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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文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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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師文化與律師文化建設已成為中國律師業的基礎工程。引起律師界的高度重視,各位律師的同仁建議獻策,各述己見,都在積極探索和實踐著。雖然如此,對律師文化建設目的應是什么仍然沒有清晰的概念,而這個問題又是律師文化建設的基本問題。孔子曰:“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本文是筆者在研究律師文化基礎上進一步的思考:律師文化建設的目的就在于建設一支負責的法律職業隊伍,就是重塑律師的職業觀和責任感。

關鍵詞:律師文化律師文化目的律師責任感律師管理

挪威著名的思想家、文學家易卜生說:“每個人對于屬于他所屬的社會都負有責任,那個社會的弊端他也有一份。”應該到了建設一個負責任的社會的時候了。

生活在一個負責任的社會該是多么的美好。我們看到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一個負責任的國家,一個負責任的行業,一個負有責任的公民。一個負責任地社會是一個從上到下,從下到上,相互之間的負責任的社會。而我們當前的社會似乎還沒有建立里起普遍的責任體系,甚至是,不負責的事比比皆是,我們經常不負責任。當前律師文化建設應當是使律師有一種責任觀:對職業負責、對法律負責、對行業負責、對社會負責。

一、重塑法律職業理念—對職業負責

德國法學家萊因斯坦精辟地論述到:“法的形成和適用是一種藝術,表現為何種樣式,取決于藝術家。”

縱觀西方法治社會的發展和完善,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程序(制度因素)與法律職業(人的因素)這兩個方面對西方走上法治社會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而法律程序與法律職業兩方面的改制也正是我國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也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和起點。

當今我們律師事業理念出現嚴重的缺失,不能不與我們沒有認真、正確對待“職業”理念相關。在中國的法律制度運行中,不僅法律職業人員尚未形成,甚至并不清楚法律職業的內涵。

所謂法律職業,是指因在法律事務中具有某些特殊功能而在維護秩序方面具有特定職責的人,一般包括法官、律師、法律顧問、法學教師和學者等。美國法學家昂格爾把“法律職業”定義為一個由活動特權和訓練所確定的特殊集團,這個集團操縱規則,充實法律機構及參加法律爭訟實踐。韋伯則認為,“法律職業”是指受過專門訓練的從事司法活動和學說闡述法律的職業法律工作者。王利明教授認為:法律職業是一群精通法律專門知識并實際操作和運用的法律人。

律師職業本質特質包括:一是熟練掌握承載著法律知識、技術和精神,并使法律人本身獲取無窮權力和利益的職業語言;二是熟知包括法規則和復雜理論在內的職業知識;三是嫻熟于繁雜而為外人所無法掌握、不可言說程度較高的職業技術;四是在法律人特有的思維模式中思考法律問題,處理法律事務;五是遵循一套使其合乎職業身份,并在大眾道德和職業利益之間保持良性張力的職業倫理;六是在多元化的哲學取向和宗教信仰基礎上,信奉法治和法律。這六項內在的素養因素——簡稱之,即為職業語言、職業技術、職業知識、職業思維、職業倫理和職業信仰,前四項構成也可合稱為職業技能——也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法律人的職業素養”,后兩項為職業理念。

《律師法》及行業規范的實施,必須從信仰法律職業開始。一但喪失對法律職業的信仰,往往是對整個法律信仰的喪失。法律職業信仰,首先是法律職業的從業者信仰自己的職業,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作好本職工作,創造其他主體信仰的先決條件。作為律師,作為“法律之師,文明之師,正義之師,律己之師”的律師職業,作為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治國,執政為民,防止司法腐敗的律師職業,若沒有對律師職業的敬畏,若不視其為天職,若不視其為生命信仰,就會損害律師職業形象,損害律師事業的事件,就會造成職業道德缺失,就會使維護正義的信念和服務誠信的意識逐漸淡薄,就會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就會無視職業的神圣性和責任感,就會走向反叛,就會付出慘重的代價。

