪感。農民工深切地感受到強烈的城鄉差別和巨大的社會不平等,由此導致農民工普遍對城市存在仇視和反抗心理。[7]
2、心理歧視感——農民工犯罪的主要因素
心理歧視感是指農民工進入城市后,面對城市文明和城市人的歧視所產生的自卑感,這使之進而尋求一種補償,不同的是這種補償在涉及犯罪方面往往是通過報復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農民工在城市受到各種歧視性待遇:戶籍、教育、人事、醫療、社會保障等制度對城市居民和農民工采取的是雙重標準,對前者多為保護,對后者多為限制,甚至有的制度如社會保障制度把農民工排斥在外。還有歧視性用工制度。另外,農民工在城市社會生活中也受到歧視:一是在公共場所遭受歧視。商店、執法人員對他們歧視對待,很多城市市民討厭、看不起農民工。另一類是個體歧視,受雇主歧視,不能得到善待。這些都增加了他們對城市小市民的不滿情緒。另外,農民工長年在外打工,只有春節或農忙時用極少時間回家與親人團聚,有些甚至數年不歸,他們遠離父母、妻子,感受不到親情的溫暖;遭受城里人的歧視,人格尊嚴受到創傷;孤身在外,配偶不在身邊,長期得不到性的解放與愉悅;普遍缺乏正常的文話娛樂活動,精神緊張得不到解放等等使得他們精神上躁動難安、寂寞難耐,沒有合適的解放途徑,他們不得不找出一些消極的方式排遣心中的煩悶,賭博、看黃色錄像、砸毀物品等,有些人不知不覺走上犯罪道路。
(三)“邊緣文化”沖突是農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
由于家庭條件貧窮,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不高,獲得就業及技能訓練的機會不多,農民工自身素質較低,加上身處在城市和農村文化的交叉地帶,兩種不同的文化和規范之間的差距極易引起激烈的文化沖突,導致農民工的行為失去了原有規范的束縛,評價善惡的標準也失去了統一的尺度,并在人們心中不斷受到沖擊乃至弱化。[8]這種弱化與某些犯罪誘因結合,加之農民工由農村的“熟人社會”進入城市的“匿名社會”,脫離了農村原有文化道德和風俗習慣的約束控制,大大弱化了他們的自我遏制系統,必然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
(四)法律調控手段的不足
目前,為應付社會犯罪的專門機構普遍力量不足,經費不充分,與一些發達地區相比,存在巨大差距。社會犯罪日益嚴重化、規?;⒔M織嚴密程度提高,法律調控機構控制的松懈和能力的不足自然為鋌而走險的農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險一試的環境。不少人指出,我們執法工作者在處理農民工違法犯罪行為時的簡單做法和歧視態度,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民工求助公共部門的欲望,增加了農民工對公共部門乃至社會的不信任感甚至敵視情緒。社會大調節和“訴調對接”工作的宣傳力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備,應有的作用沒有完全發揮出來。此外,我國尚未像法制發達國家那樣建立即時解決糾紛的小額訴訟制,對農民工維權帶來了一定障礙,導致一些人依賴于暴力手段解決諸如拖欠工資之類的民事糾紛,甚至引發犯罪。
(五)管理系統的弱化
城市政府對農民工的管理工作,基本上仍屬于計劃經濟的框架,主要有以下特點:第一,以城鄉二元體制為制度支持、以戶籍制度為基礎,把原來在空間上分開的城鄉分割式的二元社會管理,改變為城市內部的二元社會管理。第二,采取的是一種以治安管理為重點的防范型管理模式,重管理輕服務,重宏觀輕微觀,重主體輕客體,過分側重治安管理和整治打擊。而對于農民工的了解很少,直接面對他們的服務更是寥寥無幾,城市政府遠遠不能滿足農民工迫切需要的就業、勞動保護、住房、上學、醫療等服務的要求,大部分外來人口對城市缺乏歸屬感和認同感。第三,漠視損害被管理者的權益。城市政府對農民工的管理以城市利益作為出發點,追求城市利益,卻漠視甚至損害、侵犯農民工利益。
三、農民工犯罪的預防對策
農民工問題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農民工犯罪有它產生的土壤、空氣和水,這些都不是簡單靠一兩部法律可以禁止的。像大禹治水,只能疏導不能堵塞,只能挖掘一條河渠,讓人的欲望有軌道有約束的排放,不能光靠筑起社會防范的大壩堵截。我們的社會政策有賴于建立一整套社會制度去給農民“國民待遇”,去改善農民工的社會地位、生存狀況,去破除城市的心理歧視,農民工問題才能得到根本的解決。
(一)改變管理制度,破除城鄉歧視
1、改革戶籍制度,建立和培育城鄉一元化勞動力市場
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使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凝固化,城鄉間的人流、物流、信息流不能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暢流通,實際上形成了一個國家兩個社會兩個市場的怪現象。這種二元化的戶籍制度在實質上就預示著外來民工的犯罪。[9]在差別的戶籍制度下,農民工由于其不具備城市居民的戶口而被整體地排斥在資源的享有之外城市首屬勞動力市場之外,無法具備與城里人同等的勞動力資格和地位,僅能委身于次屬勞動力市場,進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策體制性歧視,被排除在醫療保險、勞動保險、養老保險等一系列城市社會保障之外。政策性歧視又必然引發社會生活方面的歧視,這種歧視又反過來激發了農民工對城市居民的不滿乃至矛盾。這種狀態使農民工雖身在城市,實質上與城市居民的距離反而更遠。因此,我們要徹底改革戶籍制度,打破“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局面,實現人口的自由遷移,從而減少外來農民工因“相對被剝奪感”而引發的犯罪。首先,逐步放寬戶口遷移的限制,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和社會的綜合承受能力,最終實現戶口自由遷徙。第二,打破農業、非農業戶口管理二元結構,建立全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第三,剝離各有關部門附加在戶口管理上的諸多行政管理職能,還戶口管理的本來面目。
