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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構建和諧社會被列為了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的主議題,充分體現了中央高層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了《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要求全國法院以化解社會矛盾為切入點,以確保社會穩定為著力點,以維護司法公正為立足點,為了從理論上進一步研討人民法院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提供司法保障的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審判制度,裁判文書改革已成為法院改革的內容之一。社會和諧的根本、法治精神的精髓都在于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原則。根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全國各地法院近年來在遵循最高院制定的法律文書基本格式的前提下,紛紛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審判公開、增強說理的原則,對各類法律文書的制作進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進展。但在改革過程中,有關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基層法院有部分判決書尚不能全面反映司法活動,說理不夠充分、不注重對證據的分析認定、不注重對控辯雙方意見的評判,導致判決書說理過于簡單。在裁判文書的制作改革中,判決書是關鍵和重點,它直接關系到法律文書制作改革的成敗。本文以基層法院判決書的改革為重點,對邊疆民族地區基層法院改革的現狀及裁判文書改革價值進行分析、探討,為裁判文書的改革諫言。
一、裁判文書改革的價值目標
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為行使憲法賦予的審判權,在審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它在司法文書體系中處于核心的地位。例如,在于司法文書是“制作”還是“寫作”的問題未解決好。裁判文書改革,就是要通過對裁判文書規范制作的改革,增強了裁判文書的邏輯性和說理性,體現了裁判公正。
判決書的第一個功能是對審判過程中核心要點的整理。判決書不是簡單的結論,而是對法庭中出現的控辯雙方不同意見、主要爭議的記載,這是法官判決的前提。法官審判的核心是要解決爭議,所以,判決書中要首先明確爭議要點,包括事實的爭議、證據的爭議和法律適用的爭議。第二個功能是解決爭議,即要給出一個明確的結論。第三個功能是通過判決書使案件當事人了解判決的理由和裁判的過程。判決書最大限度地向公眾展示判決的形成過程,是增強判決的透明度的方式,這是審判公開不能包含的,這種透明度越高,人們對法官判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才能越信任。人民法院是否公正司法,歸根到底要通過審判案件來體現,而案件的審判結果必須通過裁判文書反映并固定下來。裁判文書的法制宣傳教育功能,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延伸,是實現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有效手段。衡量一份判決書寫得好不好,主要是看事實是否敘述清楚、證明事實證據是否有力、說理是否充分、判決結果是否正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精練。我州楚雄市人民法院2006年繼續推進裁判文書改革力度,制訂了《裁判文書規范化制作標準》,開展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全體法官積極踴躍參評,有的法官個人報送參評文書多達四份。此項活動中,共收到16名法官報送參評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32份,經裁判文書評選領導小組評選,最后評定出11份優秀裁判文書。這11份優秀裁判文書格式規范、結構嚴謹、邏輯得當、援引法律準確,體現了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透明度、說服力和公信力,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法官審理裁判案件必須與裁判文書打交道,裁判文書是對人民法院的裁判過程、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以及法律問題進行訴辯的訴訟過程,以及人民法院對裁判依據的法律進行論證的過程和法律適用過程的真實記錄,裁判文書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性,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載體,是連接法院和社會公眾的紐帶。①從法律的裁判文書的基本功能以及社會公眾的普遍要求來看,法律和法律實踐一般都具有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益等基本價值,裁判文書作為審判活動的載體,具有這些基本價值,裁判文書的基本功能和價值為出發點,確定改革的價值目標——既追求公正,又追求效率;從裁判文書的法律價值看,裁判文書在法律實現中起著實施法律,代表法律,宣傳法律,弘揚法制,培養公眾法律意識,記載訴訟過程,表明裁判公正,闡釋法律,凸顯法官素質等諸多價值與功能。