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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制度完善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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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制度完善探討論文

摘要:中國加入WTO將給我國的司法審查注入大量新內容,現有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理論和規則與WTO的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亟待解決,應該根據WTO的協議和規則要求,增加行為程序的透明度,擴大司法審查的范圍,改革現行的法院體制,制定嚴格的司法審查標準,加強法官隊伍建設。

關鍵詞:WTO司法審查完善

司法審查是一國法院對國家機關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進行審查,救濟公民權利的法律制度。在現代法治社會,司法審查發達的程度和審查范圍的大小,往往是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而法治較為發達的國家莫不將司法審查作為法律救濟的終局手段,且司法審查的范圍幾乎無所不及。我國加入WTO后,完善司法審查制度,以保障WTO各項協議和規則的實施,是WTO協議的一個重要的要求。

WTO中的司法審查制度是針對各成員國內的司法審查而言的,即要求各成員根據有關的WTO協議建立或完善相應的司法審查程序,要求各成員方在實施有關對外經貿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方面,要為當事人提供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機會。WTO主要有4項協議明確規定了司法審查義務:《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為《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歸納起來,關于司法審查,WTO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1)必須建立一個獨立于主管行政機關的審查機構;(2)必須給予受各種行政行為影響的當事人請求司法審查的權利;(3)必須建立一套客觀、公正的司法審查程序。

我國經過近10余年的努力,包括司法審查制度在內的行政法成為我國部門法中發展最快的領域之一,但與WTO的規定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我國法院的現行體制,包括組織體系、管理體制、審判組織、審級劃分、機構設置,是在長期的司法工作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已越來越不適應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也不符合WTO規則的要求。首先,法院的地方化傾向明顯。法院的機構設置以行政區劃為基礎,地方各級法院都是以地方的名稱命名,完全隸屬于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并且,各級法院的經費必須由同級政府決定,各地經濟發展及財政收入狀況決定了法院的經費。其次,法院體制的行政化特征明顯。法院是作為同級政府的職能部門而存在,行政和司法成為事實上的上下級格局。法院在國家中的地位被行政“格式化”。從最高法院到基層法院無一例外。在法院內部,按審判案件性質不同,劃分為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各審判庭在法院中也有相應的行政級別。廣泛存在的庭長、院長批案制度是審判業務運作化方式陷入行政化的突出表現。上下級法院之間同樣如此,下級法院在審查案件中仍然會像下級行政機關對待上級行政機關那樣對待上級法院,遇到疑難問題時會及時報告上級法院,請求上級法院對具體案件的處理。法院的上下級與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有類似的相互關系。另外,法院按照行政機關內部的等級要求,將每一個工作人員行政“格式化”,套上相應的行政級別。法庭在編的工作人員不論是從事法院后勤工作,還是從事人事或審判工作,每一個都納入統一的行政等級體系中。法院地方化的結果是使地方保護主義泛濫,法院不能自治,分割了統一的市場,伸縮的裁判的尺度,加大了司法的難度。法院的行政化同樣不符合司法裁決機關的運作規律,人事權、財權的行政干涉使裁判機關不可能真正做到獨立。

司法審查范圍所要回答的問題是哪些行政行為可以接受司法審查的問題,或者說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就哪些行為請求法院進行審查的問題?!缎姓V訟法》第12條規定:“對于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边@表明我國現有的司法審查范圍僅限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終局行為則被排除在司法審查范圍之外。

行政裁決的終局行政行為,即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復議或復審后,該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性的,當事人必須遵從,不能再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行政機關在以下幾個領域擁有終局裁決權,一是知識產權領域。商標法第22條規定:“對初步審查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訴事實和理由,經過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鄙虡朔ǖ?7條、第29條、第3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二是<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國務院各部門的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如果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不屬于司法審查范圍。該法第30條第2款也規定了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自然資源作出的行政復議為終局裁決。三是<外國公民入境管理法》和《中國公民出境管理法》也規定了公安機關的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行政終局裁決模式,使行政權超越了司法權,排除了法院對法律問題的司法審查權。

