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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安全概述
在對民商法對交易安全保護的研究中,首先需要對交易安全進行深入的探討,了解交易安全的內涵,具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交易安全中的交易行為安全。主要是指,在實際的交易中財產權利轉移的法律行為。在交易中,需要將交易行為進行法律化,確保交易行為的安全譹訛。2.交易安全中靜的安全。所謂的靜安全主要就是指,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在交易中不得受到任意的奪取,需依據民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交易。3.交易安全中動的安全。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為了取得新的利益的交易稱之為動安全。4.交易安全是對善意交易人們的保護。在市場交易的過程中,人們是出于主觀的意愿進行善意的交易,并且沒有任何的過失,法律上對這類交易進行有效的保護。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需要根據主體的交易行為對其交易安全進行保護,以實現我國社會經濟的良好發展。
二、民商法維護交易安全的意義分析
民商法維護交易安全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具體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意義。1.維護交易雙方的利益。民商法中的相關條款對交易的安全進行保護,其能夠維護交易雙方的利益,如果在交易的過程中存在著欺詐等行為,需要對欺詐的主體人進行懲罰,以維護被欺詐人們的權益,確保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2.維護交易的公正性。民商法能夠維護交易主體人利益的平衡性。由于每種商品均具有使用價值,也可以利用金錢來衡量,但是,如果在交易的過程中出現超過使用價值來獲得更多金錢的行為,視為對交易一方的不公平,可以利用民商法的相關規定對相應的責任人進行處罰,以維護交易主體人的利益平衡訛譺。3.實現交易風險的分擔。在商事交易中,要保護出賣人詢問和質疑權,保證檢驗貨物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確立相應的交易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即使買受人沒有進行檢驗而接受了貨物,買受人也應履行相應的交易風險承擔,其主要是對買受人在交易過程中的法律保護。可見,通過上述的分析了解到,民商法維護交易安全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在實際的工作中,需要對民商法進行充分的研究,以期更好地維護交易主體人的合法權益。
三、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隨著我國商業貿易的不斷增加以及一些新興產業的興起,在商品交易中存在著諸多的風險,導致交易主體受到較為嚴重的經濟損失,影響到我國經濟市場的穩定發展,也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影響到我國社會的穩定。針對于此種情況,民商法結合我國市場經濟及其商業貿易的特點,對其相關的條款進行了完善,并且對交易安全進行了有效的保護,確保了交易主體的合理權益。下面針對于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進行詳細的探討。
(一)公示主義在民商法中的體現
公示是民商法對交易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以民商事為主體對涉及到利害關系的利益營業事實所負有的公示告知義務法律要求。民商法對交易安全保護規范的完善應注重對公示主義的完善,主要從幾方面進行:1.在民商事登記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登記事項的公告規定進行,例如《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從而保證民商事登記的全面性。當然,在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對民商事的登記規定進行不斷的改進和完善,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主要實現對公司的分立、合并等,其中的變更、設立、注銷等方面的規定更加完善,進一步提升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效率訛譻。2.在以往公示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僅僅注重登記的效力,卻忽視了公告的效力,從而造成公示制度實施的不合理,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效率不高。登記和公告作為公示制度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公示制度要求的完善,需打破傳統的公示制度的部分限制,切實有效的將公示制度中的登記和公告重視起來,才能有效的提升民商法對交易安全保護的質量。
(二)責任主義在民商法中的體現
從責任視角下分析,民商法也從責任的角度上實現了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從而確保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民商法實施的過程中,有效的注意到驗資機構在驗資中的民事責任等。另外,公司法作為民商法的重要組成元素,公司法在實施的過程中注意到設立中公司后期的董事、發起人、監事的責任,這都將實現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此外,還應該站在責任要求的視角下對其進行完善。首先,法定驗資機構如果因惡意或是重大過失而出具的不實驗資報告的話,則需要對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訛譼。其次,發起人和公司成立時的董事負有連帶繳納股款的義務。再次,應該進一步強化董事和監事的違規行為的責任。《公司法》第63條對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違反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造成公司損害的賠償責任作了規定。另外,從《證券法》的角度上來看,對一些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例如,在《證券法》的63條中規定了如果證券中介機構由于財務報告、中期報告等出現紕漏或者是存在虛假信息而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以進一步維護其和合法的權益,確保交易的安全。可見,從責任的角度來看,在交易中,相應的責任人如果由于交易不當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以維護交易人的利益,確保我國經濟市場的快速發展訛譽。
(三)強制主義在民商法中的體現
實際上,法律是一種強制行為,是對公民行為的有效約束。而民商法中的很多條款主要是對公民商業、貿易、財產等方面行為的約束。一旦公民的交易行為觸犯了民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款,就需要依據民商法中的條款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其進行處罰。可見,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具有強制性。此外,強制性還體現在交易中國家與政府的干預方面。例如,在《公司法》的第1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需要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另外,政府還對證券以及保險等方面的交易進行了有限的監管。由于證券和保險屬于虛擬產品,其主要是依據合同雙方履行權力和義務,進而在交易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針對于此類虛擬產品的交易,政府加強了干預訛譾。
(四)外觀主義在民商法中的體現
在民商法中,外觀主義主要體現在票據的文義性、票據連續背書的證明力、提單的證明力、保險人的棄權與禁止反言等方面。外觀主義的體現實際上是交易中的法律證明,這也是維護權利主體的重要依據之一。例如,在《票據法》中,其票據的文義性主要就是指,票據中的所涉及到的權益和義務要以票據中的所記載的文字作為標準,票據中如何記載,就如何實施,確保票據的法律意義。這也提示交易主體在制作票據的時候,需要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利用文字進行明確的表達,并且嚴格按照票據的內容執行相應的權力和義務,確保票據實施的有效性,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本文主要針對于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進行了相關方面的分析和探討,通過本文的研究,我們了解到,由于我國近些年來社會經濟飛速發展,其中也出現了很多的新興產業,涉及到多種商品交易。因此,民商法也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形勢不斷的對其法律條款進行完善,確保了商品交易的安全,實現了社會的穩定發展。此外,在日后的工作中,還應該對民商法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以便于將民商法對交易安全保護的最大效能發揮出來,促進我國法治社會的形成,實現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
作者:張世偉 單位:文山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