“制作一份文理優秀的起訴書和判決書,尤其是判決書,實乃衡量司法官業務能力的重要標志”。因此,裁判文書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文書記載的裁判結果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體現了國家審判機關的尊嚴、權威。它“濃縮了訴訟程序制度、司法制度過程,以及構成司法制度運作環境的各種經濟、政治、文化因素”,是“窺探一國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通過“公開法官被說服的過程,包括公開各種影響法官的心證的主、客觀因素——常識、經驗、演繹、推理、反證……表明法官在認定事實方面的自由裁量受證據規則約束從而使裁判獲得正當性”的書面材料,裁判文書最全面、最權威地記錄了審判的全過程,是司法公正得到體現的最終裁體。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指出:“要加快裁判文書改革的步伐。現在的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認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缺乏說服力,嚴重影響了公正司法形象。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因此,必須明確裁判文書改革的目的,深化認識,把裁判文書改革和審判方式改革相結合,轉變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正確認識程序正義的司法價值,真正樹立我國法院的國際司法權威。
二、實踐中存在問題及思考
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經過幾年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了以公開審判、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對席辯論為主要內容的庭審模式。但有時當事人不能憑判決書看懂自己的官司為什么贏?為什么輸?如何克服裁判文書的流弊,使裁判文書應然的法律價值以實然的姿態體現于具體裁判文書,真正實現裁判文書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已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之一。筆者通過對楚雄市人民法院的調查,認為裁判文書主要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個別案件不能反映庭審的全貌或全過程,少數審判員在司法理念上需要進一步更新。
第二、在對一些案件處理上應當正確處理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三、程序方面存在一些小的問題,例如:答辯狀送達有問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等等,不夠嚴謹。
第四、在案件實體處理方面,對一些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掌握不夠,理解不深,適用能力不夠強,引用法律不縝密、不具體、不準確,反映出個別審判員對一些案件憑經驗辦案,認真學習精研法律和法學理論的精神不夠。
第五、文書制作不規范。一些審判員已杜絕了錯漏字問題,但個別審判員的法律文書仍然語句不通順、用詞不當,法律用語不規范(支持、采信、采納混用),當事人稱謂前后不一致、不對應;個別裁判文書缺失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少數裁判文書評判說理不夠充分,法律邏輯性不強,引用法律條文有遺漏;對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有1件審判員未認真審查,出現履行期限不明的問題;有一件調解結案的案件,處分了案外人的訴權。
上述審判員未認真審查,出現履行期限不明的問題,由于裁判文書作為訴訟過程的記錄,表明著法官審判權的運用和訴訟各方的權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筆者認為,對此審判員應進行審查確認定權利義務、履行期限是否明確具體,能否執行等問題。
隨著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改革裁判文書的制作內容和結構已成為必然趨勢。基層法院制作裁判文書應當考慮案件難易程度不同的審判實踐,公平與效率,講求成本核算,合理運用司法資源,當繁則繁,當簡則簡,實行繁簡分流。必須堅持規范和突破相結合,對裁判文書存在的形式意義上的問題應嚴格規范,同時要針對裁判文書樣式中存在的不合理之處,積極探索,努力改進。
三、裁判文書改革的價值取向
文書改革使裁判的載體開始出現個性化色彩與狀態。法官開始嘗試針對不同案件的不同特點構建文書格式,打破了過去“當事人請求、本院查明、本院認為、判決”的固定模式。②探求裁判文書的改革路徑,實際上就是以裁判文書改革所追求的目標價值和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出發點,針對裁判文書存在的現實問題與缺陷,正確確定裁判文書改革的重點內容和具體措施。“和諧”一詞意為“配合適當、協調”,按《辭海》解釋,即協調、調和。英語中的“harmonious”一詞,可譯為“協調的,相稱的、和諧的。”和諧是中西方傳統文化、傳統哲學的一個極為重要的范疇。
