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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將對連帶責任在民商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闡述,并提出一些必要的對策,以期能夠為廣大的法律工作人員提供一些理論參考和借鑒。
一、引言
連帶責任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實施補償措施和救濟措施,進一步加大民商法律關系中處于當事人位置的法律責任,確保債權人正當的、合法的權益。但是,由于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適用問題導致連帶責任的最初立法目的受到破壞和阻礙。因此,要想更好地實施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制度,實現其良好的持續性發展,就要高度重視連帶責任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那些問題,并對其對癥下藥,制定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和對策。
二、連帶責任在民法與商法中現存的問題
(一)民商法與程序法兩者之間的關聯不夠緊密
在民法與商法的具體應用過程中,其規則的改變都會導致連帶責任產生實際上的變化。民商法與程序法兩者之間的關聯不夠緊密,假設只單獨啟用民商法的程序,那么關于連帶責任在問題的判定方面以及實行方面就會存于表面。當實體法和程序法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發生了矛盾和沖突,則采用級別優先的方式,且實體法優于程序法。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與連帶責任有關的規定中,需要特別關注在實體法中對于共同侵權行為方面其連帶責任的規定原則。
(二)關于責任人的確定還不夠明確和具體
對于共同侵權行為來說,倘若法院還沒有對其對其進行審理,那么對侵權人的責任和被侵權人責任之間的分擔情況就會被保留不被追究。從司法實務方面來說,即使侵權行為人沒有被全部起訴,法院依然能夠明確其共同侵權的責任以及判定其需要賠償的范圍。從民事行為方面來說,一旦原告狀告了共同侵權行為中的部分侵權人,那么法院就可以就侵權事實,確定侵權行為造成的所有損失,而關于侵權人的個數以及各自的侵權行為不再予以過問。在民事訴訟中,原告需要對侵權行為及后果進行舉證。
(三)在對選擇權進行使用時不夠周密
在對一些民法案件和商法案件進行具體處理時,針對侵權行為,法院往往為了提升工作效率,方便對案件進行審理,都會要求原告把參與共同侵權行為的人員集中到一起進行訴訟。這一權利為原告所持有,法院不能夠自作主張啟用該程序。在民法與商法中,對侵權責任人的主要權利進行了清楚說明,其權利主要有兩類,第一類就是基于民事訴訟的法律關系所產生出來的具有訴訟的權利。第二類就是基于實體法所產生出來的具有民事實體的權利。當原告起訴共同侵權行為中的部分侵權人時,就可根據連帶責任方面的規定,理性選擇和處理自身作為原告所享有的訴訟權以及實體權。如果法院在共同侵權案件的具體訴訟執行過程中融入了共同侵權行為人關于連帶責任方面規定的選擇權利,那么就會導致其案件在訴訟過程中出現不公正的現象,并使審判人員無法對連帶責任進行嚴謹的區分。
三、連帶責任在民法與商法中的改進對策
(一)在訴訟程序上,對連帶責任的權利劃分進行完善
關于連帶責任方面其權利的劃分,首先,可以把程序法中關于實體權利方面的保障原則當做劃分基礎,明確被告和其余連帶責任人的合法性權益、對原告的訴訟權進行確定,并以此制定出能夠保障這些正當權益的規定。參考有關方面的制定原則,對共同侵權行為中關于所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一切訴訟方式和訴訟內容進行詳細的標注和說明。在實際的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中對連帶責任的責任體系進行具體應用,在這一環節中,對于那些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則需要制定出具體的方案,以此保障連帶責任在權利方面與義務方面有一個正確的劃分。
(二)平衡民商主體之間的關系
平衡民商主體之間的關系最主要的是依照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水平程度來對其進行調整,促進民商訴訟工作的高效進行。假設出現了新的連帶責任人或是新的債權關系,那么協調兩者之間的主體關系,確保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能夠正常履行。面對這一情況,對主體全部進行協調和規定是不可能實現的,只有法院依照實際情況,重新確定民商行為主體,讓民商行為主體和權利相互適應。在對民商行為主體的范圍進行確定之前,法院還要定義民商行為主體方面的權利,防止法院因債權債務主體的確立而出現混亂的現象。
(三)重視訴訟程序的設計
從民商法的實務層面來看,在對訴訟程序進行設計時,設計人員要考慮到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利,這就要求設計人員設計出來的訴訟程序要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間。首先,把訴訟效益原則與綜合平衡訴訟工作原則當做最根本的價值標準,其次,再開始著手訴訟程序的設計和制定。再其次,在以后的程序立法或是對指定實體法程序進行規則制定時,還要選擇有效地方式,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最后,在對訴訟程序進行設計與制定時,還要對實體法的規定以及其程序性規定進行考慮。
四、結語
本文針對上述問題,主要提出了三個方面的改進對策,第一,對連帶責任權利在訴訟程序上的劃分進行完善;第二,平衡民商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重視訴訟程序的設計。當然,關于連帶責任在民商法中的改進對策還有許多,需要廣大的法律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和探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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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雪.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現代經濟信息,2013,14:343.
作者:張侃 單位:武漢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