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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認定方面
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也是一個逐步還原客觀事實的過程,這個過程對法官個體的認知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法官個體的認知能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個體的社會閱歷,思維方式,經驗的積累,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等等。法官對法律事實的確認是一個對材料(證據)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哲學思考過程,這種思考能力是綜合的,也具有很多的不確定因素,僅靠書本知識是不夠的。另外,法官認定事實是有選擇地接受來自方方面面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信息,往往只接受那些與其內在評價相符的信息。在收集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時,總是或多或少受到上述法律之外因素的影響,以至于他對相關信息的收集帶有一定的方向性、選擇性,收集自己期待的信息。可見,認定事實時,法律之外的因素或明或暗地在起作用。
(二)證據采納方面
法官采信證據的過程是一個復雜的心理過程,其影響因素有的是合理的意識,有的是不合理的潛理識。司法雖有法律可循,但判決結果時有出入發生,原因雖有多方面。通過調研發現,法律之外的因素對法官所主持的審判活動有著巨大影響:有意或無意地擇定證據或判斷證據的方向,對公訴人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出示證據時而憑直覺判斷等,法官的個性、閱歷等差異對證據采信有著不可否認的影響。
抑制法律之外因素對法官司法影響作用的思考
(一)優化法官司法的內部條件
一是經濟保障,即在國家財力允許的條件下,不斷提高法官待遇,保證法官在物質生活方面享有與其社會地位相一致的制度利益,而不致于為生計而操心。二是制度保障,即健全和完善法官獨立裁司法件的機制,合理配置審判委員會、合議庭、法官的權力和責任,弱化行政管理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的影響力,減少對法官獨立裁司法件的不當干擾。同時,注重維護司法裁判的確定性和終局性,樹立司法裁判的權威。
(二)改善法官司法的外部環境
一是重塑民眾法治素養,著重培育民眾的法治意識、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并重的理念、社會責任感和理智的判斷力,有效約束非理性的參與影響法官司法行為。二是完善傳媒等社會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操作性較強的措施,將傳媒等社會監督納入法治化軌道,推動社會監督的規范有序運作,防止造成對法官司法活動的不當干預。
(三)推動民眾有序參與司法
一是加速推動法官司法活動的充分公開,案件審理過程中舉證、質證、認證公開,裁判理由公開和裁判結果公開,使司法以可看得見的方式展現在民眾面前,從而使民眾更加充分地了解司法,增進司法結果的可接受度。二是加強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這是推動民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重要途徑之一。陪審員參與審判,可幫助法官了解社會公眾的思想動態,了解社會各階層不同的習慣和偏見,用客觀常人的視角和思維方式來觀察和分析資源還能與法官發揮知識互補,提高法官專業化審判水平,以避免作出失衡的裁判。
(四)建立司法職業共同體
根據審判過程的一般規律,如能按照統一的理念和思維方式建立法律解釋共同體,就能通過集體力量抵制外界的非正當干擾,通過職業化機制使新的法律體系得以維持、改善。另外,法官也有七情六欲,判決會沾染主觀色彩。但是他們主觀性判斷必須經受職業共同體的其他成員的批評和監督。在司法職業共同體中,成員們往往容易形成共識,就樣就排除了個人某些不恰當的消極偏好對司法的介入。正如周永坤先生所言:“法官群體的價值認同感越高,在解釋過程中的價值判斷就越少個人任意的成份?!?/p>
本文作者:王迎付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