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市場經濟和民法典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市場經濟和民法典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市場經濟選擇什么樣的法律機制作為調節器,為自身的發展提供條件,應以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需要為依據,而不能由立法者的主觀意志來決定。市場經濟的核心要求是,經濟運行要以市場為基礎。高度分散并自主的市場經濟必須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實現生產要素的組合和利益分配,使之成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場經濟關系的這種內在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表現,這就構成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的客觀依據。可以說,市場經濟呼喚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

關鍵詞:市場經濟;民法典;研究

當今世界,市場經濟已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經濟關系和經濟形式,交易制度已是經濟進程中的中心制度,商品同整個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人們衣食住行所需的種種物質資料幾乎都離不開市場,只有通過市場交易才能獲取。因此,市場經濟關系必須法律化、制度化,市場運行機制才能正常有序地進行。按照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的一般規律性要求,商品經濟、交易制度需要根據市場共同準則,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和表現出來,賦予國家意志的一般表現形式,這就是民法典的實質所在。

法是聯結個人與社會的重要紐帶,法是社會的調節器。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維護現存社會秩序。法律的這種功能不僅表現為每個法律在自己的領域中發揮作用,而且表現為各個法律的有機結合形成一個科學體系,在調節社會關系和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出整體功能。民法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僅關系到民法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同時關系到整個法律是否科學合理。民法不僅調整商品經濟關系,而且對上層建筑其他領域也產生重要影響。民法所創立的許多具有悠久歷史的法律原則和法律思想,逐漸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這就決定了民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主導作用和基礎性地位。

“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馬恩選集》第四卷第484頁)是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的必然要求。

一、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主導作用和基礎地位是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的充分化,而商品經濟發展的歷史已經證明,民商法作為市場經濟的法律機制是商品關系的最佳選擇。由于民法的淵源在西方,人們在研討民法時不得不光顧西方社會發展史。西方奴隸制社會時,在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產生了羅馬法,進入近代資本主義社會以后,又產生了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現代民法。從“簡單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到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歷史雖然綿延兩千年,商品經濟一直在發展著,但是自羅馬法開始所選擇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的基本原則始終沒有改變。除了這種法律形式更加完備以外,迄今各國法律都沒有對它作出任何實質性的修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雖然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有本質的不同,但是,市場經濟作為人類社會發展普遍的不可逾越的階段,本身具有26共同的客觀規律。因此,借鑒西方經濟、法律發展的歷史經驗,制定和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法典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迫切要求。

民法是商品經濟法的法權表現。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每種生產形式都產生出它所特有的法律關系”。法律調整的最深刻的根源,來自于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以及這一活動中所生產的經濟關系的必然要求。在生產力低下的原始社會,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規范取決于世代流傳的道德原則和人們在共同生產、分配和交換過程中形成的習慣。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出現了剩余產品和私人占有,形成了商品交換關系。民法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產生的,并且是商品經濟的法權表現。馬克思說:“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尋找它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為了使這些物品作為商品彼此發生關系,商品監護人必須作為有自己的意志體現在這些物中的人彼此發生關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說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可見,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馬克思的這些名言指明了商品經濟關系形成所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以及相應的法權表現:一是必須要有獨立的商品“監護人”,即所有者,這種法權要求就是確認權利主體制度;二是商品交換者對商品享有所有權,這種法權要求是確認所有權制度;三是必須要商品交換者意思表示一致,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商品才能交換,這在法權上要求建立契約制度。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以上三個基本要求的法權表現逐步發展演變作為現代民法的三大制度———民事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和債權制度。市場經濟是在簡單商品經濟基礎上隨著產業革命的發生,生產力不斷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市場經濟與簡單商品經濟相比不同的是,生產的規模越來越大,交易的次數越來越頻繁,這就要求不斷降低生產成本,增加交易的安全系數。為了適應市場的這些基本需要,民法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

