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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師文化建設是近年來律師業發展一個重要環節。文章特破了文化的界限,闡述了文化作用于社會的力量源泉??人文精神在律師隊伍建設過程中的重要意義。并且從孔子的中庸之道出發,論述了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以中庸之道為內涵的中國律師人文精神應當具有的主要內容。
【關鍵詞】律師文化,律師人文精神,中庸之道,和諧
一、從律師文化到律師人文精神
對于文化,人們可以有多種理解,從不同角度透視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對文化的理解,我認為基本上的有兩種類型:形而上的理解與功能性的理解。形而上的理解是從哲學上對文化本質的理解;功能性的理解則是側重文化對社會發揮作用的理解。應該說,文化作為人類創造性努力的成果及其積累,不僅是一種目的性的存在,而且也是一種功能性的存在。文化的現實性根據,在于它對社會的現實作用,當然也有其之于人類目的的合理性。荷蘭著名的哲學家C•A•馮皮爾森在《文化戰略》一書就提出:“文化不是名詞,而是動詞。文化是人類生存的一種戰略。”
文化作為一種力量,如果需要作用于社會,則必須成為一種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的實質是什么?人文精神本質上是一種文化力量,是透過人的主體性、人的行為所體現和實現的文化力量。從不同的角度透視,人文精神在履行自己文化功能和文化使命方面有不同的表現,主要表現為導向力、調節力、規范力、互動力等四個方面,它以價值理想引導人們的行為,超越人類的本能沖動、超越個體的有限性,建立起意義的世界。
律師文化是律師這一社會群體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下,在法律服務實踐中形成的,為律師認可并共同遵守的價值理念和行為規范的總稱。律師文化是一種集體文化,律師文化受到一定地域、一定環境的制約,受到一個律師事務所組成人員的教育背景、生活環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律師隊伍的建設,除了要建設一個良好的律師文化氛圍,更為重要的是,必須要突破文化的功能界限,在全體律師中形成一種人文精神,才能使律師文化更好地服務于律師業的發展,更好地服務于構建和諧社會。
二、重塑中國律師人文精神的重要意義
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制度,起源于歐洲,現代各國的律師制度大多沿襲了歐美的色彩。我國現代律師制度也是在借鑒歐美現代律師制度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因此,我國的律師文化難免沾染了很濃厚的歐美律師文化色彩。但是,隨著我國的綜合國力逐步增強,實現中華民族復興的偉大理想正在逐步實現,具有悠久歷史和強大生命力的中華民族傳統文明在歷經浩劫之后正日益受到全世界的矚目,貫穿兩千多年的儒家倫理道德是我們的血脈,這樣厚重的人文底蘊是西方社會無可比擬的。作為中華文化的一部分,中國律師必須深深植根于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土壤中,才能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適合中國國情的中華民族特有的律師人文精神。
要重塑律師人文精神,就必須對律師做一個準確的定位。就目前的律師業現狀而言,對律師的定位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律師不是商人;律師是我們社會的精英和有品位的人;律師是法治社會、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脊梁。第一個層次奠定了律師這個職業的文化基礎,做律師不能簡單等同于做生意,做律師必須具備深厚的文化底蘊;第二個層次體現了律師的精神境界,律師應當是社會的精英,是對社會有一定見地和影響的人士,律師的身份具有精神上的內涵;第三個句話則是從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體現律師的作用。律師應該是我們法治社會司法體系中的一個環節,是與國家公權力相抗衡的一股力量,更多的是充當維護社會法治體系的角色。同樣,構建和諧社會更需要我們律師的參與,定紛止爭,息訴寧人,應當是我們律師職業追求的境界,從興訟到無訟,是一種境界的升華,讓劍拔弩張的雙方化干戈為玉帛,這就是一種和諧共生。如果律師都能秉持一種和諧的人文精神,理性的揚棄中庸之道,將傳統的人文道德精神融入律師固有的氣質,律師將為和諧社會的建設貢獻更大的力量。律師這個角色在現代社會不可或缺,而且必須是具有人文精神的思想境界才能更好地完成歷史和社會賦予的使命。
