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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裁判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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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裁判權解讀

1840年,來自地球另一端的英國遠征軍終于一腳踹開了中國這一古老帝國緊閉的國門。無論動機和開戰的理由是什么,如英國人所主張自由貿易精神?還是落后就要挨打弱肉強食的社會達爾文主義?但這一次無論是在技術層面還是在結果上都是絕對一邊倒的戰爭明確傳遞的信息是:無論中華古文明曾經有過多么輝煌的歷史,敵人已經在城下。

或者,公元1793年,當英國女王的特使馬戛爾尼爵士穿越三個大洋抵達北京,帶來希望與大清帝國發展自由貿易和建立平等外交的示好時,卻因為朝覲皇帝時不肯三叩九拜之大禮,而被這一自以為是世界地理和文化中心的儒教帝國傲慢地拒絕后,已然種下了某種因果。

但,泱泱數千年的中國文化,就此面臨從未有之大變局,被傳統士大夫階層視為茹毛飲血、洪水猛獸的蠻夷們在中國登陸了,所帶來的,除了堅船利炮、金發碧眼之外,還有他們的文化——語言、風俗、飲食、宗教,法律和法律的衍生物:法庭、律師和監獄。

中國歷史學家們給1840之后的中國社會形態下了一個奇特的名詞: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既區別于封建專制國家,也區別于那些完全喪失了主權的殖民地國家。既稱為半殖民地國家,即是主權半失,司法權為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各種喪權辱國條約所確立的領事裁判權和會審公廨制度,就是部分喪失司法權最好的注解。

在中國法制史中,領事裁判權和會審公廨制度,已然成為中國近代司法史上一個重要和復雜的記憶碎片,以至于在中國法制史和中國法律思想史的許多考試中,這兩個名詞的解釋,都是復習的重點。

說其復雜,因為如果僅將這些名詞的屬性定義為屈辱的人,并不能完全詮注其中的內涵。或者說,在這兩個名詞背后,收藏的是一段故事,一段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撞擊之后所發生的沖突、抵抗和融合吸納的法庭的故事。

中國人對于這兩個名詞的本能排斥,因為這是戰勝者強加上戰敗者身上的產物,或者說,它原本就是中西司法文化的混血兒,用句不雅的話,它就是一個國家司法權被強奸后所生下的雜種。

鴉片戰爭之后,西方列強以在通商口岸“華夷混居,容易滋事生非”為理由,要求建立租界。而清政府也害怕因華夷沖突引發國際紛爭,授人予柄打起仗來吃虧的還是自己,也就聽之任之。

于是,“租界”這一中國近代史的產物在上海、廈門等幾個通商口岸出現了,租界占地面積最大的在上海。

上海灘,這一黃浦江邊原本偏僻的小漁村,竟然出現了法租界、公共租界和華界并立的現象,歷史學家稱之為“一地三制”現象。

租界除擁有自己的行政、財政、軍隊、警察等權力外,還擁有自己的司法權。租界法院有三種:領事法庭、領事公堂、會審公廨。領事法庭的存在,依據的是領事裁判權,領事公堂由幾個外國領事組成,依據《地皮章程》成立于1882年。

租界中最早的法庭是法租界于1859年設立的違警罪裁判所,主要負責輕微刑事案件的審理,1869年,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成立后,法租界也成立了會審公廨,華人的民事、刑事案件均由領事與上海道臺派一人會審。

這也許是世界上最為奇特的混合法庭了(mixedcourts)。在一個合議庭中,法官分屬于不同的國家,法官的產生方式、文化背景、其對法律精神的理解也相去甚遠。

在這個貌合神離的法庭中,對抗的味道遠遠大于合作的味道,甚至于連維持秩序的警衛人員,也都傲慢地分立兩排,一邊是中國官員所帶的衙役,而一邊,是代表著西方近代法治文化的法警。

為了寫這篇文章,我查找了許多資料,包括一些寶貴的歷史老相片。在上海檔案館保存的一張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的相片中,我見到了這個奇特的組合。但令人失望的是,這張相片有著明顯的擺拍味道,所有人按自己的位置站好,目光集中向了攝影師,但眼神是柔和的,沒有劍拔弩張的味道,但嘴唇緊閉,想來拍照時齊聲喊“茄子”在彼時并不流行。

