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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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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立法

【內容提要】配偶權是男女兩性依法結合為夫妻后,相互間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對配偶利益的專屬支配權。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是權利義務一體性的權利。我國現行《婚姻法》由于受歷史條件的局限,對配偶權的規定過于簡單、籠統,尤其是未規定配偶間的同居權和貞操保持權,漠視夫妻關系的自然屬性,并對配偶權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權,主要應充實配偶權的具體內容,并依據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設計相應的救濟方法。

配偶權是人身權中身份權的一種,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核心內容。然而,我國現行《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過)由于受“左”的思潮的影響和歷史條件的局限,忽視自然人作為個體所應享有的權利,對夫妻之間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也就涉足甚少,并對侵犯配偶權的行為缺乏應有的制裁機制。這種狀況的存在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夫妻關系。因此,通過立法完善配偶權制度并建立有效的保護措施,是進一步完善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課題之一。本文擬就此作一探討,并為我國正在制定中的婚姻家庭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議。

一、配偶權的含義與法律特征

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立夫妻關系雙方相互間的同一稱謂和地位。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一旦建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意義。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互為配偶。

什么是配偶權?這在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配偶權是夫妻之間互享的身份權(注: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53頁。);也有學者認為,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注:韓松:《婚姻權及其侵權責任初探》,《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3年第3期,第35頁。)。上述對配偶權的定義,均不夠準確。前者對配偶權的解釋,過于籠統,未能揭示配偶權的準確內容;后者的解釋,則很難說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筆者認為,配偶權是指男女兩性依法結合為夫妻后,其相互間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對配偶利益的專屬支配權。配偶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配偶權屬于身份權的一種。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所產生的、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權。配偶權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建立后,基于對夫或為妻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當夫妻關系終止時,配偶權也隨之消失。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夫妻關系,就不享有此項權利。

2.配偶權是權利義務一體性的權利。現代身份權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身支配性質逐漸減弱,權利義務相結合的立法趨勢日益明顯。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同時也是他們的義務。配偶權也具有此種特征,因為在現代社會,男女平等、人身自由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各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一般都以“夫妻別體主義”(separateexitencescheme)為指導思想,主張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各為獨立主體,各有其人格,雙方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權利義務完全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享有高于或低于對方的權利。這樣,封建法制和近代資產階級民法中以確認夫的特權地位的夫權逐漸演變成為配偶間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平等的配偶權,使配偶權成為一種權利義務合為一體的新型的身份權。

3.配偶權具有絕對權和相對權的雙重屬性。配偶權的同居權、相互協作權具有相對權的性質,但配偶權的性質不僅只是夫妻之間的相對權,而且具有對世權、絕對權的屬性,即配偶雙方的特定化,使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該配偶權的義務,這種義務為不作為的義務,違反不作為義務而作為,如第三者與配偶一方通奸,就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配偶權是一種支配權。配偶權的支配性,不是指對配偶他方的人身的支配,而是對基于配偶關系所體現的身份利益的支配。在早期羅馬法中,已出嫁的婦女通常屬于丈夫家庭的成員,服從丈夫的權力,這種服從就是“歸順夫權”(conventioinmanun)(注:[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20頁。)。妻歸順夫權,發生人格小減等,由自權人變為他權人;妻對他人造成侵害時,由丈夫負責;丈夫不愿負責時,可將妻交與受害人,妻因而人格大減等,處于奴婢地位;妻子品行不端,丈夫有權處罰之(注: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12頁。)。可見,古代法律中,配偶之間的權利是一種丈夫對妻子的人身進行支配的專制權。現代民法上的配偶權不具有人身支配性,而是夫妻雙方共同對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是一種在平等基礎上的非人身的、新型的支配權。

二、我國配偶權制度的現狀分析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配偶權的規定,主要有四方面的內容:一是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二是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權;三是夫妻雙方都有互相扶養的權利和義務;四是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從我國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看,這些規定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保護了出嫁婦女的權益,符合當時的時代要求。然而,必須承認,現行《婚姻法》誕生于改革開放之初、法制建設剛剛起步的1980年,在立法觀念上仍然受前蘇聯的影響,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諸多疏漏、粗糙之處,并在配偶權制度上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現行《婚姻法》對配偶權的規定過于簡單、籠統,尤其是沒有對婚姻內部夫妻間基于配偶身份所產生的特殊權利義務關系加以規定。例如,由于受前蘇聯婚姻立法理論的束縛,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間的同居義務和貞操義務,認為社會主義婚姻應該以愛情為基礎,同居義務和貞操義務是對人的感情的限制,是對真正愛情的褻瀆,并認為我國在法律上取消同居義務和貞操義務是婚姻發展史上的重大進步,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特征。事實證明,這種忽略、漠視夫妻關系自然屬性的做法是極其錯誤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合法結合,是作為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共同生活的共同體而存在的,強調同居義務和貞操義務是維持婚姻關系穩定的關鍵,也是家庭和人類發展的自然基礎。因此,充實、重構、完善配偶權的具體內容十分必要。

