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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司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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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司法論文

一、敘事和案件事實

“敘事”和“修辭”兩個概念的關系較為復雜。西摩•查特曼在其著作《故事與話語:小說和電影的敘事結構》中對修辭一詞提出了幾種不同涵義。其中有兩種與本文相關:一種為廣義上的“修辭”,它等同于“文字(或其他媒體符號)的交流”;另一種為狹義的“修辭”,即采用交流手段來勸服,這是通常人們理解的“修辭”的涵義。在他看來,有兩種敘事修辭,一種旨在勸服我接受作品的形式;另一種則旨在勸服我接受對于現實世界里發生的事情的某種看法。而本文采用的也是查特曼的后結構主義修辭學的理解,即修辭是指有目的的語言運用,敘事則是以形成和講述故事為目的語言運用,尤其是側重語言建構、消解言說對象的這一理念。在法律實踐中,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出現了幾種事實的敘事文本的情況也受到了重視,比如H.PorterAbbott在《劍橋敘事學導論》中則對1892年美國歷史上的著名懸案“莉琪•勃登涉嫌殺害父母案”進行了敘事的分析。莉琪•勃登案是個證據不足的案件,既找不到人證,也沒有物證,作案兇器下落不明。盡管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內外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法庭上淑女形象的莉琪•波登看起來無助而纖弱,贏得全部以男性組成的陪審團(當時美國女性尚無參政權)同情,而法官最終以證據不足宣布莉琪無罪釋放。莉琪•勃登案的兩個版本是法庭上控辯雙方各自的敘事對抗。抗辯雙方已經編撰好各自的故事,故事本身帶有強烈的修辭色彩。各自建構的案情敘事使用的是同一批的證據及作為信息加工的素材,在此基礎上進行各自的解釋和論證。綜上,通過經典案例中案件事實的敘事演化的層層剝繭,我們發現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并非是證據而是各自建構的案情的敘事,證據與事實文本之間隔著鴻溝,案件的主客觀因素實際受到證明目標的影響[6]。證據本身是中立的,而事實文本則是人為的語言活動,基于相同的證據信息而得出截然不同的事實文本,實際上是敘事和修辭在發揮著作用,建構了案件事實。敘事和修辭通過對涉及到案情的一系列事件,挑選、裁剪、解釋、編織到一個由語言來呈現的戲劇化故事當中,借由情節的發揮塑造出人物形象,這一形象并非是單一的扁型存在,而是呈現出復雜化、多樣化的圓型人物。通過人物形象的塑造還原敘事存在的具體語境,從而影響著受眾的心理預期,左右著受眾的情感,促使受眾期待判決能夠給予人物應有的結局,而這個結局恰恰是敘事者所希冀達到的法律效果。由此,便基本上完成了案件事實和判決的敘事建構的過程。

二、案件審理中的修辭建構

首先我們不能否認的是,證據是認識案件事實的第一來源,能夠提供關于案情的基本信息,但這些證據提供的信息實際上是支離破碎的、沒有重點的,離案件事實還有很大的差距,簡單地將其羅列并不能夠呈現出完整的案件事實。我們感覺在證據和事實之間其實存在著斷裂和分野,那么符合法律語境要求的案件事實究竟是如何形成的?通過經典案例的敘事分析,我們發現案件事實其實是一個完整的敘事文本,經過證據建構階段之后,它仍然需要在敘事活動和修辭活動中完成。案件事實的形成,不僅是證據的產物,也是語言和修辭建構的產物。