2、改變政府的觀念,實現由管理到服務的職能轉變
對農民工既要嚴格管理、教育提高,還要逐步建立社會權益服務體系,提供安全保障、維護權益、工作、入學等配套服務機構,幫助農民工拓展經營領域、介紹職業,盡力解決他們在生活、子女入托、上學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難,并使他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為他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把農民工納入城市社區建設管理之中,給他們與城市社區居民同等的地位和待遇。[10]實踐證明,以服務促管理,變限制為引導,能起到起事半功倍的效果。由管理到服務的改變,不僅是管理方式的變化,更是一種管理觀念的更新,是以平等的目光看待農民工。(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1、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保障城市居民,對于外來農民工基本上難以顧及。當失業者增多而又得不到任何社會救濟時,犯罪必然會增多。因此,建立面向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使農民工將自身的利益與城市的不斷發展相一致,使農民工群體培養起與城市居民一樣的權利和義務感、責任感,這歸屬感是社會公平的基本要求。[11]在建筑、土木、物業管理、物流運輸等相關行業強制性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的范圍。當前社會保障資金的缺乏是社會保障的最大障礙,如何多渠道籌措資金并建立資金管理體系乃是完善當前社會保障制度的重點。
2、制定和完善統一的農民工管理法規
在我國,雖然國務院頒發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等單行法規,以及《勞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涉及農民工管理的法律法規,但其內容分散,規定較少。而各地多以政府的規章、制度、辦法來進行政策性調整,且令出多門,管理的力度非常薄弱,從總體上看,農民工的管理仍缺乏系統配套的法律依據,目前法規還不能有效地保護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應盡快制定《農民工權益保護法》,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勞動爭議糾紛仲裁機構和仲裁制度,盡快出臺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將農民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范圍。同時,有關政府部門應該嚴格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加大主動執法的力度,對農民工集中的地域和企業建立定期的、經常性的勞動保護檢查和監察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對農民工的引導和教育,提高他們在城市的生存發展能力
農民工由傳統的農村進入現代化程度較高的城市,對城市的適應需要一個漫長和艱難的過程,由此引起城市這樣那樣的問題也就在所難免。在這一背景下,政府應該有計劃的組織,以基本生活常識、城市規章制度、法律常識等為主要內容的引導和教育,有效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生存發展能力。
1、開辦各種免費的法律和技能培訓班,增強農民工對法律和政府的信任
正如雨果所言:“多辦一所學校,就可以少辦一所監獄?!睂r民工而言,學校要是開放式的,教育要是全方位的。既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能的培訓和城市生存技能的強化,增強他們對城市生活的適應能力,以克服他們因擇業無門,眼見他人致富而產生的社會敵意,提高其成就感和自我價值感;還要對他們進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他們的道德修養和法律意識,使他們具有同現代文明社會相適應的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從而增強他們的自我約束機制;更重要的是要對他們進行心理教育,幫助他們正確認識自己和社會,努力提高駕馭欲望、正確處理人際關系和控制情緒的能力,讓他們懂得人的需要只有在社會公德和社會規范允許的范圍內才是合理的,糾正他們的享樂心理和超前高消費的欲望,引導他們通過自身努力,多做貢獻,提高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