但是我還是相信,1869年,當中方委派的讞員在自己的國土上第一次和外國法官同堂聽訟時,其由中國傳統文化和民族自尊所醞釀的內心抗拒,仍然支配著他的情緒。

可以想見,這一中西合璧的法庭在第一次合署辦公時,堂上,領戴花翎官服朝珠的中國官員和西裝革履的西方陪審官并排而坐;堂下,中國衙役們用水火棒敲擊地面低吼“威武”時,對面當值法警的印度人不知是會聳肩還是摸鼻子。也不知,法庭當時使用的是中國傳統的驚堂木還是西方的法槌,被告人是站還是跪。疑竇頗多且難解,圖書館中相關的資料很多,但在中國這一不注重細節和個性的國度,除了從愛國主義角度所進行的歷史記錄與語言批判外,筆者感興趣的細節問題無一可以考證。

會審公廨制度派生于領事裁判權,是由英國政府駐上海領事與清國地方政府官員以補充章程的方式確立。1867年,英國領事文極司脫和上海道應寶時商談組織正式法庭事宜并訂立章程10條,經英領事同意后報總理衙門及各國公使核準。經過兩年的修改,《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于1869年4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此章程成了會審公廨這一公共租界里畸形司法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

按照章程,公審公廨的組織辦法和管轄權限如下:(一)公廨組織:原理事衙門改為會審公廨,又稱“會審公堂”,由上海道遴委同知一名主持。(二)訴訟管轄范圍:華人與無約國僑民為被告的民、刑案件。審判權限:“限于錢債、斗毆、竊盜、詞訟”等案件。刑事案件限于發落枷杖以下的罪名,但最后權限不斷擴大,到了有期徒刑和永遠監禁;(三)審判辦法:涉及洋人的案件由領事或領事派陪審官會審;凡為外國服役及洋人延請之華民涉訟,亦得由陪審官會審,如案件中并不涉及洋人,陪審官不得干預;純粹華人之間的案件,領事不得干涉。(四)提傳辦法:租界內的中國人犯,由讞員派差人提審,不必經用巡捕;受雇于外人的中國人,由領事傳達到堂;為領事服務的華人,須經領事同意才能拿捕。(五)上訴程序:華洋互控案件,如不服公廨判決,可向上海道和外國領事控告復審。

可以說,公審公廨這一中西合璧的玩意兒,對中國人而言,如同西方傳教士所帶來的教堂和基督教義,打開的是一扇窗戶,而窗外映像的,則是另一個世界的另一種文化。

由多名法官坐堂聽訟而不是縣太爺一人說了算;法官每人只有一票;當事人不用跪堂還有律師幫他說話;證人必須到庭接受雙方交叉詢問;對被告人不能當庭打屁股或使用任何刑訊方式取得口供……所有的一切,似乎與中國傳統“糾問式”的法律文化背道而馳。可以想見,代表著中國官府立場的讞員以及所有經歷或旁聽訴訟的人們,受到沖擊的不僅是他們的眼睛,還有他們心中根深蒂固的價值體系。

不難理解,當我們解讀那張老照片時,要不是旁注,一點也不會感覺到那是一張法庭組成人員的合照,而更像是上海灘某洋行周年慶時的集體照。相片中的中國人,比起同時期的大清帝國官員的刻板與蠻橫,眼神中更有一種自信與清澈。

或許這只是一種誤讀,因為據史料記載,自從會審公廨誕生之日起,圍繞它而進行的中西方沖突與斗爭就持續不斷,直至它的終結。

其中最出名的就是《蘇報》案的審理。

該案發生在1903年,一個社會躁動思想啟蒙的年代。光緒22年(公元1896年),胡璋創辦《蘇報》并在上海日本領事館注冊,這是《蘇報》的誕生,但《蘇報》也不是從一開就傾向和宣揚革命,相反地,在許多時事的評論上,其立場較保守,但在1899年轉由湖南衡山人陳范承辦后,其主張隨潮流日漸激進。

