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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年來,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頻發,但由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方面的不足,對這類案件打擊力度不夠。應建立統一銜接機制,加強行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同,以有效遏制商標侵權。
近年來,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以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頻發。由于商標專用權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利潤,相應的商標侵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出現了涉及面廣、專業化、科技化的趨勢,并出現了跨國(境)犯罪增多的特點。商標侵權涉及經濟、文化、科技等各個領域,牽涉到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信息業等行業主管部門,并正在向電信、技術市場、人才市場、電子商務等新興經濟領域滲透。
一、商標侵權案件日益突出的原因
當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適應國情、符合國際規則、門類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和執法保護體系。在這種執法保護體系下,我國采用了具有特色的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相互配合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其中,在司法保護中,一方面權利人可以依據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民事法律,對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另一方面,對于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既然如此,為何在兩條腿走路的嚴密執法環境下,仍會出現上述嚴峻的商標侵權局勢?筆者在對大量商標侵權案例仔細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工商、經偵、檢察等部門的走訪,發現問題緣起于如下幾方面:
(一)商標侵權案件查辦難度加大
當前,商標侵權行為不斷花樣翻新,出現新的特點和動向。犯罪手法日益狡猾、隱蔽,犯罪活動呈專業化、有組織化等特點,查辦難度加大。商標侵權活動已很少在以前那種單獨的“小作坊”中進行,而是作案成員等級分明、分工明確,并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犯罪手法日益隱蔽、狡猾,反偵查意識越來越強。如公安機關在偵辦假冒商標案件中人贓俱獲時,犯罪嫌疑人將非法經營額達到追訴標準的假冒產品謊稱是多人所為的(但不是共同犯罪),這樣其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就達不到追訴標準;叉如在此地生產假冒產品,在彼地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然后將假冒產品和非法制造的標識都運往第三地進行粘貼,貼好多少,當即就拉走多少,不留存貨。此類案件中策劃制假的為首分子本人往往并不露面,犯罪嫌疑人只與生產假冒產品的工廠主管人員單線聯系,一旦被公安機關查獲,扣留的只是些假冒產品,抓到的也只是些“馬仔”。一些假冒工廠不時更換地點,并且威脅工人不得打探、詢問、泄露任何有關工廠的事情,違者將遭重罰或遭毆打。此外,現如今的商標侵權活動裝備精良、組織嚴密。為了進一步追求暴利,犯罪嫌疑人購進先進設備,以高薪聘請專業人員把關,所假冒的產品有時連被假冒的企業自己也分辨不清。目前商標侵權案件還呈現出跨國(境)犯罪的特點: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向境內不法分子下定單,提供假冒產品的樣式,然后又指定其將該假冒產品出口到某一國家和地區;一些境外不法分子以來料加工為掩護,在內地開辦工廠,實際上是在生產假冒商品,之后又將假冒產品運送至境外銷售。
(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方面的不足
一是立法位階不高。目前,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與行政機關就商標侵權案件的查處而聯合的各種規則和辦法,在立法法上的效力位階很低,對行政執法機關沒有強制效力。同時,聯合的各種辦法沒有制定固定的制度和詳細的實施細則,更缺乏對行政機關責任的規定。對于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與制約,雖然有一整套上至憲法下至行政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可是,我們必須承認,憲法乃至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基本部門法對此規定都是極其梗概與抽象的,對于具體監督權限的規定更是鮮見,而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牽頭與各行政機關會簽的有關銜接機制的規定,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是否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完全依賴其自我約束,這就使得這些規定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是犯罪的證據標準不統一。行政執法機關有時費了很大努力取得的證據,移送到公安機關時,卻不被認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時,也經常會因為證據不符合標準被退回補充偵查。雖然公安、檢察機關根據聯合認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違法案件,但在行政查處過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特別是調查、詢問、陳述、談話等言詞證據,由于取證的主體不是司法人員,可能會因合法性存在問題而不被法庭采納;而許多案件查處的條件、時機,并不以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而轉移,進入公安、檢察環節時,往往時過境遷,無法重新收集證據;書證、檢驗報告和鑒定結論等材料也常常面臨法庭關于證明合法性的質疑和當事人關于證明公正性的質證,各地法院對此取舍缺乏統一標準。現實中,侵權人多數是專鉆法律空子,處心積慮打擦邊球、傍名牌、仿冒名牌,通過各種手段為自己的侵權產品披上“合法”的外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完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情形在實際中較少出現,往往是傍、仿的比較多,對這類侵權行為企業維權的難度也最大。司法解釋沒有對傍名牌、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侵權標準進行界定,對這類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不足。
三是部分法律規定不利于案件移送。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構成,必須具有明知的故意,銷售金額要在五萬元以上。但在現實中,侵犯注冊商標類案件中多存在主犯在逃的問題,因此在認定被查獲者的主觀故意上存在較大難度。司法解釋中認定“明知”的三種具體情形遠無法涵蓋實踐中的問題,尤其是在造假過程細分為一系列銜接環節時,對每一環節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以及違法犯罪的關聯性的認定上存在難度;如果一案涉及假冒多個甚至數十個注冊商標品牌時,逐一調查取證幾乎不可能做到,發函要求注冊商標所有人提供相關證明,往往沒有回應;侵權犯罪行為的眾多環節分布地域零散,也增加了取證的難度。
(三)執法、司法部門存在的問題
第一,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正規化建設有待加強。目前,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中法律專業人才還比較缺乏,人員素質和辦案能力與現實要求有較大差距。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對已發現的違法行為是否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沒有把握,不能確定是否應向司法機關移交該案;有的行政執法機關受地方保護主義或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甚至受利益驅動,把一些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罰代刑”。