就抽象行政行為而言,我國許多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都只是行政機關內部運作的產物,在制訂上缺少必要的公開的程序,尤其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訂帶有狹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這些規范性文件的頒布和實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制的統一,對統一市場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構成一定的影響。在GATS中,行政機關的政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依據申請者的要求,可以提起司法審查。如果申請人的請求合理,WTO成員還將提供相應的救濟。以此相比照,我國將抽象行政行為列入司法審查范圍之外,顯然不符合WTO要求。

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以合法性審查為原則,合理性為例外。合法性審查具體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由法定的主體作出,程序、權限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對于行政機關自由裁量范圍和幅度內作出的行為是否適當,人民法院不進行審查。這與WTO中的許多規定不合。WTO對司法審查的現有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斗召Q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的審查程序基于客觀和透明的標準,能夠提供和公開客觀事實?!蛾P貿總協定》規定了對各成員的行政救濟體制進行國際審查。如果接受要求,實施這種程序的締約應當向締約方全體成員提供這種程序的詳盡資料,以便締約方全體成員對這種程序是否符合《關貿總協定》的規定要求作出判斷和決定。符合要求的重要標準是這些業已存在的機制和程序是否能夠做到事實上的客觀和公開。《服務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中的這些規定表明,凡符合wTo的規則和原則體系的要求,可以提起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各成員的司法機關在對其進行司法審查時,不能僅限于合法性審查為標準,而需更側重于客觀與事實上的公正,即要求是一種實質上的公正與合理。更為重要的是,<關貿總協定》規定了對各成員的行政救濟體制進行國際審查時,也采用實質上是否客觀公正的標準,這無疑對我國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提出更高的要求。

針對上述問題,應完善我國司法審查制度。

(一)增強立法及行政程序的透明度。根據《關貿總協定》1994年與“馬拉圭回合”達成的協議,透明度原則適用于WTO整個協議,是最基本的原則之一。我國應公開制定程序,公布立法草案,并給立法提供聽審程序。同時應做到行政程序的公開,即行使行政權的依據公開、信息公開、決定公開,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并擴大公民的參與機會。從公開的主體來看,應做到除了行政機關、法律與法規授權和委托的組織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與結果需要公開外,部分在形式上雖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但在實質上行使公共權力的并影響貨物、貿易的公平交易與競爭的組織(如經營性、協調性的社會中介組織,即律師、會計事務所、廣告公司等)的行為過程與結果也需要公開。從公開的對象來看,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程序與結果應公開,行政決定、命令與措施政策的結果應及時公開,行政執行程序如行政許可設定、頒發或拒絕許可的條件,許可的費用等應公開,特別是一些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內部行政要保證公開,對公開也要有法律保障。

(二)改革法院體制。保證司法獨立。首先,設立獨立的司法區域,改變法院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現狀。改革現行按行政區劃設置地方各級法院的體制,使司法管理區域不與行政管理區域重合,去除狹隘的地方觀念和對地方的從屬關系??上仍趲讉€大區設置若干個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這種機構類似于美國的巡回法院。從長遠看,最終應設定法院系統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其次,實行法院經費的單列及統一預算。司法預算是審判獨立的物質保障,改現行司法預算體制為司法機關自行編制預算,對司法部門的經費實行單列,由中央財政統一預算,逐級專項下達,并由最高司法機關集中統一管理全國各級司法機關的財政經費。再次,改革法院人事管理體制。設立與各級地方行政部門相分離的專門的法院考試與選拔中心。強調法官職業的技術性,對法官作技術評價,不再套用行政級別。最后,確保法院內部獨立,包括上下級法官之間的獨立,審判組織與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的獨立,法官與其同事以及上司之間的獨立。

總之,獨立性是設置裁決機構的實體標準,無論選擇哪一種裁決機構,該裁決機構必須獨立于作出被審查行為的機關,因為裁決機構的獨立性是WTO對成員維持或者設立行使審查職能的裁決機構的實體要求,或者說是成員維持或設立裁決機構的實體標準。衡量成員設置的復審裁決機構是否符合WTO的要求,就要看其是否達到獨立性要求。