2、開展文體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社會生活
在缺少正確的心理引導和健康的娛樂活動情況下,外來農民工由于無法排遣心中的孤獨寂寞,極有可能行為失范、越軌、尋釁滋事。所以可以考慮在農民工居住密集的社區,由政府牽線搭橋,開展心理咨詢和一些喜聞樂見的大眾娛樂活動,以此來豐富農民工的業余生活。如朝陽區組織的周末農民工免費電影院,放映一些積極有趣、弘揚主旋律的優秀電影作品,受到了廣大農民工的熱烈歡迎。朝陽區籍此又辦了免費培訓電影放映員的學習班,教會農民工放電影的一技之長,還可以在他們回鄉時,把電影主旋律弘揚到農村去。
健康的文化生活一方面會對農民工起到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一方面會讓他們獲得心理歸屬感和文化認同感,在健康的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的指引下,相信他們會和城市居民活得一樣精彩。
(四)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和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重視人權保護
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農民工們具有提高工資待遇、改善工作環境、維持基本尊嚴、獲取基本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訴求渴望,也就是說農民工群體具有恢復國民待遇的強烈訴求。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沒有一個真正能為自己說話、爭取自身權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決策中沒有話語權,他們缺乏較為暢通的利益訴求渠道。
1、建立農民工組織協會
創建農民工意愿表達的渠道,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一環。而組織農民工工會,讓工會代表農民工表達意愿,作為農民工維權的代表,就使農民工的權益維護有了一個組織化的載體。農民工的權益之所以較普遍較容易地遭受侵害,相當重要的原因在于,農民工們是單個分散的,沒有自己的組織作為載體和后盾,無法通過組織化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又缺乏其他訴求渠道和手段。因此,在與企業和雇主的交涉和較量中,無論農民工個體還是群體,都勢必處于一種顯見的弱勢境地。單個勞動者是無法與企業建立力量平衡的勞動關系的,也不可能憑借個人的力量來實現和保障自己的權利。勞動者只有組織起來才能形成與雇主相抗衡的社會力量。集體勞權正是這種組織化力量的權利形態,在維護勞動者權益和平衡勞動關系中,集體勞權有著極其重要的決定作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所享有的集體勞權包括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集體協商和集體談判的權利、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的權利。在這些權利中,組織工會是前提的和基礎的權利。
2、法律援助農民工討欠薪
每到年終,媒體都會爆出許多農民工為討欠薪而走極端的事件,有爬上吊塔以死相威脅的,有群情激奮要與欠債人共存亡的,還有綁架拘禁殺死包工頭的,這些糾紛稍有不留神就會演化為突發性群體事件。據統計,2001年全國累計拖欠工程款達2787億元,到2002年底,又急劇攀升至3365億元,相當于當年建筑和房地產業增加值的三分之一以上,這其中相當部分是農民工的血汗錢。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進行的統計,截至2003年,全國共拖欠農民工工資總額高達1000億元。[12]在一個文明社會中,付出勞動而獲得報酬是勞動者天經地義的權利;與之相應,從他人的勞動中獲益的一方必須向勞動付出者支付報酬,這是不言而喻的公理,是社會基本秩序得以維持的基石??墒寝r民工在辛勞了一年之后,應得的報酬居然還被拖欠,這是無論如何也不應被容許的??墒俏覀兊纳鐣C制缺乏讓農民工快速合法追討工資的法律渠道,以致出現2003年10月總理在三峽庫區親自替農婦熊德明追討工錢的事。
法律渠道治理欠薪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在欠薪最集中的建筑行業實行清理整頓,并建立嚴格的監督和懲罰機制,實行市場準入制和欠薪一票否決制,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一經發現就取消其今后在建筑市場的招投標資格。二是在法院系統設立“討薪綠色通道”和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站”。對于農民工起訴的欠薪案件,法院可以從快審理,從快執行,司法局可以指派有經驗的律師提供無償優質的法律服務。
完善公眾利益訴求機制,才是最根本的解決農民工問題。只有讓農民工享有國民待遇,建立農民協會,才能讓農民工真正有當家作主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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