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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低下
公民“信訪而不信法”。在信訪介入前,當事人獲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的唯一方式就是通過訴訟程序,信訪引入后,當事人就有了一條獨立于訴訟程序的途徑來表達自己的主張,而且信訪一定程度上對司法機關具有監督制約的功能。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公民的維權意識提高,信訪成為“炙手可熱”的維權途徑,官方數據顯示信訪中涉訴涉法的比例始終居高不下。涉訴信訪是民眾為獲得有利于己的裁判結果而針對司法機關,向政府表達利益訴求的重要渠道,是執政者與人民進行溝通的中間橋梁。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各級法院共接待群眾信訪79萬人(件)次,審結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10.4萬件;依法提起再審4.2萬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共接待群眾來訪60.1萬人次,共提起再審20.8萬件。涉訴信訪龐大數量的形成,對訴訟秩序造成嚴重干擾,導致訴訟效率下降,致使公眾對司法公正和權威缺乏信心。
司法腐敗現象嚴重
“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當事人的這些怨言,反映出腐敗現象已經在司法中猖狂蔓延。著名法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水源”。司法腐敗是對合法利益的剝奪,是對公共權力的蹂躪,更是對法律的凌辱。近年來頻頻曝光的司法腐敗事件讓人觸目驚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貪污、受賄510余萬元被判無期徒刑;2011年廣西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歐紹軒受賄共計889.5414萬元、港幣15萬元,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2年亳州市中級法院原院長楊德龍貪污受賄共人民幣580多萬元,被判無期徒刑。這些案件嚴重影響了司法和法律的權威,對司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我國司法權威缺失的原因
(一)司法體制的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司法體制中存在著許多影響司法獨立和公正的因素,司法權威漸漸被消磨殆盡。如按行政區劃設置的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地方行政機關的限制與約束,妨礙司法獨立;不合理的錯案追究制度,給法官辦案帶來過度的壓力,影響法官的不偏不倚的地位和司法裁決的公信力;再審的啟動機制混亂,啟動次數沒有限制,對審理程序和裁判程序并無專門性規定等等。不完善體制下產生的種種問題都妨礙了司法的獨立和公正,動搖了我國的司法權威,削弱我國司法本應具有的公信力。
(二)公民法治意識的淡薄
在全力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公民并沒有激發出對司法和法治所的強烈認可,對司法的歸屬感依然不強。群眾信“青天”、信“訪”而不信法等現象的出現,一定程度上都源于公民法治觀念的缺失和對司法的不信任。信訪為實質上民眾信訪,是相信政府相信黨,不相信法院;相信行政權力,不相信司法權力。目前,中國公民維護自身權利的方式與西方國家大相庭徑,中國公民不求助于司法這道權利最后的救濟途徑,而是通過信訪,通過黨。然而,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與自身擁有良好的法律修養卻正是建立司法權威的社會基礎,失去了這個基礎,司法權威就猶如沙漠上的閣樓。
(三)法律人職業道德的影響
法律人職業道德,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所應當遵循的道德觀念、行為規范和價值理念的總和。法律人作為社會正義的守護者,其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實施、司法的公正和權威。司法意識腐敗是司法腐敗形成的道德因素,而法律人的職業道德正是抵御司法腐敗的“倫理盾牌”。法官在審判中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案件是司法權威形成的重要條件和保障。法官是司法權在審判中的行使主體,法官職業道德的高低直接影響司法權威能否樹立。人無完人,一旦法官經不起人們糖衣炮彈的攻擊,職業道德防線攻破,貪贓枉法等現象出現,司法的公正和權威勢必將蕩然無存。
(一)健全司法體制,保障司法獨立
1.保證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核心在于法官審判的過程只服從法律,客觀地審查證據,正確地認定事實,公正地處理案件而不受法院內外部的干預。司法的任務是通過其判決確定是非曲直,判決為一種“認識”,不容許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預。司法只有獨立才能使訴訟架構成為“等腰三角形”,法院才有資格進行裁判。反之,法官必然偏向一方,而造成冤假錯案。佘祥林、趙作海案等驚世冤案都要求司法獨立于政黨,法院只有站在中立的角度,公正地辦案,方能增強公眾對司法的信任,樹立司法權威。2.改革再審制度。從刑事訴訟角度分析:第一,嚴格控制再審的啟動。提起再審理確立有限一事不再理原則,只有在重罪錯判無罪,或重罪判刑畸輕的情況下,才允許啟動再審。第二,嚴格限制再審的次數。除重罪冤判下發現新證據或新事實的外,再審次數只限定為一次。第三,取消法院依職權發動再審的規定。人民法院應嚴守被動性原則,避免因主動啟動再審而形成先入為主的判斷,喪失中立裁判的立場。第四,取消申訴制度,強化再審程序。無休止的申訴對社會已經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建議取消申訴制度,加強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保障來救濟權利。這樣,被判決人自然對司法由衷地信服并加以尊重。3.完善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各種行業協會的調解與仲裁、行政裁判庭的調處等。仲裁機關、工會組織、行業協會以及所謂“行政裁判庭”(如物業裁判庭)等,各按專業手法,將糾紛處理分流,避免矛盾進一步演化升級。特別是作為利益集團代言人的行業協會的調處,效果明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為現代公民社會有效的自組織形式。完善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是逐漸減少公民棄訴訟走信訪的重要途徑。
(二)培育法治文化,實現法治“塑民”
盧梭曾說過,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小到文明過馬路,大到依法治國,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發自內心的擁護。唐慧和張高平這些普通公民對法律的敬畏和堅持,正是法治建設中最可貴的民意資源。培育法治文化,實現法治“塑民”,是宣傳法治思想、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內涵。要堅持把培育公民法律意識作為一條主線貫穿于法治建設的全過程,不斷加大法治文化培育力度,增強法治文化的感染力和影響力,使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扎根群眾。同時也要加強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和參與度,通過客觀公正的審判活動和貼近現實的案例,加強對當事人、社會公眾的的教育和引導。像主席所強調的那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生活中發生的一個個“官司”,都是一面面法治的鏡子。透過審判程序的公正把法治文化深深熔鑄于公民的心中,給社會輸入法治信仰的正能量,增進公民對司法的信任。
(三)完善職業道德規范體系,加強法律人職業道德教育
古語云:“公生明,廉生威”。司法權威除需要專業法律知識為保障外,良好職業道德倫理的支撐也必不可少。法律人的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在法律職業領域的具體表現,它督促法律人恪守職責,鞭策法律人堅守正義。1972年“水門事件”暴露了美國司法界驚駭的腐敗現象,之后美國開始對法律人職業道德教育改革。這不僅對美國具有積極的意義,對我國也有借鑒參考的價值。一是完善司法道德規范體系和機制。根據司法實踐和社會的發展,細化《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法律法規,將法律人職業道德的相關規范具體化,制定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使其成為法律人的自覺行動。二是加強法律人職業道德教育。一要加強法法律人從業前教育,將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定位為法律精英教育,使法律人職業道德教育貫穿于法學教育的全過程,培養法律人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品格。二要加強對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育愛民、清廉、剛正的職業素養。其中應注重改進教育的方法,在保證教育嚴肅性、系統性和規范性的同時又有靈活多樣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作者:俞偉飛單位:浙江工商大學2012級訴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