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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漢文帝法律思想
1.與民休息
封建社會最主要的賦稅是田租。田租是政府對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土地稅。據史載,高帝時,田租的征收是十五稅一[4]。漢文帝兩次把田租減為三十稅一,此后,三十稅一成為漢代定制。實開三十稅一之先河。這些措施大大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文帝前元元年六月,“令郡國無來獻”(注:見《漢書》卷4《文帝紀》;《史記》卷10《孝文本紀》缺載),即取消各郡國的歲貢,等于間接減輕勞動人民的經濟負擔。
前元二年九月,再下重農之詔,并以“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的辦法以勸農(注:見《漢書》卷4《文帝紀》;《史記》卷10《孝文本紀》缺載)。算賦也由每年120錢減至每人每年40錢。
漢文帝十分重視農業生產,即位后多次下詔勸課農桑,其中在文帝前元十三年六月,又下重農之詔,并按戶口比例設置三老,孝悌,力田等地方吏員,經常給予他們賞賜,以鼓勵農民發展生產。他注意減輕人民負擔,常頒布減省租賦詔令。漢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并頒“除田之租稅”的詔令,即全部取消田租的征收[2]。免收全年田地的租稅,這在中國封建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除賦稅外,西漢的徭役也非常繁重。據史載,西漢的人民,凡年二十三以上,五十六以下者,每年須提供一個月的無償勞動,三天的戍邊兵役。凡不服徭役者,則課以免役稅[4]。后來,徭役則減至每三年服役一次。前元十三年,頒布“除戍卒令”,等于取消勞動人民的戍邊之役。客觀上減輕了勞動者的經濟負擔。
漢文帝的這些措施,對當時農業生產的迅速恢復與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此外,漢文帝還下詔“弛山澤之禁”,即開放原來歸國家所有的山林川澤,從而促進了農民的副業生產。十二年,廢除了過關用傳的制度,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各地區間的經濟聯系。并實行金融自由主義政策,低稅收,少干預,自由開放,依法治國。
還出現了專門種植經濟作物而致富的單一經濟經營戶,正如司馬遷在其《史記·貨殖列傳》中所說:在武帝之前,早已出現了許多擁有“千樹棗”、“千樹栗”、“千樹楸”、“千畝漆”、“千畝巵茜”和“千畦薑韮”的單一經濟作物經營者,其中無疑包括文帝時期。
至于“千畝漆”的經營者的興起,無疑是漆器制造業興起后的產物。反過來,它又會推動漆器制造的發展。上述長沙馬王堆漢墓中出土的五百余件包括食器、沐器、酒器和裝飾性器皿的漆器,就是以反映出包括文帝時期在內的西漢前期漆器制造業的發達水平。
西漢前期新產生的大冶鐵業主,則更是文帝實行弛山澤之禁、除關津檢查制度和允許自由冶鑄政策的直接產物。如吳王劉濞,就是在文帝時期“即山鑄錢,富埒天子”的人物;大夫鄧通,亦于文帝時“鑄錢財過王者”,出現了“吳、鄧氏錢布天下”狀況。
2.減輕刑罰
首先,進一步廢除了肉刑等一些嚴刑苛法,并規定了徒刑的刑期。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下令“除肉刑”(《漢書·文帝紀》),即將黥,劓,刖左右趾這幾種"肉刑",分別改為笞三百,五百[2]。還將秦法規定的:判為隸臣妾以及比隸臣妾更重的罪人,終身服勞役的規定,改為根據犯罪情節輕重,改為有期限的刑罰;罪人服役期滿,可免為庶人。
其次,廢除收孥相坐律。秦代法律規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連坐,重者處死,輕者沒入官府為奴,稱為“收孥相坐律”。文帝即位前,這些法律都被保留下來了。文帝二年(前178)制詔丞相、太尉、御史,要求討論廢除收孥①相坐律,雖然遇到了來自統治者內部的強大阻力[3]。但文帝還是于前179年頒“盡除收孥相坐律令”[1]。
漢文帝還是封建帝王中唯一的一個廢除肉刑的皇帝。據史書記載,他在前元十三年五月頒布的“除肉刑法”之詔,就體現了文帝不株連無辜、不摧殘肉體的人道精神。結果使萬民感化,極大地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結果府庫充盈,漢朝的政權得到了鞏固。
此外,漢文帝的法律思想中針對刑罰的苛酷而廢除肉刑,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其內容是將沿用秦代的墨刑、劓刑和剕刑改為笞刑,為從奴隸社會的五刑過渡到封建社會的五刑奠定了基礎。
再次,廢除誹謗妖言之罪。漢文帝還鼓勵人們向朝廷提意見,即使咒罵皇帝也不加治罪。這在幾千年的封建皇帝中也是極其罕見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措施就是廢除誹謗妖言之罪。
早在我國夏、商、周三代,“誹謗”一詞,原是個褒義詞,意指民眾對于國家政事的自由議論。然而,據《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得天下后,聽從丞相李斯的上書增加了誹謗罪。秦法,犯誹謗罪者,在斬首之前,還要先割掉舌頭。“誹謗”二字,也就從此成了貶義詞。
