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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近代工業化這塊特殊的文化“土壤”中,才能使法律的發展成為最成功的地區,充分體現了法律的本能。中國民法的發展相對與西方的民法發展比較滯后,中國民法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才有了質的提高,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得到質的突破,正因為如此,中國民法的發展受到中西文化不同影響,然而各地域、各民族的文化具有豐富的個性,逐步融匯到中國民法發展之中,形成現如今的中國民法,可以說,中國民法與中西方文化是一個有機的結合體,但由于文化不同,中西方對民法精神的影響也不同,以下,從中西方文化比較中,看待民法精神。
中西文化中“人與天”思想的比較對民法精神的影響儒家和道家是統治中國兩千年思想潮流的兩派,在傳統文化中,人與天的關系貫穿整個文化長廊,二者在天人觀念上的觀念比較一致,但是他們的處事原則卻大相近庭。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學派主張“知天命,盡人事”“天人合一”對待人生是“積極人世”的態度,而以老子為代表的道家“與天地同休”的思想,對待人生是“消極遁世”的態度。其中儒家傳統思想在漢代董仲舒的發展下,得到了統治者的青睞,被后世稱為顯學,他中國的影響遠遠超越道家的影響,是道家無法比擬。相應,對中國民法精神而言,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對它的影響與西方截然不同。儒家思想否認人的獨立性。“天人合一”的思想是用來說明“人”對“天”之依賴關系,人遵循天道自然的規律,就必須按照天道規律來辦事,如果違反“天”,則人“不祥”這種思想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成為人類生存思想的核心部分。人作為自然的一部分,使得人在哲學中的本體地位發生了置換或覆蓋,影響了人對生命的理解,認為推動歷史前進的不是依靠人力,而全部依靠天命、天運、天道。所以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也就處在下位,喪失了作為萬物之靈的本體地位,成為受“天”主宰的受限主體。與此不同,在西方文明中,人的主體地位或者人的獨立性通過兩種古老文明的影響下最終成立:一是古希臘學家對人的自然本性的闡釋,二是在希伯來文化中,《舊約》中“創世紀”把“人”和“神”分開,上帝把人逐出伊甸園后,人才獲得獨立的個性。人獲得獨立后,人敢于征服自然,敢于違背“天命”形成了獨立的自然法人格。
民本思想與人本主義在民法中的體現大致來說,中國傳統文化主要體現的是義務本位和團體本位,在民法中說的是權利本位和個人本位。實際上,人們對待這個問題存在著三種誤解:第一是對中國傳統文化的誤解;認為以儒家思想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是壓抑個性、泯滅人性的罪魁禍首。第二,對西方文化的誤解。人們大多認為西方文化就代表了“人性解放和個人自由”。第三,對現代化的誤解。人們認為現代化便是“金銀滿缽、錦衣玉食”。人們的思想潛意識地認為中國傳統文化就是“專制主義、集體主義”,西方文化則是“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現代化就是“功利主義、拜金主義”。其實這種想法是及其片面的,首先,孟子早就提出“民貴君輕”,強調凡是要以民為本;墨家的墨子提出“兼愛”;道家的老子和莊子提出“無為”的大同世界,目的在于倡導人人平等。可以看出,即使在中國傳統社會里人們大多重視的是集體本位主義,但還有倡導“人本”的光芒。片面地用工業時代西方的民法精神來評價我國的傳統民法文化,無疑是沒有根據的。
和諧文化與西方辯證思想在民法中的體現自從人類社會產生開始,貧困、災害、戰爭、剝削、壓迫等現象便伴隨著人類發展而產生,有了階級的產生,剝削就會出現,有了剝削就會有壓迫,就會出現不公平的現狀,出現戰爭,而人是向往幸福和平的生物體。自古以來,我國便一個傳統的農業性質的國家,悠久傳統的自然經濟讓農民們感受到自然、天的偉大,意識到自己是無法違背天的旨意,所以產生了“天人合一”的思想,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農業的帝國是虛弱的,因為皇權并不能滋長壯健,能支配強大的橫暴權力的基礎不足。”由此,在一定程度上,真正支撐這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的是一種暗合文化和相應的意識形態的結合。以儒家為主的傳統思想統治成為中華民族兩千多年的正統思想,折舊思想正好迎合了農民所期望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識,真正做到了“天人合一”。在西方,柏拉圖早在2000年前就完成了“理想國”的設計,“理想國”就是一個高度民主與平等的和諧社會,各司其職、協同合作就像人的手指頭一樣在這樣社會里運行,德國著名哲學家、美學家黑格爾也曾闡釋了,和諧是每個因素在行動中協調統一,在這種“和諧”中,并不排除本身存在的差異和對立。他還表明,“和諧”是一種“同一”,即無矛盾不和諧,這深刻的影響著傳統的西方法律思想。在這種“和諧”觀念的影響下,和諧既是傳統文化的精髓,是中國民法的出發點。