二、塑造律師的職業責任——對法律負責

總書記早在2004年1月份就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中指出:“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是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使堅持執法為民、防止司法腐敗的必要保證。”作為法治社會中的律師更應該對法治具有職業性的認識,并組成自己行動理念的組成部分。法治是一種理性的普遍的辦事原則,法治是一種法律的內在精神或者說是一種法治理念,現代法治理念包括法律至上、權利本位、程序正當、權力制約等一系列觀念、原則和精神。

由于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一員,承載著法治社會的特殊使命,律師的觀念和行為的法治社會性和影響力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不可推卸的責任。而缺乏相應的職業榮譽感和使命感,不僅失去職業者對正義的維護,而且容易走向反面。

法治社會的建立,需要法律人的人格和品德,法治社會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將“靜止”的法律轉化成“動態”的法律來實現功能的。從法律語言來講,法律的內涵有三個方面:一是觀念和意識中的法律,例如:我們要建成一個法治社會,一個公平、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會;二是文條中的法律,例如:我們又頒布了什么法律規章,哪部法律又進行了修改;三是法官口中說的話,或曰法院判決書。法律是通過職業人員實現其功能的。律師事業從某種意義上講,屬于法律解釋學范疇,肩負著宣傳、解釋和適用法律的職責;同時,律師又是法律的翻譯工作者,負責將社會關系翻譯特有的法律關系,使感性上升為理性,使社會任意行為轉化為規范行為,使矛盾沖動進入秩序狀態。因此,律師事業和職業本身就是法治社會主掌者。

律師職業本質屬性要求具有特殊的責任觀:即對職業負責,對法律負責,對行業負責,對社會負責。

三、樹立正確職業利益觀——對行業負責

由于客觀等諸多方面的因素,中國律師制度的改革一度將律師推向市場,并定位于中介機構,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律師業的價值取向偏離了律師職業的本質。某地在評優秀中介機構時,站在領獎臺上的有律師協會與婚姻介紹所、房屋中介服務和洗浴中心等。其次,律師行業中出現的律師與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之間“拉關系”,請客吃飯,辦“關系案”“金錢案”,“法錢交易”,以及違背職業紀律,損害當事人利益,甚至違法犯罪的行為,無不與律師的價值定位錯位密切聯系。其三,由于價值觀的錯位,我們認為律師行業現在還處于“原始積累階段”,故中國律師業發展的歷史進程為“分金錢、排座次、圖發展”。將律師業發展定位于“原始積累”的導向性所帶來的危害就是“拜金主義”思想根源,“分金錢”既不應律師業追求,“排座次”也不是律師業“水滸傳”。

有人說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邏輯就是走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道理。中國律師業是否也必然如此呢?

羅伯特·G·西蒙斯在他著的《律師的責任》一書中論道:“一個人若投身于法律這一職業,其宗旨就必須是先主持正義而后考慮生計。”律師行業是信仰法律和自覺遵守規則為基礎和前提條件的,律師行業是通過捍衛法律和規則而實現服務價值的,其價值最終將產生社會利益(實行法律功能和效益)和經濟利益(律師的收入)。如果醫院追求的目的是金錢,人們的生命就會受到踐踏;如果法律職業人追求的結果是金錢,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就會倒塌。

律師作為法律職業人,其利益的獲得應是通過法律服務實現的副產品,其追求的是法律職業人的職責,而不是金錢。詮釋和維護法律規則才能帶來財富。

“五月花號”的著名故事也許讓法律職業人深省,能更好的詮釋財富與規則的關系:公元1620年9月,不堪忍受迫害的102名清教徒乘著“五月花號”貨輪,嘗盡流亡生活的種種苦難,從英國駛向了大西洋彼岸,去尋求實現宗教理想的凈土。當他們發現大陸就在眼前時,他們不是馬上登陸原始積累,再分座次和發展,而是他們將船停了下來,他們以“公約”的形式確定了上岸后的行為規則和建立社會的宗旨。這公約即是有名的《五月花號公約》,這種宗教信仰般的約定,孕育了一個偉大的法治國家和民族,創造出了豐富的社會財富和罕見的繁榮。

