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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人性基礎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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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人性基礎淺析

摘要:司法獨立是近年來一直呼吁但并未有效實施的制度訴求,本文從人性的角度為切入點,以“孟德斯鳩式”的分析方法,通過對法院、法官、當事人以及普通公民的關系和心理分析,力求尋覓一條可為司法獨立并且可持續獨立奠基的道路。

關鍵詞:司法獨立;人性基礎

“一切科學都或多或少與人性有著某種關系;不管看起來與人性相隔多遠,每門科學都會通過這種或那種途徑返回到人性之中。”[1]陳興良教授在其專著《刑法的人性基礎》的開篇導論中以此句話引出全書的思想。[2]既然作為科學的本身離不開人性的束縛,那作為法律運行中的一個基本原則,亦應該和人性有所羈絆。人類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人類的延續,法律應為指導人類延續的一種精神。孟德斯鳩在《法的精神》一書中提出了政體的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3]進而在分析政體的性質上又提出“政體的性質使政體是其所是;而政體的原則使政體行其所行。前者為政體之特定構造;后者乃推動政體運作的人類情感。”[3]此種“人類情感”為人類的發展選擇了道路,從目前人類繼存的狀態來看,此種道路的可行性是值得肯定的。對于專制制度尤其是暴政制度的摒棄是人類作出的正確判斷。司法權從行政權中脫離出來,過程之艱辛,代價之慘烈,智力之耗損,歷史已經擺出很多例證為之證明。前人開創之辛勞,是后人無法想象的。后人唯一報效的方式惟有繼承和發展。既然司法權已經獨立,對于如何獨立,以及獨立到何種程度,就是當下需要解決和探討的主要問題。司法獨立意味著分權,分權意味著分享利益。一談到利益,那就必須談到個體的人,談到人就不可避免的要談到人性。中國的賢者在兩千年以前就對人性本身有過詳細的探討:孟子的“性善論”、荀子的“性惡論”、告子的“人性無善無不善”之說都對人性做了深刻的分析。孟子的“性善論”構成其整體學說的基石;荀子、告子為以后的韓非、李斯的思想提供了發展的機會。那人性究竟屬怎樣的性質呢?陳修武教授借用亞里士多德的四因說是這樣解釋的:“既不能說惡,也不能說善,只是一個中性的自然。……正好像一堆泥巴一樣,它只是一堆材料,既不能自成為觀音菩薩的善,也不能自成為夜叉魔鬼的惡;必須人為把它放在觀音菩薩的模型中,它才能成為善;把它放在夜叉魔鬼的模型中,它才能成為惡。”[4]我們構建何種外部世界,我們便可以窺探到內在的狀態,而促使人類可以保存延續的本質只能并且應該是孟子、康德等哲學家們闡述共通表述:極大的善。但今天我們不就善來討論,我們回歸到本源并結合現實,來分析下我們為我們自己所構筑的法律空間,通過此種分析,或許可以尋求到司法獨立與人性之間的某種關聯。我將從三個方面來闡述,它們分別是和司法獨立戚戚相關的主體,或為人或為社會體,為闡述方便,我將社會體也賦予生命,從此種角度分析或許會有些奇怪,但我認為這種方式更有助于發現存在以及存在本身的意義。

一、法院獨立之人性分析

借用盧梭將政府比作政治共同體,我在此也借以此種修辭將法院視為一個生命體。首先要清晰的一個問題是:法院是應為政府生命體的一部分,還是應為獨立于其外而另構成一個新的生命體?即法院的生命是誰賦予的,來自何處?這個是關于法院獨立的根本問題,只有解決這個問題,以下的問題才具有實際意義。

(一)法院與政體

我先假設法院是政府生命體的一部分。在此種假設的基礎上,法院就相當于一個器官,從法院的職能來看,它起到維護政體生命力存續的作用。由此可以推出它和政體是寄生的關系,生命力來自政府的能量輸送。輸送形式我們以政體的類型來區分,那就分為共和形式、君主形式、專政形式。

1.共和形式

“共和制是由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權利的政體。”[3]在共和政體下,所有的權力都是屬于人民,權力機關的生命力量也來自于人民。人民創設法律,法院的產生始于法律的執行。在此種狀態下的法院生命力在理論上講屬于最旺盛的。人民力量不斷,法院動力不衰,獨立是必須并且必要的,但僅為理論上。