禮樂文化與現代民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中國禮樂文化制度是強調親屬朋友之間的相互關系。中國傳統文化重視人與人之間要互相幫助。在我國建立的民主法治中,法律的基礎是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石。中國的傳統美好道德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結晶,中國傳統文化最大的特點是“以德治國”。“仁、義、禮、智、信”是儒家核心的價值理念,其中“仁”就是長久不變的真理和價值。雖然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沒有形成成文的民法典,但是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義”便是現代民法原則中的公平正義,“禮”對應的是“公序良俗”,“信”對應的是“誠實信用”傳統的禮樂文化完全與現代民法原則一一對應。“公平正義”是指在以人類真善美為基礎的價值理念和永恒意志,其對面是邪惡偏私,邪惡偏私帶來的是“個人主義”;“公序良俗”是指和諧幸福的團結秩序,其相反面是恣意妄為,恣意妄帶來私權主義;“誠實信用”是指歸仁向善的個人品德,其相反面是欺詐背信,欺詐背信帶來絕對自由主義。中國民法的真正法制化需要把上面提到的傳統道德精神始終實施到底,修定民法典的首要任務并不僅僅是對法律體系的搭建,更重要的是對傳統文化的學習和利用,中國的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發展的重要基礎。
中國民法的發展之路是“以人為本”的寫照保障人的價值,崇尚的人的精神是中國民法典發展過程的第一個特點。現代的社會是人更加自由,提升自己全面發展的時代,是最大限度發揮人的創造性的時代,是更好實現人的價值的時代。未來中國民法典的發展方向應當是人法,把保障人的權利作為根本,始終堅定不移地發展“以人為本”,把人的價值擺在民法典的中心,法典中的每個條文應充分體現人文關懷。比如,民法加大對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極、隱私權、信用權和人身自由權保護力度;隨著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民法要針對利用信息技術侵犯個人資料和隱私權的現象,建立并完善法律保護墻,適應時代的變化,更好的保障人的利益,實現人的價值。
中國民法的發展之路是反映時代精神的歷程中國民法的發展受到中西文化的影響,在自身的發展過程中,蘊含著自古至今優秀民族留下美好文化,所以,中國民法是一部包函以人為本、和諧統一的具有科學辯證方式的民事法典,并不是一個單一的民事法律的集合。中國民法的發展順應時代精神,反應時代精神的文化寶庫。未來的發展更要吸取各國民法的優點,從我國的實際出發,修訂出反應時代精神的民法。
一個國家、民族的傳統文化影響著這個國家民族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每一種類型的法律制度都有著自己的獨特的“法律特質”。同樣,中國民法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產物,并借鑒著西方文化和民法典在發展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下,調節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維護法治社會下的禮樂制度成為中國民法的獨特的亮點,使家庭和睦,使鄰里和睦,使親朋和睦,使社會和睦。但是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存在著一些差異和分歧,使中國民法的發展與西方民法典的發展迥然不同,自由、平等和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的民法基本原則,不能被中國古代民法所接受。但是在全球化的帶動下,西方的文化、法制影響著中國民法的發展,由此可見,中國民法的發展是一個不斷接受外來先進思想的歷程。總之,中國民法的不斷發展完善,都是以保障人的價值,崇尚“以人為本”為目的。
作者:白潔單位:海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