三、中庸之為“道”
中庸的倫理智慧是一種面對多元沖突的智慧,是一種避免“過”或“不及”以及由此造成兩極分離或對立的智慧。中庸倫理智慧以“和諧”為其最高旨歸,它著眼于“實踐型”真理或原理而展現為一種現實的合理性。在一個“競爭-合作”、“沖突-和諧”的時代,由孔子在中國文明源頭中提出的中庸之道,對于當前我國和諧社會之構建的偉大實踐無疑有著重要的意義,也是中國律師必須秉持的人文精神。
追溯起來看,中庸之思,起源甚古。相傳早在氏族社會,帝嚳便“溉執中而遍天下”《史記•五帝本紀》。堯舜時代,又有所謂“允執其中”的說法。在《易經》的六十四卦中,被《易傳》及后來的易學稱為“中爻”的二、五兩爻吉辭最多,合計占47.06%,差不多占到了總數的一半;其兇辭最少,合計僅占13.94%,足見其對“中”的重視。到孔子時,對中庸的評價最高,“中庸之為德,其至矣乎!民鮮久矣。”《論語•雍也》中庸是孔子十分向往的德行,在《中庸》一書中更是把它作為道德的最高境界。至于中庸的概念,朱熹解釋道:“不偏不倚為之中,恒常不移為之庸”、“中者天下之定理,庸者天下之達理”。“中”為價值標準,“庸”是對“中”的固守,“中”為體,“庸”為用。雖然中庸思想非孔子獨創,將其發展為一種“體”“用”不二的倫理實踐之道,則非孔子莫屬。孔子中庸之“道”有“尚”、“時”、“正”、“和”四重內涵。
1、尚中
從《論語》及相關典籍中不難看出,“中”是孔子品評人物、選才交友的標準之一,也是其自我修養的行為準則。如:“子貢問:‘師與商也孰賢?’子曰:‘師也過,商也不及。’曰:‘然則師愈與?’子曰:‘過猶不及。’”《論語•先進》在這里,孔子衡量孰優孰劣的標準是“中”,即“無過無不及”。又如:“子曰:‘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也。’”《論語•子路》“中行”,即中道之人。孔子認為,得不到合乎中道之人和他交往,不得已而求其次,也一定要交到激進的人或狷介的人。因為激進的人一意向前,狷介的人也不肯做壞事。還如“子曰:‘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后君子。’”《論語•雍也》“文質彬彬”也就是前文所謂的“中行”,孔子認為,對一個人而言,美好的素質和合理的行為都是不可偏廢的。
2、時中
孔子對于中庸思想的貢獻在于,將“時”與“中”聯系起來,形成了“時中”的觀念。朱熹在解釋《中庸》時曾談到:“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時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無忌憚。’”“時中”,即“隨時以處中”,用《論語》所記孔子的話說,就是“無可無不可”:“逸民:伯夷、叔齊、虞仲、夷逸、朱張、柳下惠、少連。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齊與!’謂‘柳下惠、少連,降志辱身矣,言中倫,行中慮,其斯而已矣。’謂‘虞仲、夷逸,隱居放言,身中清,廢中權。我則異于是,無可無不可。’”《論語•微子》這段話,記載了孔子對那個時代公認的幾位賢人的評論和比較。透過這種評論和比較,孔子說明了自己與他們的不同之處。孔子說,不動搖自己意志,不辱沒自己身份,這是伯夷、叔齊的特點。柳下惠、少連降低自己意志,屈辱自己身份了,可是言語合乎法度,行為經過思慮,那也不過如此罷了。虞仲、夷逸逃世隱居,放肆直言,行為廉潔,被廢棄了也是他的權術。而孔子認為自己與他們不同,乃是“無可無不可”。
3、中正
“時中”就是變通趨時,這種“變”,并非沒有標準,其標準就是“禮”。“禮”是孔子為人們的道德行為提供的規范思想。孔子說:“君子之于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論語•里仁》朱熹對“無適”、“無莫”的解釋就是“無可無不可”。然而,“無可無不可”必須服從一個標準,這個標準就是禮義。這也正是孔子所說的:“禮乎禮,所以制中也。”《禮記•仲尼燕居》
孔子特別重視“禮”在“中庸”中的意義和作用,要求“君子之行也,度于禮”。《春秋•哀公十一年》“度于禮”,即是“就有道而正焉”。從這個意義上說,合于禮就是“正”。孔子很強調“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茍正其身矣,于從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論語•子路》“身正”就是行為合于禮。由“正身”,孔子進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張,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也就是要以禮為規范,衡量人們的等級名分,以使人們的等級與其名分相當。名分相當,就合乎禮,也就是“正”。
4、中和
