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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國商品交易伴隨經濟提升,在近些年呈現數量快速增長、種類繁多特點。民商法作為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從法律頒布到后續完善,再到現階段基本覆蓋我國經濟發展多數交易,民商法也逐漸成為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工具。本文針對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護的相關內容進行探討,從安全交易概念、交易安全的價值入手,并分析了民商法對交易安全保護的基本要求、民商法對交易安全保護的意義,最后提出民商法對交易安全保護的不足及相關解決措施,旨在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思考方向,并對民商法進一步完善進行積極探索。
關鍵詞: 交易安全 民商法 法律保護
民商法可以為我國經濟市場正常交易起到安全保護效果,也對交易雙方行為起到有效維護。在另一方面,民商法對于我國企業現代化商業法律提供巨大推力,在穩定社會正常交易公平性的同時,也讓經濟市場進一步完善化。而且,民商法采用多種形式對交易提升安全性,進而對交易雙方構建公平公正法律環境。為讓我國更多企業用法律武器保護交易安全,需要對民商法詳細剖析。
一、交易安全概念
(一)交易行為安全
交易在法律中擁有廣義定義,包括在法律層面對財產權利有效移轉,履行財產相關義務,在這個過程中,交易雙方需要承擔法律義務。交易既有這個行為含義,又有這個持續過程,可以理解為擁有物權與債權兩種法律行為。交易可以由買賣或租賃形式存在,承攬也可以作為交易方式使用。如果是單方的無償贈與,或者是正常財產繼承,則并不是交易定義內;而對于安全則要以法律的狹義方面理解。法律要求安全是在合法范圍內,確定具體事項內容,保證過程連續不間斷[1]。而在交易當中,在一方面,安全是保證交易雙方要對其交易行為是否合法抱有信賴感,并不能因為法律考慮片面,產生否定態度造成交易行為無效。另一方面,則要保證交易雙方確定交易行為法律效力,可以穩定可靠進行交易,不會出現嚴重不穩定問題。可以對交易安全下定義:在交易雙方對財產權利轉移,并履行相關義務的合法行為即為交易安全。
(二)與靜態安全相對的動態安全
民商法重要概念即為靜態與動態安全。靜態安全,即主體自身擁有利益,法律對其強調,并使用合適方法保護,避免被他人隨意剝奪,是主體享有安全;而動態安全則是主體按照想法活動時,在獲得新利益,法律會根據新利益獲取對其保護,避免讓其成為法律無效內容,保證主體可以獲取當前利益內容。因為在交易中,交易雙方是獲得新利益,所以可以認為交易安全是動態安全,但是并不包含財產繼承、主體接受金錢或其他內容贈予,這類沒有花費任何付出獲得利益不被納入交易中[2]。所以,交易安全對于動態安全也存在一定差異,前者從屬于后者,為方便論述相關內容,本文將兩者融為一個理念描述。靜態與動態安全相互存在,如果二者沒有出現相悖,則法律基于相同的平等保護,如果二者出現不同,甚至方向完全相反,則發生沖突。其產生原因是在交易過程中,出現“雖然常見但是不合理的”虛像問題,造成交易中一方盲目輕信,而沒有注重交易事物實際問題的實像。可以靜態安全看作實像,而動態安全看為虛像。如果是交易一方善意相信虛像,則需要保證動態安全。但是在兩種安全需求類似,會對交易產生嚴重沖突時,如果不及時處理,則會造成交易雙方造成同樣損傷,法律只能依靠調節靜態與動態安全,盡可能降低。調節應從法律層面考慮,在保證運行安全,交易有秩序多種目標實現,在穩定交易當前情況下,思考其他思考因素,保證損失降到最低,避免出現交易嚴重損失。
(三)保護合法交易安全性
