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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界河流的概念
跨界河流,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就是跨越國家之間疆界線的河流。國際法上對于河流的分類中并沒有強調跨界河流這一概念,而目前一種比較常見的分類方式:界河、多國河流、國際河流等概念之間可能存在著交叉的關系。在1934年的《國際河流航行規則》以及1966年的《國際河流利用規則》中可以看出,它們所要調整的對象也都是跨界河流。因此,提出“跨界河流”這一概念也就存在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了。
(二)跨界河流的現狀
五大洲中只有大洋洲沒有跨界河流,全世界大約有四分之一國家的國土屬于跨界河流的范圍,二分之一以上的國家有一半以上的國土位于跨界河流流域范圍,全球約有百分之四十的人口生活在跨界河流流域內??缃绾恿髦匈A存的水量約占世界淡水資源的一半左右。
(三)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保護的必要性
跨界河流與內河不同,它是一種沿岸國之間公用的水道,更重要的是跨界河流有其整體上的利益,沿岸國在利用跨界河流時必須要考慮到河流的整體利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也充分體現了通過國際環境法來調整跨界河流保護的必要性。此外,單一國家也不可能解決跨界河流的環境保護問題,一國可以對本國管轄下的河流部分采取一定措施以防止污染、保護生物資源以及維護生態環境。但是上游國家的各種排污活動,對水資源不合理的開發利用,甚至有意識地偷排進行污染轉嫁,都會造成河水水質惡化,這種污染行為常常使下游國家無法正常使用河流,導致跨界河流生物資源因污染減產、死亡,甚至不能食用。如果對跨界河流保護中存在的問題不妥善加以解決,就很有可能引發沿岸國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因此,為了避免爭端,有必要建立一套各國共同遵守的法律規則加以協調。
二、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保護制度
(一)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1.公平合理利用原則。要求各當事國公平合理地利用、開發和保護跨界河流,并且要考慮到其他當事國的利益。雙邊條約中,例如1960年《印度一巴基斯坦關于印度河條約》的第2條和第3條;多邊條約中,例如1978年《亞馬遜合作條約》的第1條中都確認了這一原則。
2.不造成重大損害原則。要求各國在利用跨界河流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不對其他國家造成重大損害,若利用跨界河流造成了其他國家的重大損害,應當努力減輕或消除這種損害或給予補償。其實對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保護并不是禁止一切損害,而是禁止重大的損害。
3.補償受益原則。該原則中蘊含著公平的思想,也兼顧了各方利益的補充保護,但在現有的條約中該原則的使用還比較少。
4.國際合作原則。國際合作一直以來都是世界各國在解決國際社會有關問題的有效手段,在跨界河流的保護領域,國際合作也是必要的、最根本的原則。國際合作有以下幾方面的表現形式:①互通信息和資料;②環境危險的通知、磋商和協商;③建立跨界河流委員會;④緊急狀況下的合作。
(二)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保護中的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作為國際法中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國際法的運行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即國家應對其自身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關于跨界河流的保護,現今只有少量的條約中有所規定,大多是關于防止造成重大損害或污染義務的規定,而對于國家責任這一制度并無明確。缺乏國家責任制度對于跨界河流保護顯然是不利的。在保護跨界河流中,一個國家的行為如果違反了條約規定的義務或是國際習慣上的義務,而這種行為屬于國家行為,那么基于傳統國家責任理論,該國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保護爭端的解決
跨界河流保護的爭端主要是基于對跨界河流環境的破壞行為而產生的糾紛和沖突,如何解決爭端對于完善保護機制顯得尤為重要。一些條約中對此也有所體現,如1997年《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約》第33條中就有爭端解決的適用條款。這些條約中對于如何解決爭端雖有規定,但大多數條約中的具體規定并不細致,對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保護爭端解決的制度問題仍然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保護制度的發展方向
產生跨界河流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跨界河流國際環境法保護制度存在不足是一個重要的不可忽視的原因。基于完善保護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制度這一目標,依稀可見跨界河流的國際法保護制度的發展方向。
(一)國際性公約的產生與增加
跨界河流的環境保護作為國際環境保護整體中的重要一環,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努力加以協調。目前,在保護跨界河流領域還沒有一個國際性的、能夠適用于全球并約束各國的法律文件,公約的缺失顯然不利于保護目標的實現,那么保護跨界河流環境的國際性公約的產生就存在其必要性及可行性。我們有理由期待國際上的立法會向著保護跨界河流的國際性公約的產生與增加這一方向發展。
(二)跨界河流委員會的主體地位確立
目前,雖然存在跨界河流委員會,但其多是雙邊機構,且有些還并非常設機構,有的即使為常設機構,也不一定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因此,為了完善對跨界河流的保護,應明確跨界河流委員會在國際法上的主體地位,賦予其更多的權力,強化其在爭端解決中的作用。相信在國際環境法的發展中,會產生一系列條約,給予跨界河流委員會相應的權力。
(三)跨界河流開發、保護模式的革新
當前對跨界河流的開發模式并不合理,各國在開發時只注重本國利益,而疏于對跨界河流的整體保護,更不必說整體合作。如何開發、保護跨界河流不應僅僅是一個國家的本國事務,因跨界河流具有整體性,且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的保護范圍在不斷發展擴大,因此,更新現有的保護模式,整體規劃跨界合作的開發方式,更有利于跨界河流的保護。
四、結語
跨界河流的保護,從城邦國家時期的跨界河流立法到二十世紀70年代后的大量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的產生,再到1997年《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約》的出現,可以說,對跨界河流的保護制度是在不斷完善和進步的。隨著人類對環境的日益重視,可持續發展觀的深入人心,國際環境法的發展也是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具體,一步步走向成熟,我們可以有理由相信跨界河流的國際環境法保護制度一定會越來越完善。
作者:譚心 單位: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