事實已充分證明,有了規則意識和信仰,才能保障財富的豐富和積累,而沒有規則的財富,只能是將社會引入貧窮和混亂。

四、樹立正確的事業發展觀—對社會負責人

任何一個生活在社會中的人都是一個社會的人,其任何行為都會產生社會影響力和社會后果。有的是積極的,有的是消極的,有的甚至是破壞性的。做律師和從事律師更是如此。一代人做一代人的事,但這一代人所做的事既對前一代人事業的繼承,又是下一代人事業的基礎。做為承上啟下的這代律師應當確立什么樣的事業觀,又應當負起什么樣的責任呢。

律師的事業觀是由其價值觀決定的,從事律師的目的和價值是什么?這個問題是一個基本問題,但要回答這一問題在當下卻是非常不容易:一個是由體制方面的原因將律師定位于中介結構,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某種程度上,將律師推向了以經濟利益為中心。二是律師生存沒有基本保障,完全推向以金錢為導向“自負盈虧”的個人物質利益奮斗,從而導致律師必然要走一條“先分金錢,再排座次”的惡性循環狀態,三是作為行業建設沒有建立起針對性的對青年律師培訓機制,特別是在解決青年律師創業初共有的必要的發展基金,以及老律師的老有所養的后顧之憂的問題。

律師的社會責任還在于公益性。要在社會活動中,充分發揮特有地位和作用,起到化解矛盾、正確引導問題解決的方式,將復雜而又敏感的問題通過規范和理性的法律渠道來處理。

中國律師業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應該走“誰污染誰治理”的道路。我們沒有理由和資格由于我們這一代“污染”的環境讓下一代來治理,下一代也同樣如此。我們應該建立起負責任的體制和行業意識,共同構筑一個堅實的律師事業大廈。

文化作為事業的主要因素已是舉世公認了,早在40年代和50年代,曾有不少學者重視文化因素,從文化的角度理解各種社會,分析它們之間的差別,解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法律。進入九十年代,社會科學界越來越多的學者把目光轉向文化因素,用它解釋各國的現代化、政治民主化和各種群體的行為。如果單從主觀角度界定文化,其含義是指一個社會中的價值觀、態度、信念、取向以及人民普遍持有的見解。人們已經堅信文化強大力量的存在并左右著人類社會發展。正如曹世潮先生所言:文化的發現,無異于人類發現了一個內在的世界,其意義不亞于人類對自然和宇宙的發現,不亞于人類對科學體系的發現。一個由文化主導的世界正在向我們走來。

中國律師文化的建設,其意義重大而深遠:律師文化是法治理念的落腳點,也是律師職業化發展的基點。它是律師主流文化的著眼點,同時是法律職業人信用危機的轉折點。中國律師文化建設無論是從宏觀,還是從中觀,還是從微觀都將起著積極的力量。像文化共性的功能一樣,首先具有行業的定位和導航功能,其次是價值導向功能,三是行業團隊凝集功能,四是激勵潛能的功能,五是心靈的自我約束功能。因此大力推動律師文化建設勢在必行。

塑造一支負責任的法律職業隊伍,應該是律師文化建設的核心,確立“對職業負責、對法律負責、對行業負責、對社會負責”的職業責任感和使命感是律師文化的焦點,也是歸宿點。只要我們能持之以恒、有效地堅持下去,相信中國律師業將不辱使命、將更加強大。

參考書目和資料:

1、《文化的重要作用》(美)塞繆爾·亨廷頓新華出版社

2、《律師事業與文化管理》王玉亮著山東大學出版社

3、《法律人之治》孫笑俠等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律師文化》文集吉林律師協會

5、《大律師》(美)ASPATOREBooks(公司)編中國水利出版社

6、《律師之道》(美)赫爾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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