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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個人財產受到他人的侵害,那么財產所有權也就受到他人的侵害,而此時,我們便可以利用民法來為我們提供司法途徑。而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則更有力的闡述了民法對于權利的保護。
民法的存在意義
因為民法是權利法,而民法中的權利概念指的是私權,基于這一觀點,民法的內容具有私法的性質。私法和公法分立的觀點首先由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他在《學說會纂》中說道:“它門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見之于宗教事物、宗教機構和國家管理之中。”而從羅馬法中看出,私法涉及的是個人福利,調整的是私人之間的利益,為個人利益提供了確認和保障。對于私法和公法的劃分,主要有三種觀點:利益說、意思說和主體說。總的來說,與國家或國家公權力有關,規定的主體地位不平等的法律為公法,法律主體地位平等,規定私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再來縱觀民法的內容,民法主要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其民事主體為私主體,民事權利是私權利,民事行為為私行為,民事責任為私責任,并且民事糾紛可以通過私了解決,所以民法的主要內容為私法。但是民法中有關擔保、提存、合同形式的要求以及公共利益對合同目的的限制等有關公權力的內容屬于公法范疇,所以只能說民法的內容主要是私法。其次,民法主要是實體法。實體法指的是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意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顯而易見,民法規定的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權利和與民事責任;再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六條,規定了公民的財產繼承權。但是民法也有程序性的規定,如法人設立程序、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程序等。
民法的改革方向
從此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它基本上包容大部分對所有人自由權遭受侵害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規定。面對因財產權受到侵害而導致的精神損害并沒有做出規定。我本人認為,侵害財產權給他人造成精神痛苦的也應該給與精神損害賠償。從案例中難看出來李某顯然侵犯了張某的財產權。并因此給他人造成了精神損害,理應承擔精神損害責任,但從我國立法中并不能找出它對因為侵害財財產權致使精神遭受痛苦而獲得賠償的規定,司法解釋中也僅規定對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永久滅失或毀損的,物品所胡人才可以提精神損害賠償要求。而對一般侵害財產行為造成他人造成了精神損害,理應承擔精神損害責任,但從我國立法中并不能找出它對因侵害財產權致使精神遭受痛而獲得賠償的規定,司法解釋中也僅規定對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永久滅失或毀損的,物品所有人才可以提精神損害賠償要求。而對一般侵害財產行為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的并沒有做出規定。這顯然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相違背,也與立法的本意相矛盾,它不但起不到對受害人的撫慰和對加害人的懲戒功能,而且會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造成侵權行為的上升。所以我認為對于因侵害財產而給他人造成精神痛苦的也應給予賠償。
結語
綜上所述,民法具有權利法、私法、實體法以及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等特性。民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整個比較重要的一部分,合理的利用民法來維護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十分必要的。對于上述概念的理解、賠償的范圍、對象以及賠償的原則、數額的確定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研究。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要解決的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問題也遠不止這些,本文僅涉及其中的幾個主要問題還有諸多問題如精神損害賠償的界限、刑事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研究等。這些問題都期待著我們積極的思考、勇敢的探索。
作者:田月景旭東朱洪濤單位:遼寧工程技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