交易安全會受到法律保護,根本因為在于交易雙方并沒有道德上的過失問題,即交易雙方進行交易時,需要保證自己對于交易的期待與實際獲得內容相符,保證交易行為合法,所以不會在交易雙方出現主觀上問題,可以定義為無善意的道德果實。也可以理解為在交易過程中,不需要考慮純粹道德問題,即為善意的無過失[3]。但是善意卻和無過失不同概念,雖然有關聯,但不能統一評論。善意是與惡意相對的一種道德內容,是保證交易雙方保持純正的行為動機,不會出現損人利己問題,也不會走在違法邊緣。而且,在進行交易時,雙方并不會對具體內容明確知道具體法律影響。所以,善意可以理解為交易雙方在主觀方面沒有出現故意行為過錯。而在實際交易中,一旦交易任意一方出現故意行為,導致出現過錯,即明確知道存在虛像卻仍要繼續交易,則無法保證交易行為的安全性,還會因為破壞交易行為規則的交易方受到法律懲戒[4]。交易安全對于交易雙方主觀上也會有相應要求,沒有出現交易方面的重大過失,則可以認為是在交易安全范圍內。交易安全可以總結為:交易安全對于財產的靜態安全具有相對性,可以理解為動態安全;而且,交易安全是由法律對在法律保護下的交易正確指引,以及對其預測,所以在法律出現變動,導致交易安全出現前后矛盾問題,則從寬處理;交易安全代指所有涉及到交易所有內容安全,包括形式、履行過程以及在交易中個人道德水平的安全可靠。
二、交易安全價值分析
(一)公正性
交易安全的公正主要體現在其可以有效保護交易雙方實際利益的均衡性,以及道德水平上擁有正義性[5]。負責對交易雙方利益全部兼顧的交易安全,可以有效避免任何一方在交易過程中因對方不規范行為,造成實際損失,并讓雙方可以在交易中獲得相應價值,從源頭上保障交易雙方利益均衡。而且,這種均衡方式,也可以作為在教育中保障交易雙方保持寬容與誠懇態度,有效推動交易健康運行。而且,這種交易安全也是法律在具體條款的公正性表現。
(二)經濟性
如果僅強調交易片面安全性,則會造成交易雙方需要在每筆交易進行前,都要從維護實際經濟效益角度出發,對交易具體內容研究透徹后,才能開始交易。這會造成在會對交易內容頻繁確定,會阻礙現代交易靈活性,降低經濟效益。所以,交易安全正是提供這種便利條件的一種有效手段,可以幫助交易雙方減少過多確定環節,從而降低交易成本與耗費時間,在交易完成后也可以有效降低訴訟紛爭,對于交易可以有效提升經濟效益[6]。
(三)秩序性
如果從個體交易角度分析,交易安全對于本次交易將會有合理判斷。但從宏觀角度分析,各類個體交易相互結合,可以構建行業甚至社會交易,從而保證社會經濟運行形成完成鏈條,對于國民經濟的生產內容與交換秩序都有相應指導效果,讓生產從偶然性中脫離,降低交換風險,讓未來經濟發展呈現穩定[7]。同時,交易安全不單純對于個體實際需要存在相應價值,對于穩定社會經濟運行秩序也可以起到相應維護效果,對于社會穩定、國家健康運行都具有較強現實意義。
三、民商法對交易安全保護的基本要求分析
(一)強制主義
強制主義在民商法中也代表要式主義,即相關部門需要借助法規等具有強制效果方式,對雙方交易行為,以及民商法相關內容做好有效控制,以及必要的強制控制。相關部門以民商法為模板,對具有強制性的規范措施有效設置,然后其完整,并對交易安全產生直接影響,用于實際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戶登記,以及需要定期查看的商業賬簿[8]。還有性質惡劣的商業壟斷,對市場產生負面影響的惡性競爭。同時,對于各類票據也會做好相關登記,以及信息轉載工作,如果企業破產,則對之后商業流程有效調整。使用強制方法對交易與商業活動有效管理,對于商業交易有效提升安全性,對于市場秩序也具有穩定意義,可以實現經濟社會的高質量資源整合與分配。而且,民商法也在多種調度責任制中有明顯進步。比如企業設立董事會、監事會,也需要建立對企業運行監督部門,避免出現商業詐騙,保障企業健康運行。如果是證券交易,則對一些違法亂紀行為有效追究其負責人在刑事方面責任。
(二)公示主義