2.君主形式

“君主制由一個人獨自統治國家,但要遵照業已固定確立的法律。”[3]法律的產生目的是為了維護統治者的利益。法院的職能除了執行法律本身之外增加了一種就是維護統治者本身。因負擔除執行法律之外的維護義務,所以法院作為生命體的力量必然會弱于專門維護君主權力的行政生命體。即使二者在現實中為重合的狀態,作為法院的執行力也必然弱于作為行政機構的執行力,假設這個國家還存在實際上的法律的話。法院獨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3.專政形式

“專制政體不但沒有法律也缺乏規則,完全由單獨一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和變化不定的情緒來治理國家。”[3]專制政體本身就是君主思想懶惰的結果。“‘對君主來說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把政務托付給一個元老處理。’……在這種政體的國家里,設立一個元老,就是一項基本法律。”[3]專制政體下對人民的要求就是絕對服從,法律本身就是為服從而創設,法院的職能僅使為了執行統治者的權威,法院的獨立只是神話。以上三種形式僅在純粹理論分析的情況下才具有嚴格的界限,從歷史發展的結果不難看出,前兩種形式在一定條件下會向第三種形式轉化。即使在政體本身沒有改變的前提下,法院內部也會因為某些不可預知的因素在這三種形式之中流轉。這些不可預知的因素我會在下文中分析。稱法院為生命體實為闡述方便,而決定法院真正獨立之關鍵的因素,還是組成法院的人和受法院影響的人。

(二)法院組織體與法院能力

任何一個組織體的凝結都需要人的聚合,人一旦聚合,組織體就會被賦予生命而成為一個新的實體。組織體的性質取決于人的性質,它并不是簡單的人的聚集,表現為以下三種性質:

1.民主組織體

此種性質在共和形式中存在狀態較為普遍。體現在具體事務的決定上,會采取一種人們彼此約定好的形式如“少數服從多數”來保證組織體正常運轉。在民主形式下,優點是可以保證決策是體現幾乎所有參與成員的意愿的,從而保證事物處理的正確率。缺點是表決過程會過于繁瑣和冗長,可能也會引起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即保證公平但效率低下。

2.君主組織體

君主組織體內顯而易見的是事務決定權集中在少數人的手中,其他人可以提出意見但意見僅為參考或者被忽略。法院的能力取決于少數人的睿智程度,即是否能判斷并接納和自己相左的意見,并且吸收并優化為組織體所用。群主組織體的優點是事務處理高效,但容易在處理事務過程中產生差錯并且不易糾正。

3.一人組織體

一人組織體,也即專制組織體。在此種法院系統內部往往真正起決定作用的僅為一人或者少數的幾個人,一般是法院內部的最高領導者。而他的意志可以體現在各個事務的處理結果上。決定法院能力的關鍵因素不僅僅在于領導者的睿智程度上,還在于領導者的品德上以及處理事務時的心情上。此形式下的法院能力是完全不確定并且不可估計的。以上三種性質的法院組織體并非只存在所應屬的政體內,它們可以互相發生交叉,并且隨著時間或者其他社會因素而發生變化。但無論如何,掌握決定組織體前途的還是存在于其中的人。下面我們就來分析其中的起主要作用的人———法官。

二、法官獨立之人性分析

法官是司法活動中起直接作用的主體,每一個司法行為都需要法官的參與,每一項司法政策都需要法官的維護,可以說,法官的存在是司法制度得以穩定和發展的前提。談到司法獨立就必須面對的就是法官獨立的問題。法官是司法制度中的一個必須的設計,法官的擔當者就是從一般公民中選出來的普通人,這就必然決定要分析其人性。

(一)理性人和經驗人

1.理性哲學

蘇格拉底的“認識你自己”論題的提出,打開人類探索自身的大門。柏拉圖把人分為肉體和靈魂,靈魂又分為情欲、意志和理性。理性是等級最高的部分。亞里士多德認為靈魂有理性的部分以及非理性的部分,他還將理性分為主動理性和被動理性,主動理性在人類靈魂中起絕對的主導作用。到了托馬斯.阿奎那時期,理性被解釋為最高的善,即內心靈魂的自我完善。啟蒙運動興起后,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理論又展開了對人類理性的新的探索。邊沁的功力主義建立在人的理性的基礎上,康德的倫理學則以人的理性為根本,黑格爾則將人類理性推向極端,創立了客觀唯心哲學體系。在此基礎上對人性的假設,即構成理性人。

