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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主義論文:環境法生態主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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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主義論文:環境法生態主義研究

本文作者:李興鋒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生態主義的產生與發展

人類為應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危機,通過技術進步、制度創新、理念更新等,將人類對自然的非理性和過度自由主義進行必要的自我規制、自我調適,意圖重塑人類與自然的關系。針對人類中心主義導致的人類利益泛化,人類不斷進行反思修正,逐漸重視自然和動物的權利、主張動物解放、尊重生物本身,尤其以重視生態整體的生態主義影響最為深遠,并將生態主義視為超越理性主義和自由主義的環境保護“第三條道路”[8]。

1.生態主義的產生

生態主義(ecologism)源于生態科學。隨著生態科學的發展,人類認識到地球整體是一個巨大的生態系統,地球上包括人類在內的生命系統與其他各種物質因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在一定時空范圍內,通過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組成有序且相對穩定的“具有特定結構和功能的有機整體”。[9]生態系統總是保持著相對穩定和平衡狀態,若其中任何一種要素發生變化,都會引起其他一種或數種生態要素的變化。生態系統對自然或人為原因導致的環境變化有一定的自我調節能力,如生態系統對污染物有自凈能力,但如果人為排放的污染物超越了生態系統的自凈能力,就會使生態系統的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過程中斷或受損,導致環境惡化,從而不利于生態系統特別是生命系統的正常運轉。生態科學中的生態主義要求生態系統中所有構成要素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堅持整體主義思想,實現生態系統本身的可持續發展。[10]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和平衡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人類作為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整體的相對穩定和平衡,優先考慮生態利益,人類的行為必須服從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2.生態主義在倫理學、哲學中的發展

人類在反思環境危機根源、應對環境危機時將生態主義引入到社會科學領域。社會科學中生態主義論者總體上主張人類只是生態整體或是宇宙整體的一部分,人類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犧牲生態其他組成部分的利益。[11]生態主義被人類首先用于倫理學對人類中心主義的反思和批判。美國著名生態文學作家蕾切爾•卡森1962年出版的《寂靜的春天》首先提出生態整體主義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批判,“卡森在該書中以大量的事實和科學知識為依據,揭示了濫用殺蟲劑等化學藥物所造成的全球性環境污染和嚴重的生態危機,質疑現代人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的觀念和狂妄的科學態度,表達了自己反人類中心主義的生態整體主義思想。”[12]在人類與自然關系的倫理道德上,生態主義主張人類新的倫理規范應當調整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將人與社會倫理道德關系中社會概念擴大到土壤、水體、植物、動物或者它們的集合體,“把人類在共同體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現的角色,變成這個共同體中的平等的一員和公民”[13],人類必須尊重自然界的其他部分,任何生命都有自己的價值和存在權利。從思想上引導人類對過去的行為和善惡觀進行反思,倡導以生態利益中心主義取代人類利益中心主義,注重人類對自然和環境的責任,強調動物的權利。[14]倫理學中生態主義是對非理性人類中心主義的重大修正,強調人類思維方式的變革。生態主義也引起人類哲學思想的巨大變革。一方面,傳統的哲學主體論認為只有人類成員才能成為社會關系的主體,人類成員之外的生態系統組成部分在社會關系中只能以客體存在。生態主義要求人類在哲學主體論上必須轉變對生態其他組成部分唯客體定位傾向,甚至承認其主體定位,并賦予其道德關懷。另一方面,傳統的哲學價值論認為人類是世界的目的,只有人類才具有目的性價值,自然僅有工具性價值,是被人類改造、征服的對象。生態主義要求人類在哲學價值論上必須轉變對自然的唯工具性價值定位傾向,承認自然具有目的性價值,且在相對意義上,自然既有目的性價值又有工具性價值。哲學中生態主義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批判,在更深的意義上影響著人類的思維模式,并最終反映在上層建筑對人類行為的規范模式設計之中。

