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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商會法律地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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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商會法律地位界定

一、中國近現代商會的發展狀況

商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近代中國商會更是中外市場接軌——中國市場成為世界資本主義市場一環后的產物。對于商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正如美國著名學者郝延平指出:19世紀中國同西方的經濟關系,促進了成熟的商業資本主義,這一商業資本主義構成一場商業革命。而這場商業革命的結局之一,便是近代商會團體的誕生。無論是近代還是現代,對中國社會經濟生活影響最深刻、對社會進步與政權穩定影響最直接的就是市場中介組織——商會,它不僅是國家各級政權和眾多工商企業之間聯系的橋梁,而且也是國家政權調控整個市場體系的重要一環。近代中國商會的發展狀況。中國近代商會是隨著中國早期資本主義的萌發,在商人會館、公所、行幫的基礎上逐步產生的。1902年,上海的官員和商人成立上海商業會議公所,是為中國最早的新式商會。同年,袁世凱在天津創辦了天津商務公所。到1904年初,清政府頒行《商會簡明章程》26條,規定所有的“商業公所”一律改名為“商會”,并倡導在商務繁盛之地設立商務總會。中國的商會正式成立于1904年。到1911年,全國已有925個商務總會、分會。到1912年,全國工商較發達的城鎮絕大部分都成立了商會。1930年,全國各地商會已建立2046個??谷諔馉巹倮?,各地又紛紛接收、改組、恢復或重建商會。隨著商會組織的發展和商人勢力的增長,各地商會組織感到了進一步聯合起來的必要。一些商人指出成立華商聯合會的必要性:其勢既渙,即其力亦薄而不雄。力薄則不能制人,勢渙則為人所制,此自然之理也,慮為人所制而思有已制人,舍集思廣益,共勵進行,別無良策。”[2](P759)

商界人士產生了要求擴大聯合的意識。在希望擴大聯合的思想意識萌生的同時,“華商聯合會籌辦處”也正在醞釀之中。1907年冬,全國商會和華僑商會的代表在上海舉行了商法討論會的同時,決定籌建中國的商聯會,委托上海商務總會和新加坡中華商務總會負責籌辦。1909年12月,第二次全國商會的商法討論會又在上海召開。上海商務總會提交了擬就的華商聯合會章程,并決定建立專門的籌備機關“華商聯合會辦事處”。1912年中華民國取代清朝。同年11月,北京民國政府工商部召開全國臨時工商會議,與會的45個商會的代表一致贊成組織全國商聯會,當場議決成立“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設本部于北京,以上??偵虝榭偸聞账?,各省各僑埠設立分事務所。2月20日,工商部發文批準設立全國商聯會。1913年1月18日上??偸聞账娉闪?。1914年3月15日在上海召開第一次全國商聯會代表大會,正式宣告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成立。1914年,袁世凱政府公布了修正的《商會法》,對商會的存在和活動提供了法律保證。至此,舊中國商會在組織體系和功能上逐步完整化和規范化了。這種形式的商會一直持續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同業公會系指由同行業組織起來的經濟集合體,是一種同行業的自律性機構,是維護同行業利益、共謀發展的商人組織。中國資本主義性質的同業公會是在清末民(國)初年開始出現并發展起來的。以天津為例,1920年已有40個行業呈文天津總商會,請準設立同業公會。1934年作為天津商會的基層組織——同業公會已設立80個。1943年在天津商會注冊的商業同業公會117個,工業會組織145個。[3](P184)隨著時代的變遷,同業公會歷經分化、改組,一直存在和發展。解放戰爭時期,市、縣級的同業公會一般都有幾十個到上百個。舊中國的同業公會,特別是后期的同業公會,在維護同行業工商企業的正當權益、協調同行業的業務合作和互助、不同程度地反對帝國主義的欺壓和掠奪等方面開展了一些活動,為促進中國民族工商業的發展,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當代中國商會發展狀況。改革開放以來,由于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和政府經濟體制改革的推出,中國的商會組織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F階段的中國商會系統大致可分為三類,即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民間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國際商會)、中國進出口行業商會。據統計,至2004年第四季度,全國工商聯共有基層組織20789個;有各級行業商會5507個。[4](P1)目前,中國貿促會和中國國際商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49個地方分會,還在機械、電子等18個行業建立了行業分會。中國進出口行業商會共包括7個類別的商會。如機電、紡織、輕工、五礦、食品、醫藥及對外工程等商會??傮w上說,現階段中國三大商會系統基本上都帶有鮮明的準官方機構的特點。從性質、結構、功能等層面來看,它們之間有很大的不同,即工商聯(民間商會)屬于統戰性為主,兼有經濟性、民間性的人民團體,具有很強的政治、行政管理職能,其他二個系統是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具有很強的行政管理與為企業或為行業服務職能為主的經濟類社會團體。