(三)擴大司法審查的范圍。首先,取消行政終局裁決權。也即取消行政機關對某些特殊事項擁有最終作出決定的權利,行政管理相對不服,可就該事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機關有權審查其合理性。這就需要修改知識產權領域的《=商標法》,修改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或撤銷高標的裁定以及對其他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裁定的規范,廢除《外國公民入境管理法》和《中國公民出境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復議裁決,修改<行政復議法》關于國務院裁決為終局裁定的規定。其次,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對于行政法規和規章,《立法法》根據我國憲法已經規定了審查機制,且根據WTO協議“成員方履行義務以不改變成員方憲政體制為限”的原則,不納入司法審查是符合WTO協議和規則的要求的。對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不涉及憲法授權問題,《立法法》也未將其納入調整的范圍,應當將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機制,有利于我國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有利于減少我國同其他成員方的貿易爭端,在國際上樹立我國良好的法制形象。同時,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機制,不僅可以將大量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在國內,而且可以為我國調整貿易政策贏得時間和機會。

(四)制訂更嚴格的司法審查的標準。WTO有關客觀、公正、合理的審查標準,雖不要求改變我國法院合法性審查的原則性標準,但要求擴大其內涵,特別是對濫用職權的合法性審查標準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法院有充分理由認為與WTO有關的行政行為違反了正當性和合理性標準的時候,法院應當援引行政訴訟法有關濫用職權(自由裁量權)的條款作出相應的判決。同時,由于我國《行政訴訟法》僅賦予法院對法定程序的司法審查權,在沒有行政程序法的情況下,公民程序權利是否能獲得司法救濟取決于相關的法律規范對行政程序規定,若立法上規定不具體,則可能導致公民權利無法獲得救濟。確定正當法律程序的司法審查標準,應是我國司法審查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應當說,WTO協議和規則有很多地方對行政行為程序的正當性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這些規定基本上反映了司法審查的內在規律,概括了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如要求行政決定應當具有透明度,應當公平、公正等。這些規定給目前中國法院對行政程序中司法審查的既有標準帶來沖擊。WTO給我們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即對于一個沒有違反法定程序,但違反了WTO規定的公平、公正原則的行政行為,法院是否應當撤銷它?在目前的立法狀況下,從審查案件的角度看,應當對《行政訴訟法》中法定程序作擴大的“非法律原意”的解釋,即法定程序不應是法律規定的具體的行政程序,而應當是指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則的行政程序。這對公民程序權利的司法救濟將產生巨大的積極作用。總之,應通過國內立法或司法解釋吸納這些精神和原則,在沒有條件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對庭審程序規則、證據規則、法律適用規則等作出規定,從而使我國的司法審查方式和程序更符合WTO協議和規則的要求。

(五)加強法官隊伍建設。首先,抓好法官的選拔,吸收高素質的人才。進行統一的司法考試,提高參考人員資格,明確規定只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者才可以參加考試。提高法官的“門檻”,更可以拒那些法盲和低素質者于門外。同時,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法官的培訓和深造。法官將會遇到許多新問題,而法官隊伍現在的知識結構難以適應。要不斷提高業務培訓的質量,著力更新法官知識結構,提高業務素質,了解掌握法律科學發展的前提理論。在當前,著重加強對WTO有關規則協議的學習培訓。審判人員要迅速掌握WTO的協議和規則的內容,特別是與司法審查有關的內容,要熟悉有關國際貿易的國際慣例,學習涉外訴訟的有關知識,還要懂得外語和外交常識,尤其需要訓練在復雜的情況下駕馭庭審的能力。另外,也需要了解相應的WTO規則及其制定背景和相關判例,還要追綜WTO規則的發展變化(包括爭端解決機構的新解釋)。這種培訓可以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典型案件的形式示范各地方人民法院審判涉外行政案件,各高校、科研部門的專家學者可定期為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舉行講座,人民法院內部可以有意識地開展對審判人員義務培訓等。提高素質,不僅要靠法律手段,還要運用紀律和道德手段,同時,改革和更新考核升遷、彈劾等后續和配套制度,確保法官素質的提高。超級秘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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