環境法生態主義合理內涵

隨著生態主義理論在各領域的蓬勃發展及西方世界開展的一系列“綠色運動”等環保活動,生態主義先被引入到環境保護立法之中,形成生態主義法律觀,漸成為環境法重要的部門法哲學基礎,進而影響到整個法學的法哲學基礎。在人類將生態主義引入環境法時,必然面臨如何理解環境法中的生態主義,及生態主義環境法如何指導人類保護生態環境,以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1.環境法中生態主義內涵界定

對環境法中生態主義的內涵界定直接影響其在環境法甚至在整個法學領域的生命力。生態科學、生態主義倫理學和哲學等都是環境法中生態主義的理論來源,但環境法中生態主義并不是對生態科學、倫理學和哲學中生態主義的全盤繼受,而是根據環境保護的規范需要對各領域生態主義有所取舍。生態主義環境法者如果沒有確定環境法中生態主義本身的合理內核,其會被人類中心主義冒用。修正的人類中心主義也會打著生態主義的旗號,把人類倫理道德泛化為整個生態系統中普遍適用的價值尺度,行維護人類利益之實。人類在界定環境法中生態主義的內涵時,主要面臨著對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權利主體地位認定方面的困擾。首先,法律是人類社會的上層建筑,是人與人之間對行為規則約定的權威化產物,維護人類社會內部個體或個體集合體(如單位)的權益。因此,傳統法律是從個人利益出發規范人類社會內部個體行為的規則,其間沒有人類整體這一概念。環境危機的加劇使人類認識到法律不僅需要規范內部行為,還要面臨處理人類與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關系的歷史任務,并逐漸形成人類整體概念。其次,當法律要解決處理人類整體與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關系這一歷史任務時,又發現法律本身有無法逾越的障礙,主要是人類社會內部形成的“主客二分”思維定勢導致的對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地位認定問題。法律產生于調整人際關系需要,將人視為地球上唯一主體存在成為傳統法律的歷史根基,在如此發達又根深蒂固的法律體系內人類無法再將其他主體納入。但生態科學、倫理學、哲學等學科的理論發展,尤其是人類面臨的環境危機引起的處理人類與自然關系的現實緊迫性需要,又使人類不得不直面這一問題。于是,法學內產生了分歧,是根本上變革法律,還是維持現有根基的法律內部調整。解決這一問題自然成為法律體系內環境法的任務,而且環境法不僅成為解決人類與自然關系的窗口,還會成為引起法律體系根本變革的突破口。人類解決對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權利主體地位認定方面困擾的最好辦法是界定環境法中生態主義的合理內涵。目前,人類還無法在法律上賦予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主體地位。現代科學發展表明,人類還不可能完整獲得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的權利與利益需求。另外,人類對法律體系的變革尚未就將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的權利與利益需求納入的規范形式達成一致。而法律是主體意志協調的產物,因此,人類既無在法律上認定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主體權利地位的必要,實際上人類也不可能通過與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的意志協調達成任何約定。人類只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自身的行為先進行規范調整,在人類最大能力范圍內維持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和平衡,進而求得人與自然和諧,并避免陷入為保護自然而保護自然的誤區。故而,人類在環境法中堅持生態主義并不必然需要認定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主體地位,界定環境法中生態主義的合理內涵就成了解決問題的關鍵。環境法中的生態主義是指為實現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和諧、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從宏觀上指導環境立法規范人類環境行為的一種整體主義理念。第一,環境法中生態主義是一種理念。理念即理性的觀念,本質上講,生態主義是一種思維方式變革、一種觀念或理念的更新、一種認識事物的方法。生態主義是人類反思環境危機根源的思維成果,是對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觀念更新,是人類全新的認識自然的方法,生態主義必將成為應對環境危機和變革法律體系的觀念切入點。第二,環境法中生態主義是一種整體主義理念。生態主義的核心內涵是將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整體對待,人類只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之一,人類與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需要和諧的可持續發展,人類與自然之間互有目的性與工具性價值。生態主義被納入環境法的目的是確立尊重自然的整體主義觀念,以整個生態系統的利益為最高利益考量。人類通過確立生態主義理念來促使人類重新認識發展,反思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從而變革人類自身行為模式。第三,環境法中生態主義是一種指導立法的整體主義理念。生態主義環境法是指以生態主義為指導,規范人類環境行為,調整人類為實現其與自然和諧地可持續發展中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環境法是人類處理其與自然關系的窗口,以生態主義指導環境保護立法,通過預設人類自身環境行為模式來引導、規范人類環境行為,重塑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實現地球生態整體的可持續發展。