2.現行法律對配偶權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侵犯配偶權的認定,對有過錯一方的懲處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以致于夫妻關系的行為規范主要憑借社會輿論、風俗習慣和人們內心信念來調節,道德倫理的譴責成為懲處侵犯配偶權行為的主要手段。應該承認,由于道德具有對人們在婚姻家庭領域行為的是非、善惡、美丑、榮辱進行評價的功能,對調節指導人們的婚姻關系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道德評價在改變人們行為上缺乏直接強制力,難以單獨勝任在婚姻領域調整婚姻主體之間以及與社會之間的利益沖突的使命。正是由于道德調整的無力和社會輿論譴責力度的疲軟,導致婚姻關系以外第三人對他人婚姻關系的性介入及配偶一方對婚姻關系以外的性染指現象泛濫成災,因通奸、姘居引起的離婚案件呈不斷上升的態勢,這是目前侵犯配偶權的最突出的表現形式。由于缺乏對配偶權的有效保護措施,使眾多的受害人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并與那些侵害人惡意地、有步驟地促成婚姻解體并能免受任何法律追究形成了鮮明的反差。在救援無門的情況下,有的受害人轉求用非正常手段保護自己,如兇殺、自殺或轉向社會施以同態復仇。

對配偶權的保障不力與專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宗旨的民法之間產生了明顯的沖突和不協調。例如,根據《民法通則》,當公民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權利受侵害時,可以獲得多種措施的保護,并可要求侵害人進行精神損害的賠償。而同為非財產權的配偶權受侵害時卻不能獲得有效的保護,這不僅表明現行《婚姻法》本身的殘缺不全,也使我國民法體系的完整性受到了損害。因此,完善配偶權的保護機制已是刻不容緩。

三、配偶權制度的立法完善及其保障措施

完善配偶權,最關鍵的就是應進一步充實、健全配偶權的具體內容。借鑒國外立法,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配偶權的內容主要有:

1.同居權。這是指夫妻之間互有進行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共同生活的權利。同居權是夫或妻的權利,同時也是彼此的義務。在古代社會,由于妻對夫有人身依附性,故法律片面強調妻與夫有同居的義務。近代資產階級民法并未擺脫這一窠臼。如早期的《日本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都規定,妻負有與夫同居之義務。本世紀以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許多西方國家紛紛開始身份法的變革,在同居權問題上出現了由妻方片面義務向夫妻相互義務的過渡。如《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修改后規定:夫妻須同居,相互協力,相互扶助。《法國民法典》在1970年修改后規定:夫妻相互負共同生活的義務。同居權是夫妻間的本質性權利,男女兩性生理差異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然基礎,也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法律規定同居權,就是正視婚姻的自然屬性,合理地將人的具體要求置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保護之下。十年浩劫,由于受“左”的思潮的影響,將夫妻同居權視為資產階級思想排除于法律之外。但夫妻同居的事實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法律調整夫妻關系就不能回避夫妻關系中同居權的規范。有的學者認為,夫妻雙方均享有人身自由權,一方如拒絕同居,并不違法,因此不存在“同居權”,配偶權也不包括“同居權”(注: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03頁。),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確認同居權,首先應明確同居的含義。同居是指夫妻共同居住于某場所,進行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共同生活。其次,滿足對方性要求應以合理、正當為限,有正當理由不能履行同居義務,免除承擔責任。法律對“正當理由”,應作出科學、合理的界定。

2.貞操保持權。貞操在舊時指女子不失貞或不改嫁,是強加給婦女單方面的義務,也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現。在現代社會,貞操是指男女不為婚外性行為的操行。貞操保持權是指夫妻之間互有要求對方保持貞操的權利。這是對夫妻雙方在性生活上應該相互忠實的要求,強調夫妻之間互負不為婚外性交的不作為義務。當代各國立法普遍規定夫妻互負貞操義務。例如《法國民法典》第212條:“夫妻負相互忠實、幫助、救援的義務。”《瑞士民法典》第159條規定:“配偶雙方互負誠實及扶助的義務。”而我國《婚姻法》則沒有規定配偶的貞操保持權和互負忠實義務的內容,這是立法上的一個嚴重缺漏,不利于鞏固、維護健康的婚姻關系。將貞操保持權規定為配偶權的基本內容,可以對現實生活中的第三者插足、通奸、姘居等不道德行為起到警示作用(注:2000年6月,廣東省有關部門頒布了《關于處理在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對婚姻關系中的違法行為如“養情婦”、“包二奶”等處罰作出了規定,在全國引起了強烈反響。),對違反忠實義務的侵權行為可以是無過錯方主張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可要求有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

