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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我國政府的領導、管理與服務職能涉及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行政權力有著不斷擴張的趨勢,這就容易滋生腐敗,容易讓權力濫用。這些違規違法現象的不斷滋生和蔓延,傳統規制已經不能再有效管束和制約,必須要有新聞輿論對其進行科學常態化地監督。在新媒體融合時代,我國新聞輿論監督快速傳播、強勢公開、行動迅速等優勢,正好彌補了傳統監督方法的弊端。同時,也要防范媒體輿論監督權的濫用。事實上,新聞輿論監督同行政管理職能之間的矛盾從來沒有真正消解過。既能科學有效地充分實施新聞輿論監督,又能充分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保持媒體的嚴格自律,即如何順利而準確地達到二者的雙效訴求是我們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
一、當前我國新聞輿論監督對行政管理權力制約的現狀
1.行政權力的過多介入。
行政管理權力的過多介入是我國新聞輿論監督面臨的最大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表現最為嚴重的是政府部門行政工作人員對新聞輿論監督有諸多詰難和阻礙。2015年1月21日,在深圳發生的多名官員酒樓吃娃娃魚、記者暗訪遭毆打的事件就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由于各種原因,新聞輿論監督除了有時被打壓之外,還要依附于政府現有權力的掌控,這時候的新聞輿論反而成為政府向人民群眾宣揚功德的工具。也就是說,新聞媒體報道的往往都是政府的所謂“陽光工程”。新聞輿論漠視群眾的監督舉報,就失去了本身自有的價值,也就失去了新聞輿論存在的意義。
2.官商勾結齊力扼殺新聞輿論監督。
在深圳警察毆打記者這一案例中,退休警官聚餐的飯店居然可以公然供客享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娃娃魚,足以證明這個餐館與退休警察有著不一般的關系。不可否認,一些地方的少數人掌控著重要資源,使得政府權力無法形成有效的制約能力。商人們為了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最終帶來巨額利潤,就會從自身利益出發自愿歸附于政府權力,希望以最小利益投入從政府官員手中獲取最大利益。當新聞輿論監督報道官商腐敗時,這一官商合謀就會浮出水面,相互配合、恣意妄為,齊心合力打壓新聞輿論監督。
3.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某些政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沒有做到嚴格執法、依法行事,經常發生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現象,執法者濫用職權辦事既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也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法治社會也是責任社會,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在上述案例中,表現出來的卻是在政府官員的行政權力下,新聞媒體輿論監督者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深圳警察公款聚餐等涉案人員,只進行了免職、記過和停止職務處理,卻沒追究打人的責任,反映出地方或部門保護、執法不嚴的亂象。更嚴重的是,在記者遭受政府官員毆打后,民警到場做出的首要行為不是在記者遇到人身、財產安全侵害時立即保護,而是輔助打人的政府官員離開,完全喪失了人民警察應當履行的基本責任和義務。
二、新聞輿論監督對行政管理權力制約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行政官員不能正確對待新聞輿論監督。
了解事實真相是新聞輿論監督的基礎,新聞記者在信息不公開和不透明的情況下難以有作為的平臺,這也是輿論監督權難以履行的最大障礙。在憲法賦予新聞這一監督權利的前提下,對于妨礙這個權利的實施者務必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政府官員掌握行政權力,并以此權力打壓新聞輿論是新聞輿論監督的難點。監督之難一次次得到驗證,揭露事實真相的新聞記者遭遇政府官員暴打,一些部門利用權力抵制、打壓輿論監督,尤其是當輿論監督對象是政府行政權力機關的時候,更是倍加困難,監督者受到的傷害也往往非常嚴重。
2.新聞輿論監督的獨立性嚴重不足。
新聞媒體時刻處于監督的主體位置不變,要確保媒體的獨立性和其監督主體的制約關系。可是當前在我國新聞輿論監督大環境下,很多新聞媒體本身就是地方黨政部門親自主管主辦的黨報和機關報,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違背新聞媒體本身應有職責的現象。如果需要被監督的是地方的主要行政長官和強勢權力部門時,那么普遍面臨著新聞輿論監督缺乏獨立性而得不到體制上的保障這一問題。
3.新聞輿論監督法制不完善。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手中的權力本質上屬于人民,但由于一些行政人員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濫用行政權力,對新聞輿論監督進行制約和遏止。從法律來看,一方面是不斷有行政人員濫用權力,另一方面則是新聞輿論監管乏力。例如我國《行政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對行政違紀行為的監察職權,但對相應責任缺乏有效的處置權。我國的不少法規只明確了執法者的權力、責任,卻沒有明確對執法者知法犯法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行政違法者當中只有少數人受到了懲罰。換句話說,掌控權力的政府官員傳達著諸如“濫用權力安全”“沒有誰監督管理權力”“權力能給人帶來好處”等負面的信息,并在現實生活中作了“示范”,才會有政府官員在行使權力時,不愿受新聞輿論的監督,甚至反過來打壓輿論監督。
三、改善新聞輿論監督對行政管理權力制約的建議和立法保障
1.加強新聞輿論與行政管理權力的相互制約。
做到這一點,關鍵是政府權力要分解。分解政府權力的目的是防止權力被濫用,是加大權力之間的監督及制約,這樣有助于互相協調和制約的新聞輿論監督體制及權力結構的形成。在這個分解的進程中,我們要明白每個權力都不是無限的,要最大限度降低政府控制新聞輿論監督的力量,同時兩者并不是誰控制誰的關系,而是互相獨立且互相監督的關系。互相監督及制約有助于避免二者形成利益統一體。
