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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環境法消極保護態度的原因主要是客觀上的和主觀上的,客觀原因是立法的經驗和水平不足,對立法的定位缺乏一定的研究,法制建設的盲目性。主觀因素是人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不夠,不能及時或是準確度的意識到環境破壞后的情境,加之受到經濟利益的誘惑,導致人們的主觀意識得不到正確的反應。
(一)指導思想陳舊
法制工作者在針對環境立法的過程當中,沒有很好的把環境利益上升為法律利益,并且對環境的立法不清楚。理論認為,環境法的基礎應該是環境利益,所以,環境法應該是僅僅圍繞著環境利益而展開的。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對環境法中環境的利益定位沒有得到明確,只是一種反射性的利益,雖說在客觀上、理論上得到了保護,但是在人們的主觀意識里卻沒有這個概念。現在我們國家正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對經濟的需求是巨大的,社會的發展讓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對環境利益的需求也在進一步擴大,在環境法中,很大程度上,一些法律準則也帶有很強烈的時代色彩,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制度之間并不協調,而且范圍也不明確。這種思想制定出來的環境法必然對環境的保護有著消極作用,
(二)法制建設盲目
法制的建設,應該是為了追求更好的社會生活環境,然而在實際中,存在一些法制建設的盲目性。這種盲目性導致了許多不利的情況出現,在環境法中具體表現為:為了經濟的增長,不惜犧牲環境為代價,環境污染嚴重,但是治理措施卻相對缺乏;法律過于原則化,通俗的講就是死板,在實際中的可操作性不強;法律制度建立起來操作性不強或是沒有執行力,就會導致法律內容和法律權威的丟失,司法途徑有限。
二、理論研究的薄弱和不健康狀態
在現今社會中,重視經濟的發展遠遠大于對環境的保護,導致人們在潛意識里就厚此薄彼。環境法學理論研究相比其他部門法而言還比較薄弱,太過于把人放在中心位置,而把環境法的“科學技術性、綜合性、公益性”丟在一邊。不重視對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和發揚,對環境法的運行尤其是司法實踐問題的解決缺乏體系化的思考和與其他部門法缺乏交流。
(一)環境利益是環境法的第一位
首先,環境法的最高層次法律意識是環境法的價值理念即環境法的精神向導,它直接影響著環境法的定位和實施成效。要把我國的環境現狀和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相結合,提倡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其次是要以環境的利益作為出發點,把環境利益上升為法律利益,要讓人們根本的意識到環境問題會給這個社會環境帶來什么樣的災難。把長期和短期的目標相結合,把環境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環境法的任務應是保護環境利益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現都是為了保護弱者而存在,應給要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樣,環境法所面臨的弱者就是我們所處的環境。首先,利益的存在是不確定性的,而且存在于不同的群體當中,但是在法律面前,不管是何等利益都應該是平等的,也都應該受到環境法的保護。但是實際情況是,很多法律對環境保護方面都有無可避免的局限性,這些局限性會加深對環境法的矛盾,從而導致經濟的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矛盾日益嚴重。其次,歸根到底,環境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矛盾、代內利益與代際利益之間的矛盾、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矛盾。所以用法律來解決問題,因此,用法律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實質就是對這些利益進行平衡和調整。就是對這許多的矛盾進行調整和指導。有了環境法,以前的法律就不會僅僅停留在保護經濟利益的原則上了,同時還要兼顧環境利益和注重以后人們的生活環境。環境法是在一定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傳統的部門法就是為之建起了體系,環境法的建立就是要承擔起保護環境的責任,以環境利益為出發點,當環境受到損害時,環境法就應該發揮其本質的作用。當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有沖突時,法律就應該進行衡量并且做出準確的判斷。但是各種利益之間沒有貴賤之分,法律的衡量也不應該有任何的歧視成份在里面,要平等的對待各種利益之間的沖突。
(三)對環境利益保護的完善
環境法的建立不僅是對環境的保護,更是對環境利益的調整,總體上來看,要走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并在科學發展觀中得到落實。把“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作為環境法構建的目標。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環境問題都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建設環境的過程當中難免都會遇到一些瓶頸問題,但是只要走正確的道路,發揮正確的指導思想,將利益之間的矛盾妥善解決,環境的治理會越來越好。我國的環境法研究也應順勢而行,放棄原有的地位之爭,將環境利益的保護理論研究的最高目標。
三、結語
環境法對環境利益有著重大的意義,環境法對環境利益的消極保護態度對我國環境保護和經濟的長遠發展是極為不利的,我們要改變“重經濟,輕環境”,“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觀點。所以,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改變這樣的消極態度,積極地應對環境問題,并且持續不斷的努力、才能使我國的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達到新的高度。
作者:王文博 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