從“中”的層面理解“禮”,則“禮”的實質可以謂之“和”。“和”也是先民十分重視的觀念之一。孔子很注意體會“和”的價值和意義。其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論語•子路》“和而不同”,就是求同存異,恰到好處。在這一點,春秋時期齊國著名政治家也有過類似的論述,晏嬰說:“和如羹焉,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嬋之以薪,宰夫和之,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泄其過。”《春秋•昭公二十年》“濟其不及,以泄其過”,實際上也就是“中”。從這個意義上說,“中”與“和”在本質上是相通的。通過“中”到達“和”,在倫理上,就是要以血緣關系為根基和原理,通過對“中”的固守,達到和諧的境界。
四、“中庸”之律師人文精神的內涵
(一)懷有一顆仁愛之心
中庸以“仁”為核心。“仁”即愛人。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仁愛之心是不可或缺的。“仁”是中華民族道德精神的象征,以“仁“為核心形成的古代人文情懷,經過現代改造可以轉化為現代人文精神,成為“以人為本”的精神資源。律師是法律服務的提供者,只有對服務的對象充滿仁愛之心,才能真正站在其立場上,急人之所急,想人之所想,全心全意的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一個懷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的人文精神的律師,才能真正做到“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才能更好地為廣大人民群眾、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我們很難想象,一個麻木不仁、甚至心懷叵測的人會成為一名合格的好律師。
(二)嚴守公平、正義
“不偏不倚為之中,恒常不移為之庸”,將朱子的這句話按今意解釋,就可以理解為公平、正義。英國的著名律師厄斯金律師曾說過:“無論要冒什么樣的危險,我都將永遠維護英國律師界的尊嚴、獨立與正直;如果沒有這些東西,公正的審判將不復存在。”可見,律師是司法環節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很多人看來,世間許多顛簸不破的道理,都很容易在律師的諸如時效、主體資格、管轄權、程序錯誤、不可抗力、證人瑕疵、情勢變更等利器攻擊中土崩瓦解、灰飛煙滅;而恰恰是另一個律師的介入,才能保證一場對決的公平進行,而律師的正義則更多地體現在為刑事被告人辯護的過程中,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律師追求這樣的正義,需要非凡的勇氣,這種勇氣就源自其內心深處的人文精神。
(三)恪守法律至上的信念
子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禮。”傳統的“禮”在某種意義上相當于現代意義的法律。“和諧”是“禮“的最高境界,“禮之用,和為貴”。構建在人格平等基礎上的人際行為規范,以達到和諧,這正是目前我們創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一種理想化的社會形態。律師追求和諧,必須恪守法律至上的信念。作為律師,應當這個信念深入自己的骨髓,成為一種人文精神。美國辛普森案最終的判決結果昭示了法律對人類共性的保護:即使是懲罰犯罪,也應當采用合法的手段,給予被告一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審判。給予所有人一個平等的法律保護,本身就是一種和諧。
(四)誠實可信
“信”是做人之根本,也是社會正常運行的道德基礎。古往今來,誠實守信都是人們傳頌的美德。律師,作為法律的維護者、法律服務的提供者,更應該成為全社會誠實守信的表率。律師服務的對象,他們要求提供的服務對其自身都是事關重大的,只有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之上,他們才會如實的陳述與提供服務事項有關的事實,也才能夠為律師成功完成委托創造條件。如果我們都不能時刻堅守誠信,我們的當事人又能去相信誰呢?
(五)具有高度的智慧
律師是一種高智商的工作,是一種復雜的腦力勞動。律師應當是一個以法學知識為基礎,兼收并蓄的雜家。律師同時還要具備靈敏的反應、靈活的思辨能力,以應付復雜多變的工作。因此,智慧是律師必備的素質,這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律師人文精神的要求。這種智慧應當是大智慧,而不是小聰明,律師應有的是敏銳的洞察力,考慮的是長遠利益,是大局、是宏觀。這樣的“智”,才是律師之智。
參考資料:
①李澤厚:論語今讀[M],北京,三聯書店,2004;
②樊浩:中國倫理精神的歷史建構[M],江蘇,江蘇人民出版社,1992;
③樊浩:倫理精神的價值生態[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