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經濟法和民法商法的分析認識研究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論文摘要:現在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然帶來民法、商法及經濟法的繁榮,最終將建立三個法律部門間的和諧互補關系。在研究外國經濟法的同時,我們必須認真地研究中國的經濟法,使其能夠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當前經濟法研究存在著幾個基本的理論誤區,它涉及到經濟法與經濟體制的關系,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這一直是法學界密切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認識,將直接影響經濟法概念的理解,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以及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功能等。
從本質屬性看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關系:第一,經濟法屬于社會領域;第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基石范疇使經濟法兼具“社會性”和“經濟性”這兩大根本屬性;第三,它的價值理念以“社會主義”和“社會效益”為核心;第四,它的內容具有強烈的經濟性,其具體制度設計應以對經濟規律的充分認知為基礎;第五,它的調整機制具有綜合性的特征,集中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種手段,為經濟性、私法性、公法性、彈性調整的并用。民法和商法是傳統私法的典型代表,高舉個人權利的大旗,弘揚平等、自由的精神,是規制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與經濟法相比:第一,民法和商法是以“私法自治”為核心,個體的權益為其終極關懷,維護著市場主體對“個體私利”的自由追求,雖然在“社會化”的思潮沖擊下有所修正,但它“個人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的個性與以“社會本位”為其個性定位的經濟法形成了較為明顯的對照;第二,民法和商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以商主體的“營利性”為核心的商事關系,而經濟法以國民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以整個社會經濟的整體協調運行為其關注的核心;第三,從內容體現的經濟性來看,民法和商法作為規制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性法律,應體現出較強的經濟性,相比之下,經濟法作為社會整體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整機制,它的經濟性應充分體現于整部法律之中,而且該法對經濟手段的運用要直接具體;第四,從調整手段上看,民法和商法單一的私法調整手段與經濟法的綜合調整手段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從民法、商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經濟學角度來看,作為經濟法律主要組成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在作為法律制度的經濟功能上具有很大的共同性,主要表現在:第一,降低交易費用。降低交易費用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一切制度的基本作用。第二,提高經濟效益。法律制度提高經濟效益的主要途徑是通過法律權利義務結構來影響經濟行為的動機和偏好,進而對經濟主體產生一種激勵機制。第三,促成合作。在經濟活動中,人們之間合作行為較人們之間的競爭,前者對人們的效率更大,即合作總是有效率的。民法、商法與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在這一方面體現為依法使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趨向于一致,并達到合作境地。超級秘書網
筆者認為,經濟關系不可分割,而由經濟關系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則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劃分的。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而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在此意義上,調整對象說才不失為確立經濟法研究領域的基本理論問題。但是,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基本屬性必須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過去簡單的理論筐架進行深化;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關系既然為互補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們在發展過程中也相互滲透,存在著一些共同的準則。尤其是形式意義上的各法律部門的法律法規,民法、商法、經濟法規范以及其他部門法規范共同存在于一個法律文件中更屬常見。經濟法研究的重要任務就是從具體的法律規范中抽象出經濟法規范的基本運動規律和與其他部門法規范的普遍聯系,確立經濟法研究范圍。在中國,由于長期以來商品經濟發展不充分,民、商法極不發達,因此,過去我們在計劃體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經濟法并非是以運用國家權力調控和規制市場為己任的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我們所討論的民法、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也只能是表象關系。現在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然帶來民法、商法及經濟法的繁榮,最終將建立三個法律部門間的和諧互補關系。但在目前新舊體制轉軌的情況下,我國的經濟法所經歷的發展方向應是由高度集中到簡政放權,這與西方國家經濟法經歷的從自由放任到國家干預是完全不相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國經濟法的同時,我們必須認真地研究中國的經濟法,使其能夠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未來的社會是一個經濟社會,而且是一個知識經濟社會,法律與經濟將更加緊密結合。法律到處都建立在一種經濟利益關系基礎上,而且這種經濟利益決定著法律的結構。可以說在法律自身和它所吸收的經濟成分之間存在著某些不可分性。現在把法學和經濟學結合起來研究已普遍存在。那種怕在法律的基因上播種經濟的染色體,或者怕在經濟的基因上播種法律的染色體都是違背客觀事實的。現在是法學家和經濟學家攜手聯合的時候了,應當在經濟現實與法律規范之間架起一座互通彼岸的橋梁。在這里,筆者借用德國學者的一句話,作為本文的結束語:19世紀的民、商法,就是20世紀的經濟法。
參考書目:
1.單飛躍:《經濟法理念與范疇的解析》,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出版。
2.李正義、俞木傳:《經濟法概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
3.胡代光:《西方經濟學說的演變及其影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
4.《中國法學》,中國法學會主辦,2001第1期,2003第3期,2004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