(一)案情的故事版本

2009年5月16日,沈陽小商販夏俊峰與妻子因為無照經營被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在勤務室接受處罰時,夏俊峰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用隨身隱蔽攜帶的切腸刀多刀刺死城管隊員兩名后又重傷一人,夏俊峰被逮捕并起訴,這是最基本的情況。在本案得出判決結果之前的起訴、審理階段,各訴訟主體和庭外法律專業人士都在敘述和爭論案件事實,筆者辨析總結出以下幾個可能的版本。版本一:2009年5月16日11時20分許,小商販夏俊峰因在馬路上非法擺攤被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在勤務室接受處罰時,夏俊峰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用隨身隱蔽攜帶的切腸刀多刀刺死城管隊員張旭東、申凱;扎傷執法人員張凱,隨后逃離現場但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張旭東因全身多處被刺傷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申凱系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而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張偉腹部刀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經手術治療后鑒定為重傷。版本二:2009年5月16日11時許,夏俊峰因在沈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違章設攤經營,而被沈陽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申凱、張旭東、張偉等執法人員查處,夏俊峰被執法人員帶到勤務室接受行政處罰。在此期間,夏俊峰因故與執法人員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后猛刺三位受害人申凱、張旭東、張偉,導致申凱血性休克而死亡、張旭東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張偉重傷。案發后,夏俊峰逃離現場,于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版本三:夏俊峰(身高1.65米)與其妻均為下崗職工,雖然收入低微但自食其力。2009年5月16日上午,夏俊峰和愛人張晶像往常一樣出攤沿街叫賣炸串。上午11點鐘左右,沈河區濱河行政執法人員途經此處查處違章設攤經營,行政執法人員要扣押夏俊峰的物品,夏俊峰不同意。夏俊峰便被行政執法人員強行帶回隊里接受處理。夏俊峰和身高1.80米的張旭東先進入執法辦公室,不久身高1.82米的申凱回來,看見夏俊峰,罵了他一句,兩人發生肢體沖突,然后申凱毆打夏俊峰。他用拳頭打了夏俊峰頭部兩下,隨后張旭東也加入毆打行列,當張旭東準備用茶杯打夏俊峰之時,夏俊峰情急之下,便從兜里掏出平常切腸用的折疊刀對他們一頓亂扎,都扎在腹部,扎人時夏俊峰的右手也被刀劃傷。然后夏俊峰就跑了。到公安機關后夏俊峰得知張旭東、申凱被扎死了。版本四:夏俊峰(身高1.65米)與其妻均為下崗職工,雖然收入低微但自食其力,一家人生活其樂融融。2009年5月16日上午11時左右,夏俊峰被強行帶到執法隊后,申凱首先毆打夏俊峰,接著張旭東也跟著毆打,夏俊峰被迫自衛,用隨身攜帶的平時切腸用的折疊刀將申凱和張旭東刺傷并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通過對這四個版本的論述,不同版本的案件事實盡管是來自于同一批的證據材料、同一份案情線索的列表(年代記)以及同一份的核心事件的條目,然而敘事的版本卻有著很大的差異,甚至會由此得出截然不同的判決。那么回到我們開頭的問題:為什么不能憑借證據去辨別幾個版本的真偽?事實審理能否最終確認唯一的案件真相?那么敘事和修辭在從證據到事實的轉變過程中又起著怎樣的作用?可以說這些沒有爭議的基本線索和核心事件覆蓋了案情的全過程。基本線索以人物為主語,以時間順序來排列,通過簡單的話語來加以記錄。而核心事件則是零碎的片段,有著豐富的細節,但是仍然是不完整的。而四個版本的故事則是屬于歷史的敘事。四個版本都使用的是同樣的素材,但是差異之大卻會造成不同的定罪量刑。版本一是故意殺人,到了版本四就變成了正當防衛,很有可能不受刑事處罰。

(二)敘事分化的修辭策略

經過前面的討論分析,從證據到事實的轉變需要通過中介進行填補和銜接,而中介就是修辭和敘事,它實際上建構了事實。版本的差異并不是因為證據和規則的不同,而要實現從證據到事實的轉變,恰恰需要敘事和修辭。而正是通過進行修辭策略的選擇———“解釋事件與挑選事件”,實現了從證據到敘事的跳躍,實現了整體敘事的戲劇化的效果。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四個不同的故事版本所導致的敘事分化的修辭的策略。

