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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憲法乃國家最根本的大法,而憲法監督則是監督的根本。增強全民的憲法意識;建立科學的憲法監督機制;加強和完善憲法監督程序;擴大憲法監督范圍;明確違憲責任等,都是能夠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關鍵所在。本文首先以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進為切入點,進一步分析了我國憲法監督機制所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完善我國憲法監督機制的相關策略。
關鍵詞:憲法;監督機制;相關問題研究
一、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
(一)公民憲法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對憲法的觀念、意識直接關系著憲法的實施,如果公民憲法觀念比較模糊,意識比較淡薄,就會嚴重阻礙憲法的實施,不利于憲法監督的有效實行。中國處于封建專制時期已長達五千多年的歷史,即便是在近代,我國也在比較長的時間里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狀態,也可以說人們處在封建專制獨裁的統治中已久,長期形成的觀念讓人們的民主意識及法制觀都非常淺顯,哪怕是21世紀的今天,人們的法制觀念仍舊比較淡薄,這種情況在許多公民中都能體現出來,“憲法至上”的理念并沒有全面的深入他們的意識中。
(二)憲法的監督機關與立法機關重疊
憲法第62條中就有相關規定,監督憲法的實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負責,但在第67條中又同時說到解釋憲法以及監督憲法的實施也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來負責。這兩條規定說明了我國憲法監督的唯一機構是全國人大及常委會,但憲法所給予他們的職權卻非常廣泛,并沒有將實際的具體監督落實到某一機構上,這也就造成在憲法監督的實施中,沒有具體的機構來承擔憲法監督的實質性責任,而這種情況的出現,則也會讓憲法監督工作并不能很好的實行,從而導致其工作只是表面上的實行,實際上并沒有落實。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只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對憲法進行監督的唯一機構,用憲法進行監督是很難實現預期的目標。因為,憲法監督一般是針對立法所開展,一般都是采取合憲性審查,以實現立法違憲的目的。我國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而對立法合憲性進行審查的審查機關也是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所以,從本質上來說,立法合憲性審查是進行的一種自我監督,但正是這種自我的監督其約束力和規范性都很小,監督與不監督就沒多大的區別了。
(三)憲法監督內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憲法監督的來源主要有立法行為以及一般行為有沒有違憲,兩者缺少任何一個都無法達到目的。但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在具體的內容方面并沒有對一般行為如違憲行為所作出相關的規定,僅有法律規范性文件針對違憲性的監督。憲法監督所審查的對象也主要是以規范性的相關文件為主,但對合憲性這種在法律法規以外的監督卻因其不完善,而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目前只將國家機關監督納入重點監督對象,在監督方式上,卻沒有對行為主體上的相關監督。比如,對出現的某些已經侵犯了公民所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的行為,這些行為已經出現,但卻并沒有能夠對這些行為進行相應解決的行政和司法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能否提出審查,在什么樣的范圍之內可以接受審查等等,在這些方面,我國的相關憲法和法律并沒有做出相關的規定。正是由于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才造成了實際生活中,面對違憲行為出現時,沒有相關的機構和監督制度對其進行監督。
(四)憲法監督適用范圍小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憲法觀念會逐步加深,而憲法監督的不斷完善,將會使訴訟程序化成為發展的趨勢之一,也稱之為憲法監督司法化。但目前我國的憲法監督內容只針對立法上是否違憲,是非常局限的,而在現實生活中司法適用機制不完善,對許多具體的違憲行為缺乏監督,從而對憲事糾紛問題上不能拿出有效的方案進行解決,想要對違憲行為進行制裁就沒有相關依據,因此,也就無法對違憲責任問題進行追究,這不僅體現出了違憲制裁沒有真正意義上針對發生的違憲行為進行制裁外,還在一定程度上使憲法監督權威受到了挑戰,降低了其權威性。對于制裁,不管是對違憲進行撤銷亦或者不批準,都沒有從真正意義上進行制裁,而對違憲行為的責任者進行制裁中,其制裁的作用微乎其微,沒有達到制裁的真正目的。
二、我國憲法監督所存在的問題
(一)主體問題
我國憲法中雖然對憲法監督的主體問題進行過規定,由全國人大來實施,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不適當,那么全國人大有改變其決定的權利,甚至對其進行撤銷。但是詳細分析下來,在進行具體操作上就會發現弊端,此項規定并沒有明確的說明,這項職權將由全國人大中的哪個具體機關來進行實施,而此項規定在實際的執行上就缺乏了意義。
(二)客體范圍過窄
憲法監督在目前的法律形式上還只是抽象的法律文件。無論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或決定,以及行政或地方性法規都只是抽象的法律文件。但是從憲法監督的實踐和目標來說,所要進行審查的對象并不僅僅是抽象性的法律文件,還應將政府等的具體行為納入審查客體中。如果不將其納入客體中,會嚴重阻礙憲法的具體實施。
(三)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我國憲法以及相關法律中,針對憲法監督程序方面只進行了籠統地闡述,而對監督主體上面卻并沒有明確的指出來,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主體范圍上也并不清楚,缺乏了實效性。
(四)政治性強于法律性