在主體制度方面,法人的出現和法人制度的確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為了適應生產和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以及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股份有限公司和責任公司應運而生。1897年《法國商法典》首次確認了這些經濟實體的法律地位,賦予他們以法律上的人格。以后,法人制度為各國立法所確認。在物權制度方面,簡單商品條件下是以個人本位為出發點,主張物權中的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享有的、絕對的、全面的、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財產資源,出現所有權與其他各項權能相分離的傾向。與此相適應,調整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關系的物權法律進一步發展完善。在債權制度方面,簡單商品經濟強調交易雙方當事人意志自由,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障經濟秩序和體現社會公平,在契約自由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家干預和維護社會公益的交易原則,使債權制度能夠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總之,在人類社會由簡單商品經濟向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民法作為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民法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產生極為重要和廣泛的影響,成為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首先,改變了人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個別勞動對社會勞動的從屬,個體對社會整體的依從,表現為個人直接隸屬于他人或從屬于某種社會組織。社會的資源配置,只能表現為不同身份中的不同配置;人或組織對資源的享有,只能表現為對特定身份的擁有。社會調整的措施是確認人的不同身份并維護這種身份關系。在市場條件下,人們相互之間的基本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契約的涵義中不但包含了獨立、平等、自由的前提,而且意味著權利、義務、責任的內容和結果,人類社會“由身份到契約”的變化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其次,統治階級治理國家的手段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的特征是開始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無論在自然經濟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經濟運行基本上依靠權力的運作完成,而權力是掌握在有權人手中的,因此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是人治。市場經濟是社會化的經濟,它需要的是大經濟觀念而不是與手工生產方式相適應的“家長制”觀念。市場經濟需要的是規范有序的制度而非小生產條件下的家長的個人權威,要求通過經濟關系法律化的途徑為自身開辟發展的道路,反映經濟關系的法原則必然體現經濟運行的發展方向和內在要求,使整個經濟秩序進入有序的法律狀態。因此,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不是憑統治者主觀好惡所決定的。再次,市場經濟帶來人們思想道德觀念方面的許多變化。在封建社會,為了維護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是以家長制為核心的封建等級觀念。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于政府是社會的核心,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均由政府計劃支配,一切經濟組織和個人必須服從政府的計劃和調配。與此相適應,在社會上占主導地位的是以“義務”為核心的道德觀念。市場經濟關系是體現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要求尊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所要建立的是以“權利本位”為核心的思想道德觀念。市場經濟條件下,上層建筑領域發生的上述變化歸根到底是由于經濟關系的變化所決定的,而民法作為這種變化的媒體或中介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則逐漸被其他法律所接受和吸收,使民法成為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行為規范。

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自愿、公平競爭、民事權利不受侵犯,誠實信用以及遵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契約自由,等價有償等。這些最初形成于古代羅馬法中的民法原則,并未因歷史的發展而改變。無論古代民法還是現代民法,本質上都是用民法準則來“確認單個人之間的現存的,在一定條件下是正常的經濟關系”。(《馬恩選集》第四卷第248頁)也就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將市場共同準則加以確認和表現出來,從而減少經濟運行中所有權、經營權行使的不確定性和不必要的環節,把隨機變動,雜亂無章的市場活動秩序納入規范模式。民法的作用在于以平等自由、等價有償為保護手段,以確認商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主體地位和人身保護為前提條件,以確認和界定商品者的靜態物權和動態債權為核心內容,通過反映商品流通過程中形成的各種交換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保障民事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為商品經濟的發展開辟道路。正是基于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這種內在聯系,使民法的基本原則對社會和人們的思想、行為產生日益廣泛和深刻的影響。

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是指進入市場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既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也不因權力大小和財產多少的區別而形成不平等的地位,每個主體都具有獨立平等的人格,任何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任何人必須對自己的選擇負全部責任。資產階級在推翻封建專制統治以后,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把民法的這種平等原則上升為憲法原則,但是,在私有制條件下不可能實現真正的社會平等,只有在公有制條件下才有可能實現社會平等。而民法的平等原則,恰恰是社會主義社會中調整人民內部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