和諧視野下探討現行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結合裁判文書改革目標價值的分析,筆者認為,裁判文書改革對策的基本路徑主要在于四個方面:一是合理調整結構和各部分職能;二是加強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的分析論證;三是增強適用實體法律形成裁判結論的充分說理;四是制定繁簡分流的合理規則。掌握好解決糾紛與實施法律規則二者之間的有機結合,使之和諧、兼容從而指導改革實踐,以實現改革的預期效益。探索裁判文書的改革,首先應對裁判文書改革的主要目標價值作出比較全面、深入的考察,從而為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探求建構和諧視野理念下現代司法裁判文書的寫作理念、合理的邏輯起點、寫作原則和方法模式的創新。
目前,我們的民事判決書的樣式主要是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五個部分組成。除保留首部、判決結果和尾部不變外,事實和理由部分要改,并應將原判決書樣式中的“事實部分”和“理由部分”,分別改稱為“當事人訴爭部分”和“法院審理部分”。其制作部份應思考幾個方面:
1、關于當事人訴爭部分的制作:當事人訴爭部分應著重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意見和爭議的焦點,其具體步驟如下:
(1)原告訴稱,即原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2)原告證據,即原告提出的證明事實的根據(包括向法院申請調查的證據)
(3)被告辯稱和反訴,即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辯解,以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被告證據,即被告提出的證明事實的根據(包括向法院申請調查的證據);
(5)第三人的訴稱,即第三人對案件的意見;
(6)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意見;
(7)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意見;
(8)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
在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中,、落實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積極探索司法文書改革,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提高裁判文書的制作水準。民事審判的過程,其實就是發現爭點、固定爭點、處理爭點的過程。對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證據的列舉,應當全面、客觀、準確的進行敘述。特別是對于證據的列舉,更應當逐一進行編號,并一一加以全面、客觀、準確的表述。
2、關于法院審理部分的制作。
法院審理部分,也就是法院認為部分。它主要應當寫明法院對當事人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定性的看法。具體如下:
(1)法院對當事人證據的分析與認定;
(2)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和分析定性,以及當事人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看法。
判決書的形成過程中,蘊涵了法官對法律事實的認定,同時也應該是法官將普通性的法律適用于被認定事實的法律解釋過程,裁判文書作為一種法律適用的宣言,“說理”是其靈魂。裁判文書的“理”應該體現在事實論證和對法條的適用、解釋上。法官說理應該融邏輯思辨、文字功底、法理闡釋和情理教育于一體,法理清晰,行文簡潔流暢,措辭嚴謹準確,語言規范干凈,經得起推敲,順理成章地推導出應有的結論,得出結論必須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改革后的判決書,既是對程序過程的一種記載,也是對程序過程形成的判決結論的一種推論。因為法律不是法官或法院的私有財產,訴訟不是法官和法官所代表的國家的官方行為,法官是公眾確認和奉養的特殊的國家公務人員,是公眾在法律方面的“大腦”和社會的“良心”,法官只有在裁判文書中才真正有“大腦”和“嘴巴”,他也有義務運用“大腦”和“嘴巴”去為公眾服務,而不是僅僅為國家積累檔案資料。如果法官僅僅將結果通過裁判文書公之于眾,而將思辯過程寫入審理報告秘而不宣,那么,法官即無法在真正意義上為公眾負責,也無法接受公眾的有效監督,更不能為范然于法律的普遍民眾提供一種法律知識提示。判決書的判決主文是法院對當事人爭執的訴訟事項所作的結論,它的先后順序是:判決主文來源于判決理由和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判決理由的產生和適用某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源于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而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則來源于當事人陳述和法院認證。