我國憲法監督的主體—我國的權力機關,這一特殊性直接致使,對違憲行為的責任者進行違憲問題追究的機關,不是專門的機關,卻是權利機關自身。
三、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策略
通過分析我國憲法的過程中,讓我們逐步意識到,我們現實生活中的違憲現象仍舊大量的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在對其進行理論的過程中,也能很明顯的發現我國憲法監督并不完善。到現今為止,都沒有一起違憲案件被審查過,從這一事實就能夠看出到目前為止,對于違憲事件并沒有得到有力的糾正和追究。
(一)提高全民的憲法意識
開展不同形式普法教育,并進行有效實施和落實,從而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其中,首要是擴大對公民的宣傳教育工作,讓公民能更加深入的了解憲法,在實際中讓公民明白憲法存在的意義及威嚴。除此之外,還要全面提升權利機關的憲法素養,認真執行并落實憲法監督的職責。
(二)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制
憲法監督想要具體執行并實施,就必須以建立憲法監督機構作為前提。結合我國的憲政實際和政治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國形式的科學有效的憲法監督機構。也可以說,此機構在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的同時,也獨立于其領導。進行憲法監督的本身目的就是為了限制權利,同時解決違憲行為問題,監督機關想要切實履行監督的職能,其本身就應當具備相應的權利,但是必須明確自己的義務。所以,所建立的憲法監督機構,要對其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一方面,在法律法規上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并對其內容以及監督形式建立新的規范和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對其權限地位,具體的操作程序,監督中的具體組織形式等方面都必須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
(三)完善明確憲法監督程序
憲法是我國立國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但其在具備法律效力之前,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具體實施。而要實施憲法監督,其監督程序就囊括了憲法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的相關程序。因此,在對憲法監督進行程序的設計時,必須要考慮到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進行違憲審查受理的具體是由哪一個機構來執行,另一方面是如果出現公民本身憲法權利已經受到侵害的時候,能夠向相關機關提出關于審查的建議的程序,從而確保公民憲法權利得到保障。
(四)擴大憲法監督范圍
目前我國憲法監督的范圍比較狹窄,其對象還只是一些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面對實際生活中卻許多違憲行為和現象,以其他的方式存在著,而這些行為卻并沒有得到相應的監督。在現實中其實存在著許多公民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但卻沒有相應的違憲審查受理機構對其進行受理,不管是民事上還是行政手段上都沒有對該違憲行為進行制裁。遺憾的是這些行為根本不屬于現在實施的憲法監督范圍中,極大的降低了憲法應具有威信。由此,憲法監督機構必須對職責范圍之內的全部事務進行監督負責。具體職責包括解釋憲法;對憲法修正給出相應的意見;嚴格執行違憲審查;針對憲法訴訟進行受理等等。與此同時,加大憲法監督對象廣泛性,合憲性進審查對象最少也應該包括對法律、法規、國家機關、政黨、團體等行為進行審查。
(五)明確違憲責任制
我國法律對違法行為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對違法者會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并進行經濟制裁。但是在違憲行為責任追究上,卻沒有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的那般明確,在具體的實施上并沒有作出有關的規定。無論什么樣的法律,若只有禁止性規范,而沒有相關制裁,那么這部法律必定沒有該有的嚴肅、強制性。因此,明確違憲責任制是完善憲法的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憲責任制的具體內容有:可以不批準違憲性文件;違憲的法律法規可以進行撤銷;可以對違憲者追究民事、刑事責任;國家如果在行政、司法行為中對他人進行了侵害的就需要進行賠償。
(六)加強憲法監督的法律性
違憲必究作為違法必究的前提條件。無論出現違憲的是個人、組織還是機關,都必須要采取法律手段來進行問題的解決,才能展現實施監督的法律性及強制性。但就目前而言,憲法監督沒有展現其強制性。即便憲法規定了會對違憲行為進行追究,但實際操作中從沒有對違憲責任進行過追究。憲法缺少直接適用性造成了制裁缺乏了實際的意義。建立真正具有實效性的憲法監督機構,切實做好違憲審查制度,才利于憲法監督法律性的進行,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權利,維護政府機關的憲政秩序。
四、結語
我國想要實現法治的真正成熟,仍有很長的路要走,在這一過程中,憲法監督機構的設立僅僅是開始,在具體運行中需要進行不斷的探索和改進,加強憲法監督的制度,加強國家政府、人民群眾的法治素質。憲法監督制度在在建設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困難,但是,當憲法監督體制真正建立起來后,就是一種巨大的轉變,從我們治國上的根本轉變,做到真正的以法治國,真正做到尊重并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憲法監督制度進行切實實施并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法治的理念也將日漸深入公民意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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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宇 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