2.經驗哲學

伊壁鳩魯認為沒有什么東西能駁倒感性知覺,理性本身還是要依賴感覺,理性只是一種派生物,若沒有感覺它就不可能提供可靠的知識。中世紀后隨著宗教理性的形成,經驗主義也開始流行,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英國的培根,他認為,人的認識就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知識來自對自然界的模仿,存在的真實同只是的真實是一致的。休謨認為人的認識不得超出主觀感覺的范圍之外,世界上存在的只有感覺和知覺,除此以外一切都不可知。法國的孔德則提出“觀察優于想象”的命題,也是對理性主義的進一步的挑戰。[2]在此種哲學基礎上對人性的假設,即構成經驗人。

(二)德行和學識

基于上述對人性的根源處基本探討,我們引出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影響法官人性的另外的兩個因素:德行和學識。

1.德行

“關于道德的每一個判斷都會關系到社會的安寧”[1]關于道德的討論是人類永恒的話題,對于法官這個重要的社會角色而言更是不可回避的。從蠻荒時期人類中執掌生死大全的祭師,到宗教文明泛濫時期的紅衣,再到現在的法官,德行的體現代表著不同歷史時期對正義本身的理解。“一些德行之所以能引起快樂和稱贊,乃是出于應對人類的情況和需要而采取的一些認為的計謀和設計……正義就屬于這一種德行”[1]使人類可以存續并得以發展的德行即為正義,而法官則應當是這種正義的維護者,此種德行應為法官的人性之根本。

2.學識

亞里士多德曾說過,一切人從本性上都渴望了解事物。人類與動物的區別在于人類社會是有意識地追求共同幸福的。[5]現在社會的迅速發展使人們對學識的理解普遍降低到了一個較低的層次。人好逸惡勞的本性使娛樂活動發展并且正當化。當代社會的娛樂項目種類之多花樣之新使人嘆為觀止,通過依然發達的網絡幾乎主宰了當代人幾乎全部的生活。學習的樂趣只有通過不間斷的強制性訓練才能體會,書籍本身也由于教科書的產生使人們漸漸遠離。司法獨立中要求的法官必須是睿智的,對于其學識的要求應該回歸到早期人類的標準上來,即在沒有經歷“新科技革命”侵襲之前的標準:不僅要具有專業的法律素養而且要具有銳利知識甄別思維,并且要具有終身求知和學習的習慣。

(三)勞動力因素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法官也屬于勞動力的一種,它也具備勞動力的特征。首先,是數量的不穩定性。一個普通人自愿選擇成為法官或者以法官為職業的前提是:法官職業本身能夠給這個普通人提供滿足感。這種滿足感來源于社會的認可度以及個人的付出與得到成正比的程度。任何一個人年復一年的持續從事同一件事情不可避免會產生厭倦感,法官職業也會存在職業倦怠期,而在這個期間內,法官的流失率就會提高,人類行為總是會有跟風和盲從。其次,質量的不均衡性。在法律體系發達的國家,法官的整體素養水平較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的國家,法官的整體素養水平較次之。這和一個國家的社會發展水平、教育發展水平、法律意識的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即使在一國之內,也會因為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導致地區之間的法官水平不同。這就是在司法運行的過程中往往會產生對接不能的問題的根本原因。司法獨立的要保證的首要條件就是在平衡法官的素養,形成法官群體特有的共通器官。最后,法官自身的價值評估。讓人們遠離所有美好理論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生活會以現實的狀態反映自身。所謂現實的狀態在當代看來就是收入的多少與權位的高低。人們已經曲解了“功力主義”的含義,它已經不再是最大的幸福的訴求,而被理解成對金錢的追求和對權利的向往。這在擔負著維護社會平等與公正的法官身上體現的更為淋漓,而法官的行為本身也會成為歷史對這個時代的評價。司法獨立要求法官對于自身應有正確的價值評估,而不應該受到短暫的不良的社會風氣和一般大眾心理的影響。它應該建立在對歷史的正確分析,對未來的準確預測的上,形成對自身的準確認知。