第二,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不力。在現實中,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其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還存在一定阻力和障礙。按照法律規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有權進行監督,但對于行政執法機關有案不移送、以罰代刑的,由于沒有明確的據以進行監督的法律依據,檢察機關無從監督。此外,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立法過于籠統和抽象,“如觸犯刑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少行政法規對觸犯刑法如何操作僅有這么短短一句話,移送案件的標準、程序以及對于行政機關不移送案件承擔什么責任等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就使得現有的許多法律規定的實效大打折扣。
第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脫鉤。目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工作機制特別是案件移送機制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情況通報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等在實際工作中的落實還不夠全面、規范。行政機關與公安、檢察機關聯系的脫鉤,導致了許多案件錯過了最佳查處時機,進入公安、檢察環節時,往往時過境遷,無法重新收集證據。此外,公安、司法機關無從掌握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案件中有多少符合刑事追訴標準,行政執法機關如不移送甚至以罰代刑,公安、司法機關也無從解決。
二、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司法無縫銜接之對策
(一)制定統一銜接機制的單行法律,減少進入司法程序的阻力
現有的關于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銜接機制的立法規定盡管位階不高,但數量并不少,只是這些規定存在涉及面窄、權威性差、內容含糊、制約薄弱等問題,影響了銜接機制的運作效果。所以,當務之急是統一立法,通過立法重點解決有關商標侵權犯罪的如下問題:(1)明確商標侵權案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程序標準,規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流程,在聯合執法、互通信息、固定證據、案件交接等方面達成共識。(2)明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移送案件的實體標準,即商標侵權達到什么條件和標準的案件公安機關必須受理,便于操作和監督。在移送依據、材料、物品、反饋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更為便捷,移送程序更加科學,移送行為更加規范高效。(3)通過立法增強檢察機關監督權的剛性和力度。在立法上將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行政執法活動作為一項硬性制度加以規定,借以增強行政執法過程的透明度,形成對行政執法機關的有力制約,有效降低行政執法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將涉罪案件進行行政化處理的可能性。超級秘書網
(二)加強部門協作,實現法律制裁的及時連貫
首先,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對于商標侵權的大案要案,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協作,聯合執法,在現場直接進行刑事案件的移交工作,使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符合公安機關的法定程序,方便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如果認為現場查獲的涉案貨值明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就應該立即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在一些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中也要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取得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等應當創造有利條件,建設各單位的信息交流機制。該機制應包含數據平臺共享、案件備案共享、技術資源共享。從而使各部門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各單位的網絡互聯、數據共通、信息共享。
其次,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物品數量、金額、情節、后果等,符合法律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同時報送同級檢察機關備案;必要時,可以就是否涉嫌犯罪、證據收集、固定、保全等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咨詢,接受咨詢的公安、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并通報同級檢察機關。
再次,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應當根據職能分工,建立符合現行執法與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實用性強、跨部門、跨平臺的協同工作機制。比如檢察機關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辦理的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犯罪的重大案件,可以派員提前介入,也可以根據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的要求參加案件的討論。對于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捕的案件,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證據不足的,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時,應當列出補查提綱,引導偵查。各行政執法、公安、檢察機關在案件查詢、檢驗、鑒定等方面工作中應當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對于需要保存或固定的涉案物品等證據,行政執法機關應妥善保存或固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應當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管理。對于需要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由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委托法定機構負責檢驗、鑒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檢驗、鑒定工作等。
最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各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監督,互相配合,保障銜接機制能順利運行。其間要確保和落實各部門的監督權特別是檢察監督權得以強化。比如當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公安機關不接受所移送案件,或者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應當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立案監督,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審查或者作必要調查;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經監督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應當及時通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行政執法機關等。同時檢察機關應及時把案件的檢控情況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使檢控工作公開透明化,主動接受外界監督。以有效的檢控工作鞏固偵查引導的成果,增強執法、偵查部門查辦案件的信心,在雙方之間形成良性互動,開拓懲處商標侵權案件的全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