2.環境法中生態主義與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比較分析

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又稱修正人類中心主義或生態人類中心主義)與傳統人類中心主義思想視個人價值、經濟利益至上,無視其他生物生命價值和自然規律相比,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注入了更多生態考量。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也重視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力圖改變人類無視自然規律的無度開發,主張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15]它對于緩解人類面臨環境危機,保護生態環境,轉變人類觀念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尊崇人類生存權及發展權的絕對性,仍然沒有擺脫古希臘普羅泰戈拉“人類是萬物尺度”的怪圈,在人類與自然的關系上仍然以人類利益為中心,其發展的最高形態也只能是人類生態中心主義,仍屬環境危機應對思維,無法從根源上解決環境危機問題,它與生態主義有三方面重大區別。(1)整體主義與個人主義之別。這是生態主義與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的本質區別。生態主義將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強調生態系統的整體性,人類的利益必須服從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目的是生態系統整體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可見,整體主義是生態主義的靈魂。而現代人類中心主義雖然重視生態,要求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但其仍然固守人類是生態系統的中心,人與自然之間具有明確的主客之別,其終極目的是為人類的個人利益服務,表現為強烈的個人主義傾向。(2)對自然的價值定位不同。生態主義將生態系統視為有機聯系的整體,生態系統各組成部分之間互為目的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活著的個體是某種自在的內在價值,生命為了它自身而維護自己,其存在的價值決不取決于它對其他存在物所具有的工具價值”[16]。而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仍將生態系統人類以外的組成部分視為僅具有工具性價值,只有人類具有目的性價值,生態系統其它組成部分因人類目的性價值而具有工具性價值,生態系統其它組成部分是為人類目的性價值實現而存在的。(3)終極目標不同。生態主義的終極目標是實現生態系統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其實現的途徑是通過規范人類行為,實現人類與自然和諧。人類與自然的和諧是生態系統穩定與可持續發展的表現,對生態主義具有目的價值意義。相對于生態系統整體的可持續發展來說,一切都是手段,生態主義的最終目的應當是包括人類在內的生態系統整體的可持續發展。而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的終極目標是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人類的終極利益才是人類規范自身行為,實現人類與自然和諧的原因。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對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來講,只具有工具價值意義。

生態主義環境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路徑分析

1.實現路徑的調整論、協調論分歧

生態主義環境法在如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方面,一直存在“調整論”與“協調論”分歧。(1)調整論。調整論主張環境法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實現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和諧。調整論認為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屬于環境法調整對象之一,“環境資源法既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也能調整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17]23,“環境資源法律通過規范人的環境行為而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17]28。調整論認識到規范人類的環境行為的重要性,將規范人類的行為作為調整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實現手段,這點是與生態主義環境法相契合的。但調整論僅僅提出了問題,并沒有對環境法如何調整人類與自然的關系提出解決方案。既然環境法調整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環境法必然反映人類與自然雙方的法律規范利益需求,而目前人類只能知道自身利益需求,無法獲得自然的法律規范利益需求。因此,環境法調整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只能是一種空想。(2)協調論。協調論主張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協調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從而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協調論反對將人與自然的關系納入環境法的調整范圍,認為環境法只調整主體(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但在具體如何協調上又存在兩種分歧:一是“反映說”,另一是“目的說”。反映說認為環境法雖調整主體(人與人)之間環境法律關系,但它始終以環境為媒介,環境法律關系同時也反映人類與環境的關系。[18]目的說則認為環境法調整各主體(人與人)利用環境資源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不是環境法的唯一目的,通過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來防止人類活動造成對環境的損害,從而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才是環境法的主要目的”[19]。協調論遵從了法律的傳統調整范圍內涵,總體認為規范人類行為是實現人類與自然和諧的手段。但反映說與調整論存在同樣的問題,認為環境法律關系也反映人類與環境的關系,實際上反映的是人類的環境利益需求,而不是人類與環境的關系。目的說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環境法的直接目的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環境資源權利義務關系,主要目的是通過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來防止人類活動造成對環境的損害,從而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