三、其他影響司法獨立的實體的人性分析

我所稱的實體是由于司法運作而被影響到的承受體。它們分別是直接權利承受者,間接權利承受者以及對司法運作的評價系統。

(一)直接權利承受者

司法運作會同時產生兩種結果:對一方權利的懲罰,對一方權利的保護。所以懲罰權,貝卡里亞提出:在戰爭狀態從個人之間轉移到國家之間后,迫使人們割讓自己的一部分少量自由,而這一份分少量自由的結晶就形成了懲罰權。[6]這種懲罰權建立在行為人同意的基礎上,且在行為人違犯了自己的同意之后而應該為之付出的代價。法律的保護功能是與法律規則同時誕生的,規則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回歸到司法獨立的問題上,想要保證司法獨立的可能首先要樹立司法的權威,而權威就體現在對直接權利承受者的作用力大小之上,及司法權威的有效性,司法權威的有效性依賴于直接權利承受者對法律的信任程度上。信任程度越高,司法獨立性就越強,反之,亦然。

(二)間接權利承受者

間接權利承受者指未直接參與到司法運作流程中的一般公民和組織。大多數人們對于不是和眼前利益相關的事件會采取冷漠的態度,即使當時可能會由于一時的情緒左右產生一些影響司法運作的短暫性行為,但整體而言,如果依據大部分間接權利承受者的反應來判斷司法運行是否正確的話,是既不理智也不科學的。這就需要研究法律以及社會運作行為、推進科學進步的一些人發揮作用。保持睿智的頭腦而不盲從,并且能夠深入社會里層去分析司法獨立的可能。

(三)司法運作的評價系統

司法運作的評價系統這里主要指具有導向行為的媒體生命體。(關于監督系統不再贅述,它屬于前述的法院與政體的關系范疇)根據媒體的不同作用目的將媒體系統分為三種類型:

1.政權統治體的發聲器官

此種在政權統治體內的媒體生命體,存在狀態類似于在君主形式下的法院生命體。它的主要作用是維護政權統治體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對于司法運作的評價標準完全建立在是否有利于政權政治體的存在和發展之上。對于司法獨立表現的作用表現為,司法獨立若是有利于政權統治體的發展它便促進,司法獨立若是不利于政權統治體的發展它便阻礙或延緩。

2.經濟生命體的代言人

此種狀態下的媒體生命體維護的利益不僅僅包括政權統治體,除此之外還包括經濟生命體,即會被一些大的財團或者在社會財富的占有上占大多數的少數人所控制,即使政權生命體本身也無法完全控制。在和平時期,一個經濟生命體對于人類社會的發展期望值不會高于一個政權生命體;而在戰亂時期,具有存活可能性的經濟生命體只會希望國家更為混亂。經濟生命體的眼光總是短于政治生命體。在這種環境下成長起來的媒體生命體也是脆弱和不可信的,即使表面風光無限。而此時司法獨立的就會更為艱難,甚至會有被媒體生命體直接干預的可能。

3.全體人民的代表者

這是理想狀態的媒體生命體。雖然我認為達到此狀態還需要很長的過程,但在當代已經出現了可能性達成之載體。網絡的發展和普及是之前人類所未曾經歷過也不可想象的,但如何讓網絡成為媒體生命體煥發生機的希望而不是被別有用心之人誤導,這需要制度設計者們更加美妙的設計。能達到理想狀態的媒體生命體,對司法獨立是有益處而無害的。但前提是在那種狀態下司法獨立本身具有實際意義。綜上,可能從現實的狀態來講,就是我從人性視角對司法獨立所作的分析,由于自身學識的匱乏和視野的狹窄不能避免文章陷入空想的沼澤中。但是無意中看到的前人所留的一些文字,給了我將自己的文字轉為鉛字的勇氣:“在大多數情況下,對高尚情操的追求猶如一棵脆弱的嫩苗,不但很容易被惡劣的環境所摧毀,并且會僅僅因為缺乏足夠的養分而枯萎”,[7]追求真理的道路總是崎嶇并且孤獨又常被人懷疑和不認可的。“人類苦難的一切根源在很大程度上(其中很多幾乎完全)是可以通過人類自己的關注和努力予以戰勝的。盡管這一過程無疑極為緩慢,盡管在人類取得最終的勝利以前會有一代又一代的人遭遇不幸,但只要我們擁有足夠的意志和知識,我們是可以征服這個世界的。”[7]

[參考文獻]

[1]大衛•休謨.人性論[M].石碧球譯.南昌:江西教育出版,2014.

[2]陳興良.刑法的人性基礎[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3]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許家星譯.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

[4]陳修武.人性的批判:荀子[M].北京: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13.

[5]羅伯特•M•哈欽斯.西方名著入門第1卷-致讀者[M].朱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

[6]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7]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功利主義[M].葉建新譯.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

作者:康長樂 單位: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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