1903年5月1日,《蘇報》刊載了鄒容的《革命軍》自序和章炳麟所著的《客帝篇》,公開倡導革命,排斥滿人。5月14日,《蘇報》又在新書介紹欄目中宣傳《革命軍》,指出:《革命軍》宗旨,專在驅除滿族,光復中國。對此,清廷震怒,諭令兩江總督魏光燾嚴加查辦。在上海租界當局的協助下,于6月底逮捕了章炳麟,不久,鄒容自動投案,報館主的兒子及另外三位職員也同時被捕。

如果這個案件發生在華界,也就是大清國所管轄的區域,歸案六人恐怕會在黑暗中被悄無聲息地被虐殺且不會發出任何的聲響,無人知曉也無人關注。因為同樣在1903年,在清王朝的權力中心北京,皇城根下,另外一位報紙編輯沈藎,也因為在文章中對清王朝和皇室有稍有不敬的語句,即被收監入獄。未經任何審判,活活鞭打至死。

而《蘇報案》的涉案人員卻因為有會審公廨制度的存在而無法暗箱操作,審判的結果,不僅另外四人被當庭宣告無罪開釋,兩主要被告人也只是被判處了短期徒刑而已:章太炎被判處監禁三年,鄒容被判處監禁兩年(后病死獄中)。

不僅如此,通過此案的審理和新興于上海租界的中國近代報業的報道,使閉目塞聽的中國普通民眾對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了耳目一新的了解,并驚訝地知道中國革命黨的存在和他們的政治主張,彼時距興中會成立已有十年,但在缺乏消息傳播渠道的中國,絕大部分的民眾仍然不知道這些革命者的存在和他們的政治理念,或者將他們混同于傳統的幫會,為爭地盤或搶碼頭而糾伙斗毆。

《蘇報》案的審判過程中,腐朽沒落專制的大清王朝,在會審公廨這一制度下碰了一個大釘子,丟了面子不說,更讓皇國子民們看清了它色厲內荏的真實面目。

《蘇報》案案發后,一向對于革命勢力的蓬勃發展深感頭痛的清政府認為這是清算并鏟除躲在租界內進行反清排滿的革命黨人的大好機會,于是通過外交手段照會租界領事要求捉拿革命黨人。在當時的那種態勢下,此舉如若成功,革命黨人在中國國土的活動上將失去最后一道防護罩,成為滿清鷹犬們追殺的獵物。經過一個多月的交涉,租界當局作了有條件的讓步,中西巡捕聯合進行搜捕行動,兩名文弱書生被捕歸案。

初戰告成,那些學了半吊子萬國公法的清國官僚開始了第二步行動:向租界當局提出引渡一干人犯等到南京受審的要求。

誰知這一步卻失算了,中外輿論嘩然,新聞界開始介入和關注。清廷的總理各國政務衙門雖知國際法中引渡制度的存在,卻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就是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的例外條款,此外,有些國家的內國法還規定倘若有證據表明被引渡者在引渡國無法受到公正的審判的話,可以拒絕引渡要求。

值得在此一提的是,隨著法治的進步,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刑罰中廢除了死刑制度,所以有些國家規定對被引渡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也不予引渡。

《蘇報》案的兩名涉案人明顯屬因言獲罪。在西方人的人權觀念中,因在報紙上發表對政府不滿的言論而面臨審判,甚至可能遭受凌遲、株連九族這些違反人道主義酷刑的制裁,是不可理喻且難以容忍的。

《蘇報》案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連英國首相也親自致電英國駐華公使,要求不得將《蘇報》案涉案人員引渡給清政府,命令此案必須交由會審公廨審理。

至此,清政府引渡人犯的如意算盤落空了。不僅如此,由于此案引起了中外輿論及各種力量的關注,即使租界當局想和清政府私下交易,也是不可能的了。

《蘇報》案的審判法庭由讞員孫建臣、上海知縣汪瑤庭、英國副領事迪比南(B.Giley)三人組成。

更讓清政府意想不到的是:按照法律程序,清政府只是此案的原告一方,而章鄒二人屬被告一方。堂堂大清國政府,一向以民之父母自居,卻在自己的領土中,在一個中外混成的法庭上,以原告的身份起訴自己的子民,這對于清廷而言,如同失地賠款般有失朝廷威儀,但事已至今,如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只好硬著頭皮將官司進行到底了。

更為有趣的是,由于政府官員缺乏法律人才,清廷不得聘請了兩國外國律師,而章鄒二人的支持者和同情者籌資也為二人延聘了兩位洋律師,而按照《大清律》的規定,是嚴格禁止訟師出現在公堂之上的。