2.生態主義環境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路徑選擇分析

隨著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如果人類能夠通過某種方式完整獲知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的價值利益需求并與其進行價值利益需求交流,那么調整論無疑是最理想的選擇。當然這種交流達成的規則可能已不能叫做“法律”,屆時生態系統內的規則體系就應該存在兩個,一是規范人類社會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體系,另一是規范人類與自然的生態規則體系。但是,后一種規則體系依靠人類目前的技術水平仍然無法實現,自然對人類的價值利益需求只能是人類自己的臆斷。而這種臆斷必然帶有人類的價值利益需求強迫,對于自然而言,是不公平的;對人類而言又會使人類繼續人類中心主義的弊端,從而加劇環境危機。協調論中的目的說是目前人類的無奈選擇,但這種無奈選擇可使人類走上了一種新的道路,對生態系統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會起到重要作用。從目的上講,生態主義環境法就是要求人類在生態主義理念指導下,通過規范人與人之間的環境行為,協調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生態系統整體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目前的環境危機表面上看是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危機,人類在尋找解決環境危機的根源時往往局限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上。實際上,環境危機根源于人類本身,一方面由于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對自然規律了解不夠;另一方面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人類自身開發利用自然環境行為失范。環境是人類活動的中介,人類也是環境作用的中介,人類與環境之間密不可分,那些將環境危機的實現路徑依賴于賦予生態系統其它組成部分主體權利地位、納入環境法調整對象范圍的做法,在目前也會轉移對人類行為本身規范的視線,易使人類逃避自身責任。沒有自然,人類將無法生存;而離開人類,自然仍將運轉。這是人與自然的真正關系。對如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實際上是人類如何與自然和諧的問題。人類所能做的不是如何改變自然,而是如何通過規范人類自身行為,從而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因此,人類需要在生態主義理念指導下,在繼續發現生態系統其它組成部分價值利益需求的同時,更重要的是進一步完善人類自身的規則體系。第一,生態主義環境法要求人類確立生態系統整體觀念,確立生態利益高于人類利益、人類整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觀念,確立以生態系統整體的平衡、穩定、可持續發展作為衡量法律、人類社會實踐的標準,并在環境立法中明確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第二,生態主義環境法要求人類以生態主義理念為指導,完善環境資源立法,實現環境資源立法系統化。在環境資源法立法體系上實現環境權利憲法化、環境保護法統一化、系統化,能夠統領土地利用規劃、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保護和自然保護等領域,服務于保護生態環境的立法目的。第三,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不僅是環境法的任務,更是包括環境法在內的整個法律體系的任務,生態主義環境法要求人類以生態主義理念為指導,實現整個法律體系的生態化。第四,生態主義環境法要求人類應綜合利用經濟、科技、政策、法律等手段系統的解決人類社會發展問題。解決生態環境問題不能就有生態主義環境法,解決環境問題還要從經濟發展變革、科技進步、政策調整、人口控制等方面協同努力。第五,實行污染綜合控制、發展循環經濟。生態系統是一個巨大的整體,任何一個環境要素被污染不是某單方面的污染物導致的,任何一種污染物又會對多個環境要素造成污染,生態主義環境法要求人類在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時必須實行綜合污染控制,從設計、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進行全程控制,對大氣、水體、土壤、動植物等環境要素進行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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