二、近現代商會法律地位的比較

商會是隨著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擴大與深度廣度的拓展而產生并得以發展和完善的社會經濟組織。近年來,社會經濟組織問題的研究越來越受到國內外學者的重視。正如美國華盛頓大學經濟學教授、西方新經濟史學派的代表人物、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C•諾斯所說:“我認為一種經濟的實績取決于這種經濟的組織結構,”[5](P101)一語道破了研究社會經濟組織的重要意義。如果我們能從分析近現代商會的法律地位入手進行比較研究,將有助于規范商會的組織行為,有助于提高商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能力,保障其合法權益,并對其他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具有促進作用。

首先,基本性質的比較。近代中國商會是一個工商界的民辦法人社團。商會的章程和宗旨表明商會是具有民間性質的社團組織。清朝商部制定頒布的《商會簡明章程》這是清政府對商會這樣一個法人社團所定的基本法則,各個商會在大體依據這一基本法則的情況下,又制定有更為詳細的章程。尤其進入民國,1914年,北洋政府曾制定《商會法》及《商會法施行細則》,1915年又頒布經過修訂的《商會法》及其施行細則。商會法規定各地工商業者設立總商會及商會時,均可自行詳擬章程。其性質有二個不容忽視的特點:一個是它由工商界人士自愿聯合組成;一個是它是一種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即商會的成立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經政府批準,接受政府的依法管理。它有依法獨立進行業務活動、設立相應機構、選免自己的領導人員、支配自己的資產、參與國家的經濟立法和行政、開展商人外交以及提供政府咨詢等義務等權利。但它不是一種政府機構,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支配,也不代表政府?,F階段的工商聯(中國民間商會),是具有作為黨領導下的以統戰性為主兼有經濟性、民間性的人民團體,是政府的助手,是由政府專設的管理非公有制經濟企業的機構。無論在生成途徑、會員構成、組織構成、活動經費以及工作機制等方面都缺乏獨立性,是政府機構的附屬物。因此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由工商業者自愿組織起來的民間社團組織,不屬于社會利益群體。

其次,基本結構的比較。中國近代商會作為工商界的法人社團,有一套完整的組織體系和業務機構,以此構成商會結構的主要內涵。其主要表現在會員結構、權利結構、組織結構等方面。在會員結構上,舊中國商會是一種跨行業的統一聯合組織,它不限籍貫和行業,從橫向上把全城各個行業聯絡和組織成為一個整體。如舊中國的全國商會聯合會,它只由全國各地方商會和海外華商商會聯合組成,大型企業只作為地方商會的成員,而不直接作為全國商會聯合會的成員,全國性同業和專業商會則不參加全國商會而獨立存在。如華北工業協會、中國工業協會等。在權利結構上,舊中國商會照章按期舉辦的一般為常會、年會和特別會議。它的主要權限是修訂會章、選舉領導人、議決重大事項、批準經費預決算等。因此,對內它是全國商會的最高組織形式和領導機構,對外它有代表全國工商界的資格。它設有自己的辦事機構,還往往在各省區設立分支機構。在組織結構上,舊中國商會一般有兩個級別,即各城鎮商會和全國商會聯合會(或全國總商會)。各城鎮商會是最基層一級的商會,它們彼此獨立,互相平等,無大小之分。現階段中國商會的基本結構,主要由會員結構、權利結構、組織結構等方面組成:

(1)會員結構是多職業、多類別和多層次的,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等,當然也有一些經濟理論界、教育界以及法律界人士參加。會員以其不同的入會身份而被分為不同類別。一般以企業和團體的身份入會者為一類,以個人的身份入會者又為一類,如企業會員、協會會員、個人會員等。商會對入會者沒有財產標準的限制,會員中有大企業,也有中小企業;有大企業家,也有中小企業家。