一方是煌煌天朝,一方是兩文弱書生及一些牽連者,一個奇特的法庭,雙方都請洋律師助陣,官司背后的政治因素,如此盛大的司法套餐及其中的緊抓眼球的新聞因素,所有的一切,使人關注并心跳。

從清廷到革命黨人,從朝廷大員到在野鄉紳,從滬上洋商到海外輿論,一時間,這場公堂角逐未開鑼就被賦予了太多司法外的意味,這也是當時會審公廨許多案件在審理中出現經濟問題政治化,司法問題外交化,國內問題國際化,簡單問題復雜化現象的原因。

審判過程中兩種不同法文化發生了明顯的沖突。歸案人犯除了章鄒二人外,還有《蘇報》報館的伙友(送報的)錢寶仁及司帳程吉甫(財務人員),另外報館館主陳范聞訊逃走,其子陳仲彝(與案件無關)恰在館中,遂被捕去,另外還有一人龍澤厚因其它案件受牽連被捕。

按照西方人的觀點,伙友及司帳僅是報館雇員,且不是責任編輯,根本不該受審,故當庭無罪開釋。

另一讓外國人瞠目結舌的細節是對于報館館主陳范之子陳仲彝的審理,合議庭中的兩名中國官員竟然問被告人是否愿意替父親頂罪。這一違反現代法治精神中罪行自負原則的建議,竟然在公堂上由審判官向被告人堂而皇之地提出來,使人懷疑自己是否生活在原始野蠻社會的血親復仇時代。

受過西方法治思想啟蒙并有洋律師做顧問的陳仲彝理所當然地斷然拒絕。

審判中的種種細節,經新聞紙的報導與街頭巷議的耳傳,引起了公眾的高度關注,雖經六十多年西風浸染,但清王朝頑愚野蠻依舊的專制本性躍然紙上,暴露在公眾面前。

雖然作為原告方的清廷極力想使這場審判不引人注目,但由于公開審判的司法原則,使得黑箱操作已成為不可能。審判過程中控辯雙方對于《蘇報案》的具體事實的調查與辯論,不得不反復引用章鄒二人的文章觀點,客觀上為革命思想的傳播,提供了另類場所,法庭的審判反而成為革命者演講最好的講臺,審判過程中清王朝的野蠻、落后及無知,也是許多傳統分子最終放棄了立憲維新的夢想而轉向通過革命締造共和之路的原因。

審判之初,清廷作為原告方要求將章鄒二人判處永遠監禁之刑,在知其不可行之時,又降低目標求刑十年,可最后審判的結果是章太炎處刑三年,鄒容處刑兩年。

至此,大清帝國顏面,在洋人及國人面前,皆蕩然無存。

會審公廨的存在,不僅為中國人了解另一種司法制度與司法理念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觀摩機會,據說,許多旁聽開庭的中國人在庭審之后仰慕于西方的法治,認為中國社會的出路,在于公正文明的司法制度的建立,而在出洋留學時選擇了法科,他們也成為近代中國第一批最寶貴的法律人才。

會審公廨存在,是一扇窗戶,讓國人睜眼看世界;似一個劇場,時時以真人秀的方式演繹西式法庭文化,觀眾可免費入場觀看;如一面鏡子,折射出中國傳統司法制度中野蠻與落后的真實面目。

更重要的是,它還是一個教練場,因為許多案件的發生和審判的進行,使國人學會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并感受國際外交規則。這一點,對于國人傳統法律意識深層次改造有著不可替代的功效。

會審公廨也成了一些有民族氣節的中國地方官員與領事之間爭奪司法權的角斗場。一些有勇有謀的且精通洋務的地方官員,在鄉紳和百姓的聲援下,在斗法中取得了勝利,也使得外國領事的囂張氣焰有所收斂。最為著名的就是發生在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的廣東婦女黎黃氏涉嫌拐賣人口罪。

廣東中年婦女黎黃氏,系四川官員黎某之妻,黎某在任時因病身故,其妻扶柩經上海回廣東老家,隨身帶有自家婢女及為親戚家所買婢女十余人。依照大清律,當時的婢女買賣是受法律保護的。可當輪船到達上海時,租界外國巡捕見一中年女子帶著數量龐大的幼年女子,懷疑涉嫌人口拐賣,將其帶回捕房協助調查,后起訴至會審公廨審理。