1.情節的發揮:解釋事件。沈陽市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這樣寫道:“犯罪嫌疑人夏俊峰因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處罰不滿,掏出其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行政執法人員張旭東和申凱刺死,將另一名行政執法人員張偉扎傷后逃離現場。”它一方面描述了夏俊峰的情況,另一方面也將證據中單純的身體行為轉化為有感情的心理活動,并進行了因果關系的證明。公訴人在起訴書中這樣寫道:“被告人夏俊峰隨同執法人員到沈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期間,被告人夏俊峰因故與被害人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致被害人申凱‘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而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辯護人則針鋒相對:“2009年5月16日上午11時左右,夏俊峰被強行帶到執法隊后,就發生了血案。雖然在傷害現場只有申凱、張旭東和夏俊峰三人,而申凱和張旭東已經離我們遠去。但是根據現有的證據是能夠證明夏俊峰對案發當時的描述是真實的—即申凱毆打夏俊峰在先,接著張旭東也加入了毆打行列,夏俊峰無奈之下只能選擇自衛以求自保。他在情急之下,掏出隨身攜帶的切腸用的折疊刀錯手將申凱和張旭東刺傷并最終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從上述言說中,我們發現無論是公安局、公訴人還是辯護人的言說都不可避免帶有敘事者的個人主觀想象,從單純的身體舉動走向了心理活動的想象。對于公安局和公訴人而言,夏俊峰是懷恨在心,存著仇恨的心理,報復殺人。而到了辯護人那里,則是變成了并沒有報復的意圖,而是因為一時的情急,慌亂之下針對暴力的執法作出的防衛行為。在這里對于事件的解釋實際上是對于情節的發揮,而并非是基于邏輯性的分析,甚至是出現了語言的引導、畫面的推進以及細節的深入等來促使聽眾遐想,進而編織敘事的結構,從而產生一定的效果,影響案件的審判。

2.戲劇化效果的實現:挑選事件。針對上文中提到的敘事的四個版本,各個版本關注的證據強弱也有所不同,在敘事中所占有的篇幅也是大相徑庭的。比如版本一和二就沒有對夏俊峰的個人背景和家庭狀況進行闡述。而版本三和四都對于其經濟狀況以及擺攤的原因進行了闡述,而且對于執法人員的行為瑕疵進行了強化,到了版本四更是大肆渲染。比如夏俊峰的一審辯護人范玉龍提交的辯護詞針對妨害公務一說就提出詳細的辯護意見,這說明了辯護方在有意地進行事件的篩選。在此,我們通過挑選具體的事件來進行具體的分析。可以說,解釋是通過單個事件的情節發揮來實現從證據到事實的轉變,使得聽眾感覺到案件事實屬于規則中的證據產物。而挑選事件則較之解釋更加具有一定的全局性效果,而且會相應的營造出一定的戲劇化效果。可以說,法律事實的建構必然是由人來完成的,因而也就不可避免會摻入人為的因素。法律事實被法律認可(實質上是被法官所認可)之前,自然事實已經是而且是客觀存在了的。“司法審判的過程,主要就是一個還原法律事實的過程,是一個優化現有的過程。法律事實的碎片化的分布,意味著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并不能清晰呈現。縱使法官的法律知識淵博,也難以運用好‘法律的準繩’。”總之,在庭審訴訟中,控辯雙方在事實認定的進路中,因為各自立場的不同而造成了事實的殊異。法官在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基礎上進行了案件敘事的建構,得到證據的支持,最終形成了裁判事實。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其實都是在使用修辭手法來論證各自的觀點,意圖使“或然性命題”變成一個“法律的命題”,比如檢察官通常運用的是“夸張”的修辭,從而起到渲染的效果,而辯護律師運用的是訴諸憐憫的修辭,使得受眾能夠引起情感上的共鳴。

3.案件事實的人物塑造。對案件事實中的人物形象進行建構是“一種特殊的修辭策略”,根據社會的價值標準將人物定位好人或者是壞人,從證據得來的信息,該怎樣進行篩選、編織到案件事實的敘事文本中去,是由于這種人物定位來決定的;其機制是運用好人或者是壞人的角色形象,誘導公眾對于人物進行著情感評價,以使得他們認同判決的結果———壞人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譴責或者是懲罰,而好人則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幫助。這種修辭策略的特殊性在于目的性非常明顯,其戲劇效果和說服效果都非常強烈,這種修辭策略往往在司法活動中都會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最終形成的敘事文本和評價結果是得到了受眾的同情、支持,還是遭遇到他們的反對、抗拒,可能依賴的就是這個策略的使用。讓我們來看看故事版本一,沒有任何鋪墊地開場即寫夏俊峰在鬧市區無照經營,這實際上已經對人物進行了一個形象的定位,夏俊峰是一個違法者,是一個“壞人”。同時,故事還需要一個對立的“好人”的形象,也就是城管隊員,他們作為執法者出場,不但是好人,而且是好人的保護者。城管的舉動在于制止夏俊峰的違法行為。有了敘事的鋪墊,判決結果要做的就是迎合這個預期,確認版本一的壞人夏俊峰的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相應的刑罰。版本三的人物形象與版本一不同,其情節的挑選是從“被告是好人”的出發點回答的問題。首先,夏俊峰并沒有惡意抗拒執法,其次,主人公既然是個善良人,他當然是從沒有想過傷害別人,他甚至是努力離開現場,其后發生的流血事件,實際上是因為現場的混亂、城管隊員引發的誤會以及善良可憐的主角的無奈和驚慌失措———與其說是一起罪案,不如說是一場悲劇。可以想象,受眾面對版本三的夏俊峰的形象,并不會產生先前的對于版本一的那種憎恨和恐懼之情,并且還有可能會投以同情。