2.加強政務公開透明。
政府管理部門要好好利用新聞媒體,通過新聞媒體來公開政務,及時將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告知公眾。除了那些法律規定的秘密性信息不能公布之外,其他涉及權力行使的信息都應該公布出來接受公眾的監督,它包括行使權力的程序和過程、反映的問題及其影響、結果是好的還是壞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宣揚好的地方而封鎖丑陋的一面或者是對自己不利的一面,那么就失去了監督的意義。
3.完善新聞輿論監督的立法保障。
深圳記者在采訪報道中遭受政府官員的暴打,這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而且記者在遭受暴打后,施暴官員也沒有得到依法懲處。講究法治必然要求做事有法可依,利用傳媒來進行輿論監督就是實現民主權利,這個權利是合法的,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條文來保護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出與新聞輿論監督有關的法律,為完善新聞輿論監督做好立法保障。
四、加強對媒體新聞輿論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媒體失控和權力過度擴張。
1.媒體必須遵循職業道德,嚴守政治規矩。
在新聞報道和輿論傳播中,虛假新聞和不實報道的出現,反映出當前一些新聞單位和新聞從業者作風浮躁、道德缺失、制度虛置、管理松懈。一些新聞單位為吸引眼球,無視新聞報道必須履行的審核程序,一些新聞從業者為搶發新聞,無視新聞采訪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導致虛假新聞傳播,嚴重破壞了新聞采訪秩序和新聞隊伍形象,嚴重損害了新聞媒體公信力和群眾利益。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必須以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大局、弘揚正氣和主旋律為己任。《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規定:新聞工作者要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要把真實作為新聞的生命,堅持深入調查研究,報道做到真實、準確、全面、客觀。廣大新聞工作者應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水平,增強政治意識和責任擔當,切實遵守政治規矩和政治紀律,正確履行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媒體也應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對嘩眾取寵,與黨和國家法規政策、人民利益唱反調,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人和事件嚴肅處理。
2.媒體必須加強自律和他律。
在法治社會,各種權力和權利都應該受到監督及制約,新聞媒體也不例外,必須在一定的法律、紀律和規則下活動,這種規則既包括內在自律和自省,也包括他律,也就是外在監督。自律就是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媒體依據法律法規、社會規范、職業道德準則對所從事的傳播活動進行自我限制、自我約束的一種行為。它包括行業自律、媒體自律和從業者自律三方面。他律從根本上說就是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創制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在整個國家范圍內實施的、普遍使用的行為規范,具有統一性、普遍性、權威性和約束力的特點。
3.克服媒體從業者職業倦怠,加強道德和職業培
近年來,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在我國新聞界受到高度重視,政府新聞主管部門、新聞主辦單位普遍把這一教育列入新聞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崗前培訓以及在崗培訓的重要內容。這一系列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媒體融合的大背景下逐漸凸顯。當前,如何克服媒體從業者的職業倦怠引起廣泛關注。職業倦怠的負面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大量新聞從業人員離開傳統媒體,對于處在轉型期的傳統媒體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并且離職的大多數是業內的骨干。從長遠來看,媒體吸引不了優秀的人才加盟,補充不了新鮮血液,肯定不利于行業發展。無論是媒體融合還是傳統媒體的轉型與整合,人的因素是至關重要的。當然,我們也應該認識到,職業倦怠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它出現在各個職業中,在媒體融合時代,為了實現傳統媒體的升級,我們應探索新聞媒體從業者職業倦怠干預和調適的策略和方法。首先,新聞機構要改革管理機制,制定科學的量化考核體系和實施相對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以人道主義原則對待從業者,尊重他們的尊嚴和權利。其次,新聞從業者要通過具體的行動實現制定的目標,特別是爭取到有利于目標實現的培訓和學習的機會。再次,新聞媒體應該為新聞從業者創造更多的業務培訓機會,將新聞機構的戰略發展、人力資源管理和從業者的職業生涯規劃很好地統一起來,把媒體的需要與從業者的需要結合起來。建立我國新聞輿論監督對行政管理權力的制約機制是一個漫長而巨大的工程,不僅要在加強新聞輿論與行政管理權力的相互制約過程中加強政務公開透明,完善新聞輿論監督立法保障,而且新聞媒體內部要加強道德修養,不斷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工作環境。同時,要綜合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多方面力量來消弭行政管理權力對新聞輿論監督的打壓,進一步完善新聞輿論監督和行政管理職能的雙效訴求,建立一個公開、透明、法治、文明、和諧的民主社會。
作者:梅化南 單位:中學生學習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