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居住監視論文:新訴訟法監居機制評析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本文作者:王奎1馬雅靜2作者單位:1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檢察院2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監視居住制度雖然還存在上述不足,但不可否認其具有特殊的訴訟功效。較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嚴厲性更能有效防止被監視居住人實施潛逃,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刑事追訴的行為,更好地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較之逮捕,監視居住能避免將被適用人羈押在看守所而發生“交叉感染”等消極影響,且在生活條件等方面也比逮捕更為人性化。例如,犯罪嫌疑人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在這種情況下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就比逮捕效果更好。對立法上的不足,可從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完善:
(1)嚴格限制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對指定監視居住采用“準司法化”的適用程序并建立定期必要性審查機制。為防止監視居住被濫用,應嚴格限制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建議取消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關于公安等司法機關認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可自行決定監視居住的規定。另外,相對于住所型監視居住而言,在指定監視居住情形下,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人身及生存狀態等更直接置于執行機關的掌控之下,幾近于羈押狀態,且最長可達六個月之久,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其實施嚴格的控制。建議規定指定監視居住超過兩個月的,應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另外,在適用程序上采取聽證式的決定模式,如公安機關提請指定監視居住的,由同級檢察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聽取其辯護律師意見的前提下審查,決定批準與否。這樣可以實現權力的制衡和一定程度的司法審查和控制。同時,還應確立定期必要性審查程序。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程序。可參照此修改規定,對于指定監視居住的,規定審批機關(檢察機關)進行定期羈押必要性監督檢查,并可根據案件情況直接改變或取消該措施的繼續執行,以防止或消除可能存在的權力濫用等。此外,為確保適用的公平性,在法律后果上,建議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無固定住處而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形不能折抵刑期。
(2)完善監視居住的監督方式和指定居所的規定。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實踐中,應根據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合理選擇監視手段,做到既不妨礙偵查,又不過度限制人身自由,并保障被監視居住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隱私權。建議規定執行機關應設置專人進行監視,以保證監視居住的效果。此外,關于指定監視居住的地點方面,有必要考慮指定居所的集中化問題,以克服指定居所的分散化和高成本。這可以借鑒英國的保釋旅館制度。[3]英國建有一種保釋旅館,專門供被保釋者居住。這種讓被保釋者居住在保釋旅館的方式,就相當于我國的監視居住。而且在警力、物力上,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在專門場所執行,比分散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所需花費少,而且能有效的防止發生逃跑、串供、偽造或者毀滅證據的危險。應強調指出的是,指定監視居住中的指定居所的集中化并不等同于羈押化。因為集中式監視居住不僅在居所條件的適宜性、被監視居住人的生活自由度等方面要強于或高于羈押,而且其制度化的推行更能方便檢察機關實施外部監督,從而能有效避免監視居住的羈押化。
(3)賦予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執行權。為分擔公安派出所的執行壓力并確保監視居住發揮實效,可規定對于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由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執行。司法實踐中,公安派出所因警力有限,職能繁多,無法對被監視居住人實行有效監督,而檢察機關本身擁有司法警察隊伍,且其工作任務并不繁重,因此,由檢察機關派司法警察執行監視居住較之由公安機關的派出所執行監視居住更為合理。
(4)確立錯誤指定監視居住的國家賠償責任制度。新《刑事訴訟法》對監視居住制度缺乏相應的救濟手段的規定,而《國家賠償法》也只將“錯拘”、“錯捕”列入國家賠償范圍,違法規定使用監視居住侵害被監視居住人合法權利的,則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列。這不利于保護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人身自由權利。如前所述,指定監視居住因其具有羈押性質,因此對錯誤采取指定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賦予其獲取國家賠償的權利。建議在修改國家賠償法時,確立錯誤指定監視居住的國家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機關應為決定、批準機關。具體的賠償標準應與錯誤刑事拘留、逮捕的賠償標準一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