公示主義即要求交易雙方要對當前交易內容、告示,向對方提供法律訴求。特別是在商業交易時,多數交易者要求在交易活動進行前,就要獲得有關商品相應信息,保全在后續交易中保證交易真實性與可靠性。為降低節省成本支出,減少過多交易環節,交易者也會將交易具體事項公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要求對企業登記有效公示,即企業成立時間,中途負責人變更情況,企業注銷時間也要同樣記錄;對于股份公司則要說明股份構成,要將定期與臨時報告編寫完全,上市公告也要符合規范,包括后續招股使用的說明書也要向社會公布;為獲得資金,需要抵押企業的部分不動產,其抵押擔保也要進行說明[9]。借助重要內容登記、信息公示多個環節,讓相關部門可以高效掌握企業實際財務經濟情況,對于后續企業與其他組織或個人交易時,可以提供科學可借鑒信息內容。
(三)外觀主義
外觀主義則要根據交易對象行為作為風險測定,并對其可能產生法律影響負責考量。但在實際法律行為應用中,僅依靠交易對象外表無法有效保證其行為符合標準內容,對于交易安全會產生一定影響,在破壞穩定性的同時,對于交易安全也會出現難以控制破壞[10]。但包括民商法在內多項法律,都沒有從精神或思想有效管制,只對股東任命、登記關系等外觀表現規定,對于其核心內容卻沒有涉及到。可以理解為交易過程是虛擬存在,而交易產生各類憑證是實體,即為交易的外觀表現。
四、民商法對交易安全保護的意義所在
將民商法應用于交易過程,可以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使用最大方式確保交易雙方合法權利不受侵犯。而在交易出現一方為獲得更大私利,使用不當方式對另一方造成權力侵犯,或者出現欺詐行為,利益受損一方則可以從民商法尋求保護,根據具體條款內容,將對方告上法庭,在避免剩余利益不會被進一步侵犯的同時,讓行使欺詐一方承擔相應法律懲罰,在宏觀角度則是交易市場大環境保證其穩定運行;同時,民商法在對交易行使安全保護時,對于交易雙方都采用公平對待方式。市場交易多將商品價值使用貨幣表現,可是貨幣也會受到市場波動或國際形勢影響,產生不可預測的不穩定波動,極易造成交易雙方在支出與獲取方面出現損失,進而造成交易產生風險[11]。而民商法介入交易活動后,可以針對這種情況使用硬指標統一處理,讓交易不再受到貨幣波動而產生的交易風險,保障雙方權益不受侵犯;同時,民商法在介入交易安全后,也可以對交易過程產生系統性或人為性風險部分抵消。即在進行商品交易前,交易雙方會就商品檢驗是否達到合格標準。卻極易受到當時檢驗設備、技術的限制,造成部分殘次品沒有有效檢出,讓其流通于市場,增加買方交易風險。特別是部分特殊情況,買方在產品質量與消耗時間中權衡后,更傾向于后者,導致產品檢驗不到位,進而提升產品使用風險。而在民商法廣泛應用于交易當中,從本質上保證買方利益不受侵犯。如果出現產品問題,則會通過法律渠道,將本應由買方不合規承擔的風險,將其分攤至其他組織,為包括買方在內的交易個體提供穩定可靠交易良好環境。
五、民商法對交易安全保護的不足及相關解決措施
(一)不足之處
我國民商法現有條例內容在交易安全方面進行保障,但是部分內容在執行方面尚未到達實際預期效果,無法做到全面覆蓋交易安全各個方面,相較于發達國家仍存在明顯差距,有待改善。特別是民商法當前應用法律體系,在相關法律條文對于交易雙方、具體流程,包括具體如何做到交易安全,只是羅列框架內容,細節部分還未填充完畢,部分內容并不完善。在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模糊行為,民商法也無法準確判斷,對于經濟貿易的保護力度仍有待加強。違反交易安全的交易行為仍存在。部分交易人員會因利益或提升交易優勢,在交易過程將部分交易信息含糊處理,部分內容因模糊無法有效查看,或者將對方正常獲取信息阻斷其渠道,也有少數情況是提供虛假交易信息,在損傷對方合法權益的同時,對于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也存在一定負面影響。針對這種情況,相關部門已提出規定,明確表示企業在商務交易中,公章處空白即為該份合同不被法律認可無效等,使用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對交易市場安全運行起到有效維護。