民法的公平原則主要是指等價和平等競爭,反對任何形式的剝奪和不平等交易,反對壟斷。公平是一種主觀評價,但判據只有一個。資產階級民法體現的是資產階級的公平觀念,即形式上的公平。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體現的是勞動人民和多數人的公平觀。社會主義公有制和按勞分配制度,是公平原則賴以產生的經濟基礎和得以實施的物質條件。正因為如此,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民法的公平原則不僅是民事關系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中應當共同遵守的原則,而且是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實現社會公正的基本原則。

民事權利不受侵犯的原則,是指任何人的合法財產和人身權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民法的這項原則體現了權利主體本位的思想,這正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的思想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是人民意志的體現,關心和保護人民群眾的權利不受侵犯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重要職能。因此,民法的這一原則已經作為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重要原則得到普遍尊重。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人們在從事商品交易時要講信用,只有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才能享受自己應得的權利。這樣才能形成良好的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健康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原則的社會化,要求每個人應該象尊重自己一樣尊重他人,包括尊重他人的權利、利益、意志、情趣和生活方式等,使誠實信用原則成為調整人們相互之間關系的基本準則。總之,民法原則的社會化趨勢,其意義在于使激烈競爭的市場經濟社會能夠實現協調穩定健康的發展。

二、影響民法主導作用和基礎地位的因素。在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中,由于特殊的政治、經濟制度和文化傳統影響,使中國始終沒有產生一部獨立的民法。鴉片戰爭以后,中國封建統治者為了挽救即將覆滅的王朝,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自1907年至1911年制定了中國第一部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但尚未公布,封建王朝即滅亡。民國建立后,于1931年頒布了《中華民國民法》。但是,由于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結構并未發生根本變化,因而這個照搬大陸法系民法大典訂立的新民法尤如立于沙灘上的大廈,終以傾覆而告終。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根據民事審判實踐積累的經驗,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規。進入新時期后,加快了民事立法步伐,一批單行民事法律陸續制定,特別是《民法通則》的制定,為解決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條件下公民和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中遇到的大量共性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由于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社會大環境始終制約著民法的發展。從民法在我國發展的艱難歷程可以看出,我國是一個缺乏民主傳統的國家。鄧小平同志明確指出:“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鄧小平文選》第2卷348頁)由于中國社會制度、經濟體制和文化道德傳統與西方社會的差異,使得民法在我國的發展遇到不少沖突,如果不解決好這些沖突和難點,就不可能在中國確立和發揮民法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基礎地位和主導作用。首先是計劃經濟體制對民法發展的制約。計劃經濟體制下,經濟主體呈現單一性的特點,生產和分配全憑國家指令性計劃控制,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層次受到極大限制,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必須為國家的統一計劃服務,如同一部大機器上的零件,不存在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市場經濟是主體多元化的經濟,為確保不同利益主體能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就必須以法律形式確定主體制度。計劃經濟體制構建的是一種縱向的經濟格局,在這種格局中無論是生產者、經營者還是消費者,都處在一種縱向的條條關系之中。它與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的橫向經濟關系形成鮮明對比。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民法的債權制度自然難以確立和充分發展。計劃經濟體制強調的是一種行政隸屬關系,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必須服從于制定計劃的部門,市場經濟是通過競爭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通過市場發生聯系,自主經營是市場主體的基本權利,它理所當然受到民法的調整與保護。計劃經濟體制的這些弊端,決定了民法無法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獲得充分發展。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深化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制訂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法典。其次是公法的侵位削弱了民法的基礎地位。公法與私法的概念最早源于羅馬法。公元前三世紀,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把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涉及國家的利益,調整國家與私人間的關系,體現的是國家權力,是國家管理社會的法律手段,因此公法表現的是一種縱向法律關系。在公法中,國家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現,與被管理者的權利、地位是不平等的。