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法院警力不足司法制度思考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近年來,由于審判任務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現有警力已不能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探索改革現行的司法警察管理體制,充實警力已成為當務之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現行法警管理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新法警“進口”不暢,老法警“出口”不通。
從目前的政策看,已暫停從社會和機關內部招考法警。從法警工作特點看,35歲以后,一般就難以適應法警工作(法警領導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轉崗。但由于審判崗位要求高,后勤崗位有限,且要精簡,故難以安排。一般情況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
(二)年齡偏大,隊伍老化的狀況日趨嚴重。
從年齡結構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齡在35歲以上,年齡偏大,難以適應法警工作對抗性、靈活性和機動性較強的工作特點,影響戰斗力和工作效率。
(三)職數滿待遇差,缺乏激勵機制。
法警的職級晉升與行政干部一樣,按法院總人數確定比例。絕大多數法院科級非領導職數已基本占滿,部分法院甚至超職數,難以晉升。許多40歲左右的法警還是科員級,與審判人員相比,缺乏激勵機制,待遇較差,影響隊伍的積極性。
(四)警力不足,難以適應審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總人數的12%配備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事實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數沒有達到此要求,難以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實行聘任制是解決警力不足的主要辦法
(一)關于聘任制的依據和原則
法警實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據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關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試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順司法警察的進出渠道”的要求。實施此項改革,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擇優原則
要通過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改革措施,選擇優秀人員充實法警隊伍。
2、“進出口”暢通原則
法警隊伍必須年輕化、專業化,保持進出口暢通,充滿生機和活力。
3、專業法警與聘任法警相結合原則
從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穩定性、專業性的角度出發,應保留法警隊伍中的領導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員聘任。
(二)關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來源
根據司法警察工作性質和特點的要求,為保證聘任人員具有較高質量,從應屆高等院校畢業生、軍隊和武警退役軍人中聘用。同等條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畢業生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優先聘用。
(三)關于聘任法警工作應參照的主要內容
1、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行端正,沒有受過黨、政紀處分,志愿從事法警工作;
(3)年齡在25周歲以下;
(4)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5)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雙眼裸視為1.0以上,無殘疾。
2、主要職責:
(1)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
(2)值庭時負責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
(3)送達法律文書;
(4)執行傳喚、拘傳、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6)參與訴訟保全和生效裁判的強制執行活動;
(7)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3、任職要求: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履行職責,公正廉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2)努力學習政治、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
(3)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掌握現代科學手段,拓展知識面,加強個人修養;
(4)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具備良好的工作作風,一切行動聽指揮,機智靈活,勇敢果斷;
(5)認真遵守法院的各項紀律和規章制度,嚴格保守審判工作秘密;
(6)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7)儀表端莊,禮貌待人,維護法院形象;
(8)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因私外出不得著法警制服。
4、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為三年,年齡達到35歲一般不再續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據審判活動開展情況、發展趨勢提出當年需求額。數量不超過各法院法警編制總數的70%;
(2)市高院對擬聘用人員統一進行考試和心理測試;
(3)由聘用法院進行面試、政審、體能測試和體檢,符合條件者,擇優聘用為法警。
(4)市高級法院組織各法院與與被聘用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5)聘用司法警察必須經高級法院司法警察總隊,依照《人民法院訓練大綱》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滿解聘外,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即時解聘。
(1)不能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職責,沒有正當理由未完成任務的;
(2)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勝任本職工作的;
(3)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的;
(4)沒有上進心,不努力學習政治、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工作沒有主動性,消極怠工,不服從管理的;
(5)執行任務時不聽從指揮,頂撞領導,冒險蠻干使工作造成被動的;
(6)鬧無原則糾紛,打架、罵人情節嚴重的;
(7)工作時間和執行任務中酗酒的;
(8)有其他不適合法警工作和違法違紀行為的。
有下列行為解聘后,視情節追究責任:
(1)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2)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
(3)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4)工作中毆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三、對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一)法院對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揮權、使用權和管理權并實施考核;
(二)由高級法院根據各法院需要情況將聘用法警編入各法院法警隊,
執行法警任務,履行法警職責。但聘用人員不得擔任法警隊的領導職務;
(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參加法院黨、團組織活動;
(四)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級法院按規定配發,執行公務時必須著裝。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聘用司法警察評定警銜。
(六)聘用制法警的工資福待遇,按照國家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和警銜補貼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包括養老、醫療、失業。
(七)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殘或犧牲的,人民法院參照有關規定辦理評殘和撫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