三、修辭證立及其司法運用

通過對比版本一到版本四,我們發現同樣一個案件在對證據信息進行敘事分化的過程中,挑選裁剪事件、故事情節的發揮、人物形象的塑造等修辭策略的運用,可能會導致基于同樣的證據而形成不同的案件事實。作為官方代表的版本一和版本二對于夏俊峰的敘事是從違章經營炸串開始,對于他為什么擺攤的原因,以及城管的失當行為都排除在案件的事實之外。這樣呈現在讀者面前的是一個單一的人物,只有違法犯罪,沒有這背后所折射的原因。于是歷史上只有一個殘忍的歹徒夏俊峰,至于案件的起因,則成為了千古之謎。而代表媒體和民眾意見的版本三則是在對案件的相關證據信息進行保留的基礎上,對于人物形象的塑造呈現出圓型化的趨勢,對敘事的細節進行了展開,被告與城管發生了沖突刺死了城管隊員不容置疑,但是被告除了是殺人兇手,他還有別的身份。他是一個勤懇工作的小販,他自食其力想要為兒子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他并不是一個殘暴的歹徒,他只是一個可憐的小販,是一個在案件中失去理智的沖動的人,也是一個因為生存手段被剝奪而被迫走上絕路的人。這樣通過對人物形象多面化、復雜化的方式展現的,就是一個受到生存環境逼迫的老實人在遭遇不公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而一時激動失手傷人,其最終的法律意義就是試圖更換罪名、減輕刑罰。法庭內的敘事與法庭外的敘事同樣暗含著立場上的對抗,以“夏俊峰案”為例,面對同一案件事實卻因為各自立場的殊異而采取了敘事分化的策略。公訴人希望通過“夸張”修辭來不斷地強化已經證立的法律事實的效果,而辯護律師則采用同情性的修辭策略,不遺余力地向大家塑造一個被迫害的形象,激起大家的惋惜和憐憫,通過對事件的挑選、情節的發揮,從而告訴法官一個真實的有血有肉的夏俊峰是誰。很顯然,這是一種對抗式的敘事策略,修辭的過程具有對話性,融入了背景性的知識,試圖喚起特定的情感,希冀喚起共同性的記憶,從而獲得某種價值認同和情感共鳴。而就整個修辭的論證過程來看,修辭本身體現著最大程度地還原客觀事實的功能。修辭的證立可以實現與社會公眾的有效溝通,這是一個對于具體命題的“優化現實的可能”,是一個通過對話和論辯說服聽眾的過程。所以,如果在修辭學中只看到一種純粹的技術,甚至只看到操縱社會的工具,那就貶低了修辭的意義。修辭的意義和價值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司法的審理便是一種修辭的過程。它不僅能將碎片化的證據信息組織成為完整的、有情節的、有人物形象的敘事文本,還能使得客觀事實的還原成為可能。當然,修辭盡管可以為我們提供一種價值追求的可能,但其并不能夠使“稻草變金條”,也要警惕修辭的陷阱,避免修辭的濫用而掩蓋了事實的真相。實踐中不乏大量惡意修辭策略的使用,這也提醒人們尋求語用學的進路來解決問題,一定要給予修辭濫用予以適當的限制,根本上要從制度層面約束因為外力的介入或者不真誠等因素造成的法律事實認定的障礙。

作者:張德淼康蘭平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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