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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系統調整觀念必要性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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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系統調整觀念必要性淺談

摘要:民商法是我國的基礎法律,它是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依據。民商法是民法與商法的綜合體,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關乎著社會發展的各個層面,同時民商法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規律和本質的表現。現代民商法是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上發展而來,并正在不斷的完善。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能夠進一步發展我國民商法,使其適應社會的發展,從而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本文首先強調了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必要性,進而討論了樹立系統調整觀念,最后概述了我國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具體表現,發現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能夠更好的調整各種經濟關系,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關鍵詞:現代民商法;系統調整觀念;必要性

民商法能夠調解經濟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與沖突,使各個主體能夠承擔自己的義務同時也能夠執行自己所應有的權利,保證經濟社會有序的發展。傳統的民商法不屬于公眾法律,是一種私人法律。它的調節作用是指,在沒有矛盾出現時,任其發展,不去限制其發展,當有矛盾產生時,就會對訴訟事件進行處理并且處理范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是針對那些違法違規的行為,對于社會中各種經濟活動行為沒有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也就是傳統的民商法在調節上具有局限性,不能很完美的處理相關經濟活動行為,為了更好地處理各種經濟活動行為,需要對現代民商法進行樹立系統調整觀念,從而對一些事件進行合理的處理。

一、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必要性

(一)傳統民商法存在的問題

民商法調解經濟活動中各主體間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傳統的民商法只有在經濟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后才會發生作用,處理各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基于此,現代民商法需要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上進行完善,樹立系統調整觀念,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無法調節的經濟和社會關系出現,更好的調解經濟活動中各主體間的關系。

(二)限制現代民商法的原因

傳統的民商法是私法,現代民商法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變成了公法。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發展,經濟社會中的關系越來越復雜,傳統民商法已不能很好地處理各經濟主體間的關系,適應社會的發展,迫切需要進行完善。為了更好的處理社會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順應社會的發展,現代民商法已經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山演變成立公法。民商法成為公法進而樹立系統調整理念能夠更好的調解社會經濟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二、樹立系統調整觀念

民商法是民法與商法的綜合體,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民商法能夠調解經濟社會中的各種關系,但是卻有其自身的缺點。按照中國法律的劃分方法,傳統民商法屬于私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調解各經濟關系,但是卻只能對已經發生的事件進行調節。法律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產生的,順應社會的發展,能夠很好的調解當時社會上的各種關系。傳統民商法也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環境下產生的,能夠很好地調解傳統環境中各種經濟關系,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中經濟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傳統的民商法已經不能很好地的處理現代社會的經濟關系了。基于此,傳統民商法慢慢的轉變為現代民商法,并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現代民商法也不能很好地處理各種社會經濟關系,需要再一次的對民商法進行改革,樹立系統調整觀念。

三、民商法調整觀念的表現

現代民商法是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相對于傳統民商法已經有了如下方面的進步:

(一)物權法

現代民商法中的物權法相對于傳統民商法中的物權法已經有了很大的進展,現代民商法對物權有了明確的保護方法,對相關的條例規定做了明確的指示,能夠避免由于概念模糊或其它不確定性引起的矛盾。現已有法律明確規定,當物權受到侵害時,物權所有者有權申請避免損害。主體可以在受到損害之前就扼殺掉相關損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害的發生。

(二)民法

民法建立了相關機制,能夠調整相關的經濟關系,還對民事行為能力做了統一的介紹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社會經濟關系中,各個主體間為了凸顯安全,將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排除在外。民法相關規定提前預防,對訴訟期間、時效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這樣能夠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同時民法中還加入了誠信,任何事情都離不開誠信,社會經濟活動也離不開誠信。

(三)侵權責任法

相對于傳統民商法,現代民商法中的侵權責任法也得到了改善。侵權責任法的目的在于避免權力受到侵犯,同時消除掉承擔責任時的各種危險,保護各權益主體的權益是符合國家法律的,并且能夠全面了解侵權責任,避免責任被侵犯。民商法在立法工作中加強了樹立系統觀念。

四、結語

現代民商法是在傳統民商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相對傳統民商法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代民商法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還不夠完善,沒有達到社會的要求,人們還沒能全面了解和利用民商法。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能夠不斷的完善我國民商法,最大化民商法系統調整觀念的作用,調整好我國社會經濟關系,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戴舒.現代民商法應樹立系統調整的觀念[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11).

[2]陳韜,倪凱.民商法綜合調整理念之我見[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01).

作者:李軍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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