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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我國民事訴訟體制正在由職權干預型向當事人主導型轉化。體制轉型中較為突出的變化就是提供證據的責任由法院轉移到當事人。而處分權作為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的體現,意味著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有管理和處置的自由,并通過行使處分權約束法院的審判行為。因此,合理地處理民事訴訟中法院審判權和當事人處分權的關系,擴大當事人處分權的范圍,加強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障,是完善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內容,也是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內在要求。
【關鍵詞】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權益保障
公正執法是我國法治體系的基礎,司法部門的運行不能只憑借著法律的權威、懲治告誡等方式,因為依靠這種強制力度的方式很難得到人民群眾的信服。要想讓人民真正的對司法部門產生信賴與支持的心理,首先要在執法過程中展示出“公平公正”的體系流程,建立一套穩固的法律秩序,以正式積極的態度鼓勵人民自愿遵守法律法規。曾提道:“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部門在構建法律法規的過程中,除了要以法治來規范和管理人民的活動外,在執法時更要讓人民感受到法律帶給他們的公平正義,這樣人們才會真心地擁護和遵守法律法規。
一、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權益保護的概述
(一)當事人訴訟過程中權益受保護的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一節中規定:根據自己的名義向法院和司法部門請求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的人與相關人員稱為當事人,這其中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只要享有訴訟權利的公民,都能夠在遇到自己的權益受到威脅的情況發生時,通過法律的手段合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隨著我國法治化的快速發展,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能夠行使的權益也越來越多,但目前有關當事人權益的保護措施還存在一些不足,這可能會間接導致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名譽權等受到損害,那么如何在民事訴訟的程序處理中保護好當事人的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被告和第三方都享有權益被法律保護的資格,這不僅是當今司法法律的整體趨勢,更體現出了當今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而司法部門則是要通過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手段,保護在民事糾紛當中受到損害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補償受害方所損失的權利,避免在某些情況發生時對受害方造成二次傷害。隨著人們對于民主法治文明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也逐漸增強,現階段對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已成為一個國家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但如果司法部門在處理民事糾紛等問題時只是片面地通過法律法規行使權力,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原告與被告之間也無法達成統一的意見,進而導致矛盾的激化。因此,保護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基本權益,是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基本需要,更是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一種保障。
(二)當事人訴訟過程中權益保護的現狀。現如今,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增強,司法部門處理的民事訴訟案件越來越多,當事人提起訴訟的類型也不盡相同。雖然我國的法律和庭審的模式也在不斷改革中,也融入了對當事人訴訟流程的人性化,但在一些具體化和強制化的步驟上,司法部門還是缺少一些相應的解決措施,這可能會直接影響對當事人訴訟權益保護的具體實施。但在維護當事人權益方面,目前司法部門也在不斷加強保護的措施。例如,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當事人具備發起訴訟程序的主動權,發生民事糾紛之后,雙方當事人可經過協商之后選擇通過法律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選擇私下解決的方式。如果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分歧或者是難以解決的情況,則可以選擇通過法律解決。在實際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法院的判決則是要尊重當事人行使權力,并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不被損害。構建法治型國家,其根本目的是利用科學的法律法規來約束社會當中存在的不良行為,能夠更有效地保護每個公民的利益,規范每個公民的行為,從而維護社會秩序。
二、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措施
(一)保證訴訟過程的公開及透明度。為了保障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第三方提供的現場是合法有效的,在實際的開庭審理過程中要保證整個流程的公正度與透明度。例如,在收集證據以及法院進行檢驗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都應在場,如若遇到特殊原因或者當事人拒絕到達現場的情況,如果在收到司法部門的通知之后,則法院的檢驗工作可以繼續進行。對于雙方訴訟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與證據,法院要確保檢驗過程以及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在進行材料對質以及開庭答辯時,當事人應當對現有的鑒定材料進行證明,如果有新的證據材料的補充,應當及時讓雙方當事人知曉,并給予充足的時間對給定的材料提出異議,當事人在這個過程中享有知情權和異議權。法院得到最終的檢驗結果后,要及時將結果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對鑒定的結果及內容有詳細的了解,如果有不準確的信息,則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并申請再次鑒定。
(二)加強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開庭審理的前期準備工作對于幫助訴訟當事人解決民事糾紛起到了很大幫助作用,從固定爭點到證據收集這些都屬于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都是為開庭做好充分準備的核心。而訴訟當事人作為訴訟開庭的主體,法院應加強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以便于完善其答辯的內容,讓當事人能夠及時提出自己的見解和相應的證據。在準備庭審工作期間,法院相關人員不要在無形之中給訴訟當事人施加壓力,避免當事人在準備過程中受到心理影響從而使整理的資料有偏差,進而影響庭審正常的工作流程。對于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材料證明,審核人員要仔細審查,盡量縮短材料的審查時間,把提交的起訴材料與證明有不符合審查要求的,統一以書面形式交還給當事人,并及時通知當事人以正確的申請過程進行起訴,如果訴訟當事人對于法院審查部門的結果和裁定存在異議,則可以向法院明確指出并以書面形式指出且不予受理,這樣能夠保障當事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起訴權和異議權。
(三)保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啟動權。民事訴訟的程序啟動是由當事人決定的,因此法院不可主動要求當事人啟動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院的審判人員應當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陳述時間。在無特殊情況發生時,審判人員不得打斷或者阻止當事人陳述和辯論,這也體現出司法部門在處理民事糾紛案件時公平公正的態度。如果當事人在對方發言時認為其內容脫離了爭論的主題或超出其審理范圍,有權向審判人員提出異議,最終的受理結果由審判人員給予否定或支持。在雙方當事人陳述期間,法官應保持“不告不理”的原則,不要試圖主動采取行動解決糾紛,在雙方當事人間持一種公正的態度。
(四)加強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完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規定的提出從根本上保障了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行使的處分權。當法律審判結果及裁定雙方當事人需依法履行時,若其中一方拒絕執行審判結果,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請,由執行人員負責監督執行。但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時,由于其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這可能會對法院在審判時產生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除了要增強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外,還可以通過法官的職能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因此法官可以行使釋明權,這與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根本意義并無差別,目的是能夠有效地保障當事人處分權的使用。也就是說,對于一些法律意識較為薄弱的當事人來說,當他們在行使處分權時遇到困難,或是處理的方式不夠妥當時,法官有權利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權益,從而達到解決民事糾紛的目的。
三、結語
目前,在處理民事糾紛案件當中,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政策與措施以保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權益。但由于民事訴訟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泛,以至于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實際實施時很難顧及當事人的權益,從而妨礙了當事人行使其訴訟權利。為了確保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能夠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各項權益,免受二次傷害,我國司法部門還應繼續加強法院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中應執行的任務,貼合實際情況糾正與整改一些不符合法律的審判,全方面地保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合法使用各項權益。
參考文獻:
[1]劉嬌嬌.民事舉證時限制度研究[D].沈陽:遼寧大學,2018.
[2]董松.論民事訴訟舉證時限制度[D].桂林:廣西師范大學,2018.
作者:王茜 單位:吉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