審理過程中,主審官中方讞員關某認為此案證據不足,應將人犯羈押候審,補充調查,傳召相關證人,兩位副陪審并無異議。但對于應將黎黃氏關押于何處,主審官和英國陪審官間發生激烈爭執,緊接著,會審公廨中的中方衙役和租界巡捕也卷入戰團,大打出手,租界巡捕人多勢眾,另一中國副陪審上前勸止,竟遭到巡捕持棍襲擊,官服被扯破,朝珠散落一地,而被告人黎黃氏則被巡捕強行帶往“西牢”收押。

這場發生在會審公廨中的全武打其實是會審公廨這一中西混合法庭積蓄已久的矛盾的一次總爆發。會審公廨成立之初,受理案件多為在民商事類型,刑事案件只限定在輕微違警行為。涉及可能判處流放、監禁刑的案件,應由中國地方官府受理。

但隨著上海租界面積的不斷擴大,會審公廨的權力也不斷擴大,到最后,會審公廨有權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甚至永遠監禁(無期徒刑)。法庭上,雖然大部分的案件審判由中方委派的讞員主持訴訟的進行,且由于中國缺乏精通中外法律的人才,所派讞員也大多科舉出仕或捐銀得官,昏庸及迂腐者居多。偶有精明強干者,但背后是一個畏洋如虎聞洋喪膽的弱勢政府,也只能委曲求全了。多年下來,會審公廨名為中國政府的一個地方司法機構,但審判權實由外國領事把持左右。

更有甚者,租界當局甚至打算將外國的監獄也搬到中國來。1905年,租界工部局在虹口建立了自己的監獄,俗稱“西牢”,也稱“提籃橋外國牢監”。規模之大,有“東方的巴士底獄”之稱。

原本在會審公廨裁判的人犯均送往上海縣監獄服刑,短暫拘押的則置于公廨押所看管。西牢設立之后,會審公廨中的外國領事經常借口中國地方監獄的衛生條件不好,動輒將人犯送往西牢收監,這等于又變相擴大了其在中國的司法權,因為刑事執行和獄政管理是一個國家刑事司法體系中不同的組成部分,是與公訴權(求刑權)、裁判權相分離的,而在原先訂立的章程中,會審公廨并沒有執行刑事判決的權力的。

沖突越演越烈,到最后,不僅男犯,連女犯也被送往西牢羈押。黎黃氏案件所導致會審公廨審判官及雙方法庭警衛人員間的肢體沖突,只不過是因為長期積怨終于找到一個宣泄口而已。

黎黃氏被劫往西牢后,主審官關某在清點現場后即趕赴上海道臺呈報事件發生過程,并憤然提出辭呈。

英國領事大鬧公堂的消息由新聞紙報道后,上海灘民意嘩然。數千名商人在上海商務所前集會,社會各團體發出告同胞書,并通電外務部和商部,要求租界巡捕房釋放黎黃氏,并懲罰在會審公廨鬧事的巡捕。外國領事團斷然拒絕。

于是沖突不斷升級,參加罷工、罷市的上海市民人數不斷增加,群情激昂的民眾沖入巡捕房,手持磚石與巡捕發生沖突,領事團出動萬國商團和英國水兵登陸鎮壓,民眾血灑南京路,死傷三十多人。

覺醒的中國人民一旦擰成一股繩,就迸發出了強大的力量,這種力量,讓租界當局和外國領事們深感不安和恐懼。最后,雙方通過談判,達成了如下協議:一、黎黃氏釋放;二、領事團被迫同意今后女犯一概由公廨發落不押西牢,并將以前所有押西牢的女犯送回公廨;三、互派差捕至捕房和公廨巡視。

引發事端的英國領事也在不久之后被貶往海南瓊州。清政府做不到的事,民眾做到了。

事實上,這次沖突及其最終解決方案不僅使黎黃氏無釋放,女犯不再關押在西牢,也使原來各國公使團脅迫北京外務部修改會審章程增加刑事執行條款的談判隨之草草收場,西方列強試圖將在中國租界設立監獄既成事實之后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的陰謀破產了。