廣義的公法包括刑法和各種行政法律法規,狹義的公法特指經濟行政法。私法,顧名思義是指調整私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從羅馬法至今,私法發展為調整一切平等主體之間經濟、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即民商法。私法的共同特點是:私權不可侵犯,私人自治和契約自由。綜上,公法與私法雖都屬于國家法律,但兩種法律手段的規定性不同,即各自調整的對象不同,公法調整縱向法律關系,私法調整橫向法律關系,當事人所處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律程序以及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同。由于中國歷史上和現代都從未有過公法與私法的明確的劃分,因此,要評價二者的不同作用和相互關系也只能借助西方國家的做法。法國在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建立起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可以大體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為保障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而制定的經濟行政法律法規,即公法;另一部分是為商品生產和流通而提供的基本規則,即民商法。法國制定許多經濟行政法是基于市場經濟需要,因為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的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這種干預是為了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法國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的身份;賦予參加者進行商品生產和交換所需的基本權利;提供商品交換的基本規則;把商品生產者與交換者的基本要求按照平等、自由、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規定為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破產等各項具體制度。民商法所提供的這些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為重要的規則。中國是在公有制前提下建設市場經濟,不可能建立一個以私法為核心的社會法律體系,但是鑒于民商法對市場經濟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國法制傳統的狀況,正確調整好公法和私法之間的關系,發揮民商法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的主導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當前社會經濟生活中,通過政府行為調整本來屬于民商法調整的領域,用行政隸屬關系取代具有民法特征的相互協調關系,用行政規范取代民商法規范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在解決企業間債務關系以及調整企業破產關系等方面尤為突出。這種公法侵位現象如不改變,必將給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不良后果。國家權力介入民法調整的領域,用行政干預限制民法機制的作用,影響和破壞了市場經濟法制領域各種法律關系的正常格局。行政干預介入民法領域使得行政單位的身份變得模糊不清,它是市場主體還是經濟管理者的身份難以界定,客觀上導致官民不分,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還有可能加大經濟活動中的人治傾向,使正在形成的法治經濟趨勢發生逆轉。造成公法侵位現象的原因,一是計劃經濟的影響,政府長期以來總是以無所不能的、控制一切經濟生產活動的政治角色出現,加之幾千年封建傳統的影響,很容易出現政府過度干預經濟的情況。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雖然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但是,經濟體制改革不可能在短期內完成,政府干預經濟生活的慣性不可能突然停止。二是由于市場經濟法律機制不完善,民商法沒有在市場法律機制中發揮主導作用,民商立法速度慢,機制陳舊落后,調整的社會關系范疇較窄,層次不深。歸根到底,要確立民法的主導作用和基礎地位,必須尊重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機制,并通過這種法律機制保障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法典。民商法是關于人的基本權利的法。民法所強調的權利本位思想,與封建專制社會中法律主要是統治階級用來實現鎮壓人民和維護自己專制統治手段形成鮮明對比。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法典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思想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是人民意志的體現,關心和保護人民的權利不受侵犯是社會主義法律的神圣職責。因此,權利本位的思想,應作為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重要原則得到普遍尊重。民商立法的地位不是一般的立法安排問題,而是關系市場經濟主要需要什么法律,以及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體制要不要從部門經濟行政法向民商立法轉變的問題。確立民商立法在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地位,是由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體制所決定的。民法一開始就是簡單商品經濟的法,進而又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規范,這是歷史作出的選擇。從簡單商品經濟發展到現代市場經濟制度,經過了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經歷了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但民法在商品生產社會的基礎始終沒有變。民法所以在市場經濟立法中占有頭等重要的地位,是與民法機制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作用緊密相關的。民商立法在規范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市場經濟關系中不可離開,從體現地位平等、權利本位、公平競爭等基本原則來看,它對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所產生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