漢承秦制,漢王朝建國伊始,諸事草創,基本上都是模仿秦代朝廷制度。相國蕭何將秦法稍加刪節,就成為漢法,所以秦代若干嚴刑峻法,包括誹謗罪,在漢初都保留進漢法了。漢文帝為了聽到治理國家的不同聲音,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就是下了一道取消誹謗罪的詔書[6]。
第四,還廢除了其他苛法及陋俗。例如,前元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無得擅征捕”。即除去擅征捕之苛法。
3.后宮改嫁
這是漢文帝在婚姻制度方面的改革。文帝生活極為簡樸,他在位期間,宮室、園林、服飾和御用器具沒有什么增加,他穿粗糙絲綢的衣服,寵妃的衣服也不許拖地;他節儉敦樸,嚴于律己,在封建帝王中是做得比較好的。在位期間,宮室、苑圃、車騎、服御很少增添。有一次他想修筑一座露臺,一算需花費黃金100斤,相當于中等人家十戶的家產,就作罷了。
他反對厚葬,其墳修在長安附近灞水的旁邊,稱做灞陵。修筑時順著山陵形勢挖掘洞穴,不再加高,陪葬品全用陶器,不準用金銀等貴重金屬。他還主張死后把夫人以下的宮女遣送回家,讓她們改嫁。
漢文帝死于公元前157年,死前告誡太子不要禁止百姓娶妻,祭祀,飲酒,不要萬民哭。可見文帝的賢明。不怪史學家評價“功莫大于高祖,德莫厚于漢文”。
4.實行依法治國
漢文帝是依法治國的榜樣,即使是皇帝也不敢把君主個人意志加于法律之上。《漢書》記載:一次,漢文帝馬隊經過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驚了漢文帝的馬,被抓,交給法官張釋之處理。張釋之依律,判此人罰款。漢文帝很生氣,說這人驚了我的馬,還算這馬溫和,不然不傷了我嗎?你怎么只是罰款?張釋之說,法律,是天子與天下人都必須共同遵守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你要加重處罰,就不能取信于民。文帝思考后說,法官說得對。漢文帝想加重處罰,但最后不得不依法辦事,這就是依法治國的表現。這些法律思想和措施,使漢文帝和漢景帝統治期間,出現了一個大盛世,歷史上稱為“文景之治”。
二、漢文帝法律思想的歷史背景
漢文帝的法律思想不是先天賦予的,也不是他個人的愛憎好惡決定的,而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
眾所周知,秦的苛法與暴政,是導致秦王朝速亡的重要原因。秦末農民起義,就以“誅暴秦,伐無道”為號召,可見秦法與暴政是當時勞動人民所反對的核心問題。劉邦入關后之所以立即與關中父老相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正是順應當時關中“父老苦秦苛法久矣”的心態而采取的措施。然而,事實證明,劉邦的這一作法只是臨時性措施,他并沒有來得及“悉除去秦法”,同時也無條件在推行這一措施,故秦的苛法如故,據史書記載:到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正月,高后還在說:“前日孝惠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新近出土的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所載,更明顯地證明從漢高祖初年到其十二年中所使用的法律基本上仍是秦律[5]。
三、漢文帝法律思想的根源
實際上,漢文帝的一生都在切切實實地為鏟除亡秦暴政而努力為之;也在不聲不響地為清除諸呂造成的消極影響而不懈奮斗;還在為維護與鞏固劉邦開創的政治基業而煞費苦心,更在為不斷實行旨在減輕勞動人民的租稅徭役負擔和恢復與發展社會經濟而采取各種措施。正是通過他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才踏踏實實地奠定了西漢前期長期穩定的政治基礎,開創了社會經濟迅速恢復與蓬勃發展的良好基地,實現了儒家所倡導的“仁政”局面,為景、武二帝時期準備了豐厚的物質條件,也為后世帝王樹立了勤政愛民的典范。
注釋:
①孥,既奴。收孥,西漢時就是籍沒某些重大罪犯的父母、妻子及兄弟姐妹為官奴婢。
參考文獻:
[1]司馬遷.史記:卷10[M].北京:中華書局,1959:419-433.
[2]林劍鳴.秦漢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70-272.
[3]徐世虹.中國法制通史[M]: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2
[4]翦伯贊.秦漢史:第2版[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99-204.
[5]楊鵬.漢武帝三宗罪[J].鳳凰周刊,2005,(5).
[6]班固.漢書·文帝紀:卷4.顏師古注[M].北京:中華書局,1962.
論文摘要:人們通常熟悉的都是漢武帝的法律思想,認為他是西漢繁榮的功臣,而不認為漢文帝是個因循守舊的皇帝,或是一個無所作為的皇帝,其實漢文帝才是一個腳踏實地的改革家,一個西漢王朝的忠實維護者。正是在他的清靜無為的法律思想指導下,漢朝才得到了休養生息,為西漢王朝的繁榮奠定了基礎,從而把漢王朝推上了強盛的頂峰。
論文關鍵詞:漢文帝;法律思想;肉刑;依法治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