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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近年來社會主義市場化的快速發展,人們在勞動性上和主觀能動性等方面得到了全面的提升,這使我國的經濟社會得到了發展。但是,在實際的市場發展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并導致社會發展資源配置出現不合理現象,貧富差距大等問題。這些嚴重的影響著我國的和諧社會構建,當前階段有必要對此進行詳細的研究。本文主要對民商法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進行了分析,希望為我國的和諧社會構建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民商法;價值取向;和諧社會;構建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社會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由于長時間的處于社會主義發展初級階段中,市場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政府不得不出面進行干預,當前市場的協調成為了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而這一突破口在法律方面則主要體現在經濟與民商法的協調上。下面將對民商法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進行詳細的討論。
一、民商法及其價值取向
(一)民商法
民商法事實上是民法和商法的統稱。民法與商法之間都屬于商品經濟關系,兩者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民商法在調整對象上比較重視自治性,作為司法中的一種,要求市場中的經濟活動根據自己的個人意愿來進行決定其內容和行為,排除任何形式的強制性管理。主要的表現形式如下:首先,在市場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思想來排除法律的適用。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追究一定要當事人主動進行訴求才能實現,是現代社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反應,與資產階級的“管的少就是好政府”的思想之間相同[1]。但近年來隨著我國的市場逐漸發生變化,民商法當中的平等性和自愿原則也受到了一定的沖擊。民商法中民法和商法都是用來進行規定市場主體中活動的形式。同時其實質表現主要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的雙重權益。其價值取向與社會主義經濟市場之前是緊密相連的,同時也以法律的為言行和公正性來維護這種經濟體制。民商法當中看重社會的公平性對一些交易當中的非合理性進行了否定。但對于非特定交易,當前階段民商法中也并沒有給出明確的體系建設方案。
(二)價值取向
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維護這個社會中的公平性和正義性,民商法的存在也是如此。通常來說在民商法當中對不同的市場主體中的強弱關系是不予考慮的,給市場中的不同主體以相同的保護、對每個人都賦予相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民商法當中最重要的價值體現。民商法有著任意性規范的特點,強調市場當中的機制內部化,也就是說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市場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將得到切實的發揮,并引導市場逐漸的向規范化方向發展,提升市場的競爭力,并提升經濟效益。民商法的基礎性調整作用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的發展來說,不僅有效的發揮了基礎的經濟調整作用,同時在商品的經濟關系當中也起到了協調的作用[2]。民商法體現出的對社會財富的調節功能,主要在于對社會的整體利益進行保障。在現代化的社會中很多的市場秩序單靠自我調控已經很難起到作用,而民商法的存在恰好為其提供了基礎上的保障,促進了我國的經濟市場得到更加穩定的發展。
二、民商法價值取向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和諧的概念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性質,即高于協調和穩定同時也需要將二者合二為一。當前社會中和諧社會的構建是我國的發展中所探討的重要課題。構建起一個和諧的社會是當前人們所期盼的最高生活質量。在和諧社會當中包含著:民主性法制性、公平正義以及人與人之間和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和諧相處等內容。法制建設是當中的基礎部分,只有加強的了法制上的建設和管理才能進一步的保證社會其他方面正常運行,社會的秩序才不會混亂,人民的生活也才能正常的進行。同時在和諧社會當中也要求在政治和經濟等方面的和諧性以及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發展。和諧社會的構建與法制社會的構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相同性,二者之間需要相互協調、共同進步。因此一定要堅持依法治國的根本觀念,只有在法律維護的基礎上來展開其他的社會活動才能真正的起到促進國家發展的目標,這在當前也是我國的和諧社會中構建的重要內容。和諧社會中所包含的內涵是十分豐富的,既要求在物質文明等方面做到協調發展,同時也要求在精神方面和自然方面的協調發展。雖然和諧社會只是一個概念,但其當中所包含的內容真實含義確實不容忽視的[3]。堅持依法治國的理念是實現和諧社會構建的基礎所在。依法治國的理念并不只是一種在觀念上的體現,更加需要將其納入到實踐當中去,成為人們生活中的一部分。首先在建立法制國家中應當先建立起正確的思想觀念,只有在正確的思想觀念引導下才能進一步的進行發展和推行。其次,依法治國是保障我國長治久安的重要措施,體現出的是中更高層次的政治文明,與當下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建設之間相輔相成。在依法治國的方針實施中一定要將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內容納入到其中,用法律的方式來保障國家社會能處于一種穩定狀態,并得到更加持久的發展。在和諧社會的構建過程中應當堅持集體與個人利益相互融合,相互轉換,將兩者之間放在同一個平臺當中[4]。在這樣的融合當中集體和個人之間能相互制衡,并起到相互促進的作用。一方面集體能為個人提供生存的環境和更加真實的空間從根本上為個人提供好的環境。另一方面集體也對個人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限制性作用,規定了個人不能做的一些事情,并且不能違背的集體原則。因此,在進行價值取向與和諧社會之間協調的過程中,就需要堅持個人與集體之間的合理兼顧。在保證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前提條件下也要盡量的滿足人在社會中的需求,和基本保障,從而真正的促進和諧社會得到良好的發展。當前階段我國的財富處于三個層次的分配階段中,當中的問題爆發現象越來越明顯。因此,國民財富的分配成為了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影響因素[5]。在社會主義環境下要想維護各個主體之間的公平性和協調的發展,就一定要讓主體之間的資源得到更加合理化的配置。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僅僅依靠單一的市場經濟元素來進行調節,那么社會當中的資源是很難得到合理配置的,這不僅會給社會市場的經濟發展帶來不良的影響,同時也會導致社會資源配置出現問題,對社會的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直接導致社會出現不穩定現象。這樣的問題出現在當下的社會主義經濟快速發展中是必然的產物,我們一定要積極的對此采取措施來進行處理。將當中與和諧社會發展之間不能適應的部分進行調整和糾正,并對當中的一些不合理配置進行調控,從而促使我國的和諧社會得到進一步發展。在民商法當中公平和效率為主要價值取向的活動是十分廣泛的,要想在這方面得到良好的控制,就必要重視起當中資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社會發展資源配置的調整,從而促使社會能得到穩定并和諧的發展。
三、結語
當一個國家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中,一定會出現一些社會和法律等方面不協調的問題。當前我國就正處于這樣的狀況當中,并面臨著重大的挑戰。面對這樣的問題,當前一定要從最根本的法律問題上來進行解決,用法律來維護社會中的公平和正義,并促進我國的和諧社會健康發展。只有在法律基礎上來發展一個國家,才能建立起更加穩定的社會環境,這對人民的富足和生活的穩定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更是保證國家穩定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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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世祿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