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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鄭惠敏作者單位: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
考察機制
設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目的,是通過檢察機關不起訴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避免犯罪嫌疑人被貼上犯罪的“標簽”,給通過考驗期的犯罪嫌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附條件不起訴的關鍵就在于在考驗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考察,考察效果良好則不起訴,否則將繼續對其作出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考察期間,是履行附加條件所規定的義務需要的一個期間,同時給檢察機關作出最終決定留下了時間。新《刑事訴訟法》中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考察期間不宜過長也不宜過短。過長的考驗期會使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早日回歸社會,對于尚在學校學習的未成年人來說,很有可能會因此影響升學。而過短的考驗期則不能有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況,達不到觀察和改造的目的。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機關批準;(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教育矯治。同時規定,由檢察機關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檢察機關做好監督考察工作??简炂趦劝l現新罪、漏罪的,或在考察期間不服管理的,檢察機關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相反,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后,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機關聯系相關部門及監護人考察評價。應當建立以檢察機關為中心,以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作為配合的考察機構,考察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在考察期內要求犯罪嫌疑人積極履行設定的義務,包括: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筆者認為,實踐具體操作中還可以仿照取保候審制度,設立考察期間的“保證人”,一般由監護人充任?!氨WC人”負有協助相關考察機構的考察工作、監管犯罪嫌疑人的義務,考察可以參考緩刑考察期內的要求來作為被考察人員評估的標準。對于考察期滿后,確有悔過之意及行為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最終決定。若其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證明其確無悔改之意的,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有其他新的犯罪行為的,則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重新啟動公訴程序,且已經過的考察期不能用來折抵刑期。
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
被不起訴人必須遵守不起訴考驗期內法律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監督、教育和矯正,并按照規定向考察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爭取在考驗期滿后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按照法律規定,在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后,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也就是被不起訴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不會受到犯罪前科的限制,這樣對被不起訴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都是最好的結果。否則,如果被不起訴人違法了考驗期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實施新的犯罪,則將面臨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并被提起公訴的后果,重新接受法律的追究。實踐中已有被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繼續提起公訴的案例。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罪需要追訴的;(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