(2)權力機構是各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它們的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商會的重大事項;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報告;選舉執行委員會;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執行委員會是各級工商聯的最高領導機關。

(3)組織結構是根據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章程規定,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組織。再次,經濟功能的比較。近代商會的民間性側重于維護和發展工商業者的共同利益,與其成員有很強的認同感。對會員而言,商會主要在于為他們提供三個方面的服務功能:一是為市場交易正常從事溝通、協調、公證、評價、監督等服務功能;二是解決商會成員之間或成員之間與社會之間交往中出現的問題等;三是在政府和工商業者之間充當中介體。如聯絡工商、商情調查、興辦商學、維持市面及仲裁糾紛等。在聯絡工商方面。在清末,全國商聯會、各省的商會都無一例外地將聯絡工商作為自己義不容辭的一項重要職責,各地商會聯絡工商有多種方式,其中比較常見而固定的形式,是定期召開有各業會董和會員參加的會議。除此之外,商會還通過創辦商品陳列所、勸工會、勸業會等一系列活動,增強工商各業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競爭意識,以便促進實業發展。在調查商情方面。清末民初,商會為了使各行各業為數眾多的工商戶,對于何地產銷何物以及行情漲落趨勢等各方面的情況,進而明了商務盛衰之故和進出口多寡之理,商會將調查事項分為5類,包括各業調查,特別調查,尋常調查,行情調查,以及大規模的商事習慣調查等。近代商會主持多達幾百種的調查結果,為政府制定各種經濟政策、應對市場變化提供了堅實的依據。在興辦商學方面。創辦各種實業學堂和商業講習所,是清末民初的商會積極開展的另一項產生過重要影響的自治活動。

1912年成立的全國商聯會,在章程中就“振興商學”事項擬訂了以下四條具體措施:資送游學外國商科、籌設高等專科商業學校、推廣中等初等商業學校、推廣商業補習學校。在維持市面方面。市面的混亂與穩定,是商人最為關心和敏感的問題之一,也是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生活乃至促使政局變化的重要因素。在清末民初,造成市面混亂的原因可謂形形色色,商會維持市面的措施也包括方方面面的內容,使市場渡過危機而漸趨正常。清末至北洋時期,在遇有較為嚴重的金融風潮和市面危機時,京津滬等地商會想方設法,上下奔走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經過多次的溝通和交涉與政府達成共識,并采取各種措施,使此起彼伏的金融危機趨于緩息,對于減輕危機的后果,穩定全國商務,產生了非常積極的影響。除應付金融危機外,調劑糧食,維持米市,也是許多地區的商會維持市面的一項重要活動。在仲裁糾紛方面。從清末到民國初年,受理商事糾紛是各個商會所從事的一項主要活動。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具體表現,即是各商會均統一設立商事公斷處,并擬訂了比較詳細的章程。商會商事仲裁功能的發揮,是對商法的補充和完善。商會商事仲裁的公正,化解了商人之間的隔閡與矛盾,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1903—1949年的半個世紀中,近代中國商會除了向會員企業提供各種服務,調節各種商務糾紛,制定市場交易行為規則,能夠較好地平息和化解了對政權和社會的沖擊、并具有破壞性的經濟風潮外,還從培育市場經濟出發,規范企業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協調官商關系等方面,發揮了其他任何市場中介組織所無法替代的作用。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商會在為企業會員的服務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財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招商引資。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重大舉措的精神以來,商會著力搭建“招商引資”的促進平臺,搞好經貿合作,適時適地廣泛開展了各項經濟活動,取得了一定成績。其二,維權服務。隨著民營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的不斷增加,代表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作為工商聯的一項主要職能與任務,越來越顯示出其積極意義和必要性。各地商會設立了維權服務機構,對法律服務和企業發展中出現的疑難法律問題進行指導。如上海、武漢、南寧等城市的商會這方面的工作就很有起色。其三,提供培訓信息服務。工商聯與行業組織都十分重視培訓工作,分別以不同形式強化業內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各商會、行業商會都著手創辦了會報或會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網站,為會員企業提供多項服務。其四,拓展國際市場。由于商會的組織聯絡網較寬,對內擁有眾多的成員企業,對外與國際商會和各國商會保持著較為密切的組織和信息聯系,所以它能夠比較迅速而及時地了解各國經濟信息,并將這些信息傳送給自己的成員企業;同時,也能比較迅速而及時地把本國的經濟信息向外傳送,進而為自己的成員企業介紹和尋找合適的貿易與合作伙伴。