3.相互協作權。即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夫妻基于身份關系而彼此協作、相互救助的權利和義務。婚姻作為夫妻共同生活體,它要求配偶相互支持對方的意愿和活動,在生活中彼此協作。相互協作不僅包括經濟上的相互支持,還包括精神上的相互慰藉。相互協作權還包括救助功能,當一方遭遇困難、危急時,另一方負有救助、援救的義務。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義務,強調扶養費的給付,沒有規定夫妻間的彼此協作、互相救助的權利和義務。當一方遭遇危險而另一方見死不救或一方重病臥床而另一方棄之不理時,法律對這種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缺乏懲罰的依據。因此,我國法律應確認配偶間的相互協作權,并將違反彼此協作、互相救助義務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

4.日常家務權。它是指配偶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對方的權利。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對方配偶須承擔法律后果,配偶雙方對其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家庭日常事務的范圍包括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項,諸如購物、保健、衣食、娛樂、醫療、雇工、接受饋贈等等。日常家務權與表見極為相似,許多國家法律均類推適用表見原理,采用外觀推定方法,以保護無過失第三人利益。例如,在英美等國家,法律規定妻以夫的信用與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對,即認為妻有權。《瑞士民法典》第163條第2款規定,妻超越范圍的行為,在不能為第三人所辯識時,夫應承擔責任。日常家務權是配偶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法律如《婚姻法》、《民法通則》對此均未作規定,而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處理的事務又十分繁雜,如每件事均由雙方共同實施又不勝其煩,因此,法律應規定配偶一方單獨處理家事時均可對方,即互為人。即使配偶一方超越日常家務權的范圍,或者濫用該,或者夫妻之間有特別約定,如行為的相對人出于善意且無過失,則配偶一方不得主張撤銷,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明確規定配偶間的日常家務權,不僅涉及到夫妻平等權利的實現問題,而且關系到動態交易的安全問題。

5.其他權利。如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選擇職業自由權、失蹤宣告權、死亡宣告權等,都是夫妻之間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

我國未來的婚姻家庭法不但應確認配偶權的具體內容,而且應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沒有法律保障的權利為“裸體權利”,不具有實際意義,因此,法律應為各種配偶權利設計相應的救濟方法。然而,由于配偶權內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這使得法律在規定救濟方法時會有不少困難。總的來說,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應采取不同的保護方法。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關于同居權的保護。法國、意大利、美國等國法律都規定,配偶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達一定期限者,另一方可據此訴請離婚。此外,有些國家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法國民法典》第214條規定:“如夫妻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依民事訴訟規定的方式迫其履行”,就同居義務而言,主要是申請扣押收入或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在英國,一方違反同居義務,他方享有恢復同居的訴訟請求權,該類判決雖不得強制執行,但不服從這種判決可視為遺棄,是構成“司法別居”的法定理由之一(注:楊立新:《人身權法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第731頁。)。我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的判例確認:夫妻間負同居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即構成惡意遺棄,如構成離婚原因而請求離婚時,可一并請求損害賠償。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應借鑒國外立法的有益經驗,在一方違反同居義務時,允許另一方提起同居之訴,并可采用扣押收入、精神損害賠償或免除無過錯方的生活扶助義務等方法予以制裁。至于違反同居義務的認定,應以無正當理由為前提,若有正當理由而暫時停止同居不構成違反同居義務,如一方因處理公私事務的需要而在較長的時間內合理離家,因生理原因對同居義務無法履行等。

2.關于貞操保持權的保護。貞操保持權的受侵害與忠實義務違反,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通奸而使對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是一種最常見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對此類行為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為:“配偶與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憤、羞辱、沮喪,其情形嚴重者,可謂為名譽權受到侵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注: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288頁。)這種觀點不夠全面。在通常情況下,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在客觀上會造成受害配偶一方的名譽的損害,比如,丈夫的妻子與他人通奸,丈夫常被稱為“王八”、“綠帽子”等,但這種損害結果只是一種間接的結果,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客體還是配偶身份利益,應認為是配偶一方與第三人共同實施的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對此類行為,法律應允許無過錯方向與另一方通奸的第三人提起中止妨害之訴,并可向有過錯的配偶和侵權第三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過錯配偶和第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受害配偶從穩定現存婚姻關系出發,不追究有過錯的責任而只向第三人主張賠償,法律亦應準許。

3.關于日常事務權、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選擇職業自由權等權利的保護。對上述權利的侵害,通常發生在配偶之間,受害配偶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排除。如果侵害行為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并造成受害配偶內心痛苦、精神創傷的,受害方可以訴請精神損害賠償。對此類行為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應該慎重,不能隨意擴大賠償范圍。

4.懲戒。對于違反配偶身份關系中所負義務,又不構成侵權責任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之規定,對有過錯配偶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民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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