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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同的成立要件,有認為訂立的主體必須是一方或者多方的當事人,訂立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除此之外,一些合同的成立還需要特定的成立要件,如要式合同就應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完成。[1]
按照這種理解一定的形式包括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是我國法律、法規中是否具有公證形式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爭議。雖然我國學者明確承認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發生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但是對于具體情形沒有列舉。[2]對于個別的條文存在爭議,例如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有的觀點認為這是關于合同公證具有合同成立要件的效力的例證之一。即認為合同公證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有觀點認為這種情形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只有經過公證才能夠發生效力。[3]即合同公證是影響合同生效的要件。按照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區分基礎,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就標志著合同的成立,其余要求都是關于合同生效的要求。所以在此姑且不論拆遷合同的性質,在此條規定中,公證是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4]
在實踐中還存在當事人約定合同必須公證生效的情形,但到時候未去公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實踐中爭議較大,做法不一。
二、合同公證實體效力的歷史考察
追溯合同公證制度的淵源必然要考察合同的形式要求,合同的形式經歷了從重形式主義到重意思主義的發展過程。
在習慣法時期,交易行為都是向神宣誓的嚴格程序和固定套語,只有完成了這些形式,交易行為才有效力。此后古羅馬上出現了現代意義上的合同契約,即諾成合同,它的產生使得合意表現為獨立的法律意義,是契約逐漸和形式的外殼脫離。在自由資本主義時代,契約自由成為民法基本原則,但是公證的作用仍然有所體現,尤其在法國,1802年法國首先頒布了《公證人法》,這是歷史上第一部系統的公證法律,并且1804年《拿破侖法典》對公證也做出相應的規定。
三、合同公證實體效力的比較法研究
大陸法系國家中的法律中,對公司的許多活動,例如章程、股東大會的記錄和決議、股份的轉讓、公司資產變更的諸多重要事宜和合同,都規定了必須或者應當登記,例如德國相關的公司法、奧地利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法,比利時同意商事公司法、意大利民法典、荷蘭民法典、日本商法、韓國商法等都規定了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公證。一些國家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必須經過公證。[2]
有些國家中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合同契約也需要經過公證。例如收養關系子女應得到子女及其生父母及其監護人的同意,這些同意需要經過公證證明。例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法》、《瑞士民法典》第521條就是相類似的規定。
在許多國家關于不動產買賣中的一切民事、經濟關系中都規定了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以公證的形式。大陸法系中的許多法典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對不動產物權變動都規定了必須或者應當公證。
四、我國合同公證的實體效力的構建
(一)合同法中合同公證制度的構建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對于一些重大的合同,已經采取了相關的法律形式進行監督,例如《擔保法》將國家機關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的貸款進行轉貸的,以擔保人名義訂立擔保合同,應由國務院批準才能生效。《專利法》第10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6條規定,石油合同,經批準有效。《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技術引進合同自批準之日生效。這些合同一般設計國際事務,或者對經濟發展影響巨大,法律、法規對合同的批準是國家意志的表現,是一種價值性判斷。
(二)物權法中公證制度的構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不動產的登記不僅僅是生效要件還是對抗要件。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關于不動產登記的具體制度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但是在物權立法中引入公證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中的普遍做法,國內法學界及其公證實務界對此一直密切關注,對物權立法引入法定公證制度加以理性思考。目前,在物權立法中設立法定公證制度已成為多數專家學者們的共識。[2]
首先,從各國立法中,公證制度作為物權登記的得到了各國的承認,例如《法國民法》第931條規定,《德國民法》第313條規定,《瑞士民法》第680的規定等。其次,針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這一效力規則設計,主要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使善意的交易方能夠得到保護。而公證機關可以方便相關權利人的查詢、登記,并且公證機關具有較高的權威性。最后,根據《物權法》對不動產進行統一登記,根據所謂地域進行登記的方法和我國公證機關的地域設置也相符合,不必要單獨設立專門的登記機關,這可以節省國家資源。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合同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王松義.中國公證制度改革研究及國際比較[M].法律出版社,2006.
[3]張文章.公證制度新論[M].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
[4]王勝明,段正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釋義[M].法律出版社,2005.
論文關鍵詞:合同公證效力合同成立物權登記
論文摘要:合同公證具有程序法和實體法雙方面的效力,從歷史淵源考察,合同公證對實體上是否成立經歷演變的過程,基于現代社會考察,借鑒國外立法例,應以合同形式自由為原則,在涉及公共利益與國計民生合同等必要情形下,可以賦予合同公證成立的效力,在物權登記中也可以引入公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