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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鄭璐張沖作者單位:西安體育學院
1體育仲裁的契約性、準司法性要求司法監督
無論商事、民事仲裁,還是國內、涉外仲裁,仲裁的本質是契約性,仲裁庭的權利源自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不是源自司法主權,仲裁庭沒有強制性權力,也缺乏相應的權力保障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在這些方面,體育仲裁儼然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與協助。體育仲裁的本質是契約性,是以雙方意思表達一致為基礎的契約行為,但同時仲裁也是一種準司法行為,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直接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而不容許當事人選擇是否接受仲裁結果,因此,當體育仲裁的公正性要求缺乏正當性的保證,仲裁的自主性原則上不能完全保證仲裁的正當性,例如仲裁員或仲裁庭的短期性行為,仲裁員違反規定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就需要借助法院的司法監督來維護體育仲裁個案的公正性。
2體育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要求司法監督
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內專家學者的觀點,體育仲裁是獨立的民間機構,無上級隸屬的機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法獨立從事體育仲裁的活動。[1]體育仲裁的獨立性容易導致體育仲裁庭的權力膨脹、失控、導致權力濫用,這就難以保證仲裁裁決公正的實現?!耙磺杏袡嗔Φ娜硕家诪E用權力,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2]作為一種權力存在,仲裁權需要監督。體育仲裁要保證其公正性,亦必須接受來自法院的司法監督。
3司法監督是體育仲裁具體制度的有效保障
首先,體育仲裁的協議制度需要相應的司法監督。因為,仲裁庭的權力來源于當事人的簽訂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即將發生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書面意思表示,仲裁協議是仲裁與訴訟這兩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分水嶺,它不僅是啟動仲裁程序的依據和前提而且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唯一的法律依據。[3]但是,體育仲裁機構是沒有強制性管轄權的,以仲裁方式來解決體育糾紛就必須遵守仲裁協議,怎樣遵守、遵守什么樣的仲裁協議,這就需要法院的支持。其次,體育仲裁一裁終局制度需要司法監督。一裁終局制度克服了訴訟程序周期漫長、效率低下、費用高昂等弊病,體現了對效率的追求。特別是體育糾紛專業性、技術性、時效性的特點,更加要求仲裁的效率。但是,效率與公正追求之間某些時候會存在沖突,一裁終局制度卻隱含著由于仲裁員的裁斷不公,枉法裁斷而導致當事人申訴無門、糾錯無方的風險,體育仲裁機構受理并經仲裁庭審理的糾紛,一經仲裁庭解決,該裁決就發生了終局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能向其他的仲裁機構在申請仲裁。再次,體育仲裁的不公開制度需要相應的司法監督。公開審判其目的在于將司法審判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通過廣大民眾媒體的關注,以實現訟訴公正的最高價值。那么在體育仲裁過程中的不公開審理制度就是指仲裁庭在審理體育糾紛時,只允許雙方當事人、人、證人、翻譯人員等參加,不對社會公眾公開。體育仲裁不公開審理制度就是要維護當事人的與糾紛有關的機密,如個人隱私、商業機密這勢必要求仲裁堅持不公開原則。這一制度的實施,使得體育仲裁的透明性大大的下降,進而使社會的監督難度加大。堅持仲裁保密性同時保證仲裁合法公正,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體育仲裁司法監督機制。
4體育仲裁追求的價值目標要求司法監督
仲裁作為一種司法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將公正作為自己首要的和基本的價值目標。公正性貫穿了仲裁活動的始終,仲裁的公正能夠使法律關系順利地實現有序狀態。仲裁不僅追求公正,同時還追求效率。一定的程度上講經濟性,效率可以作為僅位于公正性之后的仲裁的第二基本價值目標。[4]那么,對于體育仲裁而言,體育仲裁既要以公正作為基本的價值目標,同時又要保證高效率、低成本的優勢,就必然離不開法院有效的監督,特別是司法支持與監督。
體育仲裁司法監督模式的選擇及其內涵
筆者認為“,程序監督論”和“實體監督論”之間的對立不是絕對的,在承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決定法院實體審查的重要性這一問題上,兩者達成契合。體育仲裁司法監督模式的選擇,既然在兩種不同的監督模式下選擇,在理論上就顯得更為謹慎。在法院應否監督實體內容問題上,實質指向協調實體公正與維護裁決終局性之間的關系。在確立體育仲裁的監督模式上,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放棄對當事人意思的主觀臆斷,方能獲得最大限度上的理論認可。那么在探討體育仲裁司法監督的模式的選擇的時候,要多因素全面地考慮,CAS模式在我國國內能否適用,在我國的法律環境下哪種模式更為適合,在體育仲裁的效率性和實體公正性之間找一個切入點,在設計體育仲裁司法監督制度時,根據體育仲裁自身特點,合理的延伸先進的制度并且巧妙的規避我國現行仲裁司法監督存在的問題,體育仲裁司法監督在制度設計時,規定法院原則上不監督仲裁實體這是符合仲裁發展的趨勢,也是CAS司法監督所倡導的。原則上不監督仲裁實體就會統一國內體育仲裁和涉外體育仲裁的監督范圍,普通仲裁中的雙軌制就會避免。法院原則上只監督程序內容,就會大大的發揮仲裁效率優勢,這也是當事人選擇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原因。但是,如果完全的傾向于程序監督,必然就會影響體育仲裁個案的公正性。追求公平公正是法律的底線,任何時候都是不能逾越的。在設計體育仲裁司法監督機制過程中,如何平衡體育仲裁效率性和公正性,筆者認為,借鑒“程序監督論”和“實體監督論”對立中所達成的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共識,將法院監督實體內容與否交由仲裁當事人雙方自己協議解決,體育仲裁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擴大法院的監督范圍。體育仲裁司法監督的模式應該在維持仲裁終局制度上追求最大的實體公正,所以,采取法院原則上不監督體育仲裁實體但允許當事人協議擴大監督權的模式,是切合實際的理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