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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葉勇飛作者單位:浙江大學
從企業行為理論的角度講,企業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產、物流、經營等各個方面的行為能否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運作,直接影響到環境保護法的貫徹實施。企業行為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不足,凸顯出現行的《環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與實際的脫離。進一步促使《環境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1企業違規排污行為
企業違規排污行為促使《環境法》修改企業責任立法。就當前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而言,已基本形成較為健全的體系,為我國進行污染方面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法律依據。但從當前的現狀看來,一些企業依然沒有認識到生態環境保護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仍然存在普遍的違法排污現象。這些企業的這種有法不依的違規行為凸顯出我國《環境法》在企業環境責任方面立法的不完善,更在一定程度上迫切要求對《環境法》進行修改完善。例如,一些企業擅自開工建設,在追究其法律責任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之中僅在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者處以罰款以及追求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規定,而最為重要的恢復原有環境的原狀方面卻尚未給出詳細且明確的規定。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單純的對企業違規行為進行經濟處罰不僅不能夠很好的遏制企業違規的行為,更不能夠彌補環境的損失。企業違規排污行為促使《環境法》修改企業責任方面的立法,使企業責任更加明確,在排污方面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2未能合理利用資源的企業行為
企業行為未能合理利用資源,促使《環境法》修改制定有效的制度約束。《環境法》在企業合理利用資源、廢棄物回收方面有相關鼓勵政策,但是企業因回收利用的成本高昂而不予理會。企業的這種行為說明《環境法》在合理利用資源方面的立法缺乏操作性,沒有相應的制約機制。促使《環境法》修改明確在廢棄物利用方面減免或免收增值稅的激勵措施,并制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制約機制,以確保企業行為能夠將合理利用資源。
3未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行為
企業未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行為、促使《環境法》修改為重視誘導機制的運用。企業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行為是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防止環境污染的關鍵所在。要求企業在生產銷售的各個環節減少污染的排放。當前《環境法》對此的規定是制定排污收費制度,讓污染者付費。但是企業出現了寧愿承擔污染費用也不實行清潔生產,來確保利潤最大化的行為。這種行為促使我們《環境法》修改過程中應重視誘導機制的運用,明確懲罰標準,對超標排放的企業加入行政處罰。從而使企業經營者意識到支付排污費用與利潤最大化原則相背離,從而主動實施清潔生產。
從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談其對《環境法》修改的作用
企業是城市經濟的實體單元,其環保意識和環保行為對《環境法》的實施和修改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促進了《環境法》的實施,并為《環境法》中的激勵獎懲政策的進一步修改提供依據。下面我們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對《環境法》修改的作用做一些具體分析。
1企業的環境保護觀念
企業的環境保護觀念直接引導其環境保護行為,通過調查問卷發現六成的企業經營者認為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相矛盾,環境保護意識淡薄。但是有接近四成的經營者認為,環境污染可以通過自身行為得以避免。由此看出,《環境法》的修改應側重對其環境保護觀念的培養入手,應該宣布保護環境、珍惜資源、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是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樹立其環境保護意識。
2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
從當前我國企業環境保護的角度講,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表現便是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企業以其自身的行為對環境加以保護,其動力在于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政府的指導與建議以及來自社會公眾的投入即要求等方面的內容,即主要受到外部壓力的作用促進其在環保方面的投資。結合我國當前現狀可以發現,一些企業積極著力于環境保護相關的機構的設置、人員的調配以及資金的投入等等方面,在環境保護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顯著成效;而在另外一些企業中,其對于環境保護方面費用的投入以及科技開發等方面的費用投入比例并未達到其應占有的比重,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的差距。另外,我國企業對環境進行保護的階段仍然處于末端處理的階段,而對于其根源,即產品和技術的開發方面的關注度較少。此外,從一些企業環境保護機構的設置我們可以看出,在企業環保機構之中約有80%的企業,其環保部門的專職人員在5人以下,且45%的企業的環保組織均隸屬于其他的部分,尚未設立專門的機構,使其難以參與到企業經營方針的確定,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等方面的決策行為,其職責往往局限于一些措施落實過程中的檢查與建議,環境保護相關的費用的支出與預算以及對企業的員工進行相應的環境保護相關知識的教育等等,使其作用僅局限于環境方面。因此,在《環境法》的修改之中,應當立足于當前我國企業環境保護行為的具體實際,將一些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納為典型予以推廣,對于有違環境保護的企業行為予以懲處。此外應注意強調和明確產品和技術開發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性,從而改變當前我國一些企業的生產和廢棄等階段的環境保護行為,換之為產品和技術開發之一根源的環境保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