但租界當局完全掌控司法權的企圖與努力從未停止過。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由清廷任命的公廨讞員挾款避匿,外國領事乘機接管會審公廨,單方面頒布了《公廨臨時辦法八條》。其中規定中國會審官須經領事團委任,并對公廨的組織進行了變動。至此,上海外國租界內中國的司法權喪失殆盡。

民國創立之后,西方列強通過簽訂不平等條約而在中國取得的特權通過談判逐步收回。1921年11月開幕的九國華盛頓會議,中國政府提出收回各國領事裁判權的申請,各國藉口中國司法不健全而予以拒絕,后經中國專使一再據理力爭,各國才答應閉會3個月后,由各國政府派代表組織司法視察團于4月中旬到華視察各省司法狀況,視察地區以各通商地方為主。

中國政府對國際司法視察團來華考察事宜非常重視,認為這是一次展示中國司法水平,收回司法主權的大好機會,要求司法部對中國司法限期進行改良,以求與國際法律接軌。

為此,司法部出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各地分設審檢分廳;為改變原有縣知事兼理司法、違背司法獨立的弊端,特仿照美國司法舊例,采用巡回裁判制度,在未設審檢廳的各縣,增設多名審檢官,每日巡回各地,這樣既節省了經費,又維護了司法獨立的宗旨;為保障人權,改變中國司法“以往只知依法判斷,而與人民習慣不時發生阻礙,殊失保障人權之本旨”,而令各省審檢廳組織人員進行人民習慣調查會,成立人民習慣調查委員會;對看守所、監獄都做了相應的改革。

在一些近代法學精英的努力推動下,司法改革和司法權回收的努力在緩慢卻有序地進行著。但是,天津地方審判廳受理的一起涉及俄國人的欺詐取財案,由于案情的復雜性而引起了國際輿論和傳媒的關注,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駐北京、上海等地的外國法律界人士就此案審理過程中暴露出來的中國法律建設的缺陷展開了大討論,他們普遍認為,中國司法官廳對于訴訟人及刑犯,仍沿襲前清封建專制習氣,不尊重人犯之公民權,依靠中國人自己仍無法建立文明公正的司法制度,就目前狀況,中國仍不具備收回領事裁判權的條件。

一些在華的外國法律人士紛紛發表言論,他們還指出,要想收回各國領事裁判權,中國司法必須做如下改革:一、法庭內設當事人之坐席;二、法庭內宜多設旁聽席;三、審問時不可有拍案怒罵情事;四、庭丁對當事人傳喚時須和氣;五、看守所內宜清潔;六、監獄至少每人須給單衣一套、被一條;七、待遇監犯不可稍有凌暴情事;八、審理案件須按照預定公布日期執行。

中肯地說,這些意見的提出正中中國法庭的積弊,但是以中國接受近代司法體制的時間表,與西方數百年的法律發達史相較,已經是一日千里,不足之處,自當緩以時日容其改良和完善,而不是以此為借口拖延歸還領事裁判權。

北洋政府的司法部了解到這一情況后,馬上通令各省法院籌備興建改良試點,各縣建立司法公署,從關稅的5%中提出10%充作司法改良的專項經費。但各省財政廳則以“現值軍事緊急,需款浩繁,各機關原有經費尚不能如期籌發,至各新增款項更屬無處羅掘”為由拖延搪塞。

由于經費上的無米之炊,司法改革無法順利進行,北洋政府外交部只得以“因奉直戰爭,中國司法之改良皆未能進行”為理由,通告各國,請求緩期一年再行調查。因此,國際司法視察團遂決定延至1923年5月來華視察。后又一推再推,直到1926年。

1926年,著名學者丁文江出任總辦,全權管理上海,在城頭變幻大王旗的年代,丁的實際任期雖然只有8個月,但在其任職期間,親自與上海各國領事團反復談判,終于在8月31日簽訂了《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廢除會審公廨制度,成立了江蘇省管轄下的上海臨時法院。(1930年2月改稱“江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1931年南京國民政府又與法國總領事簽訂協定,將法租界會審公廨改為江蘇第二特區地方法院。而天津租界,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才全部收回。

至此,會審公廨,這一衍生于租界制度的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時代的司法怪胎,終于壽終正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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