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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商法與人民生活有著緊密聯系,是法律政策中最貼近民生問題的重要部分,連帶責任在民商法中占據重要地位,雖然現階段的民商法有多個部分涉及到了連帶責任,但我國仍然缺少一部專門的法律來對連帶責任進行明確規定,且國內學者對于民商法連帶責任的相關研究也較少,因此必須加快對民商法連帶責任的研究工作。本文簡述了民商法連帶責任的內涵,并分析了其存在的問題,同時也給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希望能夠對促進我國民商法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幫助。關鍵詞:民商法;連帶責任;問題;應對策略
一、引言
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提出與發展,我國的法治化進程也在不斷的加快,民商法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而連帶責任又是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民商法連帶責任相關問題的分析有著重要意義。
二、民商法連帶責任的內涵
民商法連帶責任是指當當事人存在兩個或以兩個以上時,根據當事人的自身約定或是相關法律規定,其存在的共同債務需要全部當事人部分或是全部承擔,而在債務履行時由債務關系形成的民事責任。如果存在多個責任人,則這些責任人都必須履行對全部責任的清償責任,則這就形成了每個責任人之間存在的連帶關系或是連帶責任。
三、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商法沒有與程序法形成緊密聯系
在民商法的應用實踐中,其規則的改變都將對連帶責任產生直接影響。現階段民商法沒有與程序法形成緊密聯系,如果只是使用民商法程序,就會使得連帶責任的判定與實行流于形式,應該采用級別優先的選擇方式,且實體法應該優于程序法,從而保證實體法的具體實施。
(二)責任人相關確定不投具體
對于共同侵權行為,如果在沒有經法院審理的情況下,債權人則不能追究被起訴的侵權人的相關責任,而未被起訴的相關侵權人其責任則更加不會被追究。在共同侵權案件的審理中,法院需要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來對侵權責任進行判定與追究,但對于被起訴與未被起訴侵權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卻不會去追究。
(三)選擇權的使用缺乏嚴謹性
在民商法案件的審理中,法院為了提高審理效率會要求原告對所有共同侵權人一同起訴,但這一權利是原告所有,法院并不能自行啟動這一程序。在民商法中對侵權責任人的權利進行了說明,一是基于民事訴訟的法律關系所產生的訴訟權利,另一類是給予實體法產生的民事實體的權利。當原告對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時,原告可以根據連帶責任的相關規定,對自自身享有的程序以及實體權利進行理性處理力,當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責任的選擇權利放到執行權力中實施時,會導致訴訟過程中出現問題,對連帶責任的區分也經缺乏嚴謹性。
四、解決民商法連帶責任問題的應對策略
(一)完善連帶責任在訴訟程序中的權利劃分
在完善連帶責任在訴訟程序中的權利劃分,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首先,應該把程序法關于實體權利方面的保障原則作為權利劃分的基礎,對被告與連帶責任人的合法性權益、原告的訴訟權等進行明確,從而制定出能夠更好的保障這些權益的合理規定。其次,應該參考相關條例的制定原則,對連帶責任的訴訟方式與訴訟內容進行細致的標注與說明。同時,在責任體系的實際應用中,應該針對專業性較強的審判與執行工作制定具體的方案,確保能夠對連帶責任進行合理、有效的劃分。
(二)平衡民商主體關系
在平衡民商主體關系的過程中,必須根據現階段的經濟與科技發展水平進行相應調整,從而促進民商訴訟審判的高效性。在出現了新的連帶責任人與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應該及時的協調主體之間的關系,從而保證權利與義務的切實履行。
(三)重視訴訟程序設計
在進行訴訟程序設計時,設計人員必須重視給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留下一定的制度空間。首先,應該將訴訟效益原則與綜合平衡訴訟工作原則作為訴訟程序設計過程中的根本原則;其次,在程序立法以及先關規則制定時,還應該選擇合理的方式保證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同時,設計人員則設計訴訟程序時也應該對實體法的規定以及程序性規定進行考慮。五、結論本文在簡要分析了民商法連帶責任內涵的基礎上,分析了現階段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認為民商法沒有與程序法形成緊密聯系、責任人相關確定不夠具體以及選擇權的使用缺乏嚴謹性是影響民商法連帶責任實際應用的主要問題,同時文章也給出了應對策略,包括完善連帶責任在訴訟程序中的權利劃分、平衡民商主體關系以及重視訴訟程序設計。希望通過本文的研究能夠對民商法連帶責任相關法律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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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樸升旭 單位:延邊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