(二)公示主義保護交易安全
民商法中公示主義對于交易安全擁有最穩定保護機制,主要負責商品交易時,要求交易雙方要將交易明確的利益關系,以及可能存在的利害關系全部告知于對方,并明確其在交易中需要負責承擔義務,以及對交易安全的責任。民商法借助公示主義,對于交易保護采用強化法律效應手段,推動交易市場可持續發展。而且,對完善公示主義的實際運行中,民商法嚴格研究將民商事在相關單位登記作為保護交易起始點,并要求工作人員以規定流程,嚴格對民商事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做好,加強信息登記相關工作。負責承擔法律公信力并強化的民商法,對于從事商業貿易的企業或組織具有重要意義。但在社會快速發展中,部分民商事的公示效力登記法律效力無法滿足相應標準,造成在交易后期,在對制度實施時會出現不科學問題,無法高質量達到規劃預期效果,對于整個交易市場健康發展都是較為嚴重的安全隱患。
(三)強制主義保護交易安全
民商法作為法律體系主要構成部分,也具有法律的強制性與信息的即時性。而其強制性自然有效推動安全交易,提升交易效果成效。這是因為其強制性是對交易雙方行為適當制約,成為法律規范作業內容[12]。如果交易雙方在交易時出現觸犯法律不端行為,則會以民商法相關條例內容對違反交易行為一方采用法律懲罰,多以物質懲罰,情節嚴重則會對行為不端一方提起法律訴訟,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交易過程中,負責控制交易宏觀發展的政府,也會采用必要手段,干預交易雙方行為,也是民商法在實際保護交易的重要體現。而在證券、保險等具有一定交易風險業務內容中,則由民商法全程以強制性發揮法律作用,保障交易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從而有效規范證券及保險行業健康有序性運行。
(四)外觀主義保護交易安全
外觀主義即設置在交易任何流程,但凡與票據存在關系的內容,都要確定內容具有真實性,且在交易中存在有效性。外觀主義雖然與強制性存在相似內容,即利用法律對交易行為起到規范作用,但外觀主義卻依賴于法律實際效應,利用在法律上確定交易主體角色,并對其維護基本利益的方法,對從交易實現安全保護。例如《票據法》就對票據規定,但凡涉及到交易雙方實際權益,都需要以法律相關條文,以及票據實際內容嚴格處理。用法律強制手段,規定交易雙方必須以票據實際為主,并以此為標準,完成交易工作,確保交易雙方權利與義務可以利用法律條文嚴格執行。外觀注意是保證交易雙方擁有合法權益重要法律背書,對于穩步提高交易市場安全可靠,提高民商法使用效果具有重要應用價值。
六、結論
雖然民商法對于多數商業貿易可以起到有效保護作用,但是也需要考慮到近些年電商平臺崛起,造成部分法律條文出現不適用情況,對于未來我國經濟市場進一步發展帶來負面影響。所以,法律相關專業人士仍需要從多角度分析民商法現有條件合理性,摸索其對電商交易適用性,并積極在法律修訂中提出專業化意見,增添與修改條款內容,為我國經濟建設提供良好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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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貴勇 單位:廣東公忠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