因此,現階段中國商會在對外經貿關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最后,市場中介作用的比較。近代中國商會是如何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保持平衡,有的學者認為:一是對中央及地方政府而言,商會的成立為其節省了行政管理成本。這主要表現在商會所承擔的職能是對政府職能部門功能的補充。北洋時期,天津商會在章程的總綱中關于其職能的規定:“關于工商業之利害得發表于中央及地方行政長官或工商業者;關于工商業事項應答復中央或地方行政長官或工商業者;調查工商業之狀況及統計,按年編輯;因賽會得派員征集工商物品;因關系人之請求,得調處工商業者之爭議;遇市面恐慌等事,有維持及請求長官維持之責任?!盵6](P133-134)商會在日常工作中承擔了大量信息搜集工作,大大節省了中央及地方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資本。二是對企業和商人而言:(1)加入商會可以使加快市場商品流通速度,減少交易成本。據檔案記載,商會與各行業之間的聯絡最主要的最常見的是通過大量的函件、通報、調查、交流等方法及時地傳遞信息、互通情報。商會為其成員提供當地有關市場交易、習俗等各方面的信息,使入會商人減少了搜尋信息的費用;(2)商會的協調和溝通作用使商人節省大量時間和精力,提高了辦事效率;(3)商會為企業提供信譽擔保,可節約談判成本,并對市場實行監控提供了方便;(4)商會能夠反映會員合理的意見和要求。[6](P123-137)尤為重要的是商會為企業服務的功能節省了商人在市場上進行談判的環節及不再需要縱向的聯合。[7]在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中,所有的商會被認為是一種多功能的中介機構。其一是有利于溝通與聯絡。由于商會既是工商界的社團組織,又是經政府核準并賦予一定權利的法人組織,因而與工商界和政府之間都有著一定的利益和合作關系,能夠溝通兩者之間的聯系,尤其在政企日益分離的情況下,這種地位將日益顯得突出,它不僅使各地的商情信息得以交流,而且也有利于幫助本國的工商界與世界各國的工商界建立信息和行為聯系。其二有利于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和國際市場的開拓??梢杂米约旱姆ㄈ松鐖F地位和國際信譽,為企業提供市場信譽擔保。其三有利于市場秩序的完善。由于商會與企業便于直接聯系,不僅可根據大多數企業的要求,修訂內部業務管理規章,調整對外協調方針,而且也可向政府反映企業的要求和提出自己的建議,請政府修改有關法規和政策,使之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上述事實說明,商會組織不僅是國家調節經濟過程的重要信息渠道,而且是政府社會控制的有效中介。商會的中介性源于兩種不同社會要求:一方面,它基于成員的需要,執行為成員謀利益的服務職能,這種服務功能的產生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共同需求。另一方面,是基于政府的需要,是政府管理職能的補充,被看作是政府自上而下管理社會權利的延伸。因此,無論是政府與企業,還是企業之間,商會都是較為理想的中間組織。就目前我國商會而言,尚不足以充分實現其固有的地位和作用,究其原因有二:一個是管理體制上的依附性。在我國現有的行政管理體制對商會以及其他民間社會團體的管理仍然是一種集中控制的行政管理。商會作為各級政協的組成成員均隸屬于黨委的統戰部門。在政治、業務上接受黨委和政府的雙重領導。由于這些原因,在現有體制條件下的商會很難充分發揮其民間組織的獨立性。另一個是財政上的依附性。我國各地商會(民辦的行業商會除外)的財務預算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撥款,有的地方也收取一部分會費,但數量很少。商會機構和人員對政府財政有高度依賴性,從而形成商會發展的瓶頸??傊虝蛟诮M織上缺乏獨立性,運作方式具有準行政化特征,導致其很難充分發揮其民間組織的獨立性和中介作用。

