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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遺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構成無因管理的除外,在無因管理之前為無權占有,無因管理之后為有權占有)、小偷對贓物的占有、無效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占有、租賃期屆滿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均屬于無權占有。值得指出的是,遺失物的拾得人在無因管理之后之所以構成有權占有是基于債權為本權的占有,即拾得人在遺失物所有人之間因無因管理而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的是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自己缺少基于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權利的占有某一個物或者某些物,也就是在無權占有人的內心中根本就是一點都不知道并且也沒有絲毫懷疑。惡意占有,指占有人在主觀上已經知道自己沒有的某項權利權利,或者在主觀心態上不知道但對占有的事實有所懷疑,基于此而形成的占有,即占有人的主觀狀態為知情、惡意。例如,知情買受人的占有即為惡意占有。
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可以獨立存在的,但是間接占有不能獨立存在。占有人可以對物進行事實上的以及生活上的控制的占有,這就是直接占有。例如說承租人的占有、質權人對物的占有、借用人的占有等等。以上的占有之所以能成為直接占有就是因為它的占有人均可以對物進行事實生活上的管控,有直接支配權利的占有。雖沒有對某物形成事實上的直接的管控占有,但依據與直接占有人存在的一些法律關系并因此對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還占有請求權,從而能夠通過間接的方式來管控該物,因此而形成的占有為間接占有。要想構成間接占有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并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構成間接占有的,在現實生活中關于間接占有的例子數不勝數,像出質人、出租人、寄托人等等。這里就不在一一敘述。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根據自己的意思而享有的占有,[3]但是需要弄明白的是,享有對一個物體的所有權并不是自主占有的必要條件。在一般情況下,物的所有權人對某物的占有是自主占有,但是也不排除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所有人對自己的所有物也可以構成他主占有。小偷對偷來物的占有,拾得人對拾來物的占有都是我們所說的自主占有。上面所說的占有的占有人,均有對物“占為自己所有的意思”。他主占有,在主觀上沒有占為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換句話說,沒有占為自己所有的意思但是對某物卻實際上占為己有的占有就是他主占有。在現實生活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如果他主占有的占有人改變了原來自己的意思,也就是以據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并通過外界可得知的方式占有物,在這種情況下他主占有就變更為自主占有。換句話說,他主的占有與自主的占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相互轉化的。
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
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從民法占有的實質上講,自己占有屬于占有,而輔助占有從某種意義上講則并不是占有。輔助占有僅僅是與自己占有相對的情況,實質上輔助占有并是不是法律上的占有。[4]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對物進行實際上的心素和體素上的管控。換句話來說也就是,除了那些與自己占有相對的輔助占有之外的所有的一切占有都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自己占有。輔助占有,指基于某種民間的關系,比如類似雇傭關系而接受雇主的命令而對某物進行實際上的控制與支配,因此輔助的占有完完全全不屬于占有的行列,而是以物主為占有人。因為輔助占有并非占有,所有輔助占有人也并非占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對象只能是無權占有人,所以返還原物請求權不得對占有輔助人行使。
結語
占有的狀態往往并非一成不變的,在一定的民事事實下,占有的狀態可能會發生變更的效果。這種變更我們在民法上稱之為占有狀態的變更。根據民法理論,他主占有人僅可以在內心將他主占有的意思變更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產生他主占有變更為自主占有的實際效果。但是,在民法理論界存在三種情形可以發生他主占有變更為自主占有的實際效果,這里就不作過多解釋。除這三種情形下,他主占有人僅具有將他主占有變更為自主占有的內心意思,沒有將他主占有變更為自主占有的實際效果。
作者:胡雪單位:臨沂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