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僅范圍廣泛,而且關系復雜,而我國現行民法體系和內容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體系不夠科學。新時期以來,我國經濟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商品經濟大發展,經濟體制大變化,對外開放度大提高,推進了民商立法的發展。新時期初,民事法律主要以各種條例形式制定公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范圍較窄,專業性和時間性較強,不具備普遍運用和穩定性的特征。1986年頒布了《民法通則》,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許多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后,《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擔保法》、《合同法》等陸續制定,民事立法向成熟的過程轉變。在改革進行到某一階段,為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而制定大量民事法律法規,固然十分必要,但忽視了民法體系的科學性,使得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總體數量不少、卻缺乏內在的統一性。法律之間交叉、重復和矛盾的現象致使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不能普遍適用,破壞了民法體系的完整性,影響了民法調整社會商品經濟關系的整體功能。二是法律的內容不夠完善。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吸取了國外民事立法的經驗,順應了各國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規定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以及無過失責任等,體現了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的法律觀念,在當時條件下不失為一個比較先進的法律。但是,畢竟那時還沒有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反映的是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的特點,一些適應市場經濟的民法制度沒有充分包括進來,民事法律規范在條文的設立和表述方面,過于原則、簡單和籠統。作為現代民法典范的《法國民法典》有2281條,《德國民法典》2385條,而我國《民法通則》只有156條,一些重要的民法內容沒有得到確認,民事立法明顯滯后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三是民法與經濟行政法界定不清楚明確。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由于傳統勢力的影響,一方面過份依賴行政法對經濟的調節,一方面民商法還沒有在市場法律機制中發揮主導作用。經濟行政法主要通過制定行政法律法規直接干預經濟活動,調節經濟關系,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由于民商立法速度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國家權力介入民商法領域,影響著市場經濟各種法律關系的正常格局。長此以往,契約關系得不到社會普遍尊重,又影響著通過市場完成對資源的配置。因此,正確界定民法與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確立民法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手段,以行政經濟法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輔助手段,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綜上所述,制定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是完善我國民事立法的必由之路。首先,制定民法典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需要。制定一部內容豐富,體系完備,邏輯嚴密的民法典,既便于民事法律當事人尋找法律,又有利于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既便于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又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依法治國的實現。一部統一而系統的民法典,可使執法者與被執法者在法律的可接受上處于平等地位,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僅涉及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涉及民事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制定民法典不僅有利于保證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而且有利于政府行為的規范化,有利于當事人依法進行經濟活動。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資本主義國家遇到頻繁、深重的經濟危機,這說明傳統的政府不干預經濟運行的自由主義思想理論遇到了危機。在這種歷史背景下,以凱恩斯為代表的經濟學家創立了由國家干預經濟的凱恩斯主義。二次大戰以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用法律形式把政府調節經濟、干預經濟的責任和權力固定下來,至今為止,它們調節經濟關系的法律大體分為經濟行政法和反商品生產和流通而提供的基本法律即民商法。從我國現實情況看,制定中國民法典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已經確立,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民法理論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經驗等已經具備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條件。二是改革開放20余年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同時也有挫折和教訓,為制定民法典提供了正反方面的參考。三是可借鑒國外立法經驗。1804年《法國民法典》誕生以后,以此為藍本的法典化浪潮波及全世界。這是因為現代民法典反映了市場經濟的許多共同規律。同時,由于各國社會發展和法律發展不平衡,決定了后發展國家在制定本國民法典時,可以借鑒或移植先進國家的法律,避免自己少走彎路。總之,制定一部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熱切期盼和呼喚她的早日誕生.

主站蜘蛛池模板: 清镇市| 湖北省| 罗甸县| 蓝田县| 合川市| 蓬莱市| 永泰县| 鄯善县| 河源市| 涿州市| 中山市| 瓦房店市| 阳山县| 盐边县| 华阴市| 高阳县| 鄯善县| 昆明市| 遂溪县| 汉源县| 定结县| 巩留县| 台中县| 墨江| 邯郸市| 东乌珠穆沁旗| 昌黎县| 哈巴河县| 凉山| 子洲县| 麟游县| 福鼎市| 五河县| 太仆寺旗| 保山市| 兴文县| 松滋市| 怀仁县| 连南| 古浪县| 连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