三、現階段商會法律地位的思考

現階段如何促進商會的健康發展,使商會有能力承接政府移交的職能,發揮出社會各界對中介組織所企盼的作用,是一個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正如中國近代史、商會史專家虞和平教授認為,商會的發展現狀是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包括文化的、歷史的、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體制的等各方面因素,但法制不健全是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中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轉變,得益于法律對市場體制的確立和保障,中國市場經濟主體的發展,也主要得益于法律對其主體地位的確認和保障,以及對其發展的促進和規范。因此,商會的健康發展,必須從法律上明確確立其獨立的法律地位,使其真正稱為獨立與政府、獨立于企業的社會中間主體,可以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地真正從會員整理利益和企業利益出發,溝通政府與企業間的聯系,協調企業與政府部門間的關系,以便更好的應對國內外日益嚴峻地經濟競爭形勢。眾所周知,商會法是商會法律地位確立的最主要、最直接的依據。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統一的商會法。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商會法律地位的規定大致包括四個層面:一是憲法關于公民言論、集會、結社自由的規定。憲法是一國根本大法,其關于公民言論、集會、結社自由的基本權利的規定構成了商會組建和運作的憲法基礎,但商會的具體組建和運作還需要相應法律的具體規范和保障。二是《民法通則》對法人的一般規定。《民法通則》并沒有明確商會的社會團體法人地位,根據我國實踐做法,《民法通則》對一般法人的規定,可以適用于社會團體法人,但并不具有針對性,不能具體規范和保障商會的組建和運行。三是社會團體立法。我國目前有關社會團體立法主要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是一個社會團體登記性條例。主要是從行政機關如何對社會團體進行管理的角度規定的,且沒有明確規定社會團體的法律地位,缺乏政府如何保護社會團體獨立地位和合法權益的規定,沒有規定政府保障和促進社會團體享有獨立地位的義務。四是有關商會的專門立法。我國現行還沒有專門統一的商會法,沒有形成包括商會性質、地位、職能、運作方式、組織機制、結構和違法規制等在內的商會法律體系。全國性統一立法的缺少,造成商會法律地位的不明確。

基于我國商會的法律地位現狀,為了進一步加快使商會組織立法進程,盡快適應國內外的經濟競爭形勢,結合我國商會有待發展的迫切需要,特提出以下幾方面的立法建議與思考,以確立和保障商會的獨立法律地位。一是賦予其法人性質。規定商會是工商界自愿發起和參加的、依據有關法規和政府指令組成的非營利性、自治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它以維護本地、本國、同業、同籍工商界的利益,謀求工商業的發展為目的,具有代表一業、一地、一國工商界的資格,擁有法定的地位和一定的自主權。二是保護商會的正?;顒优c合法權益。規定商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商會的正?;顒优c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對非法干涉商會正?;顒踊蚯址干虝戏嘁娴男袨椋虝袡嘁婪ㄏ蚍蓹C構起訴。三是規定商會的自主組織權。它有依法獨立進行業務活動、設立相應機構、選免自己的領導人員、支配自己的資產、參與國家的經濟立法和行政、開展商人外交等權利;四是規定商會經費來源和稅收優惠。規定商會的經費來源形式及稅收優惠范圍。五是規定商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管理等中介職權。規定商會具有行業協調、企業指導與監督以及市場準入等職能。六是明確規定商會與企業的關系。鑒于目前我國商會為會員企業服務的意識不強,職能軟弱,應專條規定商會與會員企業間的關系是代表、服務、自治管理關系,其中服務是核心。七是明確商會與政府的關系。商會作為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與政府部門間無行政隸屬關系。商會是一種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它的成立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經政府批準的,成立后既可以得到政府的依法保護,也要接受政府的依法管理;它的解散也需按法律程序報經政府同意;它有貫徹執行政府經濟法規和政策、提供政府咨詢等義務。

綜上所述,商會的法律地位不是與生倶有的。在它出世之初,往往由工商界自發組成,以后隨著商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重要作用的不可或缺,引起了各屆政府的重視,相繼制定了商會法規,使之成為法人社團。至今,世界各國的商會基本都已成為法人社團。因此,我國現階段商會組織的統一立法也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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