裁判文書在形式上的改革與創新日臻完善,或添法官后語、或將法律條文后附、或公開合議庭不同意見等。值得思考的是:離“公眾期待法律保證判決的中立、審判案件的法官與案件審理的結果無利害關系、在審判中沒有偏見行為、再審由其他的審判組織進行、要求存在判決理由及判決應該具備可接受性”③的要求還有差距,現代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公正與透明”的價值沒有得到充分體現。裁判文書所表現的公正就是充分進行說理論證,以理服人;透明就是公開文書內容。改革、深化裁判文書創新,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進一步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要讓所有人都能夠看懂法律文書所體現的裁判意思,理解為什么這樣判,而不能那樣判。”④實際操作中,一方面加強法官職業技能的培訓,提高法律知識底蘊,提高自身素質,促進裁判文書質量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要求(主審)法官把作出的每一份文書及時遞交本院政治部門備案并建檔,以之作為晉升法官級別、職務晉升的重要考評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制。
一份好的裁判文書,應該像一篇公告書,應當將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官認證等主要庭審過程都包括進去并描述清楚,闡發透徹,裁判結果的內容應在裁判文書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反映司法公正。法官通過個人的勞動,向當事人和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宣讀法律正義的主要司法產品;是審判工作成果的集中體現;是法官將法律或判例所蘊含的國家(民族)意志、立法精神應用于特殊文件的結果;裁判文書不僅能反映出法官的理論素養、法律專業、審判業務,還能反映其文化水平、文字表達能力,甚至其審判作風的好壞,它是衡量辦案質量高低、法官業務素質強弱的重要評判依據。庭審方式改革中,激勵法官重視文書的撰寫,應改革為對實行案件評查法院,通過案件評查,每年對裁判文書的優劣逐一評出,在全院將十名前和末位名的主審法官姓名、文書原文、優點、缺點及專家評判意見公開,并抄送上級法院、人大等相關單位。
其次,實踐中,針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空間較大、援引法律缺乏相應的約束,不定期的邀請學者、專家對相關法律問題不定期地進行輔導、講解,以提高法官的綜合業務素質。
再次,向全社會開放裁判文書(根據訴訟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的規定),疏通普通公眾接觸裁判文書的渠道,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此外,允許非訴訟當事人查閱以主審法官為集合裝訂成冊的文書,而非訴訟檔及案卷宗材料。
最后,公民只要憑有效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后,就可以查閱生效的裁判文書,在不進行人身攻擊和侵害名譽的前提下,亦可評論裁判結果。“在我們看來,一份判決書,實際上就是法官向社會呈現的考試答卷。”⑤把裁判結果置于陽光下,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根植于廣大人民的心中。
縱觀全文筆者認為,裁判文書改革價值取向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本的,必要的標準,是對裁判文書的相對確定的要求,它包括明、信、平、辯四個方面,第二個層次是或然的,內容并不統一的標準,即善和美,也就是說,一切優秀的裁判文書都應當符合明、信、平、辯的標準,更進一步來說,裁判文書還應努力符合某種確定的善和美標準。講究言辭美,說理要明白曉暢。裁判文書的說理應是運用法律的語言對裁判理由作出充足的令人信服的解釋,語言要求應首先是法言法語,其次是能為普通民眾所理解和接受,即通俗易懂。我國古代判詞講用典,講對仗,講節奏,文采飛揚,拿現代標準看無疑是一篇聲情并茂的演說詞。
這樣的判詞,更多的是司法者展示權力存在的招數或是通過激昂的言辭和動人的修辭實現某種道德教化的功能,恰恰說明了法律在當時的無足輕重,因其語言晦澀而難為社會公眾所理解,降低司法的效果。從反面提示我們必須注重司法自身的語言特征,法律的嚴謹性和裁判文書公文書的特征決定了說理的語言應明白曉暢,不能晦澀難懂;措辭規范準確,不得產生歧義;語意確定無疑,經得起推敲;語言風格應平和樸素、概括簡練。善和美是裁判文書在較高層次上的價值追求,是對裁判文書的社會效果的一種良性評價,如果法官能夠合理地把靜止的法律規則與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結合起來,使法的實施滿足了人們對于自由、秩序、平等的要求,那么承裁法官智慧的裁判文書就是善的和美的。可見裁判文書的善與美,在其價值體系中居于較多層次,更多地依賴于主體的抽象能力和主觀體驗。對于一個嚴格適用法律規則的法官而言,要求他(她)在每一份裁判文書中實現善和美顯然是苛刻的。當然,在裁判文書的美的問題上,也包含形式上的意義。一方面裁判文書具有語言風格上的美感,另一方面,它還有物質材料上的美感,例如裁判文書紙張的整潔,字體的賞心悅目,篇章結構的錯落有致,裝幀印刷的精巧美觀等,顯然,這兩個方面的美感在某種意義上也是裁判文書改革的價值取向,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注釋:
①劉瑞川:《人民法庭審判實務與辦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27頁。
②萬鄂湘李克著《法官綜合培訓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90頁。
③、井濤著:《法律適用的和諧與歸一——論法官自由裁量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頁。
④同注11,第99頁。
⑤、凱瑟琳·布蘭森著:《判決書的結構和內容》,發表于《人民法院報》2003年12月8日,第B3版。20同注13,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