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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對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進行的深入的分析,主要是從企業法歸屬角度進行分析。在研究中我們不難發現:經濟法與商法同時對交易關系進行了調整,不過經濟法屬于公法,商法屬于私法。因此兩者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企業法歸屬商法的主要依據是商法以企業的本質更加的相像,能在根本上避免政府與企業之間混淆的弊端。
關鍵詞:經濟法;商法;企業法
0引言
經濟法與商家法之間之所以發生“爭斗”,是因為對經濟法中調整對象的認識存在一定差異認識。從表層看,經濟法與商法之間最主要的矛盾就是企業法應該歸屬與那部法律。經濟學家為什么要將企業法歸屬與經濟法,主要是因為在計劃經濟的時候,企業屬于政府部門,雖然企業法中主要涉及的是經濟問題,但是管理方面還是以政府為主。因此文章對于企業法的歸屬問題進行了相應的研究。
1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
由于調整范圍、立法目的上有諸多不同,因此商事法和經濟法在有關部門的法律理念、法律機能上也是明顯不同的。商法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主要調整的是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則以社會經濟利益為基礎,著眼于整體經濟利益的協調和保護,即著重于所有商事主體利益的全局性調整。因而,商事法和經濟法應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域而存在。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宗旨、原則均不同
經濟法的宗旨是保護社會中的公共利益,并以此為己任。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保證經濟的公平。同時在經濟法中對國家的經濟干預進行為強調,這里說的干預不是指以行政行為進行直接干預。經濟法會對私人的經濟進行相應的限制與調控。商法的宗旨是促進營利,其基本原則則是商事自治。我們不難發現,經濟法中的側重點是經濟公平,商法中的側重點則是商事自治。在傳統的商法主要是用來保護商人的利益不受到損害,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的商法中出來保證商人的利益之外,還將商事的安全與公平列入其中。不管是傳統的商法,還是現代的商法其重要的側重點還是商事自治。亞當•斯密曾提出:市場就是一只無形的受嗎,它能夠讓社會與個人之間達到一種和諧的關系。這也是傳統的商法的理論基礎。
(二)法律屬性有區別
經濟法屬于公法,主要用來干預國家經濟;商法屬于私法,主要用來調節商事交易。經濟法的主體有兩部分,一部分主體是國家,另外一部分主體是經濟組織、個人,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的宏觀調控來發揮自身的作用,主要運用的方法是經濟杠桿,例如稅收政策、貨幣政策、財政等,雖然不是國家直接干預經濟,但這些行為都是由國家來實行。商法的主體是商事企業,主要是用來調控商事交易行為,私法的屬性表漏無疑?,F代商法中已經添加了商事公平與保護,因此商法中不斷增加強制性的規范,再加上行政部門也開始對商事進行監督管理,導致商法越來越公法化。
(三)中心內容和體系不同
經濟法中的核心內容就死競爭法,其中包含了財政法、物價法、廣告法、中央銀行法、稅收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商法的核心內容有商行為法與商主體兩部,其中包含了合伙企業法、海商法、保險法、公司法以及票據法等。經濟法中的主要內容可以劃分成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市場規制法,另外一部分是宏觀調控法;商法的抓喲內容也是包含了部分,分別是商行為法與商主體。通過分析,我們明顯可以看出商法與經濟法的內容與體系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2企業法的歸屬
根據我國新經濟法中的界定,企業法不應該歸屬于經濟法。但是近年來出版的經濟論著以及經濟協調者還是經企業法歸屬與經法中。在商法中一直二次元的結構,即商行為與商主體,在商法中一直將企業法作為商主體的主要內容,因此,商法與經濟法為了企業法的歸屬不斷的法神個“爭斗”。因此文章有必要對企業法的歸屬進行分析。若將企業法歸入經法中存在以下三個弊端:
(一)政企不分
縱橫統一曾經說過經濟不僅可以很行調整經濟關系,還可以縱向調整經濟關系。根據之一結論,因此企業法被歸屬于經濟法。經濟協調理論已經相應的理論中都繼承了這一理論的觀點,并希望將企業法歸屬到經濟法中。盡管后來的的經濟法理論進行更新,已經重新包裝,其內容并有脫離我們上面說到的那個理論。
(二)與企業的本質不相符
在科斯的理論中,企業的本質就是市場交易中的替換物。斯科的理論說明企業的三點內容,第一點,企業不是政府進行干預經濟一種手段,因此企業法也不應該成為政府對經濟進行干涉法;第二點,交易與企業的之間屬于并列關系,如果交易屬于商業法的內容,那么企業法也應該成為商業法的內容;第三點,企業與交易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實現營利,與市場規制、政府宏觀調控的目的是不相同的。因此若將企業法納入經法中,則與經濟法的宗旨以及基本原則是相互矛盾的。
(三)企業法與經濟法的體系不協調
在經濟法的核心內容是競爭法,若將企業法并入經濟法勢必會沖淡經濟法的這一核心內容。企業法具有非常強的體系性,不管將其并入到那個部門法中都會占據非常重的位置。經濟法是以競爭法作為核心內容,并以財政法、物價法、廣告法、中央銀行法、稅收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圍繞這這一核心展開。因此經企業法并入經濟法會導致經濟法的體系不協調。
3結語
通過對經濟法與商法之間的區別,以及企業法的歸屬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之后,筆者認為企業法應該歸屬于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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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祁光明 單位:內蒙古民族大學政法與歷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